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发展“枫桥经验”的现实意义
2018-12-26宋巧惠潘爱宝
宋巧惠 潘爱宝
摘 要 当前,要破解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应通过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在供给侧提供高质量更丰富的检察产品。本文论述了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的必要性,即是破解自身发展难题、破解自身发展难题以及推进基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需要,同时对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的途径提出了思考。
关键词 “枫桥经验” 检察产品 供给侧
作者简介:宋巧惠、潘爱宝,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77
面对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供需错位”路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其核心要义,是管理经济的重心从原来的需求侧转向供给侧,把目标投向培育中长期经济发展动力,核心理念在于提高供给质量,扩大有效供给,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以此来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有效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此,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需求。党的十九大进一步高度强调法治建设,提出了构建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在此目标下,提升法治产品的有效供给,势必成为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就检察机关而言,作为司法资源的供给端,充分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念推进完善自身工作,从单纯的“供给量”层面转移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层面,通过延伸、优化检察职能的发挥,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肩负起法治担当者、维护者和建设者的责任。而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时刻把前行的脚步扣在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上。“枫桥经验”作为全国基层政法工作的一面旗帜,既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典范,也是提供高质量社会治理法治产品供给的榜样。2013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弘扬法治,坚持贯彻群众路线作出高度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指明了方向。张军检察长对“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进行深入解读,对新时代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新要求,树立监督新理念,推进供给侧改革,提升检察产品质量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是破解自身发展难题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一方面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提供了时代坐标;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给检察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尤其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背景下,更要求检察机关眼睛向内查找短板,在破解自身难题上下功夫。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方式方法简单,不善于从深层次分析、把握和化解矛盾,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司法不公,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这些弊端直接导致提供的检察产品质量不高。如何准确把握时代大势,回应实践要求,主动作出适应性调整和改革,提高服务供给能力,高质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法治需求,把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检察工作的大逻辑,引导检察官完成法治产品检察环节的生产、加工、校验和修正,使供给侧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是最根本的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不同场合曾多次强调,“要深入思考如何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上来谋划检察工作的发展,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其核心要求就是通过办案彰显出法律监督的价值与意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促使法律监督者不断增强专业技能、提升专业素养,扎扎实实成为公正司法的守护者,从检察层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上,着力认识监督工作的意义和本质所在,认真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实现法律监督工作法律成效、社会成效的有机统一。从而切实做到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现实的司法工作,对社会群体施加良性影响,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综合素质,提高法治水平,提高法治權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可,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法治精神深深沁入文化基因和民族血液。
二、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是践行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的需要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高水平司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复杂疑难案件不断攀升,这不仅要求法律监督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所以基层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较以往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特别强调,“政法机关要毫不动摇地把服务大局作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基本职责,坚持规范经济活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并重,提高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水平。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禁超标的、超范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讲话明确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以谦抑审慎善意为特征,在用法治思维办好案的同时,慎重对待、准确厘清法律政策界限,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性质后果、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等因素,把握处理问题的时、度、效,通过政策指导与严格司法的有机统一,包容审慎处理多重法律关系交织案件,克服机械司法,杜绝随意入罪,依法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误、支持改革的氛围,进而促使经济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蓬勃兴起,既为服务大局培育新动能提供法治保障,也为“保就业”提供坚实支撑。“枫桥经验”深深扎根中华以德为先、德主刑辅、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统一的基层治理模式高度吻合。它是一个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始终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而动的经验,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总结提炼出来的,与践行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在价值取向上不谋而合。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不但能够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打造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还可以更有力地服务地方党委关于平安建设的工作大局,更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自身的良好形象和业务建设,推动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发展“枫桥经验”提供高质量检察产品供给是推进基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期盼更加强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并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既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其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一要求拓展和丰富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职责内涵。发展“枫桥经验”,着力创新工作机制,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主动补齐短板,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供给,既把维护稳定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减少社会对抗,又及时向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强化检察法治保障作用,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必将对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用权、依法管理的良好局面,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