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判定改编作品侵权之标准

2019-01-03王一茹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19年11期

王一茹

摘要:改编作品,是当今文学艺术作品中重要的表现形式。在文字作品大规模影视化的趋势中,数以万计的小说被改编成影视作品,随之而来层出不穷的改编作品侵权案件也便出现在了大众的视线之中。本文利用一个实际案例引发的司法问题来深入探究改编作品侵权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改编作品;琼瑶诉于正案;侵权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9)33-0287-01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8日,原告琼瑶(原名:陈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称:本人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的电视剧剧本以及同名小说《梅花烙》自始完整、独立,并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对于正(原名:余征)等五名被告提起了诉讼,称于正等五名被告于2012年至2013年间未经其授权允许,私自将《梅花烙》作品中的核心独创情节运用到了其改编的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当中,并且还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就其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原告琼瑶请求法院判决于正等五名被告停止电视劇《宫锁连城》的电视放映、信息网络传播、承担2000万元的赔偿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1000元,并且公开发表道歉声明。2015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宣布《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梅花烙》剧本的改编权。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存在着数个争议焦点,笔者想着重探讨其中的一个,即《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首先需要在明确了琼瑶女士所主张的相关作品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前提下,再判断于正先生的作品是不是构成对琼瑶作品的权利侵害。法律实践中,应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鉴定逻辑。

三、侵权判定标准

“接触”是指在先作品可被大众获知,在后作者有获得在先作品的可能;而“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在表达上存在着实质的相同或相似。通常的做法是在审查是否存在接触之后,再对两作品实质性相似部分进行对比。一般情况下,若在先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了,则可以推定在后作品有接触在先作品的可能性,除非在后的作者有证据证明其没有接触的除外。

“接触”这一要件在侵犯原作品改编权的判断中存在着重要的作用。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梅花烙》这部作品无论是小说还是剧本均在先公开发表(如上文所述,于1992年1993年间创作完成),并且于正先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该作品,所以于正先生是有接触和了解《梅花烙》这部作品的可能。除此之外,于正先生自己也承认曾经接触过《梅花烙》这部作品,并且表示向经典致敬。无论于正先生在接触《梅花烙》之后是有心改编还是无心受其影响而使用了《梅花烙》中的独创性表达,均不影响其接触了在先公开发表的《梅花烙》这部作品的事实。

针对另一侵权要件“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大概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明确两部作品中的近似部分。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会对两部作品是不是构成类似时进行全面而具体的比较。在判断改编后的作品与在先作品是否相似时,一般会从作品的主题、故事背景、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具体情节、主人公性格等多个方面进行对比。这种判断思路的核心是要对改编行为做整体认定和综合判定。其次,普通观众对于前后两部作品之间相似性感知和观赏体验,也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主要考量元素。第二,要挑选出类似部分的独创性表达。在对作品进行了整体比较以后,再针对类似部分进行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的详细确定。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必然也是判定侵权行为最为困难的部分。在法律实践中因作品而异,“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没办法提供一个整齐划一的裁判标准,所以,对于侵权的判定只得有赖于法官在个案中综合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判断,判定的结果是法官智慧的结晶,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法律价值的指导作用。第三,近似的独创性表达能不能构成在先作品的基本表达。在历经层层分析之后获得的相似性表达,此部分还需要在先作品当中得以回归。根据该部分在在先作品中所占据的分量来确定在后作品是否对在先作品构成侵权。改编权保护的是整体改编的权利,若只是使用了在先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或许只是侵害了其复制权,但不会涉及到侵害改编权这个问题。

将以上的理论步骤具体运用到“琼瑶诉于正案”之中,可得出如下结果:首先,厘清脚本、小说《梅花烙》和脚本、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的情节及分布情况;其次,就各个不同的情节拆分做内容独创性和相似性比较;最后,将不同的作品中存在的相应片段按顺序串联,并对整体串联结果进行对比和相似性综合评价。该案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标准,认定于正先生的作品构成了对琼瑶女士的作品著作权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1]华劼.改编作品权利范围及立法模式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2017(07).

[2]宋鱼水,冯刚,张玲玲.文艺作品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