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保警察的特点及对我国环保执法的启示
2018-12-29陈娴
陈娴
我国的环境执法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行政执法,往往只有监督、检查的权力,缺乏强制力,导致环境执法常常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借鉴发达国家环保警察的执法经验,探索应对与日俱增的环境违法问题的方法,以期提高我国环保执法的效力。
一、国外环保警察执法简介
环保警察在俄、德、法等发达国家的环保执法领域存在已久,这些国家的环保警察在环保方面的优势也尤为明显。
(一)专业而强势的俄罗斯生态警察
1966年,莫斯科市政府与俄罗斯内务部协定设立了“莫斯科预防生态违法警察管理局”,抽调警员组成莫斯科市生态警察,他们能够直接介入莫斯科市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俄罗斯生态警察的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预防生态犯罪和行政违法;二是為环境保护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和安全提供保障;三是对城市和其他自然保护区实行监管;四是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
(二)用法律武装的德国环保警察
在德国,环境保护被写进了《基本法》。这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极为少有的,可以说德国的环保警察从头到脚都有法律法规的全面“武装”。根据法律规定,德国的环保警察隶属于德国联邦内政部的环境司。德国环保警察会经过长达18个月的专业训练,特别是在现场执法方面的训练。同时,他们的每一条职责都经由详细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出来,因而并不宽泛。
(三)术业专攻、分工明细的法国绿色警察
法国的绿色警察,其全称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编制上隶属于法国内政部。该局由生物学家、医生、宪兵等较为专业的人员构成,约为50人的编制。这种结构的绿色警察和与环保有关的各部门充分联合,促进了各部门间的协调性。绿色警察主要负责对一些由过失导致的环境破坏行为进行调查。
二、国外环保警察的特点
(一)设立及职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一特点在德国环保警察身上非常突出:首先,环保警察的设立以《基本法》为根本依据,警察机构的设立、分化、合并,在德国联邦及各州的《警察法》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其次,环保警察的职责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包括职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各类警察职权交叉时该如何协调处理等。这种以明确而详细的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做法,是我国环保执法应该学习和借鉴的。
(二)高级别机构保证独立执法
德国专门的环保警察设立在环境司中,而环境司则隶属于联邦内政部。法国的绿色警察在编制上隶属于内政部,并专门设立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这样的队伍组建方式使地方性的环境执法职能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这些发达国家的内政部(一般是指警察部门)在执法的意义上相当于我国的公安部,将环保警察设立在这类高级别的机构中,有利于避开行政部门的权力限制,保证执法独立、高效运行。
(三)机构和执法装备高度专业化
俄罗斯生态警察在人员构成上不仅要求高学历,还要求有专业相关度,这是生态警察与其他警种本质上的不同。德国警察机构高度专业化,从机构专业细化到配备世界一流的警械装备都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环保的重视;在环保执法中,德国警察刑事侦查技术之专业、设备仪器之精密,世界领先。事实证明,这样的环保警察队伍也带来了十分高效的执法。
三、对我国环保执法的启示
(一)确定环保警察的名称
环保警察在国外有多种称呼。笔者认为,在我国称之为“环保警察”最为妥当。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做法:俄罗斯依据本国的《俄罗斯生态法》,相应地设立了“生态警察”,即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的警种,不会使人产生理解上的偏差。我国最重要的环保法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那么设立此类警察用“环保警察”一词最合适不过。
(二)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制定环保警察的法律法规方面,应借鉴德国的做法,从最高位阶的基本法入手,尽量细化法律规定,在法条内容上应多采用表述具体、操作性强的词语,以保证环保警察的执法效率。因为环境问题若不能及时执法处理或制止,会带来不可恢复的经济和生态环境损失。
(三)设立独立的环保警察机构
在环保警察的隶属方面,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令其隶属于我国公安部,赋予其较高的级别,有利于避开行政部门的权力限制,保证执法顺利进行。在机构设置上,可借鉴俄罗斯各州生态警察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办案的方式,以调动相关行政部门的环保执法积极性。
(作者单位:重庆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