马恩的合作社思想与当代合作社价值反思
2019-01-04任大鹏
任大鹏 赵 鑫
论及马克思主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人们总会联想到中国现代史上的初级社、高级社以及集体化运动。这种谈虎色变的心理使得马克思思想不能在指导合作社发展上生根发芽。同时,现代学者几乎习惯了以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为起点,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价值与原则为尺度,对中国的合作社实践进行批判与反思。但针对中国的合作社问题,如一股独大的现实、合作社公司化倾向和去小农化趋势,上述原则往往缺乏足够的解释力。所以,本文借助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方法和相关哲学理念,更加精准地认知合作社的经验现象和现实问题,更加务实地理解合作社的组织性质,更加合理地解释当今合作社资本化倾向问题,以及更加明白地掌握合作社价值的应有之义。正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就科学性、真理性、影响力、传播面而言,没有一种思想理论达到马克思主义的高度;也没有任何一种学说能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世界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
同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形式相比,合作社有着独特的历史传承和结构外衣。特别是它自身所负载的历史性、经验性和工具性是超越其他组织形式的。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提出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过程中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大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数量上看,10年来(2007—2017年)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始终保持增长趋势。根据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9月4日全国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已有1亿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当中,占全国农户总量的46.8%①新华社.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193万多家.新华网.2017-09-04.http:∥www.xinhuanet.com/,2017-09/04/c_129695890.htm。。因此,从经验上看,合作社已然成为振兴乡村产业,带动小农户就业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它为农户提供了生产的条件,成员以此为平台,将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加工、运输、销售;另一方面,它也为农户提供了生活的便利,成员可以便捷地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公共资源,进而合理获得其所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合作社的运行连结了农业的生产与乡村的生活,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更有利于农村繁荣振兴。
一、合作社既是组织形式也是组织方式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讲到:“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要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9。一切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人。马克思凭借这一信条撬动了阶级的灵魂,把握了国家的脉搏,团结了生活在底层的人民群众,揭露了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是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自此,“对于天国的批判成为了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2。马克思把对社会问题的认知从神与人的世界拉入人与人的世界,把问题关注的焦点落到人本身上。因此,关于农民联合,从马克思的理论出发就是关注合作社、合作社成员的主体性以及他们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从对人到对组织、国家问题的讨论,马克思理论深刻地贯彻了实践哲学观念。在他看来,哲学并不是在世界之外的遐想,而是在这个世界中产生出来的,并且只有同这个世界相互作用才能保持自己旺盛的生命力。哲学的实践精神必须摆脱思辨哲学的神秘逻辑,它不是绝对理念回归自身的逻辑运动;面对现实世界中的苦难的呼声,它应成为改变世界的思想武器[2]。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讲就是:“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绝不能任意分割它们;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求得自己的统一”[3]10-11。所以,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理解,必须要回溯到生产、生活当中,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就纯粹的概念问题争论到面红耳赤,也不是在天上的云雾中盲目地求索历史的起源,而是回归到人的现实的、感性的物质生活,从实践中把握合作社的本质。
在农民合作问题的讨论上,必须溯源到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思想,从实践中把握小农的联合与消亡。实践中,《宪法》赋予公民以结社自由的权利,并且通过有关法律固定了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其中一种有同其它形式相区别的权利、义务结构。组织形式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是指组织存在的形态和类型,是静态的对不同样态的组织体进行的识别与分类。而组织方式更多的是在强调一个动态的、将对象组织起来的路径与过程,是进一步将组织工具化、制度化的过程,强调结构本身对内部成员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以合作社为例,多数研究虽关注其作为主体的特殊性——合作社同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区别——但却忽略了它作为手段,即作为组织方式带动小农户进行生产、生活的特殊性。对于“小农”的理解,学者之间总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是给出过明确概念的:“我们这里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者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人的限度。因此这个小农,像小手工业者一样是一种工人,他和现代无产者不同的地方就是他还占有自己的劳动资料”[4]478。恩格斯所说的小农中的“小”不是生产能力的对比,也不是经营规模的较量,而是对生产方式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恩格斯所谓的灭亡不是人本身即小农作为资格的淘汰,而是以小农为单位的生产方式的消解。这一点可以援引恩格斯在后文中的论断加以验证。他说:“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4]485。所以,这正是恩格斯争取小农,保护小农和发展小农的逻辑基础;这也是用合作社来保护他们财产、田产的理论前提。因为正像恩格斯所理解的那样,小农群体太珍贵了。“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在法国都是不可能的!”[4]497尽管,恩格斯是从生产的视角看待小生产的消亡和自然经济的解体。但,他对小农的生产能力和小农的命运归宿是毫无犹豫的。他坚信小农在摆脱生产资料的束缚后会自由地迈向联合,在成为无产阶级后会依靠一个更加强大的公共组织来生产生活。这种“联合”是合作社产生的基础,也是合作社本质的必然选择。因此,抛开合作社的形式逻辑,合作社是纯粹的人的集合,是将小农结合起来的一种组织方式;它既符合对合作社的本质概括,同时也顺应合作社历史的发展结果。套用马克思的话讲:合作社作为历史的经常的前提首先是历史的经常的结果;同时,只有它作为历史的经常的结果才会成为历史的经常的前提。在马克思看来,以小农经济为生存基础的广大农民,只有彻底摆脱“马铃薯式”的生存状态,紧密地团结、组织起来,才能既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又成功地推进社会变革。而农民团结、组织起来的过程,也就是他们相互合作的过程[5]。
从功能上看,合作社作为组织实体在内、外两个层次存在重要意义。对外来讲,合作社是一个镶嵌在市场环境中独立的组织形式,它串联了不同地域间从事相同或相类似生产行为的小生产者,它打破了有限的生产方式给劳动者带来的无限贫困和束缚,它实现了小农生产能力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同一性的有机统一。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使小农户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联系,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不需要别人,可以自己代表自己。对内来看,合作社是一个整体性的、有思想性的组织方式。它不仅仅作为一个平台,让小农户摆脱贫乏的生存状态,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工具手段,一种能够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生产有机衔接的重要方法,实现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措施,实现马克思所畅想的——“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最优方案[4]499。
因此,如果仅将合作社视为一种纯形式,将它横向地同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形式并列起来,是对合作社的本体价值考量缺位,是对合作社的历史传承和工具价值的视而不见。恰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创造”[1]585。所以,对合作社问题的把握要诉诸时间、空间双维度的理解:置于历史维度下的合作社是前提与结果的辩证思考;至于空间维度中的合作社是组织形式同组织方式的辩证统一。
二、合作社的本质是人的联合
合作社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合作社中人的问题,不是资本的问题。在谈及合作社组织性的时候,有学者认为合作社发展存在结构性困境[6];社内成员资格演化路径表现为“大农吃小农”,在合作社中大资本蚕食下小农的被吸收与被淘汰将常态化[7];应当理性的认识合作社的发展数据,不要放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坚持股份的持有是合作社成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也是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8]。对于合作社发展中的现象观察,上述研究是精准的;但是不能因为现实中大多数的现象“自成一派”式的偏离本质,我们学者的研究就随之妥协。“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马克思为科学研究所提供的一种基本方法;其目的是要将观念的基础根植于具体而完整的经验世界之中,并升华为新的经验和新的生命,进而实现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二次航程”[9]。因此,对于合作社现象的解读,需要根植于它的本质;对于合作社问题的解答要超越直观的、可视的现象,通过把握抽象与具体间的逻辑关联,经由“二次航程”进而回应现实问题。
所以,在马克思方法论的指导下,“大农吃小农”只是尚未完成“二次航程”的初级现象,因为这本身并不是合作社所独有的问题呈现,公司运行面临同样甚至更加严重的小股东利益受损、股权稀释等问题。究其根本是在“资本先行”的逻辑下,成员的竞争演化为成员所占有资本的竞争,在这场“隐蔽的排名赛”中,资源禀赋充沛的成员当然会脱颖而出,这个现象在资本市场并不稀奇。然而,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并不是缔造一个资本机器。反观现实中合作社的发展境况,盲目地吸收外来资本、劳动力、自然资源不仅不能给乡村带来合适的发展境遇,反而会引起纠纷,诱发村民间的结构性变化。这也是杨军所谈到的“合作悖论”: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初衷是帮助农民形成自助组织,维护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然而,实践中农民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又不得不依赖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农主体[10]。
那么应当如何回答这种“大农吃小农”的现象呢?很显然从资本运作视角是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的,因为资本的流动性就决定了“吃”的可能性;因此,答案还需要回归到对于“组织方式”的理解。合作社在这里起到的不仅是提供一个“集体”的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劳动”的平台。集体是合作的应有之义,但同时劳动是合作的价值归属。抛开人的劳动,纯粹地谈论生产要素的集合是对合作社本质的背离,是对合作社历史的忽略。所以合作社的资本化,实际上就是大资本借用合作社的外壳“滚雪球”——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只有在这个不断更新的运动中才有价值的增值[11]47——此时的合作社名存实亡,它可以换作公司、也可以是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形式。那么合作社资本化会出现哪些问题呢?恐怕还需要回到资本的本质来回应这个问题。
“资本无非是积累的劳动”[12]10。资本化的过程就是量化的过程;所谓资本化,就是用货币或者其他商品量化了出资人对于合作社的劳动贡献,用可视化的“指标”在成员间形成通约,将人与人的关系转化为物与物的关系,进而通过物的多少来支配人的行为。尽管,从消费的角度上讲,资本化更加有利于合作社在短时期内进行融资,像马克思所说的:“价值不断地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它不断地交替采取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改变着自己的量,作为剩余价值同作为原价值的自身分出来,自行繁殖着”[11]48。但是从生产的角度上看,资本化在长期内给合作社带来重大问题,毕竟资本、地租和劳动的分离对工人来说是致命的[12]6。首先,对于“资本”的理解,不应完全依赖于它的“流通性”,“出资”原本就是对于资本的使用方式,强调物的有用性,也即物的使用价值。出而不用,只是总体的、概括的通过交换来获得量的增值,是最大程度的、一次性的透支物的剩余价值,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同时,对于合作社成员来讲,也是断子绝孙式的“剥夺”。这种“剥夺”不仅巧妙地扒窃了成员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平台,同时也截断了成员间人与人的合作关系,形成了马克思所批判的马铃薯式的生存状态。具体而言,资本化加速了人与物的对立过程。从本质上讲,我们所拥有的货币应当是重复性交易之间的利润累积,既然劳动是人用来增加自然产品的价值的唯一东西[12]12,那么生产资料的一次性让渡,使得大部分出资人丧失了对自己所有物进行改造的机会,使得物本身丧失了进一步提升价值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对于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小农户来讲是弥足珍贵的,因为这样的劳动实现了主体和对象的统一。与此相区别,前者的让渡使劳动力同其所能生产的产品相对立,这种物化的劳动实际上就是劳动的现实化。但劳动的这种现实化在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中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以致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12]47-48。以工作量作为单位进行结算,劳动者看不到产品的全貌,只是机械地参与到大生产当中,为了得到量的累积从而不断地劳动,最终造成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相异化,同自己的生产活动相异化。“劳动对于工人来说成了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受摧残”[13]93-94。在现实的生产活动中,劳动的现实化同工人的非现实化也给合作社治理带来了诸多无谓的损失。以成员用土地入股合作社为例,当他们在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上耕作时,许多成员会选择性的“偷懒”,甚至监守自盗——在公共的视线里一些成员为换取工资会装作工作的样子,但在公共视线外他们会逃避工作偷得浮生半日闲——所以,理事长为了约束成员行为不得不增加监督成本以提高社员效率,而这一点与合作的观念是相背离的。同时,资本化也造成工人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以及人同人相异化。这具体表现为,根据与合作社资本强弱关系的不同,合作社成员形成分化。成员异质性是合作社理论研究领域的重要范畴之一[14]。它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不论是基于林坚的四要件说[15]、邵科的四要件说[16],还是Iliopoulos的五要件说[17],成员的资源禀赋差异都是形成异质性的重要原因。同时,从经验和马克思的理论出发,资源禀赋差异也是维持成员异质性的重要原因。成员出资,出资人丧失了物的使用价值,对于物的占有从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但依据出资额不同,对资源的掌控和信息共享的程度有所不同。尽管法律上有一人一票的强制性规定,那些出资多的成员天然地获得话语权与管理者的身份,他们距离资本的关系更近;那些出资少的成员成为边际意义上的“附加值”,距离核心资本关系较弱。因此,从人与物的关系上,资源禀赋差异强化了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形成了成员间的自我异化,带头的农民不再是农民而是“某总”,成员间的平权话语转化为纵向隶属的命令。
三、合作社是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将合作社定义为“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互助”本身是集体主义取向的行为逻辑;“经济组织”意味着合作社是要将成员组织起来通过劳动实现他们在经济上的保值、增值。所以,“集体”与“劳动”是合作社内涵的应有之义。长期以来,中国的合作社发展在前苏联模式的笼罩下一直裹足不前。似乎谈到“集体”、“劳动”就会让人陷入可怕的梦魇难以入眠。但当下的合作社发展确实面临着需要破除鬼魅的切实任务,特别是在罗虚代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的指导下,梦魇已成昨日之非,当今的合作社研究更应坦荡地承认“集体”与“劳动”是合作社价值回归的基本方向。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中谈到,让联合的劳动者来经营大规模农业,才能利用一切现代工具、机器[18]331;在《论权威》中讲道:“在农业中……联合活动、相互依赖的工作过程的错综复杂化,正在到处取代个人的独立活动”[18]335;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摘录)〉》提到的让农民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18]403-404;以及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所提及的:“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利于他们从小地块劳动向合作劳动过度”[18]571。可以说,合作的精神贯彻马、恩思想始终,这背后的逻辑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土地、资本、劳动力的集约化必将要求小农从孤立走向合作,从碎片化走向区际联合,从受压迫的独立个体走向统一的农民阶级。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同时合作社思想的现实表达。马克思强调:“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9]84。他的言外之意是个人需要与集体辨证的统一;只有通过集体才能更有效地彰显个人自由。
反思当下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往往是丧失集体主义精神所导致的。一个极端是普通成员的“搭便车”现象,另一极端是合作社被标签为“理事长的合作社”,“大户的合作社”。理事长、主要出资人表现出对资本回报的狂热追求和小农户不承担合作社风险却期待合作社给予其比市场价格更为优厚利益的贪婪欲望交织在一起导致合作社很难凝聚不同类型的成员。所以,在这种两极严重分化的情况下,更应该注重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的重塑与再造。尤其在自由意志的驱动下,合作社会十足地发挥出它的社会价值——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的理事长都会抱怨到:“现在的社员可以收益共享,但不能风险共担。”从马克思视角下看,这是典型的个人主义思想同合作制相矛盾的结果,社员们不是不关心合作社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时期的利己主义经济理性误导了他们的选择行为;同时,合作社内部体现集体主义精神的制度长期落实不到位,比如公积金、风险金制度,使得成员们在缺乏集体主义观念教育的情况下长期意识不到在更长远的时间范围内利他才是问心无愧的利己精神,体会不到只有通过集体才能更有效地彰显个人自由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小农户的合作、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来讲,形式上从个人独立到联合活动仅仅是实体上的形态变化,成员思想上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心理变化是更加不能被忽视的重要命题。只有以集体主义为导向的合作意识,才能真正化解合作社内部人的异化问题,才能真正的消解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以投资报酬为本位的大户的合作社。因为说到底,合作社的本质是人的联合,对人的管理决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价值,而人的劳动形塑了合作社的经济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劳动过程首先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11]55。因为“劳动首先是任何自然自建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1]55。所以,劳动的本质不是人与物质、金钱的关系,劳动是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基于劳动而形成的伦理体系不是以货币关系为本位的,而是以劳动者自身为本位的社会伦理关系。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讲的:“当劳动者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劳动者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11]55。马克思给我们如下两点启示:第一,劳动是创造商品的前提,商品同自然物的区别是它凝结了人类劳动,通过劳动的价格,商品才能进入流通市场,从而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第二,劳动是创造人的前提,这里的“人”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马克思把蜘蛛的活动同织工的活动相比较,把蜜蜂建筑蜂房同建筑师相比较发现,动物的许多本领可能会让很多的高明的技工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就是蜜蜂在建筑蜂巢之前他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所以,马克思讲的劳动是摆脱了人类最初本能形式的劳动,是在社会生活过程中有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劳动资料①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的有目的的活动。在这样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受到他本身意图的支配在劳动过程中和劳动对象合而为一。最终,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增值与突破。基于此,我们理解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有关人成为人的价值学说,是讨论人和劳动的一体性关系,而不是主体与对象的关系。
回到经验世界当中,“劳动”终究需要一个实体性的组织依托。从它的内涵上看,劳动与合作社天然地相匹配。同其他任何类型的组织形式相比,合作社更能将劳动的本质精确的突显出来,承载以劳动为核心,以劳动者为实质的伦理体系。根据现行法的规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我们国家的合作社是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自由联合。就劳动资料而言,合作社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生产资料,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有利于产业链条延伸的技术、信息服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合作而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1]78-79。“且不说由于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力量而产生的新力量。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神力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11]79。
因此,对于合作社来讲,劳动不单是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前提,不单是塑造劳动者自身的前提,更是提高生产力,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前提。在合作社问题上,只有正确地面对“集体”与“劳动”的关系,才能准确把握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在商品大潮中精确的找到合作社的价值定位。在经验世界中,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组合模式。从理论上讲,这是对合作社独立地作为组织形式的一种实践应用,我们应当鼓励;但在现实中,这种组合模式事实上还是以公司为主导、以货币增值为运行逻辑的资本机器,合作社的作用被虚置了,尤其是在以人为核心的民主管理及以交易为核心的盈余分配问题上,合作社治理同公司治理发生矛盾。归根结底,这种现象是因为没有找准合作社的价值定位;合作社同农民的关系是自发的、内生的、天然的,特别是在拉动小农户就业问题上是大资本运作所无法取代的。因此,认真反思合作社本质属性,就是认清它即是市场规范中的组织形式,也是一种团结小农户的组织方式;它即承载着乡村振兴的社会价值,也肩负着产业兴旺、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对待“公司+合作社”此类的产业组合方式,要做到“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实践中充分利用合作社的自身特点,毕竟合作社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合作,是以人的参与为核心、以人的劳动为纽带、与人的劳动贡献相结合的组织方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价值起点上看,是小农户为了寻求其通过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得到市场和社会的尊重,通过合作争取公平的市场交换条件。在资本主导的市场体系中,小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并不能当然实现平等的话语权,也正是因为如此,才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干预。换言之,所有有关合作社发展和规范的法律与政策目标,都应当围绕着小农户在合作社中的劳动价值得到认可。实践中,合作社的资本化、公司化倾向越来越突出,投资者主导的合作社发展趋势使得其所担负的社会价值被隐形化,进而转化成为小农户在合作社中的经济利益与民主权利的边缘化,而这恰好是对合作社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割裂。
四、结论
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民法总则》赋予合作社以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但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操作层面,合作社从功能上往往与以公司为代表的大资本混同。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视角切入,回溯马、恩的文献对于合作社的本质、价值和功能,试图从一个历史的纵向视角还原合作社的内在属性和价值追求。
从研究方法上讲,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观念对当下的合作社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特别是有关真、假合作社的讨论,合作社组织能力的讨论。马克思的由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方法,帮助我们剥离掉经验世界当中的诸多繁杂、琐碎的初级现象;经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判断实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二次航行”。因此,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研究合作社发展,首先就要以其学术方法重构经验世界中的合作社问题,并基于马、恩的经典理论重新认识合作社的本质和价值。
同其他组织形式相比,合作社具有独特的历史传承和结构外衣。对于当下问题的把握,首先要回溯到历史脉络当中,准确地把握合作社作为组织形式的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组织方式——通过有效地连接分散的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形成有机的组织体、赢得话语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一点,是我们在当下研究中不能忽略的事实问题。基于此,合作社同小农户存在天然的捆缚关系。从小规模走向联合并不是主体意义上的消亡与再生,而是生产方式意义上发生的转变。即,合作社的本质就是人的联合。
异化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第一问题”。本文从合作社资本化的问题切入,分析了资本化的过程其实就是量化的过程;也就是将成员间接占有的资本的量作为成员间相互通约的尺度,无形中将人与人的关系转化为物与物的关系,进而通过资本的大小来决定合作社成员的话语权归属。这种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产生,同时也强化了成员分层。资本化造成的结果是双向的:一方面它使得普通成员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同自己的生产活动相异化;另一方面它也使得精英阶层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使得精英阶层同普通成员相异化。其结果必定使得合作社成员基于不同的价值诉求形成极端的利己主义思想,对合作社治理形成巨大阻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定义为“互助性的经济组织”。这概念背后蕴含着双重的价值判断:其一,合作社成员必须以集体主义价值观念为导向进行互助、合作,只有以集体主义为前提,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异化问题才能得以消解;其二,劳动的重要价值,合作社中应特别强调劳动的重要性,因为劳动是生产产品和服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塑造劳动者自身的前提,更是提高生产力、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