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核安全法》,引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9-01-03王建君
王建君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北京 100037)
我国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构建新时代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供应体系在实现建设美丽中国战略目标以及实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方面任重道远。
核能作为我国低碳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社会、经济、生态战略价值,中国开始进入由 “核电大国”向 “核电强国”迈进的新征程,我国已经具备建设 “核电强国”的基础性条件,我国核能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相对完善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部行政法规、29项部门规章、93项导则以及百余项技术文件。《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夯实、完善了我国已形成的核安全制度框架;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以最高安全标准发展核事业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核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对 “依法治核”、完善我国核安全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1]。
1 《核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核安全是核能行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核能行业的发展必然伴生着核安全风险的挑战,如果不能有效保障核能安全,不能妥善应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潜在安全风险,就会限制核能行业的发展。我国核事业始终保持良好安全业绩,核电站没有发生过2级及以上核事件或核事故。据世界核运行者协会 (WANO)统计,我国核电机组的运行指标大多数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部分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这些业绩和指标充分说明了我国核工业六十多年的发展所形成的大量核安全管理实践是行之有效的[2]。《核安全法》对此进行了归纳提炼,并新增加了核安全文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核损害赔偿、国家核安全协调机制等内容,把有关核安全的基本方针、原则、主要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上升为法律,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核能安全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此外,我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联合公约》等多项核安全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国[3],担负着履行国际承诺和参与国际合作的使命。 《核安全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 “核电走出去”的战略实施。
2 《核安全法》的特色解读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其中融入了许多新增内容和特色条款。
2.1 首次写入核安全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海牙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 “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习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使各国政府和核能企业认识到,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核能发展都难以持续,都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采取切实举措,才能真正管控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续发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核安全观的国家。
该法第三条明确,国家坚持 “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2.2 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三哩岛、切尔诺贝利、福岛三次核事故均表明了除设计等技术因素外,核安全文化的缺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该法第九条特别提出,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机制。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并将其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从国家、监管和主管部门、企业三个层面规定了对培育和强化核安全文化的要求。
2.3 凸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在核能领域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核能界的经验表明,核安全信息公开,不仅不会降低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反而能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为此,该法专门设立了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阐述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最后明确了公众可以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从而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核设施安全信息和公众参与的权利,同时能使公众参与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进行。
2.4 明确核安全管理机构和核安全责任
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该条款把核安全监督管理和核安全管理作了区分,保证了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也满足了有关国际公约关于核安全监督独立性的要求。
明确核安全责任是保证核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该法第五条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做出了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同时明确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负相应的责任。该法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所需的能力及条件。
2.5 明确法律责任
该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以十七条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及为之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内容。
该法第九十条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核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资金来源、国家责任等内容,以有效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从而结束了我国核损害赔偿无法可循的局面,有利于我国核电的健康发展和 “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此外,该法还增加了国家核安全协调机制(第六条)、核安保 (第十二条)、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等内容,取消了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将装料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合并 (第二十七条)。
3 发挥协会的平台作用引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核安全法》的颁布施行,对整个核能行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核能行业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何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核能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促进核能行业安全高质量地发展成为现实问题。为此,结合核安全法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3.1 开展法规标准研究,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核安全法》颁布后,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及其配套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迫在眉睫。在国防科工局的指导下,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以下简称 《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完成了向全国人大申请立项的报告编写工作,并按照司法部和国防科工局的要求积极参加 《原子能法》的修改完善工作,《原子能法》已于2018年9月20日由司法部向全国各单位和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协助国防科工局举办了核损害赔偿立法相关问题研究,完成了向全国人大申请立项的报告编写工作,完成了 《核损害责任法律法规汇编》的翻译、编辑和出版工作;此外还积极组织开展核能行业团体标准及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不断推动全行业标准化建设。
3.2 开展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解决行业重大共性问题
《核安全法》明确,与核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持续开发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核安全水平。针对当前行业发展存在的重大共性紧迫问题,整合行业资源,组织开展行业重大问题课题联合研究。组织开展了 《我国三代核电发展战略价值研究》《我国核安全状况与公众沟通问题》《模块化小型堆关键问题联合研究》《涉核项目邻避问题防范化解案例研究》《中国核能行业2035及2050发展展望》等重大课题研究,共享研究成果。
3.3 推动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核安全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这就要求协会要高标准做好核能行业科技奖励和新技术成果鉴定及应用推广工作。应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及研发单位要求,组织开展了核级产品鉴定大纲的审查工作,为中心核级设备的取证和监管起到补充技术支撑的作用。利用行业权威专家库的平台,将继续探索与各级会员单位在各类专业技术评审上的合作,共享专家资源,整合科技信息,建立行业科技大数据库和共享平台,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移转化贡献力量。
3.4 开展同行评估,提升核安全和关键业绩指标
《核安全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为了落实这一要求,协会开展行业评估,助力行业健全经验反馈制度,提升业绩指标。高标准组织实施核电站运行、核电工程建设管理等同行评估活动,积极探索和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维修工作管理、核电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特色专项同行评估活动;开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营运信息网和核电工程建设信息模块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功能升级,完成国际原子能机构PRIS信息报送和国外事件的整理及编译工作,促进国内外核电运行经验在行业的有效应用;根据国内核电行业现状,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核电机组运行关键业绩指标对标、优化及相关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核电运行关键业绩指标提升专项行动。
3.5 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提升行业核安全文化水平
《核安全法》明确,核安全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为了促进核能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和培育,协会持续组织开展系列核安全文化建设专项活动。开展年度核安全文化建设经验交流大会、核安全法及核安全文化征文活动、核安全法及核安全文化培训班等定期宣贯活动;编制核安全文化同行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并开展核电站核安全文化建设同行评估活动;承担国家核安全局 “核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建设及良好实践推广”“核安全文化建设方法研究及推广”等课题;通过对核电、核燃料、核设备制造、核技术利用等核能行业重要领域的核安全文化建设总体水平及努力方向、具备推广价值的良好实践及成功经验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并在行业内共享推广,促进行业核安全文化整体水平的持续提升。
3.6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倡导促进构建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
《核安全法》明确,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协会积极推动核能行业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导并促进构建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做好核能行业国际与两岸合作及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国际与两岸合作交流活动,分别与法国、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及台湾地区开展交流、培训、研讨、论坛等活动;组织开展国际会展工作,2018年协会牵头组织15家国内企业组成 “中国国家展团”参加了第三届法国世界核工展、举办了首届中国国际核技术应用产业大会,2019年将主办第十三届中国国际核电工业展览会;受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局委托,履行好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 (GIF)联络办职能,主办和协办GIF相关系列会议。
4 结 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核安全法的贯彻执行就是要将相关要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实践当中,真正使法律条款落地生根。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将以此为契机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创建世界一流协会为引领,坚持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要求,全面贯彻执行 《核安全法》,引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