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面临联合惩戒
2018-12-27王砾尧
◎文/本刊记者 王砾尧
国家发改委等29家单位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明确34条措施,对失信责任主体将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予以惩戒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9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印发通知,这是联合奖惩领域第42个备忘录。
据了解,《备忘录》对联合惩戒对象即“失信责任主体”给出了定义,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关于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要求有关单位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按《备忘录》要求,各单位对失信责任主体将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共计34条,主要包括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审批参考;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对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对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参考;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作为限制分配进口关税配额的参考;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备忘录》明确,对联合惩戒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提供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实施期限,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对超过实施期限的主体不再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