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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公益众筹,监管不能“缺位”

2018-12-26马晓瑜

人民论坛 2018年34期
关键词:缺位监管

马晓瑜

【关键词】网络公益 众筹平台 监管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公益”凭借着筹资周期短、效率高、门槛低等优势,既有效满足了部分身处困境群众的筹资需要,也极大地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网络公益众筹目前已发展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根据水滴筹平台的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成立仅仅一年多的水滴筹平台累计共为十万多人提供了免费筹款服务,筹款总金额已逾25亿元,参与捐款的网友累计超过9000万人次。然而,在众多网友们积极献爱心的同时,“敛财”“骗捐”等质疑之声也相伴而行。因此,为规范网络众筹,解决网络公益众筹出现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网络公益众筹的监管力度。

网络公益众筹存在的不足

网络公益众筹存在信用风险。网络公益众筹实际上是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公益募捐新模式。公益众筹的发起者与受益者身份信息显示的不充分,核查身份信息的难度提高,为骗捐者提供了作案机会。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众筹平台难以对发起者与受益者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初步筛查,导致众筹平台在全面核实众筹材料方面难免力有不逮,这也为骗捐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缺乏完善的标准体系。一方面,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亟待健全。由于网络公益众筹涉及慈善、医疗等诸多领域,而相关平台又大多隶属于互联网科技企业,这类企业旗下的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监管,这便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网络公益众筹行业标准亟待建立。当前我国慈善事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指导依据。网络公益众筹虽然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完全适用于网络公益众筹的行业标准。因为网络公益众筹具备的互联网特点使得其行业标准不同于其他众筹,所以网络公益众筹不能用其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和指导。

網络公益众筹的法律法规亟待健全。在众筹活动发起之前如何对发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在众筹活动进行过程中如何监督款项的保管、在众筹活动结束后如何监管款项的流向,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目前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各方进行规范。

个别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涉嫌自我融资。个别平台为了筹集资金,选择以公益筹资为借口,以虚假公益众筹活动非法筹集资金。这一行为无疑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不仅对捐助者的基本权益造成了侵害,同时也削弱了群众对于网络公益众筹活动的信任感,制约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部分网络公益众筹活动沾染商业化气息。部分公益性平台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发展理念出现偏差,违背了自身建立的初衷。例如,个别平台开始收取高昂的服务费用;个别平台开始植入商业广告,借助销售业务为平台创造营收;还有个别平台则开始提供收费的医疗咨询服务。虽然这部分平台的商业化目的可能是保障平台的健康运作,进而更好地为社会公益服务,但众筹平台的商业化无疑会增加相应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网络公益众筹监管要加强准入管理和信用管理

网络公益众筹监管要加强准入管理。首先,明确规定平台准入资格。尽管近年来我国网络公益事业发展迅猛,但截至2018年5月,民政部指定的募捐信息平台数量却仅为20家,对此,我国亟需出台相关条例以明确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准入资格。具体而言,对于建立初期的平台,主要以备案的形式进行规范,避免对平台的发展造成阻碍;对于发展趋于成熟的平台,主要以核准的形式进行规范,严格监督平台的发展,适当淘汰发展偏离轨道、信用不足的平台。其次,明确规定项目发起者准入资格。网络公益众筹的发起目的是汇聚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筹集资金,帮助亟需救助的困难人群。目前来看,网络公益众筹活动的发起者已然从慈善机构延伸至普通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这为审查发起者资格带来了挑战。因此,公安或民政部门需要连同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一起核查众筹发起者的身份,在确认众筹活动发起者与受益者等各方身份无误后,再给予众筹发起者相应的准入资格。民政部门可以基于发起者的个人、家庭、病历、银行等信息,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征信登记体系,便于核查。

网络公益众筹监管要加强信用管理。首先,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为避免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成为违法活动的温床,众筹平台有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在网络公益众筹活动开始前,众筹平台需要对众筹活动发起者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在确保捐赠者知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由捐赠者自行决定是否奉献自身力量。在网络公益众筹活动开始后,活动便始终处在进行过程中,但捐赠者在完成捐助行为后便在形式上退出了募捐活动,难以充分监督整个募捐过程,无法了解到款项是否被擅自挪用。为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网络公益众筹平台需要为募捐者提供渠道,以监督整个募集过程,包括募得款项的保存状态、最终流向等。其次,完善信用体系。一方面,众筹平台需要全面介绍众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捐赠者实施捐助行为前,众筹平台需要通过微信公众号、风险告知协议、短信等渠道向捐赠者明确陈述众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强化捐赠者对于众筹活动的法律认知,从而降低捐赠者的捐助风险,有效维护捐赠者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在我国出台了关于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法规后,众筹平台应当借助法律手段促进网络公益众筹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所有众筹活动都满足法律的要求,同时辅以各平台自身的专属协议,在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共同降低众筹风险,从而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另外,我国政府应当针对所有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发起者以及受益者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基于评价信息对三者进行分类分级。这不仅能够保障捐赠者的权益,提升捐赠者的信任感,同时也能够规范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运作与发起者的行为。

网络公益众筹监督需要加强追责问责

加强追责问责,首先要追究众筹发起者的责任。在追究网络公益众筹活动各方责任的过程中,不应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于触犯其他法律的行为,亦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若网络公益众筹活动的发起者利用虚假信息骗取捐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捐助者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责令发起者返还捐助资金,亦可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若网络公益众筹活动的发起者或受益者利用虚假信息骗取捐款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可以追究发起者或受益者的刑事责任,在要求其返还违法所得的同时按诈骗罪进行处罚。

其次,追究平台的责任。在募集活动进行过程中,如若众筹平台擅自挪用募集款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对于众筹平台法人按侵占罪进行处罚。最后,追究众筹受益者的责任。倘若受益者在众筹活动发起前便存在滥用捐赠的主观意识,便可以按诈骗罪对受益者滥用捐赠的行为进行处罚;倘若受益者滥用款项的想法产生在众筹活动发起后,便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受益者返还违法所得。

【注:本文系浙江省2016年度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基于Moodle网络平台项目教学法学习评价研究”(项目编号:kg2016054)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柯湘:《互联网公益众筹:现状、挑战及应对——基于<慈善法>背景下的分析》,《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②许小玲:《契机抑或挑战:公益众筹介入下社会组织发展问题析论》,《理论导刊》,2016年第4期。

③袁毅:《中国公益众筹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河北学刊》,2017年第6期。

责编/陈楠 胡秀文(见习) 美编/李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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