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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监管

2018-12-28

财经界·上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风险  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突破性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的实现提供了抓手。但是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频频发生“跑路”事件,庞氏骗局事件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监管进入新的历史进程。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金融,即资金融通。所谓互联网金融即指基于互联网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意见》中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有学者将其称为第三种金融模式,以区别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和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

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便捷、高效的特点。基于“长尾效应”,服务对象的范围更加广泛,有助于形成资金供求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环境。通常,互联网金融具体的业务类别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2017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达到143.26万亿,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5.31亿人,较2016年底增加5661万人,年增长率11.9%。2017年众筹行业筹资达到220.25亿,比2016年224.78亿,有所下滑,众筹的历史累计筹资达到584.2亿,截止2017年底正常运营平台209家,相比2016年的427家,下跌了51.05%。P2P网络借贷交易规模达到11.76万亿,截止2017年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1931家,相比2016年减少了517家,全年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645家,问题平台数量比例持续下降。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认识不足、研究不深入、监管措施跟不上。《意见》中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风险

没有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突破和普及,就没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技术不断更新迭代的过程中,技术漏洞、网络安全、信息泄露的风险较之传统金融显著上升。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网络安全事件频发,通过病毒等人为程序入侵计算机网络,利用钓鱼网站或公共wifi非法盗取资金,截留、篡改个人信息等时有发生。

2、信息的透明度风险

信息透明是金融风险治理的基础,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不同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具有的跨市场、交易结构设计复杂、涉及多个交易领域、资金链条长等特点,发展初期的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会让位于盈利目标,存在信息的透明度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有限、风险提示不充分、风险信息不能及时更新、误导投资者等。

3、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利益驱使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互不见面的资金交易、金融服务过程中,在当前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领域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风险特征,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度”把握不准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任何创新都是对旧的模式、体系的颠覆和革新。宽松的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沃土”。2013年-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正是得益于此。但是,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事件彰显了监管的缺位。2015年以来国家加强了监管,互联网金融秩序得到极大的改善。P2P借贷平台定位更加明晰、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更加规范安全。但是加强监管以来,通过互联网金融完成的社会融资数量在下降,互联网金融的活跃度在下降。因此,掌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度”非常重要,既要保持一定的宽容度,又不能过于严厉以免扼杀创新,要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不够健全

借鉴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经验,通常需要建立市场准入、小额豁免、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监管制度。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模糊,特别是P2P  平台良莠不齐,问题突出。在2016-2017年开展的为期1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出来的小额豁免制度的缺失,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风险暴露无遗。而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制度依然需要不断健全完善。

3、合规的执行、检查不到位

合规,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合规情况并不理想,存在执行不到位,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前九成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违反“禁止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六成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违反“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的规定。互联网金融主体合规的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检查的不到位。

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生态”环境不理想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良好的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这些环境包括:行业自律体系、IT和信用体系、合作监管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合規文化等。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和运行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相关软硬件自主开发和设计的水平,需要逐步摆脱和减少国外的制约。统一的信用体系形成依然需要时间进一步整合。分类与协同监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目前并不清晰,监管漏洞依然存在。而法律法规的“废、改、立”也是迫切的现实。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合规文化欠缺,还没有形成“不想违规”的自觉性。

三、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合理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合规的执行、检查到位,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如下: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实施

需要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实施主要包括:(1)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相互兼容的、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是监管有效开展的前提。通过技术标准的建立,增强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的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统计、分析能力,促进信息发布及有效共享;(2)互联网征信体系。信用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前提,既可以帮助提高交易的效率,也可以成为风险控制的抓手。征信体系的完善对于规范交易秩序十分重要。应该持续推进以传统的央行体系的信用体系为基础,整合芝麻信用等形成统一的市场征信系统,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支撑;(3)支付系统、应用场景。具备高级别安全性的支付系统、便捷、友好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用场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人才队伍建设

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需要满足要求的监管队伍。监管队伍的人才除了必须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更重要的还应该具有创新思维,以应对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可以通过学校培养,将知识、技能、素养贯穿学历教育的全过程。基于互联网金融跨专业、跨领域的特征,高校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应该实施综合性的课程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的另一个途径是通过实际工作岗位选拔和培训。

(三)统一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具备经营主体多元化、服务综合化、客户需求分散化等特点,有效的监管应该是进行功能性监管,相关措施应该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穿透性、统筹性。《意见》确定的分业监管是基于经营主体划分而进行的行为监管。而在分业监管体系下,不同的行业监管标准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监管需求,互联网金融制度建设及监管标准只有统一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因为,在混业经营的新趋势下,“车同轨、书同文”的统一监管标准才有助于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伦理道德建设

公平正义、平等互利、诚信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的伦理道德。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监管模式依然在摸索中,监管的方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十分重要。

推进互联网金融伦理道德建设主要通过建立价值引导、文化提升、教育疏导機制来进行。具体来说:要反思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技术主义倾向,互联网金融价值引导应该基于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的科学发展理论,建立追求长期的、可持续利益的价值观;培育互联网金融主体现代契约精神,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精神进行塑造,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选拔机制、评价机制等进行互联网金融伦理的文化提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知识、技术的普及教育,对职业操守以及投资、融资、消费观念的教育疏导,增强全社会互联网金融伦理道德水平。

《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分类监管、协调监管”,2017年中央工作会议强调要补齐监管短板,要加强制度建设,防止监管空白地带的出现。相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一定会越来越有效率,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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