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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功能与价值审视

2018-12-26周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价值功能

摘 要 本文主要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和价值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阐释,从法理角度、实证角度、历史发展角度等方面论证该程序具有的应然价值和功能,突出强调了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有的多元化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功能 价值 域外考察

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一般项目《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研究》(KY2015YB465)。

作者简介:周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4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可见,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审查的对象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的目的只是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是否应当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

一、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性质和特征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本质属性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官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方式,它必然要遵循和贯彻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目的,体现无罪推定、法官中立、集中审理、公正与效率、分权制衡、保障人权等诉讼精神。各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如何设置,不管是程序性审查还是既有程序性审查又有部分实体性的审查,从本质属性上仍是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现代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庭前审查程序是正式审判前的重要环节,是连接起诉与审判的重要中介、桥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在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是开启正式审判的“钥匙”,它发挥着一道屏障的作用,阻挡不当公诉,保证正式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保障人权。

2.庭前审查程序应该在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等诉讼主体参与下进行。庭前审查程序的目的主要是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让公民免受不当公诉和审判的侵害,只有在保持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参与下,使得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就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正式审判、正式审判适用的程序等辩论后,才能真正达成庭前审查程序的目的。而且,在诉讼控辩双方参与下,能保证庭前审查过程的公开、透明,让控辩双方了解审查的步骤、对象、内容、方式,方便及时应对在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能在本程序解决的问题拖延到正式庭审中,同时“过滤”不当公诉。

3.庭前审查程序的方式一般不仅限于程序性的审查,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前审查既有程序性审查又有部分实体性的审查,以程序审为主,实体审为辅。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正式审判的中心地位,不致使得正式的庭审流于形式。

4.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多样化。现代各国不再把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仅仅定义为制约公诉权,而是根据其本质属性发挥多样化的功能。对公诉权的审查和制约,“过滤”不当起诉应该是庭前审查的最主要的功能,其实这只是相对于检察院而言,它对于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则体现人权的保障,防止不当起诉对被告人的侵害,保证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为以后正式的审判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法官而言,庭前审查程序能突出正式开庭审判的中心地位,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透明,实现诉讼效率,实现案件的分流,可以把一些能在这个程序消化、分流处理的问题在此真正截留,提高正式开庭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二、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价值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不仅具有刑事诉讼的三大价值:实体价值、程序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而且作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的重要程序,其同时也表现出自身应有的价值取向。

(一)维护审判的公正

1.坚持排除法官的预断,确保审判的公正,防止法官先判后审。立法者创设法律都是基于事物本身的规律和价值而制定的,各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起诉后移送案卷材料的范围以及司法审查的对象界定,并规定预审法官不能是庭审法官,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法官的预断。人类对于外界事物产生的心理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三个过程,认知是我们人通过五感对于事物的感知过程,在认知的基础上随之发生的是对该事物所表现的情感,最后就是为了坚定自己对该事物的情感而明确行为目的的意志过程。预断本身就是法官在审查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后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心理过程,法官在庭审前如果接触的案件信息过于宽泛,按照心理过程形成的规律,容易形成主观预断,假如预审法官未能和庭审法官分离,庭前预断将会损害审判的公正性。

2.保持预审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充分参与,保持分权制衡和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分权制衡是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中,保持预审法官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双方充分参与,防止不当公诉,无不体现分权制衡的内涵。在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国家,控辯双方对于庭前审查活动有较为积极的控制权、选择权,可以筛选对己有利的证据信息,规划举证的顺序,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预审法官是消极的仲裁,保持中立,发挥制约公诉权、阻断不当公诉和整理争议范围等作用,但不能对庭前审查的程序进程积极指导,否则被视为审判权的扩张,影响控辩双方对于证据方式的利用和争点的确定,妨碍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国家在庭前审查程序中,控辩双方同样充分参与,平等对抗,明确举证范围和争点,只是程序的控制权在预审法官手中,预审法官对程序进程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不但制约公诉权、阻断不当公诉和整理争议范围,而且会超越控辩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去主动调查和积极干预,追求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保障人权

在世界的很多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为 “人权宪法”、“ 应用宪法 ”、“宪法的测震仪”。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而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行法法, 目的是打击犯罪,实现刑罚权,同时保障人权,则不可避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刑罚权目的有可能合法或非法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剥夺被刑事追究者的自由或违法采取刑讯逼供等等。宪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人权保障法,是公权力限制法,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恰恰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个体的权利,它的机理在于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控制司法权的运行。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当要具有该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上: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限制公诉权,防止不当公诉。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充分参与,能让被告方的辩护权得以在此程序中最大化的实现。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就能创设一种环境和条件,设置证据开示制度和赋予被告人参与庭前审查的诉讼主体权利,使得控辩双方能够平等的对话、交换案件的各方面资讯,对证据进行质询,就能较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现诉讼的经济效益价值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立可以保证正式审判的高效和高质。多数国家在庭前审查程序中规定系统的证据展示制度,让被告方通过此程序明确获悉控方掌握的案件证据和信息,增强了辩护能力,保障了在庭审时能够高效高质地行使辩护权,对于主审法官而言则可以展开更迅速地集中审理,明确控辩双方的争点,及时准确地作出裁决。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还可进行案件分流,可以把一些能在这个程序消化、分流处理的问题在此真正截留,提高正式开庭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例如被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刑事和解或被告人认罪案件或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决定,都可在此作出。

三、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

(一)审查并抑制公诉权

审查并抑制公诉权是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最主要的功能。现代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设立庭前审查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审查并抑制公诉权。公诉权具有先天的侵犯性和扩张性,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刚性权力,以强大的国家权力作为后盾。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对国家对当事人权利保障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在我国,检察机关一身兼二职,即是诉讼监督机关,又是公诉机关,则谁来监督监督者,特别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公诉,几乎一路通畅进入庭审程序,容易对被告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根据分权制衡理论设置完善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犹如一道屏障,预审法官对公诉案件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阻止因不当起诉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害,制约公诉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二)明确案件争点

明确争点有利于清理无关事项,准许被告人获得信息,防止法庭突袭,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知情后做出的和解,加快诉讼的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诉讼公正。现代国家一般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中设置证据展示制度和保障辩护方庭前审查的参与权,目的也是为了确定纠纷争议的焦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在预审法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交换,检察官不仅要展示指控犯罪的证据,还要展示那些已经收集到但不想作为指控证据使用的案件信息材料,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被告方也要出示准备用于庭审中支持其抗辩理由的证据。经过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基本明了对抗方的意图、思路,预审法官也可确定双方的争点,为以后的开庭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三)实现有效的案件分流

现代各国刑事法律纷纷主要着眼于程序法领域的制度再造,其中有利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案件分流,阻断不当公诉,或者在此程序中刑事和解,实现恢复性司法,或者根据案件性质適用审判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或案情比较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决定适用相对于普通一审程序较简化的程序。通过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实现案件分流,可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重拾民众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更能提高诉讼的效率。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已成为多数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法律文化传统分别制定了适合自己国家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当然我们也会发现他们之间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差异,其实这些差异来源于各国不同的文化和法律传统,但现在从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看,这些差异正发生慢慢融合、互相渗透吸收的现象,从而改善各自的不足,发挥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有的多元化功能和价值。

注释:

“它以确定刑罚权之有无及其范围为目的,系一种行法法。”林山田.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增订三版.第7页;樊崇义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田倩.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良性互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报.2009(2).第130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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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

[6]龙宗智.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姜涛.刑事程序分流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8]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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