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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研究

2018-12-26李光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关联性

摘 要 计算机、网络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催生了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后,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究竟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及运用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迫切问题。本文阐述了刑事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点,分析了电子证据收集审查工作的原则与方法,并论述了如何完善电子证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效果。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关联性 高科技性

作者简介:李光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07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其特点

电子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过程、还原犯罪环境的电子数据,是犯罪过程中系统自动产生或人为生成,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还原,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情况的电子数据。实践中常常将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不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中的表述为:“证据包括:(一)物证……(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此可见,在我国刑诉法中使用的是“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一词。而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中规定,电子证据包含电子数据、电子设备和存儲媒介。所以,电子证据也就是电子数据的上位概念,二者在刑事司法中为同一意义的概念,笔者认为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即为电子证据。

与传统形式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 高科技性。传统的书证类证据通常是以文本的形式作为存储介质,而电子证据则多是以电子的形式存储于硬盘、芯片或者USB闪存盘等以高科技技术为基础、能存储大量信息的现代化磁性存储设备中。除此之外,电子证据不仅可以存储在固定的设备中,还可以储存在网络、云服务器等虚拟的空间中,且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电子证据从产生到应用、从收集到提取,每个环节都离不开科技含量高的技术支持。

2. 脆弱性,或称易破坏性。由于电子证据的运用及存储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并且是存在于存储介质中,其数据的完整性或稳定性有赖于人工操作,如人为操作上的编辑、修改、截取、监听、剪接甚至毫无痕迹的删除,都会使数据发生改变,从而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影响;另外一些非人为的因素,例如存储设备故障损坏、高温、病毒入侵、过失操作等都可能导致对存储介质中电子证据的毁损或灭失。因此及时做好对电子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尤为重要。

3. 稳定性。电子证据在具有脆弱性特征的同时兼具稳定性的特征,且二者是不冲突不矛盾的。一般情况下,证据一经生成,便会在系统终端处留下相应的记录或痕迹,并被保存下来,真实客观地记录着案件的事实情况。即使这些被拷贝存储在介质中的数据遭到损坏或者删除,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具备数据恢复功能,只要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被损毁或删除的数据仍有恢复的可能。正是电子证据所具备的稳定性特点,一定条件下可以证明案件的相关客观事实。

二、电子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

1. 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由具备一定专业资质、掌握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并将其作为证据加以固定。在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定之中,收集主体主要为侦查人员。收集电子证据需要高精尖的科学技术支持,但现阶段对于计算机及网络信息技术精通的侦查人员的数量、比例与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2. 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要合法合理。由于电子证据以电子形式存在,其本身是无形的,且具有易破坏性的特点,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非案件事实本身。如经过伪造的录音、电子信件,运用黑客手段入侵网络系统、盗用密码对证据任意修改等,侦查人员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除了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应当依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 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迅速及时。鉴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的特点,其存储设备多会连接至互联网上,在保存上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收集不及时,很容易被篡改、销毁或因客观因素造成证据的灭失。即使证据被破坏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恢复,但仍无法保证可以恢复到原始状态。

(二)电子证据审查

1. 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电子证据真实性可以通过两方面因素加以考察,一是电子证据的运行各个环节是否真实可靠, 从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送再到电子证据的收集,各个环节是否被篡改。比如对于人工录入的电子证据,要考量录入者的身份是否合适,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储介质,当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是否说明了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的过程及电子数据的来源或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二是通过外界相关因素的安全性、可靠性的认定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例如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系统具有可靠性或者其安全保障程序运转正常来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

2. 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合法性一般要求从证据的形式、主体以及收集的程序、提取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即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例如是否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收集、提取;二是审查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收集、提取过程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证据的持有人或提供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等。通过窃取或者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况下不予认定。由于电子证据易破坏,作为证据使用时可能会出现对取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情形。

3. 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电子数据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可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究竟是什么,二是该电子证据对于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换句话说,就是要证明该电子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关联性、关联性的大小,是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与其他形式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完善电子证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效果

(一) 需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在电子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会出现和相关人隐私权冲突的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取证主要是对设备的硬盘文件进行查看,但往往要通过获取当事人或相关人电子通讯、电子邮件、恢复删除文件等可能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方式来取得证据。因此,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注意获取的信息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涉及犯罪的材料,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与案件无关的电子设备要及时归还,必要情况下,可以允许见证人到场进行实时监督。

(二)加强人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素质

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侦查人员自身缺乏一定的网络技术专业知识,而导致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完整以及不规范的操作等因素,造成取证的瑕疵,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因此,需要加强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使之不断适应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提高对电子证据的认识程度,不断调整电子证据运用的视角,准确把握证据运用的尺度,在办案中不断提高自己甄别、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面对取证难度较高的刑事案件,应当积极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参与证据的收集工作,进而有效提高取证效率,提升案件的侦破速度。

(三)加强电子证据相关法规的立法进程

完善、配套的相应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子证据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应用等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对于电子证据中的专业性知识还未在相关规定中作为司法常识予以规定、普遍推广,使得电子证据仍是一个“高精尖”领域,少有人能全面系统掌握。一些程序性问题,比如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回避问题,以及办案人员与技术取证人员的职能划分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司法工作者和证据法领域的学者们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研,为立法工作者提供实践和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金果.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中国检察官.2016(8).

[2]李勇、翟荣伦.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及审查方法.中国检察官.2017(16).

[3]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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