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犬实战使用1例分析
2019-01-02闫德智杜振纲
闫德智 杜振纲 翟 翯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5日晚,青岛市城阳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经过前期侦查获得的情报线索,将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郭某一举抓获,当场缴获冰毒6克。在审讯期间,犯罪嫌疑人仍负隅顽抗,对相关犯罪事实拒不坦白。办案民警随即对其租住地进行搜查,但未发现藏有毒品,导致办案过程一度陷入僵局。为查明案情,扩大战果,青岛市城阳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请求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派警犬技术力量协助侦查。16日14时,刑警支队领导命令警犬队立即携缉毒犬对已被警方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郭某临时租住地进行搜查。
二、警犬使用经过
警犬队第一时间接到上级指令后,立即指派带犬民警携缉毒犬“奥迪”前往李沧区某酒店公寓618房间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租住地进行搜索。进入屋内后,带犬民警先调整了一下犬的兴奋性,之后指挥其进行顺时针搜索。缉毒犬“奥迪”在公寓客厅、卧室、衣帽间和洗手间逐一搜索后并未发现反常,随后进入一侧的厨房继续搜索。当“奥迪”搜索到靠厨房西侧的橱柜时立即卧下,进行了果断示警,侦查人员打开橱柜,经过检查并未发现毒品。带犬民警将缉毒犬带至公寓门口,调整状态,稍事休息,之后再次按原路线进行搜查。搜索到厨房橱柜时,“奥迪”依然做出了示警反应。带犬民警凭借经验判断,此橱柜很有可能为毒品隐藏地点。经过现场研究,办案人员使用工具对橱柜进行了破拆,检查到下方的密封板后有木质暗格,打开暗格发现存有密封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多包。经过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为冰毒,称重共计56克。在铁证面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当即认罪,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经过,案件至此顺利告破。
三、分析讨论
(一)严格训练、夯实基础
坚持从难从严、有计划、不间断地进行科学训练是缉毒犬能在关键时刻成功查获涉案毒品的基础。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将毒品隐藏于橱柜密封板后的木质暗格内,包装严密,气味难以散发,不易发现,给搜索带来了很大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训练中坚持巩固与提高相结合,稳扎稳打,练就硬功,在巩固的基础上逐渐提高。还需要加强实战模拟训练,战训合一,将现场使用情况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时反馈于训练,提高训练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建立信心、充分信任
缉毒犬是我们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收集证据和线索的装备,也是我们亲密的“伙伴”和“战友”。在现场使用中我们要建立信心,充分信任自己的犬,排除其他因素干扰。在此案件中,缉毒犬“奥迪”对橱柜两次进行示警,带犬民警凭借对犬的信任,果断认定藏毒的位置,成功破案。在平时的训练中,带犬民警应善于注意犬的表现,对犬的能力和肢体语言有比较深刻的了解,才能实现人犬默契,应对自如。
(三)种类全面、适时更新
近些年来,国内鸦片、大麻和古柯等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屡禁不止,流入各种渠道,经过合成加工,毒品的种类层出不穷,来势凶猛。同时很多麻醉类药品和精神类药品被非法滥用,也具备了成瘾性、毒害性等毒品特征,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使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式日益严峻。对此我们应保持高度警惕,时刻掌控毒源信息。在进行缉毒犬的气味联系能力培养时,嗅源应尽量做到全面,既包括传统毒品:如海洛因、冰毒、K粉(氯胺酮)等;也要包括新型毒品:如止咳水(复方磷酸可待因)、丧尸药(甲卡西酮)、奶茶粉(氯胺酮与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混合物)等。训练时,可以从嗅认大剂量混合气味入手,让犬牢记多种毒品气味,建立条件反射,再过渡到单一小剂量气味训练。根据毒品犯罪的新动态,适时调整嗅源的种类,杜绝漏网之鱼。
(四)执法规范、取证科学
在案件搜索现场,带犬民警和办案民警除缉毒犬外,携带的工具有:摄像机、照相机、电子秤、检查手套、封装袋、记号笔、印泥和手电筒等,较为齐全。办案人员对现场搜查、提取和扣押毒品的全过程进行了录像和照相。现场人员一律佩戴检查手套作业,防止破坏现场。对查获的毒品及时使用校准后的电子秤进行称量,并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封存,后又将封存毒品的名称、重量、查获的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了扣押清单和勘查笔录中,办案人员签字盖章,力求细致周到。只有做到执法规范、取证科学,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证据的有效性,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五)把握方针、严厉打击
本案在侦破过程中紧紧围绕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方针:广辟情报,精心组织,深入经营,缜密调查,适时破案,人赃俱获。案件前期情报线索收集充分准确,抓捕时机成熟,程序规范合理。由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往往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15〗129号)中明确提出可以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根据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推定查获的毒品是被用于贩卖。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贩毒被当场抓获后,警犬技术人员在其临时租住地发现共计56克重的冰毒,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环节中能够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定罪量刑依据,使其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