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
2018-12-27王金玉
文/王金玉
201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布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低速电动车的规范管理大幕拉开。
1. 《通知》明确要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其中: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整改阶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或注销或依法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无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查封。
第三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设定工作目标,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督办落实,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数据显示,2018年1—7月,仅山东省就生产低速电动车38.35万辆,同比增长15.13%。而2017年全年,山东省的产量是75.6万辆。低速电动车已经达到了百万量级的市场,从绝对数量上甚至已经超过了有资质的新能源汽车。
因为没有牌照、缺乏监管,低速电动车带来的问题层出不穷,过去5年全国累计发生低速电动车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由低速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增长,近3年年均分别增长23.3%和30.9%。
频发的交通安全事故,让有关部门不得不对低速电动车加以重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管理思路成为共识。但是无论是规范还是淘汰都需要标准统一。而标准的难产,让低速电动车长期徘徊在野蛮生长的阶段。甚至出现借用《公告》许可或特种车辆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的现象。
2. 《通知》明确无照经营的要依法取缔查封
尽管低速电动车的产销量时有起伏,但年均两位数的增长仍让企业疯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也为低速电动车的发展开了绿灯,产能过剩现象很普遍。王秉刚表示,低速电动车尤其是低端产品的产能严重过剩。希望《通知》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的要求能尽快从严落地,而且采取有利措施淘汰低端产能,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通知》明确,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可以看出,严控新增产能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能否“牺牲”眼前利益,下大力气整改非常关键。对此,记者拨通业内一位知名地方汽车协会管理者电话,对方非常干脆的称“无可奉告”。这或许可以看作是地方管理者对此次规范管理措施的一种拒绝态度。在经济利益面前,《通知》能有多大成效,可能还需要动真格的,而有效监管、查处措施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通知》也明确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措施,并建立部际联动、部地联动和联合督导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