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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的法律思考

2018-12-27李曌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21期
关键词:拆迁人房屋补偿

李曌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使拆迁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新拆迁政策实施以来,各市旧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拆迁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工作比较规范,措施比较扎实,拆迁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在拆迁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和阻碍着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1.1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我国《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只聚焦农民阻工、群体性上访的立法,而忽视了如何让农民有畅通的救济途径、各部门职责严謹的接待调解农民的诉求立法。

1.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2.1行政权力异化

在整个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通过自身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便出让被拆迁人房屋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而取得大量的土地出让金,加之我国近期税收制度不完善,致使政府在支配出让金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一现象我们可以从亚当斯密的 “经济人”理论中的到很好的解释,当行政权力失去限制,便出现“法制失灵”。就会出现政府与挤占被拆迁人的利益,努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1.2.2拆迁裁决制度异化

从历史的发展长河中我们不难看出,要想真真正正、实实在在的做好地方的经济发展一般都需要漫长而艰辛的努力,让人痛心的是我国的各级官员往往为了仕途上的晋升迫不及待希望在短期内获得升迁,便青睐与短平快的政绩模式。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地方政府往往假借“公共利益”,以求在短期内拉动GDP刺激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因此也漠视被拆人的权益保护。

1.2.3行政权力使用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根据中国相关法理,“在行政权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在其支配上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相对于公民来说是没有的。”这一规定使被拆迁人在法律上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一旦出现政府机关背离法律、脱离法律的制约必定会出现侵犯被拆人的利益比方说出现强拆等现象。尤其是部分行政机关朝令夕改,致使居民不能回迁的现象,极大的削弱了政府在民众重的形象,从而产生极度的不信任感。

2解决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问题的对策

2.1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那法律立法方面的空白与混乱

2.1.1明确正当的法律拆迁程序

受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国人对行政权力十分依赖,常常忽视司法程序。例如: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意,即便选择行政诉讼依旧改变不了被强拆的命运。上节我们提到我国政府是先卖后拆,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和拆迁时政府已经将拆迁许可授权给开发商,即便政府出面裁决很难倾向于被拆迁人。这就造成大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

2.1.2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法律中的拆迁许可制度

笔者建议将现有拆迁中的形式审查改为实质性审查,对拆迁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依据我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对拆迁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进行审核,验证申请的真实性。

2.2完善我国《土地法》中关于补偿制度的偏差

2.2.1确立拆迁补偿法律原则

在现实中,拆迁人所实施的项目往往是备受政府青睐的形象工程,同时也是政府关注的早日完成的工程,所以在实施中如果被拆迁长期不配合被认定为钉子户就会遭遇被强拆的处境,有甚者还会出现先于执行的情况。笔者认为若想彻底解决此类问题,就应当从根本上对症下药,做到对症治疗。

2.2.2提高补偿标准,确立同地同价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它明确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是否补偿的问题,也直接决定这国家弥补被拆迁市民的损失程度。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在宪法层面对拆迁补偿做出规定,以体现对政府征收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精神。因此建议修改《宪法》时增加规定,事先给予被拆迁市民较为合理补偿。

2.2.3疏通安置渠道,确保被拆迁人利益不受损

在现实中由于房屋拆迁立法不仅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还包括农村土地征收。要完善拆迁制度、疏通扩宽被拆迁人安置的渠道,就应该从立法中入手制定平衡双方利益的补偿安置制度。应该采取多渠道、多措施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确保被拆迁者长远生计有着落,生活水平不降低。

综上所述,阶级的分化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于是产生了歧视与特权。我们要致力于呼吁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及时有效介入到城市房屋拆迁的领域。也正是体现司法主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也是化解拆迁过程中因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710000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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