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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法律问题

2018-12-27廉啸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执行公证法律

摘 要 强制性公证体制的出现使公证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通过建立强制性公证体系使债权的执行具有法律效益,确保相应的工作能够稳定开展。但是现阶段强制执行公证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制约该体制的合理执行开展。文章对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分析强制执行公证的特点和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强制 执行 公证 法律

作者简介:廉啸天,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48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当中,公证制度的出现和对公证制度的执行是社会发展下的必然需求。实际的生活当中,面对各种民事纠纷的出现,居民自身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犯。公证制度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对纠纷问题的处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能够保证生产活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维护群众的基本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实际的工作当中,强制执行公证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影响其强制执行力。下文对具体的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强制执行公证及其特点概述

(一)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證是政府相关的公证性质机构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在债务承担人员的允许下,对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事件债权人愿意执行承诺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起到对债务承担人员的监督作用。发现债务承担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需要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让其强制执行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特点

强制执行公证在实际的事件解决当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成本的投入。其以公证的方式给予债权文书强制性执行力,其不需要经过硬性的裁决程序即可获取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债务承担人发生不按照相应规范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简化整个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步骤,进而有效的节省司法流程成本投入 。

再者,强制执行公证能够保障合同履行。实际的工作当中,强制执行公证主要以国家的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执行为保障,以国家自身的法律性强制力给予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一定的压力,让其能够在合同规范的约束下按照要求履行义务。若债务人不能够履行自身的义务,则国家就涉入干涉,用强硬性的手段确保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分析

(一)强制执行公证裁定执行力不足

强制执行公证裁定后实际执行力不足是强制执行公证法律当下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实际的工作当中强制执行公证并未得到法律的全面支持,导致其执行力较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纠纷当事人在使用强制执行公证后,其本身则不能够行使先诉权,在发生违约现象后要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的内容没有得到落实则可实行先诉权。这种法律制度导致法院对一些案件不再享有审判权,虽然减少了诉讼费用的产生,但是强制执行公证的裁定执行力大大下降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出现错误的,法院并不给予执行,需将裁定书送到当事人及公证机构进行处理。

(二)对债权文书的内容缺乏合理规范

现有法律当中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中的错误方向及范围并没有给出对应的规范,这就导致法院可能对公证文书中的错误性内容延伸解释、扩大解释,进而对强制执行公证下的公证裁定结果不予执行。此外,一些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不规范,并没有按照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的必要步骤,将强制执行公证的权利及义务告知债务人,在日后强制执行公证裁定之后以此为理由,不予执行裁定。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属于非法债权,其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约定具有随意性;公证债权文书并没有在公证机关赋予的债权文书范围中给予明确内容规范;债权文书中对债务人、责任保证人、抵押人等愿意执行强制裁定的承诺内容并没明确阐述;公证程序不合法等。以上内容都属于债权文书的错误情况。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法院具有一定局限性

债权文书当中双方可以规定诉讼工作的管辖,但是其规定的管辖仅仅是民事纠纷当中对事件审判阶段的管辖,不能够代表整个事件处理的管辖。也并不能够代表强制执行公证当中执行管辖的法院。债权人在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申请对强制执行公证下合同义务的强制执行时,必须在被执行人管辖区域的法院开展,这就导致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够在当地的管辖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对诉讼管辖当中双方达成共识的法院一般是事件纠纷当地的法院,就近选择管辖区域法院也符合纠纷事件解决的情理 。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其通过有效的审判处理民事债务权利和义务纠纷时,债权文书中达成共识的管辖具有有效性,可按照双方约定区域向规定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工作中,执行法院为获取更多诉讼费或谋求其他利益让债权人在自身法院进行诉讼申请。但是债权人若在考虑到自身案件审理和执行法院之间的联系时,在前期和法院加强沟通,在法院给予不予裁定后,向债券文书中规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三、强制执行公证争议救济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中(《公证法》)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内容的争议解决主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司法审查实现解决。由公证机构出示公证书,如其程序或内容存在不真实性问题,则公证机构对其进行纠正,对公证书进行纠正或撤销公证书,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内容的合理性。以债权人方面而言,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要排斥债权人的诉权问题。主要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判决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性文件,其具有法律的执行效力,因此债权人不能够另起诉讼。此外债权人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在债权人自愿的情况下放弃诉讼权,其本身也就不享有提起诉讼确认债权的权利。对债务人而言,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是债务人放弃诉讼后,接受强制执行。在程序运行后,对不予执行没有判决时,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此时为执行状态,债务人不享有起诉权,待公证债权文书由法院评判缺失有误不予执行时,才能够行使诉讼权。

四、强制执行公证法律完善途径探讨

当前,我国现存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并不完善,其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强制执行公证的群众信服力和实际可行性较低,因此要针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的,实现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完善化处理。

(一)明确公证法

明确《公证法》是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之一。《公证法》当中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确有错误”内容范围有明确规范(《公证法》第37条)。但是,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确有错误”内容模糊不清,给予相关机构错误解释、引导的漏洞。因此,要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内容给予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将“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理由明确规范,若法院对债权文书的“确有错误”不予执行,则要求法院提供切实可靠的不予执行理由 。例如,债权文书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错误履行义务的,其自身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承诺内容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其不予执行;对于债权文书不属于法律范畴、不属于按照法律规定授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债权文书自身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时,债务人并没有亲赴现场或者委托责任代理人进行公证事物的,法院也有权裁定对其不予执行;债权文书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债权文书的内容侵害到公共利益的、违背纠纷事实的,人民法院裁定后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对债权文书进行证明的工作中有受贿、徇私现象的,人民法院坚决裁定不予执行。在上述五种情况中,若出现其中的情形,则法院均有权裁定不予执行,法院的裁定执行只针对公平公正的强制执行公证下,债权文书正确的纠纷事件而执行。

(二)完善异议人制度

对异议人制度的完善能够为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性支持。在法律的立法方面分析,对实际生活中异议人、异议申请、异议审查等工作必须给予重视,站在人们自身的角度想问题,在保障人民最基本的利益基础的上对立法进行完善,对异议人、申请、审查等工作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的民事纠纷异议人申请通过后,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执行《执行通知》,让被执行人在接收到法院发布的《执行通知》的规定时间(十日)之内若有异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接收到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后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当中审查完毕,做出驳回或不予执行的最终裁定,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避免恶意的异议申请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在异议申请的期间,被执行人仍需要履行相应的异物,相应强制执行公证也要正常稳定开展,避免债务人为可以逃避债务而转移个人资产,给债权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通过建立完善化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意义制度,给予债务人异议申请的权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己任。

(三)完善债权强制执行效力

对债权强制执行效力的完善必须谨慎出具與事件对应的公证书。公证书自身对债权强制执行效率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公证书的语言设计上要考虑到公证书语言的表达的精确性。在纠纷双方的借贷金额、利息设定、偿还期限等依据性数据的描述必须做到准确描述。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的偿还具体时间、偿还资金交付形式、违约后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明确规定,进而确保公证书在实际的执行当中能够起到增加执行效力的作用。公证书自身必须确保公正性,不能够随意的偏袒某一方。在强制执行公正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向债务人、债权人明确表明其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将具体的工作流程及时告知当事人。根据历史工作中积攒的经验让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所在,进而愿意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让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实现强制执行工作各项内容的办理,提高债权强制执行的实际效率。

五、结语

强制执行公证对于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其实际的执行当中,必须对执行进行完善,在执行的细节上,要以科学的角度处理问题。实际生活当中,人们要不断的发现强制执行公证当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优化改善强制执行公证提供有力的参考,充分发挥强制执行公证在民事纠纷事件解决当中的作用,增加其实用性和有效性。文章中也提出了强制执行公证法律完善途径,要给予完善优化途径充分的重视,发挥出强制执行公证的实际价值,促进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注释:

孟凡婧.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赤子:上中旬.2016(3).18-19.

朱鲁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探析.科技经济导刊.2016(18).161-162.

刘洁.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探析.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48-50.

孙建军.试论强制执行公证中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意思的介入与影响.中国公证.2017(11).54-59.

李清.公证员走进北京高院为执行法官开讲座——自信自强 不断发展壮大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国公证.2016(6).17-19.

参考文献:

[1]吕卫荣.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公证法律问题的探讨.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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