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影响
2018-12-28汪静嬛
汪静嬛
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营改增前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税负负担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高速公路企业;影响
一、高速公路行业实行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高速公路行业本次纳入试点范围,收取的通行费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一)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上下游企业纳税环节
交通运输业,特别是物流业作为高速公路行业的下游企业,已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点营改增,在此期间物流企业适用增值税,而高速公路行业仍然适用营业税,两税并行造成物流企业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无法抵扣,从而增加了物流行业的整体税负。高速公路行业营改增后,物流业可以凭借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抵扣进项税,从而使得下游企业的抵扣鏈条更加完善,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在整个产业结构的资源分配中起到有利的促进作用,尤其是近几年物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居民生活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从而也会推动高速公路行业通行费收入的增长。
2.有利于税收监管
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政策,这对于税收监管和整体经济的发展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包袱,并且进一步影响出口等其他方面。也会造成对企业重复征税以及加重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国家税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完善了各行业间流转环节的抵扣链条,对于我国国家税收监管和税制改革而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适用税率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属于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收取通行费收入适用如下增值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一般计税方法: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应使用一般计税方法。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即目前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税率为10%。
二、高速公路行业营改增税负变化分析
(一)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一般纳税人企业
1.流转税税负变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的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假设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JQ高速公路,其一个月收取通行费收入5000万元,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万元。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之后,其一个月收取的通行费收入5000万元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其中不含税收入为4854.37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145.63万元。相比营业税150万元,税负减少了4.37万元,下降2.91%。
2.对利润表的影响
原营业税政策下JQ高速公路当月取得的通行费收入5000万元全部计入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中。增值税政策下,JQ高速公路当月计入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的应为不含税收入的部分,即4854.37万元,同比减少主营业务收入145.63万元,下降2.91%。
3.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来说,高速公路经营期间发生的运营养护成本对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通行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不会发生变化,而主营业务收入下降2.91%,导致利润总额的减少,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一般纳税人)
对于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其建设期发生的建安、勘察设计费、购置的设备、原材料等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以及运营期间运营养护成本进项税均可以从通行费收入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高速公路行业本身具有初始投资额大、收费期限长的特点,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能同时负责多条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因此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高速公路企业来说,增值税的计算会比较复杂。现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假设JS高速公路为试点后开工的某条高速公路,对其建设期及运营期的整体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分析。
1.建设期增值税
假设JS高速公路工程总投资500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安装费用350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0%,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5000万元;设备及工具等8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6%,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280万元;设计、监理、勘察等费用15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6%,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00万元;建筑工程材料10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6%,可抵扣进项税额1600万元,征地拆迁、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其他费用117000万元,不产生相应的进项税额。建设阶段产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共计38780万元。
2.运营期
假设JS高速公路运营期25年,平均年通行费收入2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通行费收入增值税税率为10%,每年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00万元。
同时,我们将运营期间发生的日常养护、大、中修养护合并考虑,预测出年平均养护成本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0%,每年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0万元。
3.应交增值税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JS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8780万元,运营期间可抵扣进项税额共计5000万元。运营期通行费收入产生销项税额共计62500万元。整个建设期及运营期间,JS高速公路共需缴纳增值税为18720万元。运营期的第1-16年留抵税额均大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为0,从第17年开始逐年缴纳增值税。
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营改增相关建议
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适应新税制,从而降低潜在的纳税风险。
(一)加强税收政策的全员学习
营改增政策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影响广泛而深刻,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要做到灵活运用政策,依法纳税、除了财务、税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以外,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应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加强对进项税发票的管理,确保进项税的充分抵扣。因此高速公路企业应多开展有关增值税征管政策、企业纳税管理的培训等,让全体员工树立起科学的纳税意识。
(二)用足税收政策,做好纳税筹划
高速公路税务人员应充分学透、用足税收政策,例如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可以采取简易办法的试点前项目,因建设期处在营改增之前,无法再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企业更有利,税务人员应积极到税务局备案、采取简易的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三)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特别是进项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企业依法纳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在与施工方的建安合同中列明价款、适用税率以及发票类型、提供时间等,对进项税发票的取得进行管控,确保高速公路建设期及运营期支出产生的进项税票及时、足额收回,按时做好认证抵扣工作,避免损失。
参考文献:
[1]潘虹.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税收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2下):110-111
[2]吴星强.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税负影响[J].会计师,2014(11):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