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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三农问题的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

2018-12-28柴龙新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三农问题

柴龙新

摘要:当前在国家经济实现统一稳定发展的路程中,三农问题属于较难处理的问题种类。三农问题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弱势性使得农村经济成为国家多年来宏观调控的重点所在。本文也以三农问题为主,首先分析了经济法同农民权益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后对经济法在三农问题中可以起到的保护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望文中内容可以为农民权益以及经济法相关的研究人员提供一些经济法保护方面的参考资料。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

引言:

当前我们国家在经济领域上的宏观运作目的为,要求全国各个领域实现经济统一发展。而在这一目标的落实过程中,农村的经济增长便成为了核心难点。农村的经济发展形式相对固定,基本都以农业种植业为主。而我们国家在对农村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的过程中也发现一种规律,那就是农村、农业和农民这三个组成要素必须要以结合形态进行研究,针对于农村的这一研究方向才能够得出相对完善的结论。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当国家在使用经济法对农村相关问题进行解决时,干预形态必然是以经济法为主,对三农问题展开直接性的调整干预。

一、经济法同农民权益之间的关联关系

近几十年内,中国人均经济水平飞速增长。人均经济增长就意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将进入到全新的发展领域中。尤其当前中国科技方面的整体质量也正持续提升,人们的生活已经开始被现代化技术和设备所改造,人们对于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性、质量性需求也日渐提升。这种经济和心态上的关联变动现象不仅仅影响了城市居民,一些居住在农村的农民也受到了关联影响。且这几十年内,中国教育部格外重视对农村地区的教育事业进行维护,因此在多方面增长条件作用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开始意识到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也逐渐开始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这种观念上的变革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农民所开始重视的仅仅为自身利益,而这些所谓的自身利益中并非所有的利益内容都能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国家除了要解决三农问题外,也需要利用法律手段将农村、农业的利用维护与农民利益维护相结合。这样才能保证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农民的配合。

而在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国家所使用的宏观干预手段实际上就是经济法。农民在维护个人利益方面十分关注政府给出的扶持手段。而经济法的完善与实施就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对农民的利益进行维护,因此对于农民而言,当政府利用经济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时,农民对于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也会随之提升。故可以肯定,经济法既可以从实际层面上维护农民权益,也能够满足农民维护自身权益时的心理需求。

二、面向三农问题的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方式

(一)经济法可维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首先,对于农民而言,农田就是决定其经济生活水平的重要元素。因此农民在定义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通常都会把土地使用权归类在第一位置。查阅以往中国经济法的内容可知,中国并非所有地区内部都能够完善标定土地所有。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出现所属不明等现象,直接影响农民维护自身权益。故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步骤便应该为将土地所有权加以明确。经济法在土地所有权方面能够起到的直接干预作用不多,但可以通过设定法律法规标定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例如国家可以更改和更新经济法中的内容,使用更加科学的法律法规标定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认证方式以及使用权限等等。这样一来,农民若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只需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再通过维权机关所设定的一系列步骤即可完成维权。而当农民想要转让手中的土地所有权时,则也应该通过相关法律完成转让工作,继而高度保障自身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基本权益。

(二)经济法可有效划分公共界限

农民个人利益只是利益形式中的一部分,农民在日常的务农与生活中也会接触到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对于一些无法掌控个人权益范围的农民而言,其自然也无法完善划分公共权益界限。对界限划分不清晰会令农民做出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故为了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概率,国家也会利用经济法来深刻划分个人利益与公共权益之间的界限。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提升农村范围以及农民个人的经济水平只属于其中一部分。要做到全民协同发展,应升级的内容还包括农民的思维认知。同时对于农民而言,提升其在经济层面和权益层面的认知广度,对其日后经济的长期维护也具有辅助作用。故国家应该制定更加完善和有规律的经济法,利用经济法具有的强制作用,以扩大认知为保护,真正引导农民自行建立基于经济法的自我权益维护意识。

(三)经济法可保护土地征用阶段的农民权益

土地征收属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将土地加以国有化的一种政策手段。对于国家而言,土地征收属于宏观干预中的重要手段,能够起到长远的发展性影响,为中国未来阶段的发展做出切实贡献。但对于农民来说,征收土地归国所有能够间接干预农民的经济收入,可直接对农民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国家为了补偿农民的经济利益,特通过经济法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而保障行为就是先设定完善的土地征收与补给制度,而后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实行。这样便可以一方面保障农民的生活用地可以继续稳定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补偿成效来搜集日后改良的可用信息。

(四)经济法的应用可完善法律法规合理性

在国家使用宏观干预手段的过程中,实际上没有任何一种法律能够做到全知全能。经济法虽然升级到当前形态已经能够对社会整体利益和农民权益形成有效的保护状态,但经济法的具体内容仍然处在被完善的状态中。因此在不断维护农民权益的过程中,三农问题中的一些旁支问题实際上已经得到了完善的保护和解决。故我们可以肯定,经济法的使用可以逐渐完善与农民权益相关的法律法律内容,进而令三农问题也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结语:

综合而言,经济法可以对农民权益进行深度保护,同时也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保护,完善的维护农民对于自身权益的需求。不仅如此,以经济法为主的权益保护行为不但可以解决农民当前面临的权益问题,也可以在未来阶段中,通过引导农民形成维权心理而建立长效的维护作用。

参考文献:

[1]贾龙飞.浅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8(11):219.

[2]段凯.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7(02):196+195.

[3]张伟,李长健.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现状、经验与发展——以湖北省为考察重点[J].江汉学术,2017,36(02):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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