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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

2018-12-26毛晶晶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公司法

摘 要 从当前我国公司发展来看,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做关联交易等操作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股东表决权排除虽然能够较为有效的抵制此类股权滥用行为的发生,但其在我国尚未完成体系性的健全,不论是适用范围主体、法律责任还是司法救济等,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条文和现状的分析,在公司法理论支持下,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研究建议。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表决权 排除制度 关联交易

作者简介:毛晶晶,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14

公司法之下的表决权排除也被称作表决权回避,其表示股东与股东会议事下的某决议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时,这一股东不能对其持有股份进行表决。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防控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比如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优势开展关联交易,使得大股东和与其有关联的公司得到不平等的利益输送。最先实行股东表决权排除的19世纪中叶的德国,在其法典中已经出现了这一表述,其主要指股东与股东会出现特殊利害关系后,若其关系对公司权益不利,则不允许其行使表决权,也不允许该股东代理其他股东表决。我国公司法的第一百三十六条涵盖对内担保的股东表决权排除,明确规定以公司名义开展对内担保的情况下,这些股东和控制人不得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即不能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相关原则,即在上市公司董事和公司间有相关交易的情况下,这一董事不能针对与交易有关的事项表决,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无关联关系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才可通过。因此,从现有公司法条文上来看,股东表决权的排除仍然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适用范围就是上述两个法条所规定的范围,因而从排除制度的层面上来看,当前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尚未形成系统的科学规范,在适用条件上也有待完善。此外,法律条文对实施和惩罚也为做出详细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排除制度适用范围有限

上文对公司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简单描述和分析,不难发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还较为有限,只有公司法的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明文规定,即对内担保时,对事项有联系的股东和受这一事项下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虽然排除了上述股东,但对与对内担保有其它途径关联的股东为做出详细规定;另一情况为,上市公司董事的关联交易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在关联交易的具体说明和实际界限上,法律尚无相关规定和说明。同时,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被排除后,其他股东就拥有了操纵股东会进行决议的可能性,因而在实际决议中可能出现各种不具备公平性的决议。

(二)排除制度适用主体概括不全

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权排除适用主体只涵盖了上市公司董事、对内担保有关联的股东以及这一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规定中涵盖的三种股东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不能概括清除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限划定不够清晰。股东表决权所排除的主体就是与公司股东会表决存在利益关系的股东,这种利益关系不仅要包括有直接关联的股东,还应当涵盖记名、无记名股东和委托其他股东表决的股东、受委托进行表决的股东。公司法当中明确涵盖的三种主体虽然普遍性和代表性较强,但难以排除可能与股东会表决有利益关系的主体。

(三)排除制度实施细则和法律责任不清晰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实施细则和法律责任上的不清晰已经成为了其制度层面不断建立健全的阻碍,公司法只有上文提到的两则法条有明确规定,但在排除制度的具体实施方面确无清晰的规定或指导说明,法条当中仅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股东表决权排除和排除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对违反法律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上也没有详细规定和说明。从公司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中来看,第十二章整章法条尚无对股东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后的具体应负责任和具体惩罚,这样不清晰、不健全的规定会导致排除制度在具体实行的环节当中缺乏法律约束和惩罚机制,导致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真正落实并起到作用。

(四)司法救济尚不健全

由于公司法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尚不够明确,排除制度在现阶段也就并不能形成完善、确定的制度,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也缺乏健全的司法救济。具体来看,一般仅可援引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当中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时的法律责任和股东会决议出现瑕疵后,针对其的撤销诉讼和无效确认诉讼能够起到司法救济的作用。但是,上述规定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在具体裁量上可浮动范围较大。例如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裁量某公司股东是否触犯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时,其可裁量范围就比较上,这是由于公司法中并没有清晰规定此类情况在第二十二条的救济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在第二十二条的决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时,且发生于股东会决议已经变更登记。而对于股东会决议尚未进行变更登记,但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时,第二十二条就难以适用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当中。因此,当前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司法救济途径上尚不健全,亟需完善。

二、健全公司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前股东表决权排除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公司对内担保与上市公司董事的关联交易当中,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当公司股东表决权受到别有用心的利用时,难以为受侵害的股东解決不公平对待。因此,在股东表决权排除的使用范围伤应当积极参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来认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表决权排除的适用性。法律明确规定表决权排除是要实现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发展过程中的平等公平,在公司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能够通过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利用表决权进行利益输送。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重要事项中不仅涵盖当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的对内担保,还涵盖公司章程修订、注册资本变化、公司合并或解散以及变更形式等等,诸如此类的重要事项均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会做出的重要决议,决议的方向和内容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不论是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出现的初衷还是法律的相关规定,上述重要事项均应涵盖在固定表决权排除的范围当中。

(二)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

当前受股东表决权排除适用的主体应当包括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和其实际控制人、有利害关系的表决权委托和受委托人以及与利害关系股东另有关联的其他公司和董事等。在上述几类人当中,仅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和其实际控制人这一类处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当中,其他主体为与第一类人有关联的隐性利益主体,在当前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或说明此类主体处于股东表决权排除的适用主体当中。但在当前的司法系统工作中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涉及公司的经济案例均有隐性关联和委托人的存在,办案中基本不能从表层逻辑中寻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当前固定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中应当将上述后几类主体添加至其中。

(三)规范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实施

虽然股东表决权排除是公司法明确规定并严格实行的,但在实际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应用方面,却没有实际的法律条文对如何应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说明,也未出臺相关的指导意见。本文认为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实际落地缓解,应当在股东会的表决方面按照常规的表决要求进行,在完成表决后,直接将股东表决权排除适用各主体的表决权数剥离,在依照拥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具体权数进行计算操作。这一方法在实行上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效率较为客观,股东会所决策的重大事项也更加科学合理。

(四)明确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所负责任

《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多种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在其中并无关于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后应负的法律责任,在惩罚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明确违反股东表决权所负的法律责任极为必要。在公司方面,若公司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设置合理金额缴纳罚款。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并引发其他股东出现损失后,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司法部门应当与其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在股东方面,若股东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则应对违法股东、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并对责任人上级监管单位进行适量处罚。对于股东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并构成犯罪行为的,应依法严惩,追究刑事责任。

(五)健全司法救济途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当股东会或董事会召集和表决程度违法违规或违反其公司章程等时,其会议可撤销,但在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司法救济尤其是救济途径和救济主体等方面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健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司法救济途径。在请求撤销会议决议的主体上,由于有利害关系的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违法表决,并且其表决权数有绝对优势,股东会决议就会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当股东会表决违反法律时,应以权益受损害的其他股东为诉讼人,以公司作为被告。这是因为股东会表决违法实际上为公司违法,并非大股东自身。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将原有决议一一废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排除应当排除的利害关系股东,并再次表决,这样的操作方式虽然不够便捷,但可以保证公司决议的公平公正。

三、总结

在当前的公司法下,一股一表的规定和原则正是股东平等权的生动表现,是公司法广泛认同的平等,但由于大股东为保证自身权益容易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纠纷频频发生,公司法中就应势出现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当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运行还存在着排除制度适用范围有限、排除制度适用主体概括不全、排除制度实施细则和法律责任不清晰以及司法救济尚不健全等问题,笔者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调研分析,并结合当前市场经济和公司运行的实际,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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