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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可行性之探析

2018-12-26李晓旭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摘 要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和亮点工作,各地司法机关也在对此进行积极探索,并逐渐形成了“相对集中”与“绝对集中”两种管理运作模式。本文详细分析了两种模式各自的优势和弊端,并提出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绝对集中”模式应当成为改革努力的方向,并对完善这一模式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 涉案财物管理 相对集中 绝对集中 集中管理中心

作者简介:李晓旭,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保障部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88

涉案财物管理一直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实务中,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模式也一直在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涉案财物处置做出了最高指示,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一项重点和亮点,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探索完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的热情也空前高涨。目前,依托物联网技术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成为各地探索创新的主流。海南、山东、上海、四川等地均建立起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并逐渐形成了“相对集中”与“绝对集中”两种管理运作模式。本文对现有的两种管理运作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绝对集中”模式应当成为改革方向,并对完善这一模式提出了一些构想,以期对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的“两种模式”及其利弊

(一)“相对集中”模式

1.涵义

“相对集中”模式指的是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建立集中统一的网上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实现涉案财物从进入司法程序到脱离司法程序全程的网络化、规范化管理,且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也能实现信息共享。但涉案财物实物的保存保管仍然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进行,在案件流转时随案一并移送。这一模式的特点是“线上集中、线下分离”。

2. 优势

(1)实现了涉案财物管理的实时监管和全程留痕,变人工管理为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特别是监督效率,对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流转清晰、责任明确。沿袭《刑事诉讼法》“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涉案财物流转和责任归属情况一目了然,发生丢失、损毁、泄密等保管不当事件时,不易发生推诿扯皮现象。

(3)没有突破现行法律体系,改革阻力较小。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运作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是将以前人工操作的内容变为计算机操作,更为便捷高效,但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各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模式也无须进行大的改变,不需要彼此博弈和反复地共同协商,也没有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因此改革阻力较小。

(4)灵活性强。不同的司法机关在资金、场地、政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相对集中”模式充分尊重了这种差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建设场地、投入资金,细化政策,便于执行。

3. 弊端

“相对集中”模式下,涉案财物的实物仍然要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流转,这就带来了几个弊端。

(1) 司法机关要分别建设各自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购入保管设备、设置保管机构和人员等,存在司法成本重复投入的问题。

(2) 涉案财物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流转,存在清点、运输等成本,同时增加了损毁、丢失、泄密等财物保管不当情形发生的风险。

(二)“絕对集中”模式

1.涵义

“绝对集中”模式指的是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在已经建设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开辟专门场地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涉案财物实物的管理和保存均由管理中心集中负责,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再进行实物的移送,而只从信息平台上进行管理操作。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线上线下都集中”。

目前,黑龙江省大庆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已经建成此种模式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2. 优势

(1)大幅节约司法成本。各司法机关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可以大幅节约场地、资金和人员,对于缓解当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等困难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2)提高司法效率。涉案财物可以全程存放在同一个地点,无须从一个司法机关移送至另一个司法机关,减少了运输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

(3)减少流转环节,提高保管安全性。减少了运输环节,使得财务损毁、灭失等风险大幅降低。

(4)统一保管场所和方式,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统一的管理场所必然会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避免了不同司法机关管理制度不同所引起的混乱。

(5)涉案财物从进入司法程序开始就在各司法机关的共同管理、共同监督之下,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等情形的发生。

3. 弊端

(1)突破了现行法律“谁办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模式,改革阻力较大。

(2)对于场地、资金、技术等有较高要求。

二、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可以看出,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绝对集中”模式虽然存在改革阻力较大等弊端,但与“相对集中”模式比起来,还是有其明显优势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遏制司法腐败、提高管理科学性,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达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便于诉讼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有其必要性。

(一)是遏制司法腐败的必然要求

从目前涉案财物领域发生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例来看,自行查扣、自行管理、外部监督不足是诱发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让涉案财物从开始到最后一直处于各司法机关的共同管理、共同监督之下,必然能够减少该领域腐败行为发生。

(二) 是提高管理科学性的必然要求

对不同财物进行科学而妥善的管理是涉案财物进入诉讼之后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基本职责,这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要求,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精细化、完备化的表现。从管理的角度看,刑事涉案财物既具有经济属性,又具有证据属性,应当从保护涉案财物的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的双重目的出发设定科学的管理规则。

(三)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

涉案财物管理不仅仅涉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问题,还牵涉司法资源的投向和合理利用,原有管理模式的重要缺陷之一在于涉案财物管理资源的分散、重复和单一,不合理地消耗了司法资源。因此建立经济而高效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也应当是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 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制度设想

一是在管理主体上,建议构建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管理制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虽然都有各自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但由于大量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且涉案财物实行部分移送,因此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理等,公安机关积累了最多的实践经验。相对于检、法等机关,公安机关在场地、资金甚至人员等方面也更有优势。因此,建议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在管理上以公安机关为主,检、法、纪检监察等机关可以采取派员入驻的方式共同参与管理。筹建管理中心所需要的场地、资金等,建议由当地政法委、财政部门等共同协调解决。

二是在管理制度上,应当按照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对财物的分类、储存、保管、调用、处理等形成一系列操作便捷、管理科学的规章制度,并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共同确认、共同遵守。这样既便于统一管理,也便于互相监督。

三是在管理方式上,建议依托物联网技术,首先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并将该平台与现阶段各司法机关正在使用的办案平台相连接。然后,从涉案财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日起,就依据“谁查扣、谁录入”的原则,由办案机关按照规定将涉案财物存放于指定的妥善位置,并录入信息平台,生成唯一的二维码。当案件需要移送到其他司法机关时,可以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连同二维码一并随案移送,接收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二维码在原位置对涉案财物进行必要的清点查核,确定无误后出具接收手续,该涉案财物的保管主体和相应的保管责任就视为移送到接收机关,但实际财务的存放位置并不会发生改变。直到对该涉案财物作出终局处理(如发还、没收等),再由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相应的出库操作。

参考文献:

[1]葛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6).

[2]李国际、刘江一.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7,4(上).

[3]陈一丹.司法改革下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研究.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37(11).

[4]徐正清.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模式探究——以案管工作日常履職为视角.法治论坛.第43辑.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