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三个分析维度
2018-12-26廖兴存
摘 要 互联网为诸如在线观看儿童色情制品等非接触性网络儿童性侵犯行为提供了机会。本文从域外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实证研究和理论中,提出了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分类模型,作为网络儿童色情罪犯评估和治疗的辅助工具。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可以按三个维度加以分析:犯罪类型、犯罪的动机、犯罪行为的情境和社会参与。根据犯罪特性、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区分不同的网络儿童色情罪犯,以便采取相应适当评估和治疗策略。
关键词 儿童色情行为 分类模型 性侵犯 评估
基金项目:2017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网络空间未成人权利保护研究”( 2017SJB0453);江苏警官学院科研项目“境外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途径及国际警务合作研究”(2017SJYSY24); 江苏警官学院科研项目“境外追回腐败犯罪所得国际警务合作及国内法律完善研究”(2016SJYSY09)。
作者简介:廖兴存,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2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实施儿童性侵害的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对网络儿童色情行为进行立法,不仅将制作、销售、分发、提供儿童色情制品入罪,持有、在线观看甚至是意图观看网络儿童色情制品行为定罪处刑。在这些国家产生了这样一个状况: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引发了新一轮的逮捕、指控和定罪浪潮。法院、监狱和缓刑服务机构大量介入网络性犯罪者管控,其管理及带来的风险也备受争议。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是传统的性犯罪还是新型罪犯?该如何看待在互联网上浏览儿童色情资料的行为人,该行为人是否有可能发展成接触性儿童性施害者?
目前,儿童非接触性性犯罪鲜有进入中国刑法的研究视野,刑法法律也没有对儿童色情制品持有、在线浏览、下载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但此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同样肆虐中国的网络空间。 本文的旨趣并不在于研究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持有、浏览、下载等行为在中国入罪问题,而是结合对该类行为已经立法的国家实践与理论研究,重点关注包括那些观看在线儿童性剥削材料在内的构成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行为人,对其类型化分析。不仅关注他们再次以类似方式犯罪的可能性,更关注他们的犯罪升级并改变为接触性性侵儿童的可能性。
基于此,本文重在构建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分类模型,该模型是从现有的网络性犯罪者分类中推导出来的,具体包含三个维度:(1)犯罪类型(幻想驱动型与接触驱动型);(2)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背后的动机;(3)个体在犯罪行为中的情境和社会参与。目的是协助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评估,以治疗这一罪犯群体的研究活动上。
二、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和接触性性犯罪
域外的实证研究表明,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和接触性性犯罪之间并非存在天然的、必然的联系,而是具有耦联性。
(一)一些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与接触性性犯罪紧密相连,两者存在很强的凝合性
1.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可能是接触性性犯罪的预备阶段或引发行为。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接触儿童色情制品目的不同。除了观看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意图外,还存在者如下几种复杂目的:(1)與其他对儿童有性趣的人勾连;(2)与儿童进行不适当的网上性沟通;(3)在网上用威胁或露骨的色情内容骚扰儿童;(4)在网上锁定可能成为接触性虐待的儿童;(5)促使性旅游和或贩卖儿童。
因此,儿童色情犯罪既可以是行为人纯正的网络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上述复杂目的下非纯正网络违法行为,儿童色情犯罪行为可能是为了实施后续接触性犯罪的预备行为。对一些罪犯来说,他们的儿童色情犯罪与接触性侵犯同时发生,在儿童性侵犯中起着不可分割的作用。在被定罪的接触性侵犯案件的样本分析中,多达36%的人在犯罪前使用儿童色情作为自我刺激。这些图像可能会使犯罪者对儿童的性兴趣正常化,儿童色情制品可能会成为现实生活中儿童性虐待的触发器。
2.接触性性犯罪活动中产生了大量儿童色情制品。在与未成年人的性接触中,大量的儿童色情作品也会被制作出来。Wolak, Finkelhor, and Mitchell研究了国家青少年网络受害研究中涉及儿童色情制作的案例。大约三分之一的儿童色情作品是在受害者群体中制作的。这些受害者经常被鼓励去招募他们的朋友,并向新成员介绍性虐待。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得到了某种形式的补偿,如毒品或酒。 犯罪者一旦拿到这些制品后会以此威胁受害人进一步配合制作,使得受害儿童深陷其中。
很明显,对于这一类犯罪者来说,儿童色情犯罪与接触性性犯罪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是密切相关,或者把儿童色情犯罪作为一种工具,使儿童受害者失去抵抗,将受害者所做的行为正常化;或者色情图片可能是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的结果。
(二)大多数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与接触性性犯罪没有行为联系
据Hanson 和Babchishin (2009)对3536名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实证研究,仅有18.5%的犯罪者有过针对于儿童的接触性性犯罪史,有案查证的为13.3%。 Seto, Hanson, and Babchishin(2010)对4697名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再次调查,12.2%的犯罪者有过儿童接触性性犯罪行为。另外,有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前科的罪犯再犯接触性性犯罪发生率都很低,在大多数罪犯中,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与接触性性犯罪无关。
此外,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使用与接触性性侵犯也有一些区别。例如,在线环境区别于接触性性犯罪的独特环境。对于众多的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来说,在线活动更多的是一种上瘾的性质,这种性质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因此,抑制干扰和脱瘾的过程可能构成新的方面的评估和治疗值得考虑的方面。
三、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三个分析维度
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分类已有几个理论模型。下面重点考察这几个模型进而分析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发生的三维空间。这些不同维度的将定义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类型,并帮助描述不同的风险群体。
(一)幻想驱动与接触性驱动犯罪的维度
如上文所述,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作为幻想驱动犯罪的一种形式和作为接触性性犯罪(接触性驱动)的一部分。对于后者,儿童色情制品可能是儿童性虐待的结果(例如,一个施虐者制作的儿童性虐待图片)抑或是用来引诱儿童的工具。Sullivan and Beech(20 04)和McLaughlin(2000)对网络儿童色情罪犯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时采用此种分类方式,将他们的样本分为没有接触性侵犯记录的“纯正儿童色情的浏览或下载者”与意图接触性性侵害的“网络性猎手”和“色情制作者”两大类。研究者还提到“第四种侵害者”,即“闲聊者”(chatters),他们在网上与未成年人进行性讨论和性活动,以导师的身份出现与未成年人进行性话题聊天。通常来说,这一类人不会发展为儿童性虐者,其行为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 在对警方调查的200个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案件样本进行分析后,McLaughlin(2000)发现,绝大多数(71.5%)的人可以被归类为“纯正儿童色情的浏览或下载者”,24%的人是“网络性猎手”,4%的人是“色情制作者”,只有一个实验对象是“闲聊者”。从中可以看出,似乎大多数被发现的案件都局限于幻想驱动类型的儿童色情罪犯,只有四分之一的案件涉及接触性犯罪。
上述研究证实了幻想驱动型和接触性驱动型犯罪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的分类模式符合經验主义文献,并印证研究中发现的所有网络性犯罪者类型进行分类。然而,它并没有揭示那些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儿童性犯罪者的潜在动机,具有局限性。
(二)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背后动机的维度
了解个体行为的心理基础对于制定适当的风险评估和治疗策略至关重要,因此,第二个维度关注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背后的动机问题。
Lanning(2001)较早研究了网络色情犯罪的动机类型。他将行为人设置于从情境性犯罪到偏好性犯罪的连续统一体中。情境性犯罪者是基于好奇心或想通过交易轻松赚钱的想法,或出于对性满足的冲动需求,以一次性的方式获取儿童色情制品。与之相对应,偏好性犯罪者是指有意识地、反复地寻找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犯罪者,这类罪犯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偏好要么是基于恋童癖,要么是基于对变态性行为的普遍兴趣。 情境性罪犯的行为更倾向于临时起意,而偏好性侵犯者的性侵犯行为更倾向于处心积虑。因此,偏好性犯罪者是主要的儿童性剥削者,其特征是长期的、持续的性反常、幻想驱动的行为模式。
Wortley和Smallbone(2006)也提出了类似的区别,将网络儿童色情罪犯者划分了娱乐用户(偶尔、不经常使用)、高危用户(对儿童产生性兴趣的用户)和强迫性用户(恋童癖)用户。第一组明显对应Lanning 所指的情景性犯罪者,后两组符合他对偏好性犯罪者的划分。 Taylor(1999)建构了六种类型的网络儿童色情罪犯者,即纯粹的浏览者、纯粹的制作者、非纯粹的用户、儿童性好奇者、访问儿童色情作为抗议网络审查的“自由主义者”、企业。
根据上述学者的分类,我们大体可以根据动机将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分为四类:
1.偶发型。泛指那些出于一时性冲动或出于好奇,偶遇或有意识地从色情网站上浏览、观看或下载儿童色情图片、视频、在线表演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人。一般而言,这类行为人对儿童并无特定的性偏好或性兴趣。
2.性幻想型。性幻想型属于“固定型”或“回归性”的恋童癖,他们对儿童表现出持续强烈的性兴趣,如性幻想、性冲动或涉及性的行为,经常在网络访问或交流儿童色情制品以获得变态的性满足。此类违法行为人往往仅为非接触性性犯罪行为人。
3.致害型。致害型属于“攻击型”的恋童癖,他们往往利用持有的网络儿童色情制品性引诱儿童,以达到实施线下性侵儿童的目的。
4.商业剥削型。包括制作、复制、传播儿童色情制品谋求利益的儿童色情制品持有人。
(三)儿童色情犯罪的社会成分的分析维度
Hartmann, Burgess, and Lanning(1984)基于对55个性圈成员的调查,提出了最早的线下儿童色情犯罪者的分类:
1.“秘密儿童色情收集者”。该类人群秘密搜集儿童色情,没有儿童接触性性犯罪的历史,也不与其他收集者勾连。
2.“恋童癖搜集者”。该类人群对儿童有普遍的性偏好,常常有对受害儿童的接触性虐待。
3.“群体性搜集者”。该类人群为建立和维持与其他收集者的关系,把收集和性虐待儿童作为群体行为的一种形式。
4.“商业型的搜集者”。他们属于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交易集团。 很明显,在这一类型中,对儿童的性剥削的增加与其他犯罪个人的社会参与增加有关。这种方法为这种类型增加了最后一个维度。本部分将更深入地研究儿童色情犯罪的社会方面。
Krone(2004, 2005)提出了最全面的网络性犯罪类型之一。根据三个方面来定义犯罪的严重性:(1)参与的类型;(2)与其他罪犯的网络联系程度;(3)各子组所使用的安全级别。在他的类型学中,Krone将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划分为九类。前五种类型分别为浏览者、私自幻想者、沉迷者、非安全收集者和安全收集者,这几类人群只涉及非接触性儿童色情犯罪(非接触性犯罪)。然而,犯罪过程的参与度的加强,如更积极地搜索儿童色情制品、其他犯罪者的联系、交易儿童色情制品等,危害就相应扩大,导致安全需求的层次提高,儿童性诱者、性虐者、儿童色情制作者属于接触性的犯罪者。儿童色情制品在更广泛的犯罪过程中(包括非接触性犯罪和接触性犯罪)发挥了作用。
显而易见的是,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者:第一类涉及下载、上载和买卖儿童色情制品,另一种涉及儿童性接触虐待有关的儿童色情制品,但两者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在第一类中,增加与其他罪犯的联系是犯罪情节加重的表现,这表现在交易活动的增加,而不是单纯的收集,拥有更多内容越轨的图片,以及对保护自己的安全措施的认识的增强,也会跨度到第二类人群中。
Carr(2006)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她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根据用于访问儿童色情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她将五个不同的组分开。两个子组首选互联网中继聊天(IRC)或文件传输协议通过IRC下载他们的材料被发现每周花少于30小时在线,没有前科,没有一个有组织收集和似乎没有参与任何交易或社交活动。IRCs是基于万维网的开放聊天场所,许多不同的人可以在这里相互交流。因此,任何涉及类似利益的个人和交换儿童色情行为都是在更广泛的社会论坛中展开的。第三组更喜欢参与新闻组,这意味着与其他网络罪犯建立更緊密的联系,并增加对互联网动态的了解。喜欢新闻组的罪犯更多地参与到犯罪过程中来,他们有前科,而且往往拥有非常多样化和广泛的图片收藏。最严重的犯罪集团倾向于使用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如ICQ),在这种方式下,与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交换令人反感的儿童色情制品。最后一组在Carr的研究中没有显示出他们对互联网应用的偏好。这类罪犯往往有前科,利用互联网与潜在受害者接触,与其他罪犯进行离线交流,还参与儿童色情制品的商业交易。
卡尔的分析证实了这样一种印象,即严重参与儿童色情犯罪与增加与其他罪犯的网络联系、倾向于更安全的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如在更广泛的社交论坛上聊天)有关。最后一组罪犯对他们的网络应用程序没有任何偏好,他们是唯一一组参与网络受害者打扮的人。与Krone (2004,2005)类型学相似,这可以用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的存在来解释(纯正的儿童色情行为或作为进一步的接触性性侵犯的一部分)。到目前为止,根据他们与其他罪犯的社会交往程度,攻击性行为的严重性只在第一组中有所增加。
Carr(2004)在新西兰一项关于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试点研究中已经注意到,违规行为的进展与首选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改变有关。再犯使用电子邮件的次数有所增加,而且与其他犯罪者联系加强,更倾向于搜集危害程度更高的儿童色情制品,这些材料往往与性犯罪前科有关。Carr建议基于收集行为以及对图像内容的特定偏好,作为个体参与程度的衡量指标。然而,收集行为和图像的专一性这两个方面,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犯罪者的社交网络联系在一起,成为获取危害性更高类型儿童色情制品的动机。
四、结语
本文提出了将儿童色情犯罪者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子群体模型的思路。儿童色情制品在其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潜在动机和犯罪行为中的社交网络决定了个体的犯罪路径。使用该模型对罪犯进行分类,提供了罪犯的需求、犯罪严重程度、相关风险以及应选择哪些评估和治疗策略等信息。该思路可以指导未来的研究和协助专业人员通过使用更侧重于类型的评估和干预策略来遵循最佳实践方法。当然,国外理论的研究和实证研究也在逐步发展,需要更多的研究来验证该模型在纯正儿童色情犯罪者和混合犯罪者上的适用性。如果幻想驱动的性犯罪和接触驱动的性犯罪的区别能够得到实证的证实,那么就需要开发专门的工具来描述幻想驱动的性犯罪。这些新工具还需要把重点放在互联网的独特环境上。互联网匿名性、即时性、交互性、无国界性等环境均助长了犯罪的发生与蔓延。
注释:
廖兴存.法益保护原则视阈下儿童色情制品持有入罪论.当代青年研究.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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