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欧洲政教关系状况及述评
2018-12-28刘国鹏
刘国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
一、引子:当代欧洲的信仰状况
众所周知,欧洲虽非基督宗教的发源地,却是其得以发展壮大并最终传播到全世界,影响今日人类宗教发展版图的承上启下的关键场域。基督宗教的三大宗派天主教(公教)、东正教、新教均在欧洲完成了切割,分化形成各自在发展传承上相互独立的面貌。
要了解目前欧洲的政教关系,就要了解欧洲的宗教格局和信仰比例及分布情况。从2012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洲民意观测报告(Eurobarometers)来看,欧洲各国宗教信仰呈现两极化倾向,如在马耳他、土耳其、罗马尼亚和塞浦路斯,相信上帝存在的人口比例分别占到该国总人口的94%、94%、92%和88%;而在捷克、爱沙尼亚、瑞典和挪威 ,相信上帝存在的人口比例则仅分别占到该国总人口的16%、18%、18% 和22%。表1为2010年欧盟27个国家和在地缘上属于欧洲但却未加入欧盟的5个国家的信仰状况调查结果。调查内容分为三类:相信上帝存在、相信存在某种神灵(灵性力量)或生命力、不相信存在上帝即任何形式的神灵或生命力。根据调查显示,欧盟27个成员国针对上述三项调查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1%、26%、20%。这一调查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当前欧洲各国宗教信仰,尤其是基督宗教信仰所占人口比例。
表1:2010欧洲民意观测(Eurobarometers)公布的宗教信仰现状调查结果一览表① European Commission, “Special EUROBAROMETER 341”, Biotechnology Report, pp. 203-204.
不相信存在上帝即任何形式的神灵或生命力5 波兰 79% 14% 5%6 意大利 74% 20% 6%7 爱尔兰 70% 20% 7%8 葡萄牙 70% 15% 12%9 斯洛伐克 63% 23% 13%10 西班牙 59% 20% 19%11 立陶宛 47% 37% 12%12 卢森堡 46% 22% 24%13 匈牙利 45% 34% 20%14 奥地利 44% 38% 12%15 德国 44% 25% 27%16 拉脱维亚 38% 48% 11%17 英国 37% 33% 25%18 比利时 37% 31% 27%19 保加利亚 36% 43% 15%20 芬兰 33% 42% 22%21 斯洛文尼亚 32% 36% 26%22 丹麦 28% 47% 24%23 荷兰 28% 39% 30%24 法国 27% 27% 40%25 爱沙尼亚 18% 50% 29%26 瑞典 18% 45% 34%27 捷克 16% 44% 37%28 土耳其(非欧盟国家) 94% 1% 1%29 克罗齐亚(非欧盟国家) 69% 22% 7%30 瑞士(非欧盟国家) 44% 39% 1%31 冰岛(非欧盟国家) 31% 49% 18%32 挪威(非欧盟国家) 22% 44% 29%序号国家相信上帝存在相信存在某种神灵或生命力
而根据2017年9月18日相关机构的统计结果:在欧洲,天主教仍为第一大宗教派别,占总人口的48%,其次为新教各宗派,占16%,东正教紧随其后,占8%,三大基督宗派占总人口的78%;此外,不信仰任何宗派的人士占20%,伊斯兰教占2%,其他为3%。①Gianni Balduzzi, “Religione in Europa, quale e maggiotaria e dove? La mappa”, 2017年9月18日, https://www.termometropolitico.it/1267962_religione-in-europa-mappa.html.(详见图1)
在人口占绝对优势的三大基督宗派中,天主教徒主要分布在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爱尔兰、波兰、匈牙利、奥地利等国。新教徒则主要分布在英国和北欧各国;另外,历史上新教的发源地德国,如今却呈现出信仰混合状况,其中南部和西部天主教徒居多,北部则为新教徒,而东部则多为无神论者。东正教徒主要集中在希腊、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等国。
在欧盟28个成员国中,以天主教为主要信仰的国家有13个,以新教为主要信仰的国家有2个,而以东正教为主要信仰的国家则为3个。
图1:2016年及之前欧洲信仰状况分布图
虽然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在各国人口中所占比例均纷纷下跌,相比而言,天主教徒的下跌速度和幅度要远低于新教徒,而在一些传统的新教国家,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最近几年天主教徒所占人口比例居然超过了新教徒所占人口比例,具体表现在:
表2:1990-2013年德国国内新教徒、天主教徒变化一览表② Raffaele Buscemi, “Protestanie cattolici in Europa : alucuninumeri ”, 2015年9月1日,https://www.documentazione.info/protestanti-ecattolici-in-europa-alcuni-numeri.
表3:1970-2015年瑞士国内新教徒、天主教徒变化一览表① Raffaele Buscemi, “Protestanioe cattolici in Europa : alucuninumeri ”, 2015年9月1日,https://www.documentazione.info/protestanti-ecattolici-in-europa-alcuni-numeri.
表4:1971-2015年荷兰国内新教徒、天主教徒变化一览表② “Religion in the Netherland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n_in_the_Netherlands.
综观“二战”之后,尤其是最近40年来欧洲的信仰状况,大致说来,由于有增无已的世俗化的冲击,原本占主导地位的基督宗教在欧洲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衰退,主要表现为信徒人数急剧下降,神职人员短缺,信徒信仰生活日益淡漠,因此之故,其在欧洲各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也相应地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正如日内瓦国际与发展研究所的德裔美国社会学和政治学教授马丁•里泽布罗特(Martin Riesebrodt)所言:在欧洲,宗教或许曾经是国家建构的支柱,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宗教如今仅扮演着某种配角。③Yasemin El-Menouar, “The religious landscape in Europe”, http://www.europe-infos.eu/the-religious-landscape-in-europe.
根据皮尤研究中心所做的预测,到2050年,基督宗教尽管仍将是欧洲最主要的信仰,但是,其信仰总人口将下跌1个亿,约为4亿5400万,占欧洲总人口比例为65.2%,而非2017年的74.5%。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非信仰人口从18.8% 将继续上升至23.3%,另一个新生现象就是作为移民群体的穆斯林人口将从占总人口的5.9% 上升到10.2%。④Yasemin El-Menouar, “The religious landscape in Europe” , http://www.europe-infos.eu/the-religious-landscape-in-europe.届时,欧洲的宗教状况又将面临新的变局,而这势必也会导致欧洲政教关系新的调整。
二、当代欧洲各国的政教关系类型及其具体表现形态
从宪法和相关宗教立法的角度来考察,欧洲的政教关系一般而言可以分为如下三类:政教严格分离国家,以法国、爱尔兰和荷兰为代表;保留国教的国家,以丹麦、英国、希腊、芬兰、瑞典为代表;政教合作关系国家,以奥地利、德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为代表。⑤参见Gerhard Robbers, “Religious Freedom in Europe”, http://home.lu.lv/~rbalodis/Publikacijas/Citu-raksti/Religious_Freedom_GR.pdf.如图2所示:
图2:欧洲各主要国家政教关系示意图⑥ Michael Minkenberg, “The policy impact of church-state relations: family policy and abortion in Britain, France, and Germany”, West European Politics , 26:1. p.195-217.
事实上,这一现状与国内学术界或社会大众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普遍施行政教分离原则的印象大相径庭,通过如上西方学者的分类不难看出,在西欧发达国家中,奉行严格政教分离原则的国家往往是少数,而大部分国家仍然强调国家和教会的有限合作,这一合作通常是以签署政教协议的方式来加以体现和规定的,而更有甚者,仍有不少国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国教这一象征前现代特征的政教关系。
笔者将按照上述三种政教关系类型来具体分析欧洲某些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的具体政教关系存在样态,进而剖析其各自之间的异同。
(一)政教严格分离类型
政教严格分离的言下之意,即一国的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严格分离,国家奉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既不特别照顾某一宗教,无论其在历史和现实中影响力大小,也不特别歧视某一宗教。同时,国家也不允许任何宗教派别插手国家的政治事务。上述分离原则通过宪法和其他特别颁布的法规来加以限定和落实。
下面,选取法国和爱尔兰这两个坚持政教严格分离的国家,具体分析和探讨两国在政教关系上的表现形态。
1.法国当代信仰状况及政教关系
(1)当代法国宗教信仰状况及其特点
就传统而言,法国曾是天主教占绝对人口多数的国家,长期被罗马教廷视为普世天主教会的“长女”。历史上,法国国王丕平曾于公元756年将意大利中部以罗马为中心的一大片土地献给罗马教宗,奠定了日后长达千年的教皇国的基础,由此亦可反映出法国与天主教关系之一斑。然而,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天主教会在法国乃至欧洲范围内第一次遭到以无神论为精神特征的革命的沉重打击。其后,天主教会虽在法国有所复兴,但该国所引发的世俗化冲击却深深地动摇了天主教会在法国社会及其文化中的地位。1905年12月9日政教分离法案的颁布,更显示出法国在世俗化方面义无反顾的态度。
根据国际独立调查机构“温—盖洛普国际(WIN—Gallup International)” 2012年 发 布 的《2012年 全球宗教信仰与无神论指数》报告(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2012),法国在全球受调查的57个国家中,其无神论人口比例已居于第4位,占该国总人口的29%,仅次于排在前三位的中国(47%)、日本(31%)和捷克(30%)。①参见WIN-Gallup International, 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 p.4.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法国总人口为6558.6万②资料来源,http://www.insee.fr/fr/themes/tableau.asp?ref_id=NATnon02145.,也就是说,有多达1300万的民众属于明确的无神论者,这一数字不可谓不庞大。
表5为全球6家专业调查机构或政府部门对2006—2013年间法国各主要宗教信仰者及无信仰者状况的调查统计:
表5:2006—2013年法国各主要宗教信仰者及无信仰者状况一览表
结合表5和相关研究表明,目下,宗教信仰在法国呈现出三大显著特征:首先,难以遏止的世俗化倾向,宣称无宗教信仰者已高达4%~ 45%的人口比例。其次,天主教虽仍处优势地位,但伊斯兰教的发展非常迅猛,已稳居第二位,甚至有专家预计,再过20—30年,伊斯兰教将取代天主教成为法国第一大宗教。第三,天主教徒和穆斯林选择过信仰生活的热情差异悬殊,研究表明,在法国,选择过信仰生活的天主教徒日趋老龄化,其中65%的信徒年龄在50岁以上;与之相较,选择过信仰生活的穆斯林却呈现出鲜明的年轻化特征,其中70%的信徒年龄低于54岁。③Jean-Marie Guénois, “ L'islam, première religion en France?” Le Figaro, 2012-10-25.法国最权威的民意调查机构Ifop曾于2010年、2011年分别针对天主教和伊斯兰教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34岁以下过信仰生活的信徒中,天主教徒仅占16%,而穆斯林则占到48%,即法国选择过信仰生活的年轻天主教徒仅为年轻穆斯林信徒的1/3。
(2)法国的政教关系
在法国,政教分离原则最早可追溯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随着旧政权被推翻,天主教会的特权也一并得以废止。良心自由和权利平等通过《人权宣言》的公之于世而成为普遍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国民公会所提出的政教分离原则,是公元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起,1400多年来欧洲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现象,其意义和影响绝不可等闲视之。按照这一原则,在法国历史上长期延续的教会与国家的联盟传统遭到拒斥,宗教权威与政治权威在结构上开始分化,世俗权力进一步侵占教会权力。国家政权不再需要宗教来论证其合法性,基督教丧失了其在传统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功能。①孙艳燕:《世俗化背景下的英国政教关系》,《宗教与美国社会:宗教与国际关系》第4辑,北京:时事出版社,2007年。
法国的政教分离原则集中体现在“世俗性”(laïcité)这一法文表述上,并几乎成为日后同“自由、平等、博爱”齐名的法兰西文化价值和标签。
到了19世纪,带有世俗化倾向的法律使国家逐渐脱离了以往和教会的种种历史联系,并创设了立足于普遍的共和原则之上的新的政治和社会规范,这一过程加速和深化了法国的现代性。主权在民思想使得政治和社会基础被重新定义,如三权分离原则、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和代表,教育、公民生活规范、权利和道德的演化等均独立于既有的宗教教义。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1—1940年)时期,1881年和1882年颁布的《费里法案》(Lois Jules Ferry) 在教育系统分别确立了免费义务教育原则、世俗教育原则以及强制教育原则。1905年的《政教分离法案》(Loi relative à la séparationdes Églisesetde l État)②有关政教分离法之全文,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histoire/eglise-etat/sommaire.asp#loi.的出台,则标志者“世俗化”在法国的成熟。
二战之后法国通过立法颁布了新的有关家庭和个人的法律条款,这一成果集中体现在1958年颁布实施的法国宪法中,“世俗性” 原则自此成为法兰西共和国的立国纲领和维系国家统一的纽带之一。
法国还针对宗教制订过特别的单行法。2001年6月12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一部旨在“对破坏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教崇拜活动进行预防和打击”的No 2001-504号法案③该单行法全文条款参见法国政府官方网站,http: //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 Texte.do?cidTexte=JORFTEXT000000589924&dateTexte=&categorieLien=id.,该法案因系国民议会议员阿布(Nicolas About)和比卡尔(Catherine Picard )起草,因此又称《阿布—比卡尔法案》(About—Picard Loi),该法案含六章24条款。如第21条中规定:“在对公民进行劝信时采取操纵手段者,将被处以五年监禁和50万法郎的罚款。”该法案被有些中国媒体描述为法国的“反邪教法”,这其实是带有一厢情愿的性质和误导嫌疑,因为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某些特定宗教团体采用任何带有道德判断色彩的措词,但据说法国政府手中有一张包括172个危险信仰团体的表单,其中包括基督教科学派、摩门教和耶和华见证会等。
当代法国奉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即“世俗性”原则,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国家保持中立并确保各宗教、信仰团体的自由,后者须在尊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宗教活动。与此同时,国家还肯定良心自由,不允许任何宗教、无神论、不可知论或自由思想凌驾于另一个之上。不过,“世俗性”原则并非要打击宗教,而是确保宗教影响不干涉政权和行政权力的实施,并将精神观念和哲学思想活动严格限制在个体良心和意见自由的范围之内。
“世俗性”原则深深地改变了法国社会,并持续不断地影响着其法律和国家机构的调适与演化。
2.爱尔兰的信仰状况及其政教关系
(1)爱尔兰的信仰状况
众所周知,爱尔兰一直以来都是欧洲北部国家中天主教信仰人口的重镇。在最近的两三百年,来自爱尔兰的天主教传教士一度是英语世界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天主教会传教活动的支柱力量。来自爱尔兰本土的两大修会:圣帕特里克修会和圣高龙庞修会,以及蜚声国际的平信徒团体——圣母军,都曾在近现代天主教会的全球传教事务中扮演过重要的角色。
根据爱尔兰2011年的官方统计数据,该国天主教徒人数仍然占到全国总人口448.7万人中的84%,多达386万人,这一比例比2006年的87%下降了3个百分点;爱尔兰圣公会为第二大宗教信仰,人数12.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8%。与此同时,非信徒人数也上升迅速,已达26.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①参见爱尔兰中央统计局(Central Statistics Off i ce)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http://www.cso.ie/en/census/census2011reports/census2011thisisirelandpart1/.(见下表6)
不过,根据“温—盖洛普国际” 2012年的统计资料,爱尔兰国民受世俗化影响的程度要远远超过2011年爱尔兰中央统计局公布的宗教信仰数据。从2005年到2011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爱尔兰信仰人口的世俗化可谓有增无减,2005年,自称持有宗教信仰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69%,而到了2011年,这一比例已下降到47%,已稳居欧洲世俗化速度最快三甲中的头牌,下滑趋势为23%,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越南。在欧洲,紧跟爱尔兰之后的是瑞士和法国,下降趋势均为21%,这一速度可谓令人瞠目结舌。②WIN-Gallup International, Global Index of Religiosity and Atheism - 2012, p.6.
到了2016年,根据中央统计局最新的有关爱尔兰的信仰状况统计,天主教所占人口比例较2011年又有了显著下降,约占总人口比例的78.8%,紧随其后的是无信仰人口,占到10.1%,其余详见表7。
(2)爱尔兰的政教关系
就传统而言,天主教历来被奉为爱尔兰的国教。1937年,天主教作为大多数人信仰的宗教,在爱尔兰宪法中被赋予特殊地位。与此同时,爱尔兰宪法也承认其他基督宗派和犹太教。和其他欧洲传统天主教国家一样,在20世纪晚期,爱尔兰也经历了一个法律上世俗化的过程。1972年,经过全国公投,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包括天主教在内的特别宗教团体条款。所有公民均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间一律平等。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中取消的条款主要是原列在第41.1条款下的两个条款:
第2款 国家承认神圣罗马宗徒公教会(Holy Catholic Apostolic and Roman Church)作为绝大部分公民所信奉的信仰保护者而享有特殊地位。
第3款 在本宪法生效之日起,国家也承认爱尔兰教会,爱尔兰公理会、爱尔兰教友会(the Religious Society of Friends)以及犹太教各宗派和存在于爱尔兰的其他宗教派别。
不过,修正案中的第44条款却得以保留,该条款的起始部分是这么表述的:
公众崇拜全能的上帝是正当的。应当敬畏上帝,尊重宗教。
该条款同样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包括任何不与国家发生不正当冲突的宗教信仰、实践和组织),禁止对任何特定宗教进行捐助,要求国家不带偏见地平等对待宗教和非宗教类学校。
表6:2011年爱尔兰宗教信仰状况统计一览表
表7:2016年爱尔兰宗教信仰状况统计一览表
不过,比较1937年的宪法和2015年8月1日颁布的第34次宪法修正案,可以看到,爱尔兰虽然施行严格的政教分离,但是,由于天主教会信仰在本国文化和传统上根深蒂固的影响以及在现存人口中压倒性的比例,因此,政教分离的边界有的时候也会出现模糊甚至跨界,比如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在一开始仍然保留了1937年宪法的确立名义:
兹以至圣三位一体的名义,祂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世人和国家一切行动的归宿。
我们,爱尔兰人民,
恭顺地承认我们对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一切义务,是祂护佑我们的祖先渡过了数世纪的劫难。
感念先辈为恢复我们国家的正当独立而进行的英勇不屈的斗争。
国家,
本着审慎、公正和博爱的精神,努力促进公众福祉,务使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得以保障;使社会秩序真正得以维持;使我们国家的统一得以恢复;使我国与友邦建立起和谐关系,
为此,我们特制定本宪法。①参见爱尔兰宪法英文版,http://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ie/ie186en.pdf.
除了以上保留于宪法中对于天主教信仰的特别维护外,教会的特别地位和影响还体现在公立教育中,大量学校虽然由教会管理但却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很多世俗团体一直致力于使教会学校取消第2—6年级的宗教课程,家长也可以在征得孩子同意的前提下,要求免除孩子的宗教课程。不过,在2001年,宗教学习却被作为国家颁发中学毕业证(Junior Certif i cate)所要求的科目。但这一要求并非是强制性的,而且这一科目的学习内容也并不限于某一特定宗教,可以是不同的宗教。
由于爱尔兰仍然致力于施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因此,在教会和国家之间没有任何政治层面的机构联系。另外,在罗马圣座和施行习惯法的国家如爱尔兰之间没有签署《政教协议》(Concordats)或其他较为宽泛的法律协定。爱尔兰也是一个个人权利受宪法严格保护的国家,这些权利在法庭上被视为要高于其他任何的政教协议。②Diarmuid Martin,“Relationship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is one of prudent distance”, https://www.catholicbishops.ie/2017/07/08/elationshipbetween-church-and-state-is-one-of-prudent-distance-archbishop-diarmuid-martin/.
从以上法律和现实生活层面来看,爱尔兰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一个有着深厚基督宗教信仰的国家,但在爱尔兰,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官方歧视少数宗教派别的现象。事实上,许多占人口少数的新教徒获得了较高位阶的公职。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宪法条款和立法被居于少数派的宗教信众认为是压迫性的。此外,天主教的教阶制也确实在较小程度上对一般的立法工作产生了不恰当的影响。③G. W. Hogan,“ Law and Religion: Church-State Relations in Ireland from Independence to the Present Da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35, No. 1 (Winter, 1987), p. 95.
相比较而言,爱尔兰的政教分离不如法国那般严格和严厉,后者往往在近现代的政教分离中往往倾向于压迫和为难天主教会,而爱尔兰的做法则显得更加温和,并在日常实践中依然倾向于保留和占主导地位的天主教会的合作态度。
(二)政教合作关系类型及其代表国家
从数量上来看,在欧洲施行政教合作关系的国家占压倒性的多数,这主要是因为基督宗教在欧洲历史、文化和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及其强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是因为,确保基督宗教优先于其他宗教的特殊地位也是维系一个国家自我认同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这一保障往往是通过针对不同宗教派别的“差序平等”来加以体现,并通过和不同宗教签署特定的单行法而加以具体规定和落实。下面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例,来分析教会和国家如何在政教关系中体现其合作特征。
1.当代德国的信仰状况及其政教关系
(1)当代德国的信仰状况
从历史上看,基督宗教传入德国距今已逾1300年。自1517年路德发起宗教改革以来,作为基督新教之一的路德宗在德国历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其次为罗马天主教。现如今,在其近8200万总人口当中①“German population rises thanks to immigration”, http://www.dw.de/german-population-rises-thanks-to-immigration/a-16525083.,仍有约65%—70%的人口相信基督宗教,其中,基督新教和天主教可谓平分秋色。新教当中,尤以路德宗和加尔文宗为主,二者在德国被称为“福音教会”(EKD)。此外,新教当中的其他宗派如浸信会、卫理公会、门诺会等则组成一个被称为“新福音教会”的松散联盟。1990年,两德统一之后,由于原东德地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势影响,上述地区广大无神论人口稀释了统一后德国的宗教信仰比例,尤其是基督徒的信仰比例②宋尧玺:《政教分离的比较视野——以近代法、德、美三国为中心》,《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除了天主教和新教,随着20世纪60、70年代希腊移民和塞尔维亚移民的融入,希腊正教会和俄罗斯正教会也开始在德国找到了发展空间。
在基督宗教外的少数派信仰中,伊斯兰教的影响力最大,约占人口比例的4%,而犹太教和佛教等其他宗教信徒则不到人口比例的1%。
从地理分布上看,德国南部和西部以天主教为主,其中尤以巴伐利亚州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为主;北部和东部则以新教占优。④“Religion in Germany”, http://www.internations.org/germany-expats/guide/16030-culture-shopping-recreation/religion-in-germany-16010.
不过,最近几年来,德国的宗教状况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根据德国“宗教研究信息服务”(REMID)机构发布的2011年度各宗教信徒人数来看,其中,天主教徒人数居于首位,为24,472,817人,福音教会(EKD)屈居第二位,为23,619,648人;穆斯林人数已增至4,000,000人;佛教徒人数为130,000人,超过犹太教徒的102,797人。⑤http://www.remid.de/remid_info_zahlen.htm.
(2)德国政教关系
自1517年路德发起宗教改革之后,天主教在德国的独一地位遂被打破,此后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确定了“教随国定”的原则,不仅确立了路德宗的合法地位,而且使得德意志各邦诸侯集政教权力于一身。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之后,欧洲各交战国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重申了《奥格斯堡和约》“教随国定”的原则,并确认了加尔文宗的合法地位以及各国可在罗马天主教、路德宗、加尔文宗三者间自行择定官方宗教的信仰原则。
图3:德国各宗教信徒占全国人口比例(2011年)③ Ipsos Mori, Views on globalisation and faith, 2011-07-06.
1919年魏玛共和国所制订的《魏玛宪法》确定了今天德国所奉行的国家与教会既分工又合作的政教分离原则。根据该宪法第137、138条之规定, 一方面,宪法规定不设立国教、国家不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国家不资助宗教团体,这些都是政教分离的重要特征;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各学校需要开设宗教课目,教会也可为军队、医院、刑罚场所和其它公共机构提供祷拜和牧灵服务,并且,国家还向国民征收特殊的“教会税”,以支持教会的宗教事业,这意味着教会的力量已深入到公共教育领域和政治领域。
1949年颁布实施的联邦德国的宪法(Grundgesetz,简称GG,又称“基本法”)确立了保证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法律原则。与此同时,新宪法也承认国家和宗教社团之间的合作,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遵守宪法的宗教社团被认为是“公共法律团体”,有一定的权利,例如可以在公立学校为信徒的孩子讲授宗教知识,可以由税务所或宗教团体本身向信徒收取费用,如教会税,一般而言相当于所得税的8%~9%,如果在人口登记时或在税务报表中承认是信仰某一宗教的信徒,则须交纳该教会税。该条款主要适应于天主教、新教的德国福音教会和犹太教社团。
需要注意的是,1949 年至1990年期间,东、西两个德国曾各自遵循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体系,因此对宗教的态度和治理模式差异甚大。联邦德国的政教关系基于1949年宪法,该宪法曾于1956及1968年作过较大修改。而民主德国则对宗教施行谨慎的反对政策。1990年8月,东西德“统一条约”对原联邦德国宪法的某些条款作了适应性修订。
除“基本法”之外,联邦政府和德国各州政府与各个教会单独签订的政教协议也被视为处理政教关系的法律保障。其中,在和天主教会的关系中,1933年7月20日,纳粹德国和梵蒂冈签署的《政教协议》(Rechiskonkordat),截至今天,仍被视为有效,双方有关政教关系和德国天主教事务的协商仍然在此基础上展开。不过,相较于法国,德国并未对宗教颁布过单行法。
德国的政教关系包含如下三个基本原则:中立、宽容、平等。
按照中立原则,德国不设国教。国家不特别偏向或优待某一宗教团体,也不对其信仰进行评判。宗教团体按照普通法独立管理其宗教事务,并不受政府的干涉。
按照宽容原则,国家须对所有宗教团体一视同仁,并为宗教需求提供空间,即所谓的积极宽容原则。
平等原则包含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宗教团体这一公共义务。然而,存在一个宪法上所允许的分级式平等,承认针对不同宗教团体采取相异法律法规的可能性。
上述三原则体现在联邦宪法第四条(Art 4 GG)当中。该条款同时也是积极宽容和消极宽容原则的解释基础:一方面,每一公民有信仰或加入某一宗教之自由;另一方面,每一公民也有不信仰或不加入某一宗教之自由。
当代德国政府和教会的合作主要体现在:首先,天主教会和德国福音教会均有属于自己的私立学校和幼儿园。其次,宗教教育被作为公共教育的一部分,课程的教授内容需征得宗教团体的同意。再次,在许多公立大学,设有神学院系,并由各基督宗教予以指导。最后,教会还拥有公共授权,负责提供与公共生活有关的宗教资讯;教会可借助电视和广播进行宗教传播并向公共机构监事会派驻代表。此外,教会在公共机构监事会还保留有代表席位等。①参见欧洲政教互动研究网(European Studies on Religion & State Interaction), http://www.euresisnet.eu/Pages/ReligionAndState/GERMANY.aspx.
上述基于宪法和法律层面的规定赋予德国宗教团体,尤其是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的权限和空间,均体现出国家和教会之间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这一点大大有别于法国所奉行的严格的、世俗化的政教分离原则。
2.意大利的信仰状况与政教关系
(1)当代意大利宗教信仰状况及其特点
意大利传统上是一个天主教国家,从基督宗教诞生之时起,罗马就成为基督宗教最初的几个传播中心之一,日后更成为整个基督宗教世界的中心。此后,历经天主教和东正教的分裂、新教改革,至今仍然是天主教世界的精神枢纽——罗马圣座所在地。
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之后,天主教在意大利的地位并不如以前那般牢固了,这表现在世俗化趋势日益严重,许多天主教徒虽然保留其信仰身份,但却不愿或无意参加宗教实践活动。与此同时,很多天主教徒在面对许多有争议的社会、道德问题时,也越来越坚持自己而非教会的官方立场和态度。
根据意大利著名民调公司Eurispes公司2006年的统计结果,意大利居民当中,仍有高达87.8%的人认为自己是天主教徒,这一比例甚至比15年前还提高了8个百分点,但参加信仰实践的信徒却只有36.8%,而参加主日弥撒的中青年信徒比例则更低,其中,18—24岁的仅占30.8%,25—34岁的为22.4%,而35—44岁的中年人也不过28.5%。也就是说,世俗化进程造成了更多“名义上”的,而非虔诚的、过信仰生活的天主教徒。此外,在对待诸如离婚、堕胎、人工授精、安乐死等天主教会持强硬反对态度的争议问题上,分别有83.2%、68.7%、58.7%、38.1%的天主教徒持肯定或赞成态度,显示其与天主教会的官方立场有较大差异。②Italia, quasi l'88% si proclama cattolico, Corriere della Sera, 18 gennaio 2006.
除此之外,随着后现代社会价值及文化的多元取向,意大利社会信仰除天主教之外的其他基督宗派、东方宗教及新兴宗教的人士也越来越多。根据意大利新兴宗教研究中心(CESNUR, Centro Studi sulle Nuove Religioni)的最新统计数据,2012年,意大利除天主教之外的少数派宗教及灵修团体共有832个,人数1,395,000,占意大利总人口(拥有公民身份者)的7.2%。①以上数据参见意大利新兴宗教研究中心官网公布的2012年意大利各宗教人口数据及占总人口的比例,http://www.cesnur.org/2012/plz_marocco_slides_2012.pdf.
最后,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来自第三世界的移民的日益增多,移民群体自身所携带的信仰也被一并带入新的生活环境,成为其移民身份的一部分。据统计,目前,外来移民当中有信仰背景的为296.3万人,占整个外来移民人口(4,570,317)的64.8%。
(2)意大利的政教关系
意大利的政教关系以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为基础,该宪法一直沿用至今,其间虽有过2001年、2006年、2016年三次全民公投修宪尝试,但均未果。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宗教信仰及其与国家关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3、7、8、19和20条。
其中,有关个人信仰权利的规定体现在宪法第3条第一部分和第19条:
第3条(1):全体公民,无论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观点、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19条:所有人均有权以任何形式——或个体或团体——自由信奉其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宗教宣传以及私自或公开举行敬拜,但其仪式不得违反良好的风俗。②参见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http://www.wipo.int/wipolex/zh/text.jsp?f i le_id=230545.
而有关意大利国家与各个宗教派别的关系问题的条款,则体现在宪法第7条和第8条第一部分和第20条。
而宪法第7条适用于意大利国家和天主教之间的特殊条款:
国家与天主教会各行其政,独立自主。它们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Patti Laternensi)规定。此条约的修改,若被双方接受,无须经过宪法修正之程序。
第8条则是有关所有宗教派别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意大利国家关系的规定:一切宗教派别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自由。与天主教有别之其他宗教有权按照各自的章程自行组织,前提是不得同意大利的法律体系相违背。这些宗教派别与国家的关系,根据与有关代表机构达成的协议由加以法律规定。
第20条则是针对各个宗教派别的立法限制和自行征税问题的规定,规定:
表8:2012年意大利居民宗教、信仰背景构成
表9:2012年意大利本土居民信仰背景构成(除天主教而外)
表10:意大利外来移民主要宗教、信仰团体人数统计一览表:
某一协会或机构的教会性质、宗教目的或敬拜目的,不得作为对该协会或机构的成立、法律能力和任何形式的活动谋求特别立法限制和征收特别捐税的借口。
上述宪法条款,虽然规定各个宗教派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事实上,由于天主教在意大利历史、文化和生活中根深蒂固的影响,与其他宗教却保持着一种差序平等,这一点和德国的情形非常相像。
具体而言,这一表现为差序平等的政教关系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乃天主教会;第二等级乃瓦勒度派、犹太教和新教各宗派,以及那些存在相对短暂但其教义与意大利法律并不冲突的宗教团体,处于第二等级的宗教派别也分别与国家签署了不同的政教协议;第三等级为伊斯兰教和某些具有争议的“新兴宗教”,如科学派教会(Scientology Church)等,处于第三等级的宗教派别其教义及活动通常被视为与公共秩序相冲突,程度不一而足。不过,它们都受1929年的第1159号法令和/或关于教会的普通法规制;而且,它们还不能享受一些重要的优惠待遇,如国家资助、宗教教育、(公共机构的)教牧关怀等,最后,这些宗教派别还没有和国家签订相关协议,无法取得和第一、二等级的宗教派别相同或相似的待遇。①[意]西尔维奥•费拉里:《意大利政教关系》,参见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6878.
意大利和处于第一等级的天主教会的政教关系,主要由1929年的《拉特朗条约》(Patti Lateranensi)及1984年签署的旨在取代前者的《玛达玛庄园协定》(Accordo di Villa Madama)来加以规定。此外,一系列特定协议也紧随其后陆续出台,其中最重要的协议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有关教会实体和财产(1984年)、公立学校天主教教育(1985年)、教会节日(1985年)、文化和宗教遗产的保护(1996年),以及对警察部门的教牧关怀(1999年)等。
1929年意大利政府和罗马圣座签署的《拉特朗条约》包括两个法律文件:一份两国间《协议》(Trattato)和一份《政教协议》(Concordato),在两国间《协议》中,意大利承认了圣座的国际主体性和圣座对于梵蒂冈城这一区域享有充分主权,对于后者,意大利方面也承认其国际主体性。也就是说,两国间《协议》承认了代表普世天主教会的圣座和新成立的梵蒂冈城国为两个自治性国际主体,其中后者的功能乃是“保证圣座绝对和可见的独立性,并确保其在国际领域无可争辩的主权”。另一个法律文本——《政教协议》,乃意大利王国和圣座之间进行一揽子解决意大利国内的天主教会活动的国际条约,其涉及的主题包括诸如宗教机构的法人问题、婚姻、宗教教育和学校等。而1984年签署的《玛达玛庄园协定》则是对于《拉特朗条约》中组成部分之一的《政教协议》的修订。②参见[西班牙]阿雷塔:《圣座与梵蒂冈城国》,刘国鹏译,卓新平主编《基督宗教研究》第23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8年,第8-10页。
这一修订主要是因为1948年宪法颁布后,原有的《拉特朗条约》中的某些规定违宪,如原两国间《协议》第一条:“意大利承认和重申1848年5月4日颁布的《宪法》第一条所确立的原则,即罗马天主教为意大利的唯一国教”③参见梵蒂冈官网上公布的《拉特朗条约》意大利文文本,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secretariat_state/archivio/documents/rc_segst_19290211_patti-lateranensi_it.html.。新修订后的《玛达玛庄园协定》的第一条规定:
意大利共和国与圣座重申:国家与天主教会,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自主,至高无上,与主权,并保证在双方的关系中充分尊重这一原则,并为了促进世人及国家的福祉而致力于相互合作。④参见梵蒂冈官网上公布的《玛达玛庄园协定》意大利文本,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secretariat_state/archivio/documents/rc_segst_19850603_santa-sede-italia_it.html.
意大利和处于第二等级的宗教派别的关系,则体现在依据宪法第八条(3)的规定而签订的相关协议:瓦勒度派(Tavola Valdese(Valdensians))(1984年)、基督复临安息日会(Christian Churches of the Seventh—Day Adventists)(1986年)、神召会(即五旬节教会)(Assemblee di Dio)(1986年)、犹太社团联盟(Union of Jewish Communities)(1987年)、基督教福音浸礼宗联合会(Christian Evangelical—Baptist Union)(1993年)以及信义宗教会(Lutheran Church)(1993 年)。
而意大利和处于第三等级的宗教派别的关系则体现在1929年6月24日第1159号法令。随着历史的发展,该法令中的个别条款已与1948年颁布的宪法原则相抵触;因此,1990年意大利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改革该法令的提案,但迄今为止尚未提请议会批准。①[意]西尔维奥•费拉里:《意大利政教关系》,参见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6878.
意大利政教关系差序平等的特点除了在宗教法层面有所体现外,在财政方面则体现在意大利政府可以扣除个人税收的0.8%或最多不超过1032.91欧元的应纳税份额,通过纳税者个人填写所得税申报表,特别申明或捐赠给意大利政府,“用以应对全球范围内的饥荒、自然灾害、难民救助以及文化遗迹的保护”,或捐赠给处于第一、二等级的宗教派别,而那些没有和政府签订相关协议的宗教派别则无法享受到上述纳税人通过缴税而自愿提供的捐赠。
(三)有国教的国家的信仰状况及其政教关系
在当今欧洲,仍有一些国家保留着国教传统,如奉圣公会为国教的英国,奉路德宗为国教的芬兰和表面上宣布政教分离原则,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给予希腊正教会以国教待遇和地位的希腊等。下面将分别介绍英国和希腊的政教关系,从而理解和剖析其各自的特点。
1.英国的宗教宗教信仰状况及其政教关系
(1)当代英国信仰状况及其特点
基督宗教传入英国至今已逾1400年,截至目前,其国民当中大部分人口仍然信仰基督宗教。与此同时,20世纪中叶以后大量移民涌入和世俗化日益加深,都在影响着当代英国的宗教信仰版图。
从历史上看,天主教一直是英国最主要的宗教信仰,自1543年宗教改革之后,圣公会则成为英国最主要的宗教并长期被奉为国教,截至目前,圣公会在英格兰地区仍然享有国教地位。
截至2001年,整个英国总人口为5910万,其中,在英格兰地区,圣公会为该地区最大的基督宗派,其人数为1700万;在苏格兰地区,长老会则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其人数为1100万;而在北爱尔兰地区,有大约一半的居民认为自己信仰基督新教,而40%的居民则信仰天主教;在威尔士地区,卫理公会和浸信会在此占有绝对优势。
近年来,随着世俗化的加深和外来移民的不断涌入,英国的总人口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信仰基督宗教的人士无论在数量和比例上都呈急剧下降趋势。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Off i 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2012年底发布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英国总人口已上升至6320万。②资料来源,http://www.telegraph.co.uk/earth/greenpolitics/population/9751142/Census-2011-UKs-population-rises-7-per-cent-to-63.2-million.html.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基督徒3320万,占总人口的59.3%;伊斯兰教为全国第二大宗教,穆斯林人数达270万,占总人口的4.8%;另有1410万人宣称自己没有宗教信仰,其比例高达25.1%;其他主要宗教信仰人数为81.7万,占总人口的1.5%,主要由犹太教徒、佛教徒、印度教徒和锡克教徒组成。见表11。
(2)英国的政教关系
历史上,天主教在英国一直享有至尊的地位。但是,随着1517年路德宗教改革的影响日益扩大,1534年,作为英国宗教改革组成部分的圣公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被奉为国教,圣公会在英国国会和国会上院享有自己的代表席位。而苏格兰长老会作为苏格兰新教改革的成果,则在苏格兰被奉为国家教会。
由于法国大革命,政教分离原则在英国的政教关系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
1870年, 爱尔兰自治运动爆发,爱尔兰国教会遂遭废除。在拥有圣公会四个主教区的威尔士,政教分离原则于1920年确立。威尔士国教会随之改名为“英格兰国教会威尔士分会”。英格兰国教会在英格兰的国教地位则保持至今。
表11:2001—2011年英国各主要宗教信仰者人数、比例变化一览表① 资料来源,http://blog.echurchwebsites.org.uk/2012/12/11/uk-census-2011-religious-statistics-released-today-census2011/.
英国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适用于教会机构。有关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普遍法适用于除英格兰国教会和苏格兰长老会以外所有的教会; 根据普通的世俗法律,非国教会的财产归受托人所有,它们类似于有组织的志愿团体,没有特殊的地位。
与圣公会在英格兰的国教地位不同,苏格兰长老会在苏格兰属于民族宗教(national church),但非“国教”(state church)。1921年通过的苏格兰教会法案确保了教会在处理宗教事务时享有更高的自由度。这一点的确有些悖论,苏格兰长老会虽然享有民族教会的身份,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更适用于政教分离原则。
与此同时,按照英国宪法规定,苏格兰长老会在纯宗教事务方面享有完全的独立,不受苏格兰政府干涉。此外,在苏格兰,英国女王参加教会活动时,不享有其英国圣公会那样的至高司祭的地位。但在女王即位时,其就职誓言当中包括“捍卫苏格兰长老会安全”的内容。
与苏格兰长老会相比。英格兰国教会则与国家的联系要密切得多。与英格兰圣公会有关的教会法规,包括正式的《教会法典》,是英国法律的固有组成部分。直到20世纪初,任何涉及到英格兰圣公会的法律都须经国会讨论通过。
1919年通过的英国国教会议会法案对圣公会的地位产生了根本性改变。按照法案规定,圣公会权力归属于全体主教大会,后者由三级议会组成,主教议会、神职议会和平信徒议会。全体三级议会须对任何提案达成一致意见方可通过。主教大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因为经其通过的措施,与英国国会通过的法令具有同等效力,主教大会还有权修改或废止现存的法令。当然,英国国会对主教大会通过的措施施加一定的控制,所有的措施必须提交并经英国上、下两院确认后方可实施。
由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因此也就没有正式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条款。然而,英国已经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并通过1998年的人权法案将其纳入国内法系统。这将确保英国公民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英格兰国教会对英格兰社会生活的参与和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教育、宗教传播、家庭、税收和社会生活等。
许多世纪以来,教会一直是教育的主要提供者,因此,许多学校仍然与教会保持着联系。在英国,有“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maintained schools)和“公立学校”(public schools)之分,前者由国家加以管理,后者则完全独立。“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可分为“自愿控制”或“自愿资助”类学校。在后者当中,教会负担所有建筑工程成本的15%左右,并享有派代表参加该校管理委员会的权利。根据2002年通过的《教育法》,每所“国家或公共集资学校”均向全体学生提供宗教教育。而按照1998年通过的《学校标准和框架法》,上学期间,所有的学生均必须参加集体敬拜,并被作为基督徒的明显特征。
此外,宗教节目可以在电视和广播电台进行播出。然而,2003年颁布的《通信法》却“禁止向其节目全部或主要为宗教性质的宗教机构发放播放许可”。
在整个英国,新婚夫妻可自由选择宗教或世俗婚礼仪式。在英格兰国教会或“英格兰国教会威尔士分会”进行宗教仪式要求有一定的民事准备程序。
教会在事工方面以自筹资金为主,但却享有若干税项豁免,并在维修文物建筑方面得到国家资助等。①有关英国政教关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变化,参见欧洲政教互动研究网(European Studies on Rligion & State Interaction), http://www.euresisnet.eu/Pages/ReligionAndState/UK.aspx.
2.希腊的信仰状况及其政教关系
历史上,第一个将基督教信仰带到希腊世界的是使徒保罗,时间为公元49年,但是,东正教会在希腊的真正奠基者却是君士坦丁大帝。
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之后,希腊东正教开始与斯拉夫正教会融合为正教会。但正教会不像天主教那样认同于单一的教宗,而是由多个自主教会组成自治群体,并习惯上视君士坦丁堡牧首为普世正教会的精神领袖。
在1453年到1821年奥斯曼帝国占领时期,东正教成为定义和保有希腊民族性的重要标杆。在希腊多次被外族占领期间,东正教会为了保护希腊语言、文化、传统和东正教信仰,付出了诸多努力,其角色类似当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天主教会所扮演的角色。
因此,东正教对于希腊人而言,与其说是一种宗教机构,不如说是一种情感。这一情感不仅表现在民众的信仰当中,也表现在公共权力中。
从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针对希腊2010年信仰状况的调查数据来看,东正教徒仍占全国的88.1%,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宗教,穆斯林占全国人口的5.3%,而佛教徒、犹太教徒、印度教徒、民间宗教和其他宗教信徒皆占比不到1%,信仰不明确者为6.1%。②资料来源,http://www.globalreligiousfutures.org/countries/greece#/?aff i liations_religion_id=0&aff i liations_year=2010®ion_name=All%20 Countries&restrictions_year=2016.
希腊直到2001年还是欧盟唯一在身份证件上标示公民宗教信仰身份的国家。而且,只有信仰东正教的人士才可以从事公职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希腊虽然也在名义上实行政教分离,但是,这一点并没有真正写入宪法,或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希腊正教会在希腊社会所拥有的巨大的力量和特殊功能,以教育为例,希腊正教会的影响仍存在于公立教育中,宗教课属于少年儿童们的必修课,学生每天早上必须在上课之前集体祈祷③资料来源,https://www.grecia-alberghi.com/grecia-cultura/grecia-religione.htm.。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东正教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类似希腊国教的地位,也发挥着类似国教的功能,或者至少和历史上并且在现实中仍然以新教为国教和以天主教为国教的某些欧洲国家有着相当一致的地方。
从希腊宪法涉及宗教内容的条款可以看出,东正教即便没有被规定为国教,甚至部分条款还涉及东正教会在宗教事务上的自治性,以及宪法名义上承认信仰自由条款,但是,整部宪法无疑仍然保留着浓厚的神权政治的味道,而其对东正教会在精神领域的至高无上地位的遵奉则是无可置疑的。
与此同时,希腊宪法中也反映出某种矛盾,即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承诺和视东正教为国教之间的矛盾,事实上,这一矛盾从1822年希腊独立后颁布的首部宪法就开始出现了,并在日后的系列宪法中得以延续至今。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历史上,乃至整个20世纪,比如十二位雅典宗主教当中,甚至找不到一个宗主教的任命和任期可以免于世俗政府的干涉,正如亨廷顿所言:在东正教当中,上帝是凯撒的资深合伙人。另一方面,希腊东正教会也乐于以国教会的身份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以下是希腊国内学者所罗列的体现希腊东正教类国教会特点的几大典型事例:
——原本适用于公务员的增产津贴(productivity bonus),在教会的压力下,也被迫扩展到神职人员阶层;
——专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荣誉,也体现在雅典总主教的葬礼上,体现在君士坦丁堡宗主教的来访以及从阿索斯山到雅典的圣像巡游等宗教性礼仪和场合当中。
——1998年,国民委员会(the Council of State)规定,削减专属于东正教信仰的学校教育中的宗教教育时长属于违宪。而按照此前1995年的规定,学生自己或经其家长提交信仰其他宗教的正式请求后,方可免除此类教育。
——任何宗教建筑的施工需要征求当地东正教会主教的同意,否则无论是境内的或来自境外的穆斯林移民,均不得在希腊国内进行宗教建筑施工。
——在1999年,希腊正教会还有选择性地中止一家新教广播电台的福传节目。
——身份证和官方记录上要求著名宗教信仰归属,尽管此举早到了境内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的反对。
——因为东正教会的反对,希腊境内禁止施行火葬,因此火葬只能在国外进行,火葬后的骨灰如果被带回国内,在任何官方通道将受到阻挠。后来情况虽有所改观,但也只允许非东正教信徒实行火葬。
——希腊教会在过去八十年当中,拒绝承认分离出去的 “真东正教徒”(Genuine Orthodox Christians)教会,并一直视后者为叛教者。1998年,当希腊总统接见该教会成员时,遭到了希腊正教会的激烈抨击和抗议。
——诸如耶和华见证会之类认为战争罪恶而拒绝服兵役的教派,即便在1998年之后获得同意以履行其他义务代替服兵役,但是在东正教主管的福利机构中,却往往拒绝接纳上述人士。
——尽管从表面上看,任何劝诱改宗和渎神行为都是对于任何被法律认可的宗教的犯罪行为,但是,很少能有宗教团体像代表东正教会的教会激进分子那样以立法行为对其进行压制。①George Th. Mavrogordatos,CHURCH-STATE RELATIONS IN THE GREEK ORTHODOX CASE,Paper presented to the Workshop “Church and State in Europe” ECPR Joint Sessions, Copenhagen, 14-19 April 2000 .
上述事例虽非一种控诉,亦非对于希腊政教关系的一种全面而系统的描述,但不难从中看出东正教会在希腊所具有的独一无二、至高无上的宗教地位,以及深深镶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痕迹和强大影响力。
三、结论:欧洲宗教信仰的总体特征和政教关系影响
(一)欧洲宗教信仰的整体变化、特点和趋势
从上文对于欧洲国家当代信仰状况的整体分析和三类政教关系代表性国家的剖析,再结合最近十年来欧洲信仰状况的统计和分析,可以比较明显地判断出欧洲地区,尤其是中、西欧地区宗教信仰的总体特征和最新趋势:
1.世俗化日益加剧
从历史上看,欧洲各主要国家均以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为主,而法国大革命以后现代社会在政治、经济、知识结构、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巨大变迁,世俗化成为一个不可遏止的、普遍的趋势和特征。这一点在法国、荷兰等国表现得最为明显,而“世俗性”很久以来已成为法国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此外,在一些传统的天主教国家当中,如西班牙、爱尔兰等,这一趋势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如西班牙在法律上对于同性婚姻、安乐死的承认使得其日渐远离天主教会所秉承的传统宗教价值。
世俗化最显著的特征表现在西欧各国传统主流宗教日益衰落,无神论信仰者呈显著上升趋势。
2.近代以来形成的宗教格局重新洗牌
在西欧各国当中,基督新教衰落状况相比天主教更为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原本新教改革的发源地或重要传播地区,如德国、瑞士、荷兰、英国等国;此外,自宗教改革以来,上述国家或以基督新教立国,或将其作为重要传统价值和文化资源的立足点,或将其奉为主要国民信仰,而在最近十多年中,这一局面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德国、瑞士、荷兰,天主教在人数和人口比例上均超过了基督新教,成果全国第一大宗教,这一趋势势必改变天主教与基督新教在上述国家当中的力量对比,并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产生新的影响和变化。
3.人口流动加剧、外来移民增多导致信仰日益多元,外来移民宗教人数、比例日益提高
这一趋势最突出的特点表现在西欧各国当中伊斯兰教日益提高的影响力。
近年来,伊斯兰教作为西欧各国最大的移民宗教,其影响力日益提高,信徒人数日益增长,并在多个国家当中成为仅此于基督宗教的第二大宗教。在法国,其占全国人口比例为7%(Ifop,2011年),仅次于天主教;在比利时,伊斯兰教为全国第二大宗教,占人口比例的6%(2011年);在爱尔兰,为第三大宗教,占人口比例的1.1%(2011年);在瑞士,为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改革宗,占人口比例的4.3%(2010年);在德国,占全国人口的6%(Ipsos Mori,2011年),为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在英国,为全国第二大宗教,人数270万,占总人口的4.8%(Off i 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of UK, 2012年);在西班牙,穆斯林人数已增至全国人口的2.5%,成为继天主教之后的第二大宗教;荷兰,为全国的第三大宗教,仅次于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占全国人口比例的5.5%。
此外,在西欧发达国家当中,除了天主教、基督新教仍然保持强势影响之外,外来宗教、新兴宗教及其他灵修团体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崇奉。如在意大利,2012年的统计资料表明,除天主教之外的宗教信仰团体已多达832个,人数1,395,000,占意大利总人口的7.2%;而在德国,截至2011年,信奉佛教的人数已占到全国人口的1%,为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伊斯兰教之外的最大宗教;荷兰的情况也与此相似;而在西班牙,来自外部的福音新教也在近些年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其人数已达到120万,占全国人口比例的2.4%,为继天主教、伊斯兰教之后的第三大宗教。
(二)对欧洲宗教政教关系的总结和评析
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看到欧洲各国,尤其是以法、德、英为代表的三类政教关系对我国当前政教关系的借鉴意义。
1.欧洲国家的政教关系的一般特征和流行误解
通过比较欧洲三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法国、爱尔兰、德国、意大利、英国和希腊的政教关系,不难看出,欧洲各发达国家所奉行的政教关系既有其共性,亦有巨大差异,而非我们日常所持有的流行印象那样简单和片面。
事实上,在当代欧洲发达国家当中, 奉行政教严格分离关系的往往是少数,而非我们惯常所想象的那样。更多的时候,国家寻求并保留与宗教的合作,有的时候,甚至还依然坚持“国教”这一有着强烈“前现代”特征的、典型政教合一的政教关系。法国政教关系中所强调的“世俗性”,其特点重在强调国家的中立性和防止宗教团体对于宗教政治、公共事务的干涉,而非反对宗教,或打击宗教。与法国不同,德国、意大利更为强调国家与教会的合作关系,作为基督宗教的两大宗派,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享受着其他宗教所不具备的强势、优越地位和价值倾斜,因此,德国、意大利的各个宗教在实际政治、经济和生活中呈现出一种差序平等而非抽象平等的关系;此外,天主教和德国福音教会在德国、意大利的现行教育、社会文化、公共事务、税收、军事管理等许多方面都和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合作,这一点和法国的严格政教分离原则有着迥然相异的特点。在英国,除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之外,圣公会在英格兰仍保留着国教地位,这意味着其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生活等层面与政府的关系比德国天主教、德国福音教会在德国的地位和影响力有过之无不及,英国圣公会主教会议通过的教会法规,甚至可以成为通行全国的正式法律,这一点体现出强烈的政教合一特性,而希腊虽然在名义上施行政教分离,但是东正教在该国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力,却保持着“事实国教”的色彩。
可以说,通过对上述三类政教关系的分门别类和个案剖析,有利于我们打破对于政教关系理解的单一、呆板印象,从而客观地认识西欧各国现行的政教关系,及其基于本国特殊宗教、文化传统而采取的或保守、或激进的政教关系,这也有助于我们反思中国当下的政教关系及宗教治理措施,将对外在关注和评价的“过度焦虑”转移到立足自身文化特性、传统价值和当前发展的客观形势,中立、务实地看待我国自身的政教关系,在开放探讨和有机调整当中,构建适合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特点的新型政教关系。
2.欧洲的信仰传统和政教关系传统均呈现出巨大的变迁,既有突变,也有延续性
从法国、爱尔兰;德国、意大利;英国、希腊各自的传统来看,上述六个国家中,除希腊外,均全体信仰、皈依天主教,在宗教改革之后呈现分化态势,到法国大革命之后,又表现出新的世俗化倾向这三个发展阶段。
法国大革命之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民主思想的普及、理性主义价值观之取代信仰主义的价值观,不仅催生了法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普遍世俗化进程,而且将其作为近代以来最伟大的一次人类变革的成果,推广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到19、20世纪之交,法国已建立其充分世俗化的政教关系,即国家在宗教事务上处于全然超脱态度,并严禁宗教活动渗透和干扰政治事务。德国在1517年马丁路德倡导宗教改革之前,传统上一直是一个信仰天主教的松散政治联盟;宗教改革之后,德国各地区因为信仰分歧和政治利益纷争不断,但是,新教的主体地位在德意志大部分诸侯领地得以确立,天主教成为名副其实的少数派。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49年的《联邦德国宪法》成为20世纪延续至今的德国处理分工、合作型政教关系的准则和蓝本。与此同时,德国内部的信仰版图,相较于近代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人口上讲,天主教信众已超过各新教宗派,成为最大的单一基督宗派。此外,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通婚比较普遍。而且,路德宗和罗马天主教的对话、交流、互动在最近几十年取得了长足进展,双方不仅化解了自宗教改革以来互不认同的紧张关系,而且发展出一种相互谅解、相互认可的教会兄弟关系,这些都势必影响德国当下的宗教治理模式。英国在2世纪末期至1534年之前,是一个不断皈依、强化并全然接受天主教信仰的漫长过程;1534年之后,圣公会作为新教的一大宗派,成为英国的“国教”;而到了19—20世纪,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则不断遭到削弱,目前仅在英格兰地区仍保留着新教改革以来的特殊地位。
事实上,如果我们对照上述三类国家的政教关系在历史与当今现实生活中的差异,不难发现,三者均呈现出强烈的突变、延续和调适。
3.欧洲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原则和手段基于法制而非行政
一般而言,欧洲各国都有关于政教关系,或宗教团体方面的基本法条款或特别法条款。其共同特点是,对宗教信仰团体的管理建立在依法而非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上,虽然并非每个国家都制订了单独的宗教法,但其有特别的宪法条款、政教关系协议和某一成文法对之加以详细规定。此外,政教关系在法律层面的一般特征是:政教分离程度越深,则其法律对国民主体信仰的偏重和优待色彩就越淡化,反之亦然。
与此同时,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势所必然,2004年欧盟宪法出台之后,其对欧盟28个成员国立法和司法具有很大的导向性影响,欧盟内部基于欧盟宪法的约束和其对宗教的立场与态度也日益影响欧洲各国的宗教立法和司法。在政教关系方面,其I-52条(Article I-52)①参见欧盟宪法第I-52条的具体规定,http://www.unizar.es/euroconstitucion/library/constitution_29.10.04/part_I_EN.pdf.势必对各国有关宗教的立法产生很大的调整力度,比如在德国,其国内部分法学家和学者已对制订专门的宗教法给予高度关注②参见“德国之声”的相关报道,http://www.dw.de/der-verlorene-himmel/a-16728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