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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成效卓越

2018-12-27刘燕南

中国对外贸易 2018年12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竞争

文|刘燕南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至今恰好10周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实施,被认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和完善。10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不论是在法律规范的体系建设,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实践,或是市场竞争文化的培育和普及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虽然起步远远晚于美国和欧盟,却已经和前二者一起,被合称为世界最重要的反垄断法三大司法辖区,对保障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环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反垄断法》实施10年来成就显著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0年来,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得到了建设和完善,社会经济领域大量的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行为被遏制和制止,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水平日臻娴熟,市场经济体制所独有的竞争法律文化被培育和普及……所有这些,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律规范初成体系。作为基本法律,我国《反垄断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条,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10年来,为使《反垄断法》更具可操作性,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各行政执法机构也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作为配套。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这三大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也基于各自的管辖范围先后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十余项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或程序问题的“规定”“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作为配套,从而使我国反垄断法律规范初成体系。此外,为进一步与《反垄断法》相协调,2017年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1993年写入法条的五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删除,从而厘清了与《反垄断法》在调整对象方面的竞合,使得我国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力地改善了我国的市场竞争状况,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10年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共查处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约200余件,其中包括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工商总局)、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发改委)、日本12家汽车零配件生产商串谋招投标案(发改委)、山西电力协会垄断协议案(发改委)、安徽信雅达等三家企业垄断协议案(工商总局)等著名案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我国商务部10年来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400余件,其中附条件通过案件几十件,作出禁止集中决定的案件仅为2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和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此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顽症”—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毫不手软,先后查处了全国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近200件,包括发改委查处的河北省交通厅、山东省交通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以及四川省、浙江省和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等政府部门实施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案件。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先后审理了北京锐邦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案、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整体看来,10年间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从无到有,从个别到常态化发展,社会经济领域大量的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行为被遏制和制止,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这一过程中,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执法和司法经验,行政执法水平和司法裁判水平得到了煅练和提升。

竞争文化的培育和普及成效卓著。10年来,随着《反垄断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广泛,我国竞争文化的建设成效卓著。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出台和实施的背景不同,10年前,当《反垄断法》刚刚开始实施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完善的过程中,不仅政府对于竞争文化缺乏应有的认知,企业也不知反垄断法为何物,消费者更是漠不关心……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发布出来,人们对于反垄断法律问题进行着越来越深入的理论研究、探讨和争鸣,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社会舆论持续地关注着反垄断法的热点问题。这一切,使得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福利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政府越来越明确其自身的定位和与市场的关系,市场中的经营者对市场竞争规则也逐渐有了充分的认识,他们越是认识到《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就对《反垄断法》越加敬畏和推崇,因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也就越加重视合法合规经营。不仅如此,随着我国竞争文化建设的深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得到确立,建立并组织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了以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为两大工具的竞争政策体系。

《反垄断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优化了我国国际贸易环境。《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持法机构通过构建公开、透明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对非公有制经营者和国有企业,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平等对待、公平公正执法,不仅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我国国内市场竞争,而且在国际形势日益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之下,优化了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赢得了国际上广泛的认可和赞扬。

加强国际合作与沟通优化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

虽然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转型期国家的特点,《反垄断法》在制定之初就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局限性,加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反垄断法》面对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状况时不少时候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修订现行法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建设被提上日程。

修订现行法律,完善相关制度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反垄断法》也不断暴露出问题,不能积极应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反垄断法》,就成为了当下最需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通过修订现行法律,使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强化。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圄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发展的局限性,未能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明确下来,导致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时有冲突。随着时代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上述这些“决定”和“意见”,都需要通过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而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其次,《反垄断法》实施10年来,由于早期立法的原则性和对一些问题认识深度不够,导致无力解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标准问题,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问题、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取得控制权的标准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积累起来,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实践活动中的瓶颈和难题,困扰着反垄断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活动,而这也是亟需通过修法来予以明确和解决的。

第三,在过去10年中,以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迅速发展为代表,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法的基础理论、立法和执法活动带来不小的冲击和挑战。一些在传统经济条件下经典的反垄断模型和理论,在互联网时代不再适用。近些年来,国内外反垄断经济学和法律学者纷纷发表见解,提出了很多解决这些前沿问题的应对思路、分析框架和理论建构。因此,研究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的竞争规律和特点,通过修订《反垄断法》,将这些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审慎而有选择性地吸收到法律规范之中,用以指导未来的社会经济实践活动,不仅是非常迫切的工作,也必将为未来世界范围内反垄断法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完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建设,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在《反垄断法》实施了10年后,国务院机构改革使得原有的三家行政执法机构被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现了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集中办案的目标。未来,为更好地完成《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任务,加强反垄断法执法,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的内部分工,特别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省一级机构的分工,同时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协调,建立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相对接的机制。

加强国际合作与沟通,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反垄断法》实施10年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随着竞争中立原则的确立,公平竞争理念进一步得到强化,国际竞争压力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因此,加强反垄断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和构建国际层面双边及多边的反垄断法合作框架和有效沟通机制,将促进我国企业提升竞争水平,优化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实现“一带一路”等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目标。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法律,在过去10年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展望未来,经过不断完善的《反垄断法》还将继续为营造我国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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