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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8-12-27冯洁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少数民族

摘 要 发展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受社会经济、文化、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发展权的实现存在许多障碍,无法获得基于生存权之外的发展,无法享受跟男性平等的发展。本文通过研究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实现发展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阻碍发展权实现的原因,并提出实现少数民族妇女发展权的建议。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农村妇女 发展权 性别

作者简介:冯洁,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91

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提出了发展权这一概念。上世纪初,对妇女问题的有关研究开始与发展理论相结合,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一整套促进妇女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框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的地位和权利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妇女发展问题仍然面临着新形势下的挑战。随着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妇女权利就是人权”后,我国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研究问题才得以真正形成,妇女发展问题的研究开始走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少數民族农村妇女发展权的现实基础

(一)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现实状况的特殊性决定了实现发展权的必要性

实现妇女的发展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由于很多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地区经济文化水平的差距比较大等原因,妇女发展权的实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少数民族农村地方,仍存在早婚早育现象,这些妇女过早的承担了过重的家庭重任,自身的发展更是无从谈起。基于这种社会现实,有必要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发展权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二)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权的法律基础

1.国际法层面。为了保障妇女权利,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宣言和公约来强调妇女享有获得自身发展的权利,不得因性别而有任何区别。之后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妇女发展权保护方面重要的方向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对妇女发展做了相关的规定,强调了妇女对社会发展进程的进步作用,突出了妇女发展权充分实现的重要性。

2.国内法层面。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发展的权利并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为当地少数民族妇女发展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实现发展权的阻碍

妇女的发展应该是多位一体、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发展权应到是众多权利的集合或在集合基础上的提升。

(一)政治方面

1.参与村民自治的比例小。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政治领域一直被视作男性的领地、女性的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少数民族读取大多地处偏远,受自然、社会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少数民族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方面所占的人数比例较小,政治参与程度较低。

2.职权边缘化。妇女在权力机构中所占的比例较少,即女领导干部比例偏低,女性领导在重要岗位上任重要职务的比例很小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大多是以男性为主导,妇女干部在政治事务的决策管理方面参与度相对男性较低。

(二)经济方面

1.财产所有权方面。财产所有权是发展其他权利的基础。大多数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财产的管理、支配上不占据主动权,在经济上就会表现为对男性的依附。另外,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也存在认识的盲区,缺乏多“夫妻共有财产”这一概念的认识。

2.经济活动参与程度较低。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参与积极性较低、参与能力较弱。妇女发展的突破口是从家庭中走出来,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但目前在经济生活生产领域,妇女参与的基本是一些农业方面的技术含量不高、层次较低的体力型活动。

(三)文化方面

1.受教育程度低。一些少数民族家庭因子女多、经济条件差等因素很难满足儿女接受教育的需要,牺牲者往往首先是最终要出嫁的女儿们,为了过早地担负起家庭的责任,成为家庭辅助劳动力,不得不中途辍学或者根本不能上学,最终使妇女的发展机会和能力受到限制。

2.法律意识薄弱。基于传统封建等级观念和文化程度低的原因,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利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未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一方面,她们的潜意识里受制于父权、夫权,当面对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时,总是压抑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对于政治、社会方面的权利,因为缺乏认识,她们的态度比较冷漠、滞后。

(四)家庭方面

1. 婚姻关系依附男性。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方面,首先表现为受父母影响较大,他们的潜意识中“父母之命不可违”,婚前依附于父权,婚后依附于夫权;其次大多数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会屈从于家庭、面子等,往往采取容忍态度。

2.家庭认同缺乏。传统的家庭观念认为,家庭角色是妇女的天职本分,妇女劳动常是男子劳动的补充,没有对妇女的家庭地位与家庭劳动给予同男性一样的认同。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妇女每天都花费大量时间在照顾孩子、家务劳动、干农活方面。同样在家庭事务的决策权方面,妇女的影响力较小。

3. 健康状况较差。妇女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实现发展权的基础条件,我国法律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但是,一些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女孩仍存在着早婚密育现象,影响了妇女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阻碍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权实现的原因分析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权不能得到充分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可以归纳为主客观两个主要方面:

(一)主观方面

从某种意义上说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的问题从很大程度上来看就是妇女自我发展意识的缺失。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受区域环境、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等原因的影响,受教育机会与男性相比相对较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这些都成为影响少数民族妇女自我价值的实现、社会上不重视少数民族女性的重要因素。同时文化水平不高导致少数民族妇女客观上的自我发展意识缺失。

(二)客观方面

1.社会层面的影响——传统性别、男权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思想对女性存在着偏见,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这种思想仍然存在。在一些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生儿育女、料理家务、侍候丈夫被认为是妇女的主要任务,女孩读书无用论也渗透在当地村民思想中,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发展。

2.制度层面的影响

(1)教育制度不完善。教育是实现发展权的必备条件。教育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是,首先,针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教育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其次,教育内容对当地少数民族妇女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心理健康等方面相对滞后;再者,对妇女教育的组织管理上还未形成完善的体制。

(2)政策不到位。从我国整体的各种现有政策看,部分省份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妇女的保护机制仍有待完善。比如缺乏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一些妇女权益保护组织未能全方位的对当地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达到救济、帮助的目标;部分地方政府尚未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比方说提供全面化、全员化的就业培训、就业信息等,在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等方面未形成有效的引导。

四、保障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权的法律措施

基于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分析,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的法律保障措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主观层面

妇女自我的发展意识和能力是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实现发展权的决定因素。因此,促进当地少数民族妇女主体意识觉醒,摆脱传统性别角色的束缚是其当地妇女实现发展权的有效途径。

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发展权实现的一方面需要社会、政府部门加大改善妇女在各类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不足或不均等状况,另一方面需要少数民族妇女主动改变传统意识,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培养女性自我价值意识,发展现代意识,树立竞争观念,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

(二)客观层面

1.社会层面。从妇女实现发展权的现实来看,仅仅依靠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这一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提升自我发展意识,结果可能会陷入“发展权实现的困境”,因此,必须借助社会的力量推动妇女发展权的实现,强调社会外部力量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主張通过外力去激活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妇女。在社会外力的推动、他人的帮助下,逐步促进发展权的进一步实现。

2.制度层面

(1)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教育是提升素质的重要手段和举措。因此社会、政府应结合民族地区实际,积极探索提升民族地区农村妇女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从教育方面增强她们的权能,从而增强自我发展意识、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当地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方面,逐步提高当地妇女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2)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让妇女在劳动中获得解放”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发展的基本观点。从少数民族农村妇女自身角度讲,提高家庭地位、参与社会事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从家庭事务中解放出来,参与社会生产劳动,拥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地方政府、社会组织要积极为加大就业岗位的推荐和服务,使她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要给予她们政策支持、技术指导等,帮扶她们创业,提高社会参与的能力。

(3)进一步加强关于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的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实现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在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但是针对基层少数民族农村妇女的发展权保障大多只见于各法之中,并且很多没有具体实施内容,缺乏操作性。因此,要结合当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妇女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完整、综合的、适用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律制度,保障当地妇女实现发展权的各项明确法规,使当地农村方妇女的发展有法可依。

注释:

李凤琴.“增权理论”视阈下的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研究——以云南少数民族妇女发展为例.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商万里.中国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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