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职官阶官化背景下“守、行、兼”制度的式微
2019-01-02卢桢
摘要:梳理金石碑刻所得材料,从唐代官制中的“守、行、兼”制度在贞观年间等四个阶段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其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由繁入简的过程,初创之时即未得以严格遵循,且伴随着职事官的阶官化而日益式微,抵于不振。其原因在于,“守、行、兼”制度的基础在于散官,由于使职差遣制的发展、兴盛,职事官逐渐阶官化,使原来阶官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职事官逐渐取代了散官的地位。
关键词:职事官;散官;阶官化;“守、行、兼”;式微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9-0027-04
关于唐代官制中的“守、行、兼”制度,虽见于《通典·职官典》《旧唐书·职官志》及《唐令拾遗》,但都失之简略,且多有歧义极易使人产生误解。有鉴于此,赵望秦先生在《略论唐代官制中的“守、行、兼”制度》一文中,通过对《通典·职官典》和《旧唐书·职官志》相关史料的疏解和考证,认为:“在武德时,凡职事官高于或低于散官的便解取散官,比散官仅高出一阶时便在职事官前冠以‘兼字,低于散官的则不解散官。至贞观时,无论职事官高于或低于散官的都不解散官,并分别用‘守或‘行来表示,而职事官仅高于散官一阶或与散官处于同阶的都解散官,前者仍用‘兼表示。到永徽以后,职事官高于或低于散官的依旧为‘守為‘行,但对于只高出一阶的,除依旧用‘兼外也用‘守来表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带散官而不冠以‘兼‘守字样,颇显杂乱。自咸亨二年以后,无论职事官高于散官几阶,一律用‘守表示,不在琐细区别。”[1]赵先生此论发前人所未发之覆,对我们认识唐代官制中的“守、行、兼”制度大有裨益。但通过对《全唐文》和《唐代墓志汇编》等史料的梳理,笔者认为,赵望秦先生所论只是对理论层面制度自身演变的阐释,并不能完全反映“守、行、兼”的实际使用情况。其实,“守、行、兼”的制度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之间是有很大出入的,且这种出入存在于贞观以后的整个唐代,是唐代职官阶官化在官制上的体现。此处,笔者拟就梳理金石碑刻所得材料,对唐代官制中的“守、行、兼”制度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探讨。
一、唐贞观年间“守、行、兼”的使用情况
按照上述赵望秦先生的观点,唐朝贞观年间“守、行、兼”的使用情况是:职事官高于散官一阶时解散官用“兼”;职事官高于散官一阶以上时不解散官用“守”;职事官低于散官时不解散官用“行”;职事官与散官同阶时解散官“守、行、兼”均不用。但对史料的梳理情况而言,这一职官制度的实际使用情况并非如此。
《全唐文》卷7《图功臣像于凌烟阁诏》条载:“故辅国大将军扬州都督褒忠壮公志元……光禄大夫吏部尚书陈国公侯君集…光禄大夫户部尚书莒国公唐俭……光禄大夫兵部尚书英国公李勣……”[2]81按:辅国大将军为正二品武散官,扬州都督为从二品职事官,光禄大夫为从二品文散官,吏部、兵部及户部尚书为正三品职事官①。以上均为职事官低于散官一阶,若按赵望秦先生的观点,应于散官和职事官之间用“行”字,而此处却未用。查《旧唐书》卷3载:“(贞观十七年正月)戊申,诏图画司徒、赵国公无忌等勋臣二十四人于凌烟阁。”[3]55由此可知,凌烟阁功臣像应绘于贞观十七年(643),也即唐代职官制度中的“守、行、兼”制度,于贞观十七年(643)初兴之时已未沿革遵循。
二、唐永徽以后“守、行、兼”的使用情况
按照上述赵望秦先生的观点,唐朝永徽以后“守、行、兼”的使用情况,除了职事官高于散官一阶时解散官用“兼”亦可用“守”,或不解散官而不用“兼”“守”外,其余和贞观年间一样。然就史料中的有关情况而言,并非如此。
《全唐文》卷136载:“(永徽四年)承奉郎守雍州始平县丞石士逵;儒林郎守律学博士飞骑尉司马锐。”[2]1375-1377按:承奉郎为从八品上文散官,始平县丞为正八品下职事官;儒林郎为正九品上文散官,律学博士为从八品下职事官。以上均为职事官高于散官一阶,若按赵望秦先生的观点,应于职事官高于散官一阶之时,要么不带散官而用“兼”或“守”,要么带散官而不用“兼”或“守”,而此处却是在不解散官的同时用“守”,显然不符于唐代职官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此外,职事官与散官同阶时的相关规定,亦未于实际的运用中得到贯彻。
《全唐文》卷14载:“(龙朔二年)金紫光禄大夫原州都督渤海郡王奉慈。”[2]170-171按:金紫光禄大夫为为正三品文散官,原州都督为正三品职事官。若按赵望秦先生的观点,职事官与散官同阶时解去散官“守、行、兼”均不用。而此处虽未用“守、行、兼”,但亦并未解散官。
在职事官低于散官时的相关规定,也未于实际的运用中得到贯彻。
《全唐文》卷14载:“(显庆四年)金紫光禄大夫怀州刺史上原县开国侯李宽。”[2]169按:金紫光禄大夫为正三品文散官,怀州刺史为从三品职事官。若按赵望秦先生的观点,职事官低于散官时,不解散官用“行”。而此处虽未解散官,但亦未用“行”。
三、唐咸亨二年以后“守、行、兼”的使用情况
按照上述赵望秦先生的观点,唐朝咸亨二年(671)以后,除了凡职事官高于散官一律用“守”,其余不变。考之于史籍,我们不难发现这一观点亦无法成立。
职事官高于散官,一律不解散官用“守”。
《大唐故徐州长史成公墓志铭》载:“(永隆二年)大唐故朝议郎行许州长史成公府君(成几)。”[4]249按:朝议郎为正六品上文散官,徐州长史为从五品上职事官。若按赵望秦先生的观点,职事官高于散官两阶,应用“守”,而此处却用“行”。
《唐李浑金墓志铭》载:“(景云元年)大唐故通直郎行并州阳曲县令陇西李府君(李浑金)。”[5]]494按:通直郎为从六品下文散官,阳曲县令为从六品上职事官。职事官高于散官一阶,应用“守”,而“行”。
职事官低于散官,不解散官用“行”。
《全唐文》卷923载:“(武后时期)金紫光禄大夫鸿胪卿员外置同正员上柱国河内郡开国公太清观主臣史嵩。”[2]9621按:金紫光禄大夫为正三品文散官,鸿胪卿员外置同正员为从三品职事官。职事官低于散官,应用“行”,而未用。
职事官与散官同阶,解去散官不用“守、行、兼”。
《唐高慈墓志铭》载:“(圣历三年)大周故壮武将军行左豹韬卫郎将赠左玉钤卫将军高公(高慈)。”[6]959按:壮武将军为正四品下武散官,左豹韬卫郎将为正四品下职事官。职事官与散官同阶,应解去散官,不用“守、行、兼”,而此处不但未解散官,反而用“行”。
四、唐开元以后“守、行、兼”的使用情况
关于中、晚唐时期的“守、行、兼”制度,除了上引赵先生之观点外,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所著之《唐令拾遗》则有更为明确之记载,其文如下:
四丙【开元七年】诸任官,阶卑而拟高,则曰守;阶高而拟卑,则曰行。
引据《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侍郎”条:凡任官,阶卑而拟高,则曰守(以下与本文同)。
参考《通典·职官一》:天授二年,……(……凡正官,皆称行、守。其阶高而官卑者称行,阶卑而官高者称守。官阶同者,并无行、守字)。[7]197-198
由上引官品令,可得出以下两点认识:一是上引赵先生“自咸亨二年以后,无论职事官高于散官几阶,一律用‘守表示,不在琐细区别。”的结论,就制度自身的发展而言是正确的。咸亨以后“守、行、兼”制度确实演变为职高散卑用守、职卑散高用行,此点已为学界之共識,毋庸置疑。二是应该注意到,随着“守、行、兼”制度的简化,职高于散仅一阶情况下使用的“兼”逐渐淡出了这一制度,并以崭新的面貌出现于中、晚唐时期官员的结衔中,所以我们所要探讨的中、晚唐时期的“守、行、兼”制度其实只包括“守、行”。
通过对史料的梳理,笔者认为,中、晚唐时期官员的结衔中“守、行”的使用在遵循职高散卑用守、职卑散高用行,遵循这一原则的同时,也存在着“守、行”混乱的情况。
事例一:《高力士神道碑》载:“大(太)中大夫守将作少监翰林待诏臣张少悌奉敕书”[8]35按:此神道碑立于大历十二年(777),张少悌应于其年奉敕书碑文,就其结衔来看,太中大夫为从四品上的文散官,将作少监为从四品下的职事官。散官高于职事官一阶当用行,而结衔中用守。
事例二:《唐故慕容府君墓志铭》载:“(大中十四年)朝议郎守楚州功曹参军直集贤翰林供奉刘朝书”[4]697按:朝议郎为正六品上阶的文散官,楚州功曹参军为从七品下阶的职事官。散官高于职事官七阶,当用行,而用守。
事例三:《唐故庆王墓志》载:“(大中十四年)翰林待诏朝议郎守率更寺丞上柱国臣董景仁奉敕书、翰林待诏承奉郎行阆州司户参军臣董咸奉敕篆盖”[9]812按:朝议郎为正六品上阶的文散官,率更寺丞为从七品上阶的职事官;承奉郎为从八品上阶的文散官,阆州司户参军为从七品下阶德职事官。前者散官高于职事官六阶,当用行,而用守,后者散官低于职事官三阶,当用守,而用行。
事例四:《唐故昭王墓志》载:“(乾符三年)翰林待诏朝请郎前行少府监丞上柱国赐绯鱼袋臣郭弘范奉敕书、翰林待诏朝议郎守左司御率府兵曹参军上柱国臣董瑰奉敕篆盖”。[9]888按:朝请郎为正七品上阶的文散官,少府监丞为从六品下阶的职事官;朝议郎为正六品上阶的文散官,左司御率府兵曹参军为从八品下阶的职事官。前者散低于职一阶,当用守,而用行,后者散高于职十一阶,当用行,而用守。
事例五:《唐故嗣陈王兼都勾当承旨墓志铭并序》载:“(乾符四年)翰林待诏朝议郎守左司御率府仓曹参军上柱国董瓌奉敕篆盖”。[10]78按:朝议郎为正六品上阶的文散官,左司御率府仓曹参军为从八品下的职事官,散高于职十一阶,当用行,而用守。
事例六:《唐故康王墓志》载:“(乾符四年)翰林待诏朝议郎前守光州光山县主簿柱国牛德殷奉敕书”。[11]195-196按:朝议郎为正六品上的文散官,光山县主簿为从九品下的职事官。散高于职十五阶,当用行,而用守。
事例七:《唐故凉王墓志铭并序》载:“(乾符六年)翰林待诏朝议郎守都水监丞上柱国臣董瓌奉敕篆盖”。[10]78-79按:朝议郎为正六品上的文散官,都水监丞为从七品上的职事官,散高于职六阶,当用行,而用守。
上述七条事例,都是结衔中“守、行”乱用的实例。在时间上,大体分布于大历、乾符年间,具有连续性,非偶然现象。又上述事例,除一条外其余均为奉敕书、篆,既为奉敕所作,行文一般严格规范,尤其是书、篆者的署名,大多位于墓志文的开头或结尾,比较显眼,更加不会出现桀误,所以这种“守、行”使用混乱的现象或应已成常态。
又《平原长公主墓志铭》载:“翰林待诏将仕郎前守右威卫长史臣张宗厚奉敕书、翰林待诏承务郎行左春坊太子典膳局丞柱国毛知俦奉敕篆盖”。[4]1044按:张宗厚、毛知俦应于咸通四年(863年)奉敕书、篆盖,就其各自结衔来看,将仕郎为从九品下的文散官,右威卫长史为从六品上的职事官;承务郎为从八品下阶的文散官,左春坊太子典膳局丞为正八品上阶的职事官。前者散官低于职官十三阶,故用守;后者散官低于职事官三阶,当用守,而用行。
《唐故赠魏国夫人墓志铭并序》载:“翰林待诏朝议郎行庐州舒城县主簿柱国臣郭弘范奉敕书、翰林待诏朝议郎守左春坊典膳局丞上柱国臣毛知俦奉敕篆”。[10]68郭弘范、毛知俦应于咸通六年(865年)奉敕书、篆,就其各自结衔来看,朝议郎为正六品上的文散官,庐州舒城县主簿为正九品下的职事官;朝议郎为正六品上阶的文散官,左春坊典膳局丞为正八品上阶的职事官。前者散高于职十三阶,故用行;后者散官高于八阶,当用行,而用守。
《普康公主墓志铭》载:“翰林待诏将仕郎守梁王府谘议参军臣张宗厚奉敕书、翰林待诏朝请郎守殿中省尚舍局直长柱国臣毛知俦奉敕篆盖”。[4]1065按:郭弘范、毛知俦应于咸通七年(866年)奉敕书、篆盖,就其各自结衔来看,将仕郎为从九品下的文散官,梁王府谘议参军为正五品上的职事官;朝请郎为正七品上阶的文散官,殿中省尚舍局直长为正七品下阶的职事官。前者散低于职十九阶,故用守;后者散高于职一阶,当用行,而用守。
《唐故翰林待诏朝散大夫守洪州都督府长史上柱国赐绯鱼袋陈府君故夫人弘农杨氏墓志铭并序》载:“朝散大夫守右司御率府胄曹参军翰林待诏毛知微书”。[10]72毛知微应于咸通十一年(870年)书此墓志,就其各自结衔来看,朝散大夫为从五品下的文散官,洪州都督府长史为从三品的职事官;朝散大夫为从五品下阶的职事官,右司御率府胄曹参军为从八品下的职事官。前者散低于职八阶,故用守;后者散高于职十二阶,当用行,而用守。
《故德妃王氏墓志铭并序》载:“翰林待诏朝议郎守池州司仓参军上柱国臣张元龟奉敕书、翰林待诏朝散大夫守殿中省尚衣奉御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臣董咸奉敕篆盖”。[10]72-73按:张元龟、董咸应于咸通十二年(871年)奉敕书、篆盖,就其各自结衔来看,朝议郎为正六品上阶的文散官,池州司仓参军为从七品下阶的职事官;朝散大夫为从五品下的文散官,殿中省尚衣奉御为从五品上的职事官。前者散高于职七阶,当用行,而用守;后者散低于职一阶,故用守。
《唐故广王墓志铭并序》和均载:“翰林待诏朝议郎前守光州光山县主簿柱国牛德殷奉敕书、翰林待诏朝议郎守殿中省尚舍奉御柱国赐紫金鱼袋那希言奉敕撰”。[12]155按:牛德殷、那希言应于乾符四年(877年)奉敕书、撰,就其各自结衔来看,朝议郎为正六品上阶的文散官,光山县主簿为从九品下的职事官;朝议郎为正六品上的文散官,殿中省尚舍奉御为从五品上的职事官。前者散高于职十五阶,当用行,而用守;后者散低于职两阶,故用守。
以上六则事例,均属于在同一方墓志中书、篆二者的结衔,一方严格规范,另一方则“守、行”混用。结合前引事例,我们可以看到,郭弘范、董咸二人在不同时期的结衔亦属于此种情况。所以,在中、晚唐官员的结衔中“守、行”使用的混乱已为常态。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和唐宋时期职事官的阶官化有着内在的联系。
五、讨论
唐代正式编制的官有职事官、散官、勋官和爵位四种。职事官负责实际职务,散官叙品阶、记资历,勋官以赏战功,爵位以酬勋庸。唐代的職事官本身虽已有品阶,但是仍然代散位,用以表明资历,计算俸禄。即《旧唐书·职官志》所载:“凡九品已上职事官,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3]1795实质上,初唐时期的散官就是狭义的阶官。张国刚先生在其《唐代的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一文中,对散官的起源、叙迁和阶官的特权,已有详细的论述。
关于“守、行、兼”制度的形成。笔者认为,既然初唐时期职事官都依例要带散官,且二者又“参差不定”,那么官制中势必要对二者在结衔中的用法有所规范,此或即是“守、行、兼”制度的由来。就制度自身的演变而言,前引赵望秦先生《略论唐代官制中的“守、行、兼”制度》一文,所论已详。诚如先生所言,初唐时期“守、行、兼”制度确实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由繁入简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表现在官品令中,职事官与散官当阶及职事官高于散官仅一阶情况下,由“守、兼”杂用到只用“守”的转变的规定,此点观上引官品令可知。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由繁入简的转变,或许正暗示了这一制度的式微。“守、行、兼”制度的建立是以初唐时期的散官(狭义的阶官)为基石。而初唐以降的中、晚唐时期,由于使职差遣制的发展、兴盛,职事官逐渐阶官化,使原来阶官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职事官逐渐取代了散官的地位。这种变化反映到制度层面,即是职事官与散官的界限逐渐模糊,官品令中对职事官与散官当阶及职事官高于散官仅一阶情况下,职散结衔时逐渐简单化的规定,以致出现“守、行、兼”使用混乱的常态化。因此职事官的阶官化在某种程度上亦决定了“守、行、兼”制度的式微已不可挽回。
同时,职事官的阶官化与使职差遣的普遍化、固定化是相为表里的,[13]那么这一制度的式微过程是否与使职差遣制的发展阶段相符?换言之,即“守、行、兼”实际使用中的混乱状况是否符合陈仲安先生在《唐代使职差遣制》一文中,对使职差遣制发展阶段的划分?陈先生在其《唐代使职差遣制》一文中,把唐代使职差遣制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从唐初至高宗初年为第一阶段,是萌芽时期;高宗晚年及武后至玄宗时期为第二个阶段,是形成时期;肃宗以后为第三个阶段,是定型化时期。[14]就前文中,我们对“守、行、兼”制度于贞观年间、永徽以后、咸亨二年以后,以及开元以后的实际使用情况的分析结果来看,“守行兼”制度的式微过程与陈先生的三段论合符同契。
综上可知,设立于唐初的“守、行、兼”制度,就理论层面而言确实走过了一个由繁入简的过程,但就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由于其以阶官为基石,在创设之初,就迫于唐代使职差遣制的发展,而未得以严格的贯彻执行,其后更是遭到使职差遣制所带来的职事官阶官化的猛烈冲击,一蹶不振、抵于式微。
注 释:
①文中官职的品级均参自《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和《唐六典》。
参考文献:
[1]赵望秦.略论唐代官制中的“守、行、兼”制度[J].唐史论丛,2006(8).
[2](清)董浩.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周绍良.唐代墓志汇编续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5]赵文成.秦晋豫新出墓志蒐佚续编[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
[6]周绍良.唐代墓志汇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7](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M].栗劲等译.吉林:长春出版社,1989.
[8]吴钢.全唐文补遗(第一辑)[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
[9]赵力光.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M].北京:线装书局,2007.
[10]吴钢.全唐文补遗(第二辑)[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5.
[11]吴钢.全唐文补遗(第六辑)[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9.
[12]吴钢.全唐文补遗(第七辑)[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
[13]张国刚.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论述[J].中华文史论丛,1989(3).
[14]陈仲安.唐代使职差遣制[J].武汉大学学报,1963(1).
作者简介:卢桢(1984—),男,汉族,甘肃陇西人,单位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为民族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