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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衡平法院的兴起

2019-01-03王芳

记者观察 2018年20期
关键词:大法官法庭国王

文 / 王芳

一、英国衡平法院产生的基础

(一)英国衡平法院产生的社会条件

14—15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动是衡平法和衡平法院产生的社会基础。形成于12—13世纪的普通法主要是封建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与封建主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此时正是英国封建社会的转折时期,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渗透到农村和城市中,资本主义的萌芽在英格兰产生。然而资本主义萌芽带来的新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使普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14—15世纪的英国需要某些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已经变化和正在变化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经济的变化只是14—15世纪英国社会面貌的一个侧写。该时期是英国历史上最为动荡的时期之一。当时英国处于百年战争和农民起义的危机中,中央政府无力控制王国的政治局面,社会一片黑暗,各地盗匪四起、法纪混乱。地方贵族通过控制司法系统,法纪被破坏,大量的冤假错案出现,司法机关无法正常运作。为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衡平法和衡平法庭应运而生。

(二)衡平法院产生的法律基础

“衡平法”一词首次出现是在英国的13—14世纪。英国是一个封建基础非常稳固的国家,强大的王权是英国衡平法强制力的来源。由于王权的强大而产生了统一全国的普通法,同样,由于王权所代表的崇高的品德而产生了衡平法。英国强大的王权以及其对衡平法的支持是衡平法和衡平法庭产生的重要政治力量。

衡平法,在其自然正义的最初意义上,由普通法院适用直到14世纪。但是,普通法被形式严重束缚,变得非常僵化和不灵活。如果一个诉讼当事人能够找到一个适合其案件的令状并且能够战胜与令状伴随的复杂的抗辩的话,他才可以获得救济。并且在这一时期,普通法法官的人选不再从神职人员选出,而是改为从法律职业阶层选任,而这一阶层的人士倾向于学习和掌握复杂的抗辩而并不试图改革法律。而且,中世纪的政治氛围导致了诸如1258年《牛津条例》等措施的出台,这种趋势限制了令状制度的扩张。巡回法院本来可能成为衡平法得以借助的最后的机构在普通法法院得以实施,但由于其在地方不受欢迎而在同一时期衰落了。

尽管有法庭的存在,但国王对司法权仍有保留,在其他地方得不到救济的人们会到国王和他的议会那里寻求救济。在十三世纪末期,这种诉求的数量越来越多,国王只好交由大法官来处理。大法官因为国王的授权而可以直接处理纷争,作为执行衡平法的机构的大法官法庭或衡平法庭因此产生。

二、英国衡平法院的建立

(一)英国衡平法院的产生

根据英国的传统,如果诉讼当事人的请求被地方法庭和普通法法庭拒绝,使其案件无法得到公正解决或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就会向体现公平、正义的国王请求救济。一般情况下,国王自己身体力行,同时也委托咨议会、大法官和普通法法庭按照衡平规则行使自由裁量。

咨议会由最重要的政府大臣组成,主要工作是为国王提供咨询、参与决策和行政管理,但仍享有部分司法职能,即行使与国王联系在一起的“剩余司法权”。在普通法庭得不到救济的请愿书在14世纪中后期越来越多地提交到咨议会,致使承担行政任务的咨议会不堪重负。因此,必须有一个专门法庭,于是,衡平法庭就出现了。

大法官庭在14世纪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它是国王的秘书机构,负责保管国玺和起草、颁发各种政府文件。大法官庭的首脑大法官历来是政府首席大臣, 那时的大法官是作为行政官员而存在的。在提交给咨议会的请愿书中,大法官自然承担了主要责任。咨议会由于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的请愿书便转向大法官庭来处理,大法官庭的司法权被建立起来。在大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后,由于没有固定的庭审机关,大法官庭就成了经常的庭审机关。久而久之,大法官庭便成为一个提供特别法律救济的专门法庭。大法官庭通过一些王室法令开始具备衡平审判机关的基本性质和功能。

大法官庭由秘书机构向衡平法庭的演变最终发展成为完全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衡平法院,这一缓慢过程直到15世纪末才得以结束。1474年大法官首次以自己的名义(此前一直以国王的名义)颁布了第一个衡平法令,这说明大法官和大法官庭已经与咨议会分离开来,开始独立行使衡平司法权了,这也标志着完全独立的衡平法院正式诞生。衡平法庭使衡平法制度化,使衡平法有了自己独立的专属执行机构。

(二)早期衡平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的关系

在具备了自己的实体法内容和程序规则并建立起专门执行机构后,衡平法走上了一条脱离普通法的独立发展道路。那时的衡平法有效地弥补了普通法的不足与缺陷,因而在一段时间内,两种法律与两类法庭之间的关系是和谐共处的。当时普通法法官认为,衡平法和大法官庭对于恢复混乱的法律秩序是有利的,因为衡平法和衡平法庭背后有强大的王权支持,且为公平、正义行使自由裁量权。因而普通法法院对于大法官庭的司法权不仅没有反对,而且还积极支持。两种法庭没有发生什么冲突,二者相互配合。他们对于哪些案件适用普通法,哪些案件适用衡平法,很明确地区分开来。两种法庭还经常相互邀请对方的法官参与自己法庭的相关事务,有的普通法法官甚至被任命为大法官。

三、英国衡平法院的发展

16到17世纪,英国在农业、工商业领域获得重大发展,进一步为衡平法、衡平法庭的发展提供了舞台。历经数个世纪的圈地运动使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得以渗透发展,资本主义的农牧场已相当普遍,规模也非常大。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时期,英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也蓬勃发展。英国的工业发展达到高峰,除了传统工业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兴工业。商业的发展成就更为突出,尤其是海外贸易的兴盛。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衡平法及衡平法庭也不断发展。衡平法比普通法更灵活,更容易为王权所用。又由于大法官同时兼任政府的重要职务,与国王关系十分密切,衡平法和衡平法庭在这一时期获得了专制王权的保护和支持,得到重大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成长,大法官庭获得了发展的绝好时机。整个都铎时期,大法官庭一直十分活跃和繁忙,投诉案件大为增多,致使该法庭成为当时英国最繁忙的法庭。随着衡平案件的日益增多,大法官庭作为一个常规法庭其内部组织逐渐规范化,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大法官是大法官庭的唯一法官,其手下有一批素质良好的职员。第一等级职员是十二名大法官庭副官,他们大多数具有法学教育的专业背景。主要职责是协助大法官进行司法审判。大法官庭副官的首脑负责保管大法官庭的所有案卷,经常和大法官一起坐庭审案,有时代表大法官预审案件,并且日益向法官的角色靠拢,其被称为“副大法官”。第二等级职员是十二名文书,他们主要承担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庭命令的草拟、审查及费用收取工作。最初,文书经常兼任当事人的律师,代写起诉书。随着大法官庭法律事务的增多,文书的工作量也大为增加,当事人通常自己聘请律师,他们就成为大法官庭的专职文书。第三等级职员是二十四名书记员,他们负责立案登记、庭审记录等日常工作。

大法官庭除了内部组织结构更加合理、分工更加明确外,其规范还体现在大法官的专业化中。中世纪时期的大法官除少数外都是由高级教士或政治官员担任的。宗教改革以后,教会的势力大为削弱,大法官逐渐就由精通普通法的高级律师担任。亨利八世的大法官托马斯·莫尔是第一个既非教士又非政客的大法官,他的继任标志着大法官职位由原来的教士垄断被普通律师所取代。到都铎王朝后期,从普通律师中选任大法官已经成为固定制度。大法官的专业化成为促进衡平法庭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大法官庭的审判程序也更加规范。大法官庭的诉讼不受程序的严重束缚,因为衡平法庭的诉讼从原告提交诉状开始,不从令状开始。原告律师起草起诉书,提交衡平法庭,开始诉讼。衡平法庭的诉讼程序比普通法法庭更加灵活方便及简单。大法官如果受理案件,大法官庭就会发出传票,要求被告出庭应诉。被告被要求对原告的问题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答复。这种答辩比普通法的答辩长得多、复杂得多。因为衡平法庭中,被告的答辩不但要进行辩护还要揭示足以影响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以维护权益。衡平法庭由大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采取陪审制。16—17世纪,衡平法院因诉讼费用低廉和办案及时使其工作量膨胀,法院工作相当繁忙,衡平法院在这一时期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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