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中应发挥价格监督作用
2019-01-03冯伟
冯伟
摘 要: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非法价格行为的规范,对稳定市场价格水平、打造有序市场有重要作用。本文阐述了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中价格监督的作用,分析了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并从督查机制、督查力度、依法治价及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基层物价单位价格督查工作的改进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市场价格 宏观管理 价格监督
价格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易受生产力、自然灾害、生活需求、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继而发生异常波动。为稳定市场价格水平、构建有序的市场,基层物价单位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市场价格督查工作,杜绝低价倾销、垄断价格、价格歧视、模糊标价、虚假降价、私自定价、随意收费、自立收费标准等不正当及违法行为,让市场价格得到规范化管理。
一、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中价格监督的作用
(一)保证法律法规落实
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主要是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管理质量的好坏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直接关系。要提升管理质量,必须将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并且要有一定的保障,即价格监督。根据对市场价格形成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所获得的反馈信息,对一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纠正,而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惩戒,以法律约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以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
(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从本质上来讲,市场价格宏观管理就是在调整价格秩序,其有序与否直接受市场竞争的影响。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对恶性竞争的管理不足,再加上市场的不成熟,所以随意收费、胡乱调整商品价位、搞价格垄断、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与“三公”竞争原则相悖,严重影响了有序价格秩序的形成。因此,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与制止,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性的竞争环境。而价格监督就是规范与制止这些行为的有效手段,它通过引导保护正当合法行为、查处纠正不正当违法行为,实现对价格秩序的维护。
(三)完善市场价格管理
基层物价单位实施价格监督,既可以从所检查经营者的财务账簿与票据中了解到价格与供求变动信息,也能够从中认知到现阶段实行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这些信息除了能让经营者把握市场价格与供求变化动向之外,还能作为价格法律法规与地方价格制度条款修订的重要依据,以推动市场价格管理的完善。
(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对于价格有一定的自主权利。比如自主管理与决策等。实际上,一些企业随意收费、随意调整商品价位、实行价格垄断等行为,以及地方对企业发展的消极干预,不仅严重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合法自主权,也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阻滞了他们的发展,还给企业制度的完善造成了消极影响。价格监督的作用在于依法治价,以法律的手段对上述不正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让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及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歧视与欺诈,如实行两套价格,当消费者还没有购买某商品的时候用低价吸引,在消费者购买之后却收取高额费用。价格监督就是为了打击和杜绝这些不利于消费者的价格行为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价格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督查机制不完善
督查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不正当及违法价格行为的查处程度不够,如只要求有这种行为的经营者整改、退款或者是暂停运营,而没有对其实施查封物资等强制性的督查手段,这就容易让该经营者“卷土重来”。二是督查条款中对不同领域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对于蔬菜、海鲜等食品价格翻倍上涨情况缺少定性规定,这就容易使经营者“有样学样”,造成大范围价格上涨。
(二)对督查缺乏共识
价格督查是需要政府部门、基层物价单位及经营者三者共同参与的,只有他们达成共识,才能取得良好的督查效果。但事实上,大多数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商品的价格定位应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强督查工作,而一些基层物价单位认为商品的价格定位由政府主导,和自身督查工作存在对立性,而部分经营者则认为商品价格定位应由市场决定,不应该接受督查。三者对于督查工作缺乏共识,这就导致实际督查效果不佳。
(三)市场取证困难
基层物价单位在价格督查中普遍存在的难题就是调查受阻、取证较为被动。一些经营者为谋求高额利益,成立价格联盟,联合起来排斥外来企业,共同商议降低商品价格,搞低价倾销,严重扰乱了当地的价格秩序。对于这方面行为的取证,容易遭受参与各方的共同阻挠与联合抵制,从而难以对其实施认定与惩处。
(四)督查方法缺失
当前,基层物价单位所用的督查方法大多为检查最终商品售卖情况的财务账簿与票据,看是否有不正当或者是非法价格行为,而很少去正面关注价格源头的异常波动。这种方法不适合价格本身的规律性变动,容易发生进价大于售价的现象,从而导致价格矛盾激化。
(五)工作覆盖面较低
价格督查是对区域整个价格市场的督查,其对象包括区域内经营的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及经营场所,工作范围较广。而且,不同行业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也会表现出不同的价格行为,造成较大的工作量。一些基层物价单位由于缺少充足的人力资源,在职人员难以做到对整个辖区经营者、经营场所的督查,所以,实际工作覆盖面仍旧较低。
三、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中发挥价格监督作用的建议
(一)完善督查机制
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中发挥价格监督作用,必须完善督查机制,这是督查工作的实施基础与重要保障。对于基层物价单位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结合当前单位的人员组织结构,成立由单位党支部领导、各级领导具体负责、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的督查领导小组,由小组专项负责上级指派的区域价格督查任务与日常督查工作计划制定、职责分配与落实监督。其二,加强与政府部门、各行业协会与区域经营者的联动,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与各行业协会、区域经营者协同作战,通过宣传推广、监测预警等措施全面铺开督查工作。其三,根据当前市场价格情况,修订督查制度,一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价格异常波动的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指出不同类型商品的价格波动范围,确定正当合法的价格行为,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标价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对不正当及非法价格行为的惩戒进行分类分級,给出针对性的措施,例如对于行为损害较小的、认错态度端正的企业及商户,给予及时教育与改正,或罚款并要求其暂停营业整改;对于行为损害严重的、屡教不改的企业与商户,应给予较重的处罚,如查封物资、冻结账户等。
(二)加大督查力度
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中发挥价格监督作用,必须加大督查力度,这有利于提升督查工作实效。对于基层物价单位来说,首先要加大市场价格常态督查力度,将工作重点从价格管理拓展到行为监管与价格服务。重点关注群众生活支出较为集中的粮、油、肉、菜等食品市场和价格动态,对农副产品市场、大型超市加强巡查与监管,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行为实行重点查处,对有价格波动倾向问题的市场或超市,及时与相关责任人沟通,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其次,加大对元旦、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等重要节假日的市场价格督查力度,重点检查生活必需品、地方特色食品、旅游景点、餐饮住宿等价格收费,及时查处不正当及违法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节假日市场氛围。再次,加大客运市场价格督查力度,对重点客运路线、出租车市场进行突击检查,严禁经营者胡乱收费,督促客运站、出租车公司严格执行经审核的客运票价,并在售票处、出租车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要求其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最后,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扩大工作覆盖面。比如说开展教育收费、涉企收费、电力收费专项检查,查处超标收费行为,将普惠政策真正落实到群众身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三)提升人员素质
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中发挥价格监督作用,必须提升管理人员素质,这对增强督查工作实效有重要作用。对于基层物价单位来说,应当采取知识与业务能力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及引入专业人才的方式提升人员素质。例如,开展收银财务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收银制度与规定、收银程序与交款程序、收银差错数据处理与登记、收银报告分析、销售报表填制、单据保管与转移、收银报表分类归档、内部账备查登记、礼券及奖金卡处理、假钞没收规定、代金券管理、收银公章管理等收银知识。在此培训过程中,通过情境演练、交流座谈等方式,将这些收银知识与市场价格督查联系在一起,教会督查人员如何应用收银知识对超市、商场、宾馆、酒店、客运站等经营场所的财务账簿票据进行督查,以提升实际的督查效率。同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物价法、反垄断法、价格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等,通过观看学习视频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用法律知识武装督查人员的头脑,教会他们如何在法律知识指导下实施督查工作。
(四)强化依法治价
市场宏观调控中发展价格监督作用,必须强化依法治价,这是杜绝不正当及违法价格行为的根本途径。对于基层物价单位来说,应当以价格督查法治化建设为抓手,夯实价格督查基础,让经营者与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市场价格行为督查中来。例如,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价格督查法制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发放不正当及违法价格行为认定与处罚手册,以及价格督查工作宣传彩页,接受群众咨询,提升群众对价格督查工作的认知,并向群众普及“12358”这一举报热线。同时,畅通网络举报渠道,比如说在微信中建立群众举报公众号,由群众随时通过该平台举报不正当及违法价格行为,并对督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公示,以扩大督查工作覆盖面。为了处理好群众的举报信息,加强网络督办机制的建立,规范信息采集、接办立项、分流承办、跟踪督办、审结回复等重要环节。再如,实施督查责任制与执法不当责任追究制,落实责任到人,对于包庇、隐瞒违法价格行为或者是滥用职权的督查人员与执法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价格宏观管理中,价格监督起着保证法律法规落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完善市场价格管理、保护企业与顾客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从当前市场价格督查情况来看,仍存在督查机制不完善、督查主体缺乏共识、市场取证困难、督查方法缺失、工作覆盖面较低的问题。对此,基层物价单位应当完善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提升人员素质,强化依法治价,充分发挥自身的价格监督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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