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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征信体系

2019-01-03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7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信息

章 政

未来建设和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征信体系,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把改善信息不对称作为基本目标;把建立第三方征信机构作为重点任务;把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

2019年6月14日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组织开展的第12个“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国新办就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建设情况举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在会上提出,未来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内功,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征信体系”。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未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重点领域、重要途径、基本要求、核心机制和实施支撑体系。《规划纲要》实施5年多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其中,包括“一库、一平台、两网站、四系统”(“一库、一平台、两网站、四系统”是指大数据库,一体化工作平台,信用查询网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联网等内容)在内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核心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上海、广东、河北、浙江等省(市)通过了地方“信用管理地方法规”,国家层面信用立法呼之欲出,一个以道德为基础、产权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所谓征信体系,是以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及会计审计机构为主体,对社会自然人、法人等的信用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簿记”和“刻画”的社会服务活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在传统社会中,不熟悉的经济交往对象需要有了解对方信用信息的渠道,往往采用的是口口相传的道德评价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和信用实践的快速推进,有关信用理论和征信体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在现代社会中,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和信用状况均被记录并载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大数据分析和评级技术系统的支持下,建设一个多维度、动态化、智能化的现代社会征信系统成为重要任务。

现代征信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它是伴随着对信用范畴的理解和认识的不断深入,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特点。常态化的社会信用需求产生于工业社会条件下,它是以资本为核心,通常指市场主体的资本借贷和偿还行为。现代社会征信体系是在大数据技术应用和信息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信息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社会交易的广度、深度和频次均呈现出加速变化的态势,各种信任要素和机制通过信息技术以计算机语言得到程序化、数字化表达。在此背景下,“信息”和“信用”的内涵达到前所未有的融合,随着信用制度、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大数据信用等概念被提出,现代征信体系呈现出“信息”和“信用”紧密融合的特征。

第一,信用的边界发生了扩展。在“信息社会”语境下,“信用”的边界已远超过“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的范围,作为程序化的信任机制,信用制度蕴含了包括记录、共享、评判、监管、响应在内的复杂系统。信息经济社会的顺利运行是以该信用系统的高效运行为保证的,该系统目前已呈现出互联共享、智能识别、复杂精准、实时响应等特征。与此同时也产生了难于监管、价值度量、信用失真等新问题。

第二,信用的内涵呈现出多维性。信息社会中交易活动变得复杂多元,就其表象来看是由交易范围、层次和频率的大幅度变化引起的,其实质则是由于主体间的互动加强,信用角色(授信和受信方)的持续变换和交叉,以及信用机制设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等因素决定的。此时,经济社会活动从以政府、法人为主向自然人主体为主的交易转化,“人人社会”这一社会形态决定了信息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人人社会”条件下,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市场调控的内涵和范式均有了新变化。

第三,信用的作用被重新认知。信用作为“信任的凭证和依据”以程序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建立在经济社会活动信息化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按此定义,传统的“征信”仍停留在信用数据的采集、加工、评价等层面,由这种认识出发并建立起的征信体系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风险,无法满足促进社会财富积累的需要。例如,共享经济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信用经济业态,是以数字平台为基础,在移动互联应用、动态算法和定价规则、双方互评体系等一系列信用机制的保证下,促使供需双方以信用为核心达成交易的经济模式。可见,信用制度安排超越了主体对资源或技能的“拥有权”,而强化了“使用权”,提高了资源或技能的利用效率,构建了信用经济下新的产品和服务模式。

未来建设和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征信体系,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改善信息不对称是基本目标。信用经济在一定范围内促进了交易的发生,提高了运行效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健全的进程中,信用成本将逐渐降低,在社会信用机制的保障下,交易范围和深度将不断深入,交易主体社会福利将得到提高。在实际中,不同的交易规则和机制设计可以产生不同的信用服务形式,信用成本由某一方主体支付或各方共同承担的情况均可存在,需要平衡各方信用收益,杜绝和防范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

第二,建立第三方征信机构是重点任务。对于占有信息的一方来说,即卖主(受信者)主动将相关交易信息进行(授权)披露是有益的,卖主可以从中获得信用收益。一般情况下,由于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需要由第三方机制保证。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授信者无从知晓受信者的信用水平,受信者损失就越大;在极端情况下,交易甚至不可发生。在现实交易过程中,个人、组织、政府等如果隐瞒相关信息,都会令其自身利益受损。

第三,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是一项长期工作。对于不占有信息的另一方来说(即买主、受信者),一般情况下将支付大部分信用成本,即使在中介存在的条件下所支付的成本为也可能高于市场平均费用。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披露制度逐渐健全,更多的公共信用信息开始向社会免费提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使得买主获取信用的成本显著降低,有利于提高信用收益,更好地发挥现代征信体系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在信息社会的条件下,未来信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将呈现出一系列新的变化,随着“信任的凭证和依据”表现为以“计算机程序结果”的形式展现的时候,“数据皆信用、信用皆数据”成为可能。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以信息数字平台为载体,在一定价值标准下对各类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形成类似共享经济信用产品的活动将会不断增加,其中征信体系作为市场信用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支撑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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