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培育网络治理中的四个基本认同
2019-01-03刘慧园
文_刘慧园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治理成效明显,网络乱象得到一定遏制。但是,随着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深度融合,网络治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越来越大。从长远来看,网络治理不仅需要技术、法律、多元主体治理等“硬”手段,也需要引导民众增强网络社会中的政治、道德、法律、公平正义等基本认同,打造价值认同“软”环境,以此强化民众正面参与网络的意识,提升网络治理效果。
一、引导网民增强政治认同,构建最大政治“同心圆”
政治认同是民众对其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系统的认可、信任与支持的态度与心理倾向。公民的政治认同直接关系国家政治安全与政治稳定,影响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政策实施。
互联网时代,增强民众政治认同面临多重挑战。首先,在网络背景下,政府的失效行为存在被夸大、被普遍化的风险。公权力作为全民意志的体现,其运行失当极易挑动社会民众的敏感神经,引发民众过度“解读”。如,党员干部贪腐、公共权力滥用、司法不公等政府行为在网络舆论的渲染、夸大传播下,容易引发民众对现有体制的不信任、戏谑与嘲讽,影响党的执政形象。其次,转型阵痛与网络舆论存在叠加放大风险。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分配方式不当、结果分配不均、社会不公待遇等,使民众产生“相对剥夺感”,在网络舆论的发酵下容易引发官民矛盾,从而产生民众的非理性网络表达。再次,西方价值借助网络空间影响青年群体的基本政治态度和政治价值认同,冲击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威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最后,个别地区或民族的抵制性认同,撕裂网络空间内的基本政治价值导向,产生恶劣影响。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网络政治舆论治理最重要的是凝聚人心,增强政治认同的倾向性。培育良好的政治认同,一是需要搭建官民沟通的桥梁和渠道,政府要积极开展网上党建、网上群众路线、网上信访、网络政治监督等活动,增强政治系统与民众的有效互动与对话,引导民众正面参与网络政治,最大限度减少官民摩擦;二是要强化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建设,牢牢把握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和舆论主导权,迅速占领突发性网络事件的舆论高地,及时回应和正确引导舆论主方向;三是要创新网络主体政治认同的新内容和新形式,增强网络政治认同潜移默化的教育性和教育形式的活泼性;四是要严格控制和打击网络空间中恶意诋毁政治体制的现象,减少网络政治参与群体的抵制性政治认同。
二、培育网络群体道德理性,巩固网民道德规范认同
“如何培养网络空间的道德认同,培养怎样的道德认同”是构建网络社会道德的关键问题。从现有研究看,网络空间的道德认同难以达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文明公约、网络道德正面宣传供给不足;二是网络负面信息带来网络道德宣传的弥散和潜在“教化”作用;三是网络道德具体内容不明确;四是以“道德绑架”为代表的伪道德行为充斥网络公共空间。因此,培育网络道德认同必须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网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加大网络道德文明、网络道德模范现象的正面输出,以优秀文化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环境。网络道德在于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浸淫,良好的道德素质的培养需要肥沃的土壤。网络道德乱象的出现,一方面在于网络空间自身所固有的技术负面性,另一方面在于网络空间的大量负面信息充斥了网民的头脑,无形中降低了网民自身在网络空间交往的道德耻感,增强了网民不道德行为出现的几率。因而,营造良好网络空间环境,培育积极向上的网络道德正能量,必须减少网络负面信息的内容供给,加大网络正面信息的引领,这是营造网络空间环境最重要、最关键的措施。
第二,明确网络道德具体内容和边界。当前关于网络道德建设的呼吁大于实践,对于网络空间应该建设什么样的网络道德,现实社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范围和目标。从顶层政策设计到实际落实,网络道德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仍处于混沌状态,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网络空间道德与现实道德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加强网络道德需要不同的内容和形式。结合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公共性、开放性,我们必须明确网络道德的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在实践中以此为对照,警醒个体坚守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形成良好的网络公共道德规范,巩固网络道德共识和认同,使个人和群体共同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减少网络失范行为发生。
第三,整治“道德绑架”现象,引导网络树立正确网络道德舆论观。网络道德绑架现象是以道德标准要求个体或组织达到某种道德要求,或对网络事件中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超道德”标准的要求,或者是当事人达到完美道德的要求,这种道德具有强制性,有失公允,对个人带有极大的伤害性。对于这种网络“伪道德”现象,首先,要着力提高新闻媒体的客观中立性报道,加强网络媒体人的职业素养;其次,要建立合理的道德评价机制,引导正确网络评价;最后,要严惩恶性的网络舆论道德绑架行为,明确网络舆论道德绑架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
三、明确法律边界与责任,增强网络行为的合“法”性认同
在现实社会中,民众已经形成了尊重法律、践行法律、信仰法律的心理基础和法律认同。然而,在现阶段,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虽然深度融合且融合的速度明显加快,但相较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还未形成以完备的社会构成要素、稳定、明确的阶层为特征的成熟社会,网络秩序还处于建构过程中,调整网络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在探索过程中。网络空间的法律还需依附于现实社会需要和虚拟空间特性而建设,法律的完备性、预导性与影响力比现实法律弱得多,民众对网络空间的法律认同和自觉遵从处于较低水平,网络公共空间的法律效力与法律惩戒、警示程度需要不同程度地调整和提高。因而,加大网络空间法律供给,明确网络空间法律边界和责任,增强网民的法律素质,培养网络行为的合“法”性认同,是当前政府进行网络治理的重要路径。
培养网民合“法”性认同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网络空间的法律缺位较为严重。虽然互联网在中国发展20多年,且已经成功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未出台覆盖网络社会全领域的互联网基本法。业已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法律领域关于互联网社会交往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增订,呈现散、杂、效力弱且多头管理的特点,或只涉及特定领域。如《网络安全法》只涉及网络安全领域的问题,而对互联网的焦点问题并未细化,这就导致网络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政府在治理过程中难免感到力不从心,网民在网络交往过程中难免出现法律困惑、抓不住法律规范的要旨,从而难以聚合形成网络法律共识。因此,在多元主体治理网络的背景下,加快互联网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是培育政府和网民以法治网的前提,也是培养网民网络空间法律信仰和法律认同的基础。
现有网络空间法律难以达成认同的另一个原因是对违法活动的法律认定和法律责任边界认定比较模糊,法律效力和惩戒力度不强,难以形成心理上对法律的畏戒和对良法的认同。对网络违法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是促使网民尊重、遵守网络空间法律的较为有效的形式。当前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种类、危害级别等分类不清楚,应该按照级别对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定级。如,对网络空间中反国家、反社会、煽动民族仇恨的言论和行为,应该定为特别重大犯罪行为;对于网络侵权、扰乱网络社会秩序或技术犯罪的定为一般刑事犯罪,或进行一般处罚、教育谈话等。网络公共空间犯罪种类众多,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便实现行为和法律的呼应和对照,从而建立民众与法律的认同联系,实现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性认同。
四、加强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深化网络公共空间的社会价值认同
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复杂且深刻,基于网络空间的平等性、虚拟性,网络空间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同带有明显的转型期的特征,即公平正义的观念主要体现为对社会弱势问题的同情、对公权力运行系统的腐败与越权行为的不满、对社会转型期中的自身利益和需要的诉求。这些观念比较朴实,是对现实社会的真实反映,能够聚集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因而,政府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社会公平与网络自由之间的关系,发挥网络在情感传递、价值认同和资源动员方面的正面作用,培育网络社会中的基本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第一,切实保证网络空间的自由性,尊重民众在网络空间的自由表达权,让民众“有话可说、有处可言”。互联网背景下民众对于网络的依赖有目共睹,网络不仅是捍卫他们利益的“武器”,也是他们精神慰藉的栖息地。竭力创造和发展自由表达、平等交往的网络空间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毋庸置疑的前提和现代社会应有之义。
第二,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需要监督,政府应做好“监督者”角色。一是要求政府在网络舆论中利用技术、法律手段去伪存真,减少网络虚假信息和无中生有的网络谣言,创造真实、有价值、有意义的公平正义舆论和无“魅”环境;二是要求政府切实监督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事件得到合理解决,在不违反原则和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的利益,从而形成民众对政府、法律信任的情感动员,引导和培育全网络的公平正义价值认同,这是打造网络公平正义的关键措施。
第三,明确网络空间舆论与交往的底线和原则,即网络自由应以不损害国家安全,不破坏他人生活,不干预司法公正为底线和原则,严肃追究违背基本原则与底线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时披露网络违法信息,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以此增强网络空间公平参与正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