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协同创新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完善
2018-12-27胡智惠仇桂且张海军
胡智惠 仇桂且 张海军
摘 要: 大学学术协同创新正在推行中,但是以大学为代表的各协同主体动力不足,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因此,动力及其动力机制的研究不但是协同创新机制研究的应有之义,而且较为紧迫。实践证明,要把握协同创新动力机制的内涵及其动力要素,深刻剖析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最终完善大学学术协同创新动力机制,激发协同创新主体的动力,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更好地推行大学学术协同创新。
关键词: 高校协同创新 激励机制 现状
目前高校对协同创新给予了极高的重视,制定了一些措施和激励机制等调动各方的参与积极性。但是从实际执行和效果看,高校协同创新激励机制仍然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制约高校协同创新的顺利推行和发展。
一、高校协同创新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校已经高度重视协同创新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争取调动协同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但是高校协调创新激励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显出高校协同创新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并影响高校协同创新的顺利推进。
1.认识有待提高。
研究发现,“协同创新”这一名词在高校内部对其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学校存在将协同创新活动作为学校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为学校“挣钱”的活动;为了响应国家的鼓励和号召,而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协同创新活动,缺乏实质上的协同。所以说部分学校在协同创新上形式大于内容,缺乏协同创新的校内氛围。部分高校教师对于协同创新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教师在参与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只专注本学科领域的问题,由于缺乏对本学科以外研究领域的兴趣和经验,更缺乏对跨学科研究的合作经验,导致高校对跨学科研究的开展停留在形式上。
2.利益分配不合理。
高校之间及协同创新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协同创新取得的成果在分配时并没有按协同过程中的贡献度及风险度分配,而且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的约束,导致利益分配随意性较大,易于引起矛盾和分歧。另外,在高校内部协同创新过程中,教师个人的贡献难以按定量权衡,通常研究成果归团队所有,个人贡献难以被肯定。在评定成果时,通常排名第一或前三才有效,而其他参与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并不比这些排名靠前的人少,甚至比他们付出的多,个人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褒奖,挫伤教师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
3.高校缺乏参与协同创新的动力。
(1)高校考核机制难以调动教师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
调查发现,目前一些高校的考核机制和协同创新存在偏差。例如,在评价教师个人的学术水平时,通常看一些量化指标,如教师个人的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的数量与级别,而缺乏对教师学术的定性评价。此外,这种量化的评价方式还会体现在职称评定和科研奖励中。这种评价体系使得一些教师的追求局限于写论文、做课题,更别提跨学科参与协同创新的热情。因此,一些高校教师缺乏主动参与协同创新活动的动力,研究局限于“纸上”,脱离社会,成果转化的可能性较低,难以实现协同创新的目标。
(2)院系之间缺乏参与协同创新的动力。
我国一些高校基本以学院或系院为学科发展基本构架,相互之间界限清晰,同时存在自我封闭现象,只参与本院系科学研究,缺乏跨学科研究的经历。一些高校内部缺乏跨学科研究的平台,优秀的研究人才、设备资源呈现分散状态,协同创新对于重要问题的研究、重大项目的攻关很难利用上这些资源。因此,院系之间保持这样清晰的界限导致集体及个体参与协同创新的可能性与积极性受到阻碍,难以激励其参与协同创新。
4.高校难以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真正的合力。
高校协同创新应该是把内部和其他合作主体之间已有的优秀人才、机构或团队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一支真正有合力的团队、基地或平台,而且具有稳定性。但是一些高校的协同创新都是围绕课题开展工作,一些课题从申报到结束组建的团队是临时的,缺乏长期的稳定性,课题结束,团队跟着一起解散,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研究团队,长期性、持续性的研究无从谈起。有些协同创新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合作是临时争资源或者围绕一个项目或一项技术幵发形成的表层的协同。协同创新的各方主体难以形成合力,资源难以得到整合,凝集力无从谈起。
5.校外各协同主体缺乏动力。
高校协调创新需要取得与校外多个主体之间的合作,如科研院所、企业及政府等。调查发现,有些协同主体缺乏参与高校协同创新的意愿,存在动力不足的现象。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驱动力主要来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这种经济利益通常是短期且是眼前的经济利益。一些需要长期开展创新研究且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的协同创新工作难以得到企业的支持。企业未能看到协同创新成果具有的长远意义和价值,导致企业参与研究周期较長的项目动力不足、意愿不强。一些科研院所参与协同创新的主要目的是科研成果,其特点是重理论轻应用,对企业的需求了解较少。注重一些非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效益,例如论文、著作等,以致科研院所缺乏参与协同创新的驱动力。此外,这种多方主体协同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助推和保障。高校协同创新得到了各地政府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但是这一过程缺乏经验,还处于推行阶段,缺乏完善的配套保障机制。
二、提升高校协同创新激励机制服务地方发展的主要措施
高校协同创新对地方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协同创新需要形成真正合力离不开激励机制的完善,因此完善激励机制成为高校协同创新面对的重要问题。
1.从意识上正确认识协同创新,营造氛围。
协同创新中的各参与主体都有不同的目的,高校协同创新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使这些主体真正形成合力就要先让这些主体都意识到协同创新的价值所在,达成思想上的共识。
(1)树立协同创新理念的必要性。
实现高校协同创新激励机制的完善需要以高校对协同创新有正确认识,树立协同创新理念为前提。协同创新不是简单的个体之间的合作,而是要形成系统的合力协同创新才能发挥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协同创新理念是高校应该积极倡导的理念,从而学术创新氛围才能逐渐得以实现,同时将协同创新理念融入高校职能中,也就是说将协同创新的理念真正贯彻到高校职能中。
(2)高校应营造氛围,形成动力。
目前,跨学科的重大研究越来越多,多学科交叉、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高校应该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营造协同创新的氛围,知识共享、知识转移、知识整合、知识转化等在不同学科的研究团队之间得以实现。另外,各个协同体充分认识到协同创新的重要性后会产生推动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种内在动力更为可贵。
2.合理利益分配,科学考核评价。
由于协同创新的各主体追求的利益不同,因此利益如何分配成为各个主体参与的动力。必须兼顾到每个协同主体的利益,采用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和评价考核标准体系,使每个主体利益能够在协同过程中有所得,从而调动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开展协同创新工作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充分体现他们的责任感和凝聚力。
(1)完善的考核评价标准是调动各主体积极性的前提。
协同创新过程中需要吸纳不同学科的人才及创新团队实现高校协同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协同创新的项目应该集中在前沿的、有研究价值的项目,这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建立完善的学术考核评价标准。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做到如下几点:第一,评价方式相结合,例如:对参与协同创新的科研人员采用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有制度有机制进行约束和鼓励,无论是个人还是团队都能得到公平的考核。第二,考核方式相结合,例如: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发表论文的数量、承担项目的数量和获批专利的数量等与论文发表的学术价值、项目的来源、产生的经济及社会效益等相结合对个人和团队予以考评。
(2)明确各协同方的责任和利益。
协同创新从过程到利益分配会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周期中需要高投入,同时伴随着高风险,协同成员间需要切实可行的责任分工和风险分担体系,以此保障协同创新的目标能顺利实现。例如:各协同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的投资体系,相对减少承担的风险度;也可以通过风险评价体系对协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价,以便及时应对风险。各协同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这种利益除了有形的利益,还包括名誉等无形的利益。因此,各方力量的结合需要用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实现,调动各协同体的积极性。
3.高校应率先构建协同创新联盟。
(1)高校之间应率先形成合力,主动构建协同创新联盟。
高校之间除了存在竞争关系之外还应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高校资源可以形成创新合力,发挥高校优势。高校应打破限制,率先构建创新联盟可以促进高校之间在合作过程中互相带动,对成员间的资源实现配置和效率的提升,对优势力量实施整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最终实现高校协同创新的优势互补。
(2)高校应主动与外界其他主体构成协同创新联盟。
高校在协同创新过程中拥有自身的优势,但同时存在资金缺乏、高新技术短缺的短板,因此,单纯依靠高校实现协同创新的目标依然很难,与其他主体构成联盟是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有效途径。各协同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实现协同创新利益的最大化。对高校而言,通过与其他主体的协同,不但能实现高校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升,还能得到较丰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企业除了可以解决技术上的难题外,还可以带来利益增长和更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科研院所可以在提升科研水平的同时获得必要的经费需求。
4.社会充分支持。
(1)企业及科研院所。
以往企业认为协同创新是用来解决应急技术问题的,并不愿意进行长期的协同合作,企业需要改变这种观念。企业应看到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以及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后带来的长远价值,同时企业还应关注和积极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协同创新成果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方面的难题,有利于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和创新能力,为企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另一方面,企业给予协同创新经费支持,协同创新才能得以顺利开展工作。“重论文、轻技术,重成果、轻转化”是科研院所一贯的旧观念,需要及时转变这种观念,正确认识学术研究的价值,增强参与协同创新的意愿和能动性。
(2)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创新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和推手,是实现协同创新的有效途径。各协同体的责权利等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清晰明確的规定,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为高校协同创新提供法制保障,并以此为高校协同创新提供外部支持。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在政策上对协同创新给予倾斜,例如:提供相应的财政资助、制定税收方面的减免政策等鼓励各协同体积极加入协同创新联盟。另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增加科研经费支持和投入,例如:设立相关基金等促进协同创新顺利开展;增加对协同体人员的经费投入,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优秀的研究人才加入协同创新联盟。另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搭建平台为高校协同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同创新需要有创新团队和创新平台提供支持。创新平台能够对研究项目方向做出较好的定位,吸引优秀人才对项目进行开发,可以凝聚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多方资源和力量共同投入协同创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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