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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协调研究

2018-12-28翟慧敏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协调会计制度差异

摘要:在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由于二者之间的分离而引发的矛盾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由于二者之间在目标、方向、对象、依据、指标等多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日常处理等方面的矛盾和复杂性,给企业带来很多困难,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因此,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差异是本文研究的关键。

基于此,本文试图分析二者之间的主要矛盾,并从制度制定、工作流程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协调方式,以期优化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模式,并为我国有关的政策制定和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差异;协调

1导论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关系也由计划经济下的高度统一转变为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正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层倾向态势。由于种种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实际上难以实现完全统一,反而是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比如,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之间在目标和原则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和税务部门都要进行纳税调整。这种分离模式增加了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复杂性,也降低了实务操作的效率。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税收入、计税成本费用时,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应以税法为准。而这样必然导致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客观差异且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果两者关系“过度”分离,必然使税收和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2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分析

就我国税会制度分离的现状,实务中会计和税收的操作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矛盾。这些矛盾不仅增加了会计和税务工作的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2.1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矛盾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税法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税法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办法进行收人确认,即便会计处理上不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但税务上也必须按照收付实现进行征税并上缴国库。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收人及费用的确认不仅包括本期收人与支出,也可能包括下期、上期的收人与支出费用,会计期末必须按照账簿记录依照归属进行调整确认。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而税收法制在做出相关规定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例如:税收漏洞、税收及时收缴等,从某种意义上彰显了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平负担原则,这是企业会计制度同税收法规在收入确认方面呈现出来的矛盾。

2.2 计价方法差异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计价方法差异较为明显。税法计价原则通常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这样的方式更为可靠,更加符合财政收人与效率原则。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价方法经过多次演变。原有会计准则中计价方法与税法基本一致,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会计准则历经了“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损益”两次大的变动,这些变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允性,但其变动毕竟是行业属性的变动,还是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如“安然事件”,而税法必须具备相当的严肃性,必须经过繁琐的调查研究才能保障变动后的稳定性,才能保障宏观经济稳定。因此,税法一直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形成了一定差异。

2.3相关性原则差异

税法要求财政收入足额、稳定,相关性原则要求税前扣除费用应当与同期收人存在一定的直接因果关系,若不存在这一关联,那么就无法实现税前扣除。而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针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制定的,通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保证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效率与正确性。因此,从这一方面出发,税法的相关性原则就与会计准则的相关性原则产生根本性差异。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税法与会计准则相关性原则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公允性,所以,二者完全可以进行融合协调,以提高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

3提升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性

通过上述分析,税收法规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稳定”二字,而会计准则为了满足单位与会计报表使用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多变性,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多变性越来越明显,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如何将二者差异缩小,或保持差异的合理性,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3.1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制度

税收法規的差异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导致了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这也是二者差异影响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如何对其进行协调,意义十分巨大。由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的计量、分摊原则与方法存在不同,税收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出现,因此,应当对各类差异进行详细分析,按照涉及科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就当前来看,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计提减值准备、收人确认、折旧摊销等方面。以折旧摊销为例,税收法规会计准则差异涉及科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方面。因此,可以通过参照税收规定折旧年限,由财务人员按公司具体情况对折旧年限进行确定,对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总之,税收法规强调稳定性,其规定强制性较会计准则更为明显,会计准则在制度上应当尽量向税收法规靠拢。

3.2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工作流程

制度是基础,工作流程是具体执行活动。一方面,从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来说,应当强化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工作上,可以建立专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税法与会计准则执行流程进行检查,及时修正;可以协调开展课题研究,吸收社会科研力量对制度、准则进行论证,确保制度与规定更加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从规定操作出发,需要税法与会计准则共同努力。例如,税法可考虑会计方法中资产减值、资产折旧、摊销等方面的合理性,适当扩大税收法规审批权,在不影响税收稳定以及防止避税活动的基础上,对会计准则的变更进行备案或批准,并要求会计政策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得变更,以保障稳定性。

4小结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都是不可消除的,因此,一味追求缩小差异实现统一的做法是盲目的,而应该基于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并从主要矛盾出发,寻找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的有效措施。最后,协调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制度以及协调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工作流程两方面,有利于促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更加合理有效。

参考文献:

1.葛毅,《试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载于财会学习,2017年.

2.俞玮虹,《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共存》,载于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

3.林声悦,《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差异的思考》,载于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

4.谢凌艳,《浅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载于商场现代化,2015年.

5.马东明,《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研究》,载于吉林大学学报,2012年.

作者简介:翟慧敏(1994—),女,山西原平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会计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审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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