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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分析

2018-12-26张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摘 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许多便利,但同时也导致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当前公民个人的信息被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其方法和手段也层出不穷,而我国刑法针对个人信息并没有完善的保护措施,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需要通过完善刑法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张禹,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22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利用率极高,在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地方都需要用到个人信息,因此也很容易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就泄露给了他人。当前在刑法的理论当中,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并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定义,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没有指定完善的惩罚措施,因此还需要不断的改进。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一)含义

从刑法的理论上来说,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并没有提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概念,只是大概的指出是公民信息情况的概括,不同的人会对此产生不同的理解。在我国此前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曾对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进行划定和解释,其中提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包括:个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直接或与其他信息对照见解可以识别特定的主体的信息。当前,我国个人信息的利用率极高,需要通过公民个人信息来鉴别身份办理事情的情况很多,因此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十分常见。

(二)公民隐私及隐私权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归根结底是对公民的隐私进行保护,是出于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理所当然的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从理论的层面上来看,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公民自身也需要具有保护自身隐私的意识,因此也需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充分的理解,并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如果面临的隐私的权利较小时,刑法无法通过执法来对其进行保护,更多的是针对关系面较广的情况来进行保护。当前在我国,对于隐私的范围的界定还不够全面,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刑法来为隐私提供一个更为权威的界限,帮助公民有效的保护自身的个人信息,捍卫自身的隐私权。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现状

由于当前社会信息技术的空前发达,网络发展及信息传播十分迅速,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越来越高,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其中蕴藏着极大的经济价值及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不法分子将罪恶的手伸向了非法盗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上,在未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侵犯、使用、倒卖公民的非人信息。受到信息化时代的影响,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价值和内容的重要载体,对于公民而言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当前都是以电子的形式存在并表现,公民的各类经历及阅历都可以通过个人信息来进行查验,是确定公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表现

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所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诱惑着越来越多犯罪行为的发生,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逐渐加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也不断更新、层出不穷。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十分恶劣,轻则会导致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重则会是受害人的经济、心理、身体都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打击。当前来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由于当前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的利用率极高,且大部分公民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所以很容易在公民不注意的时候就发生泄漏,从而被不法分子所收集。当前来看,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在我国十分常见,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情况都是非法搜集个人信息的表现,例如当前有很多人在大街上会遇到有人拿着二维码走过来,扫一扫送奖品的活动,这些看似非常常见的现象,大多数人都不会当回事儿,但在不知不觉间其实已经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了。在生活中也有很多人会受到一些要求转账的诈骗短信,这些短信都是由于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所导致的后果,如果公民的警惕性不高,很容易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強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强对自身的个人信息泄露进行防范。

(二)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泄露

由于当前的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网络通讯十分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通过网络可以或许各种自身想要的信息,为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但同时它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公民在通过浏览网络查找一些资料时,会弹出一些其他的网页或者是误点入了一些网页,在进入网页后个人的身份信息就会产生泄露,并且会暴露自身的浏览习惯,因此会有很多商家通过收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来推销自身的产品,对公民的生活造成困扰,也妨碍了公民本身的工作进度。还有另外一些网页,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注册一些信息,并且要通过填写手机号获得验证码的方式才可以注册,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手机号码就会泄露,从而在之后受到一些诈骗的电话和短信,影响公民的生活和工作。

(三)调查取证工作困难

由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大多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公民自身也并没有保持较高的警惕性,因此其自身很可能也处于不知情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对泄露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就变得十分困难。而正是因为这些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察觉,所以也导致了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大部分个人信息犯罪行为通过手机或互联网的来进行作案,所以犯罪分子的作案地点和具体时间很难确定,调查取证的工作开展十分困难,因此也为司法机关增加了很多的工作难度,这也是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难以解决的最主要原因。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定义及范围不明确

当前我国刑法中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包括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内容涵盖较为广泛,并且针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提出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因此总的来说并没有提出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当前我国法律正在逐渐重视起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做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措施,例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划定为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所以导致对于行为的判准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很容易出现判断失误,会损害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二)信息泄露的主体难以确定

在上文中提到当前网络的发达给不法分子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了许多便利,公民经常在不经意间就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并且由于其犯罪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网络的特点,很难对犯罪的主体进行判断。除此之外,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权力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也逐渐渗透,因此可以凭借合法的方式来摄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例如一些招聘网站、网购平台等公民日常接触的服务型机构及网络组织,都需要公民提供的个人信息才能进行使用,因此公民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指出,当前涉及到泄露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包括了国家机关、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因此在这些看似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存在着极大的被侵犯的可能,因此法律很难在这样广大的范围内对主体进行确定,无法为公民提供有效的保障。

五、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体策略

(一)对相关法律加以完善

总的来看,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缺少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所以对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造成了很多的阻碍。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抽象性以及不确定性既会影响到公民对自身个人信息的利用,导致其缺乏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保护。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的跟人信息被收集后要如何应对,甚至只能等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而对自身造成恶劣影响甚至是人格利益受损时才会开始寻找应对的措施,但由于取证困难等原因,在判决中又很难对其加以证明。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在法律中明确的提出一个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并框定其范围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在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借鉴欧盟的经验,详细明确公民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所具有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违法行为的具体评定标准。

当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已经逐渐加以重视,但是还是存在較大的问题,相较于一些法律更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而言,中国的个人信息权力体系具有非常大的完善空间,需要通过不断地尝试和研究来推动相关法律的进步,在民法典人格权的编写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房中,应该适当的增加控制力以及强制力,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真正有效的保障。

(二)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罪责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搜集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没有给予明确的罪责。当没有持有公民个人信息资格的主体持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且其不能明确解释其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在客观层面上其实已经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伤害。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与其财产及人身安全等因素直接挂钩的,所以不法分子大量持有公民的个人信息,很可能会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实质性的伤害。这样来看非法持有、搜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具备了刑法理论中的实害和危险,与非法持有行为的犯罪特征相契合。非法持有一些特定的物品以及财产通常是事实严重犯罪行为的过渡阶段和准备阶段,因此法律必须对非法持有、搜集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预防和处理,通过这些举措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罪责,同时也是不断地对我国的法律加以完善。

结合以上内容来看,当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需要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之内,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推动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必要举措,一定要让公民感受到法律为其提供的有效保障,坚守公平公正的底线。

参考文献:

[1]田宇航.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范围研究.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2]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

[3]黄祖帅.中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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