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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对警务工作之影响*

2018-12-26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公安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中国自贸区”)建设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实施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也被学者称为我国“寻求新一轮‘入世’主动权的试验田”。[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自2013年8月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我国已分批成立了共12个自贸区。①较之其他经济功能区,自贸区在贸易开放、监管理念、法律政策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也正是这些差异,使自贸区建设对警务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试结合当前中国自贸区公安机关的警务实践,从多个领域分析自贸区建设对警务工作之影响。

一、中国自贸区建设对公安机关职能定位之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新变革格局中,自贸区作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建设发展之核心即在于制度创新。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权,对其职能定位理应放到自贸区建设背景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加以理解与把握。如有学者指出:“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探索,取得的成效和新的进展,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政府职能转变奠定了良好基础,形成了后续改革良性的路径依赖。”[2]实际上,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着眼于我国改革发展全局,系统阐述了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指明了方向。2015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上海自贸区考察时强调得更清楚,自贸区要大胆地试,使权力做减法,给责任做加法,为市场做乘法,用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发展潜力。2016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服务“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抓好边防出入境管理制度等改革政策落地实施,最大限度为经贸往来、人员流动、人才引进创造便利条件。可以说,正是自贸区建设中政府职能之转变为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较之传统意义上的警务模式,自贸区警务工作无疑将更具专业性和创新性,其核心可以用“服务保障”加以概括。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当前设立较早的沪、粤、津、闽四地自贸区公安机关,已经探索实施了一些特色警务机制,彰显出公安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之实践样态(见表1)。

表1 沪粤津闽自贸区的特色与警务机制实践创新②

通过表1不难看到,公安机关对自贸区建设的服务保障与自贸区的区位定域性、产业聚集性、监管特殊性、政策激励性等基本特征密切相关。[3]一方面,就自贸区共同特征而言,至少表现为三点。一是自贸区的本质即为自由,其“境内关外”的属性及所追求的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需要警务工作不断弱化管理色彩、强化服务主导,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二是自贸区实行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特征的负面清单管理③,将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致使公安管理范畴发生变化(如文化、体育、娱乐等领域的开放,可能超越公安机关常规的治安管理范畴),加之依照国际通行规则,负面清单的内容不能增加只能缩减,这无疑会对警务工作带来新的考验。三是自贸区针对货物贸易领域“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流转自由”(“一线”指国境线,“二线”指自贸区与内地的连接线)的监管模式,将使传统注重事前审批的公安监管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之职能定位,也同各自贸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主要任务等相关联。例如,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福建自贸区应以创新两岸合作机制、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深度和广度等为发展目标,并明确了平潭、厦门和福州三个片区的功能定位,相应地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方面,福州马尾警方就探索实施了出入境管理融入“地域元素、自贸区元素、警察元素”[4]的接轨自贸特色警务;为提高自贸区治安防控体系智能化水平,福清公安开启了“智慧警务”建设,打造集视频指挥、信息查询、通信保障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警务监控中心。[5]又如,国务院于2017年3月新设重庆自贸区,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作为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主要任务之一,为充分履行公安职能助推改革试点,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而这无疑又有利于保障电子核心部件、云计算、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集聚”“法治环境规范”等发展目标之实现。至此,可以归纳出,正是自贸区的典型特点及战略目标“倒逼”公安机关转变职能定位,以提升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质效和水平。

二、中国自贸区建设对公安行政管理之影响

自贸区建设发展“制度创新”之核心,必然要求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机制的创新,而制度机制创新集中体现为:在自由贸易规则下,其对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意识和法治透明度的要求更高。实际上,这种要求又与我国政府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之简称)④改革要求是相契合的,其重心在于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公安机关秉持“服务保障”之职能定位,重点推进“两个转变”:一是公安行政监管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调控转变,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公安行政管理模式由管理主导向服务主导型转变,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多元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不过,有学者指出,政府职能转变作为自贸区建设的关键,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效用,加之当前自贸区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政府职能实现方式转变还面临来自管理体制、市场开放、电子政务建设、法律法规、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多重制约。[6]这里,主要从自贸区公安管理体制、公安行政监管、公安行政管理服务等三个方面,分析自贸区建设给公安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首先在公安管理体制上,自贸区作为特殊经济区域,其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和行政上的依赖性,决定了自贸区公安行政管理需要一个专业性、权威性的公安机关,但目前自贸区却普遍缺乏这样的公安机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安系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导致自贸区不同区域片区由不同的公安机关管理(一般至少涉及3个以上公安机关),这容易形成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局面,由此带来政策理解冲突、权责任务交叉、管理效率不高等弊端。笔者调研发现,同一自贸区不同区域片区各自所属公安机关在案件管辖上还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在行政执法标准、证据规格等把握上也存在不统一的地方。而一些发达国家自贸区警察管理体制正与之相反,如国外资料显示,1979年设立的美国纽约港自贸区由纽约——新泽西港务局统一管理,该机构虽然地跨两州,由纽约州和新泽西州政府联合成立,却配备了自己的警察执法力量。为了克服上述弊端,理顺自贸区公安管理体制,有效统筹自贸区警务工作,2014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正式挂牌成立,其作用功能在于“按照‘区内事、区内办’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通过授权在行政管理上发挥分局对自贸区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7]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自贸区专门的公安机关,其无疑有利于在公安组织体系层面克服多头管理之弊,以满足自贸区公安行政管理的需要。

其次是在公安行政监管领域,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在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变革原有易束缚市场自由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随着事前审批事项范围不断缩减,需弱化公安机关在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等条线的刚性事前行政审批。以上海自贸区消防条线行政审批改革为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6月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规定,外资获准进入我国消防市场,在自贸区内依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而除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需事先取得消防行政审批许可外,其他建设工程均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从中可以看到,上海公安机关在自贸区“放管服”改革中行政审批权之弱化,这无疑契合了国际通行注重单位自我管理、激励社会广泛参与的消防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事前行政审批的弱化给公安机关针对违法犯罪、安全稳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带来压力,如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的入驻,给安防工作带来巨大安全隐患。此时就需要更加强化“合作”的理念,集约多元力量参与监管,以实现事中事后监管之效能。为此,有人提出通过强调“合作”和“参与”的协商性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来实现自贸区公安行政执法之平等性、服务性、经济性和裁量性。[8]自贸区公安机关已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警务实践,如上海自贸区公安分局打造直联互通的“三大”(警企、警银、警社)服务监管平台、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公安局“主动跟进自贸区”的警务机制建设等(见表2)。

表2 上海和福建自贸区公安机关基于“合作”理念的警务实践⑤

通过表2不难看出,自贸区公安行政监管中强化警方与其他力量合作的实际功用。这一点正如美国学者朱迪·弗里曼所指出:“在合作模式下,参与可以改进规则的信息基础从而提升决定的质量,并因而增加成功实施的可能性,并且就规则在实践中的效果提供重要的反馈。”[9]而实际上,美国警学专家J.Q.威尔森在归纳“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典型特征时,也言明了合作之重要性:“这种警务模式倾向于与社会服务单位或者‘帮助’单位合作,去控制犯罪,以解决治安问题。”[10]从中又可以看到,自贸区公安行政管理服务与公安行政监管相同,亦需更为强调“合作”之基本理念。

最后是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方面,在自贸区建设中,优化营商环境会使政府承载更多的服务职能,相应地,公安行政管理的服务主导色彩会更趋明显。此时,公安行政管理不再必然体现为单一的强制与被强制关系,而是还需强化为自贸区建设提供高质量的行政服务。李克强总理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取得更大成效,就要做到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⑥这些要求亦显示出自贸区建设发展中应对公安行政管理之“服务性”更为强调,这在当前一些警务实践中已有直接体现。以福建自贸区为例,2015年福建公安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推出“台(台湾)车入闽便利化措施”,简化台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入闽行驶牌照申领手续,实现台车入闽快速通关,方便了两岸人员、车辆往来[11];福建公安边防机关创新实施《服务自贸区建设十项措施》⑦则兑现了官方提出的自贸区的事“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服务承诺,促成了公安行政服务前移,使公安边检服务质量和通关效益得到提升。此外,为主动服务自贸区建设,上海、福建、湖北、重庆、四川等地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探索创新也十分典型,如上海公安在外国人办理证件业务上创新实施的“单一窗口”制,即变此前办证“往返跑”为“一个窗口、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并办结”,使办事效率大幅提升,实现让“自贸区跨境引才大提速”之效果。[12]这无疑也是自贸区建设促使公安行政服务改革创新的显例。

三、中国自贸区建设对社会治安治理之影响

改革开放40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状况保持总体稳定,但仍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有学者总结:“社会治安是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我们面临的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13]作为新时期国家深化改革开放“试验田”的自贸区,其社会治安形势在此大背景下,加之制度创新带来的风险,日益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使警务工作面临着新考验。例如,在“一线放开”监管模式下,“二线管住”的压力持续加大,如通过仓储物流、集卡运输等方式运送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枪支等违法违禁品风险增加;负面清单管理过程中,文化娱乐等行业外商投资准入,可能在自贸区内滋生“黄赌毒”现象⑧;高度集聚的中外企业、机构及其人财物流动增量,致使人口、场所、交通管理、街面管控等治安基础工作难度变大。从中不难窥见,自贸区制度创新对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的影响。再以笔者调研的内地某自贸区某片区为例,来说明自贸区警务工作在社会治安方面面临的新形势。该自贸片区占地近23平方公里(含综合保税区约9平方公里和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5平方公里),片区的功能定位为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重点发展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制造业,以及保税物流中转分拨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加工贸易发展模式。该自贸片区设立以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治理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矛盾日趋复杂。某自贸区自于2017年正式挂牌以来,大型园区和公司企业不断落户该片区及周边工业配套发展区,由此导致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劳动争议等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矛盾主体更加多元化,矛盾性质也更为复杂化。早在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就针对上海自贸区土地利用管理调研指出,自贸区面临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挑战,区内土地以工业用地为主,如何在短期内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大量商业和办公用房,满足急剧增加的企业退出登录需求,显示出土地利用结构存在调整优化问题。而土地需求如若得不到满足,容易引发“地荒”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笔者调研了解到,劳资纠纷在片区维稳和群体性事件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近几个月在属地公安机关接报纠纷、维稳类警情中,劳资纠纷占比达近73%。还有人担心自贸区内各种自由便捷的交易平台,还可能被境外宗教和非政府组织利用,从而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威胁。同时,随着人才中介、资信调查、工程设计、医疗、教育等服务产业的对外开放,相关个体性矛盾与群体性矛盾纠纷也有交织叠加之趋势,自贸片区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

(二)治安隐患日益增多。调查数据显示,该片区群众的社会安全感较为靠前,但违法犯罪的诱因却大量存在,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仍然占据较大比重。随着近年来自贸区快速发展,外资进入逐渐增多,外来人员涌入片区,导致该片区人口结构发生变化,流动人口比重日益上升,从而客观上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和空间,一些输入性、流窜性、智能性违法犯罪显现出向自贸区汇聚的“洼地效应”。笔者收集的一件某沿海自贸片区公安部门服务自贸区建设简报写到:“要科技强警,提升口岸服务效能”“建立全港区高清监控体系,针对管控死角提供重点盲点区域报警设定,对进入设定区域或者搭靠设定区域的可疑船舶实行自动报警,为维护口岸安全和秩序提供保障”。从这些警务应对措施也不难看到,治安隐患可能对自贸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在较早设立的上海自贸区,各类公共安全隐患也呈现出“存量未减、增量巨大”之态势,有专门调研显示:“由于历史原因,自贸区内不少‘先上车、后买票’的企业中存在安防手续不全、防护设施落后、安全设施不达标的‘非法建筑’,安全隐患问题突出。”[14]此外,随着该片区建设发展和中欧班列发班频率的增加,人流、物流、车流加剧运动,公安交管方式落后与大型运输车辆激增、智能交通建设滞后与群众交通法治意识薄弱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片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带来较大压力,2018年1-5月,该片区查处的交通违法案件同比上升32.4%。自贸区内交通违章多发、事故上升、秩序混乱等现象,无疑将进一步考验公安机关在交通管理方面的能力水平。

(三)经济纠纷日渐多发。自贸区便利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对企业入驻的吸引力增强,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该片区每天有8家以上企业快速入驻,片区内新注册成立公司也成倍增加。随着入驻企业和新设立公司逐步进入常态运营,涉及公司企业的法律纠纷也浮现出来,特别是投资贸易、金融商事、知识产权等经济类纠纷逐渐增多。例如,2017年11月,片区所属派出所在排查中发现,区内一家企业代理深圳某公司自动售货机,合同签订后因代理权效力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企业老板情绪十分激动,声称:“代理权问题如果不解决,公司员工将集体‘闹事’”;后派出所积极开展调查,发现深圳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即存在显失公平问题,于是派出所主动出面联系深圳公司的负责人,并对其开展法治教育,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维持了片区社会秩序稳定。[15]与此同时,经济纠纷的主体也呈现出由初期的内资企业、中国公民向外资企业、外国公民转变之趋势,这无疑又会使公安机关面临如何化解跨国纠纷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自贸区建设在便利中外人员来往的同时,外国人身份复杂化、居住地域扩大化等特征带来的诸如“三非”(指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管理问题,对公安机关在自贸区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带来新的考验。

四、中国自贸区建设对经济犯罪防控之影响

自贸区建设以投资体制改革、金融制度创新和服务业制造业扩大开放为核心任务,通过放松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形成了自贸区内营商环境自由、宽松、开放的鲜明特点。正是基于这些任务和特点,人、物、资金、信息、技术等经济要素加速流动,极大地激发了自贸区的经济活力,但同时也使经济违法犯罪的吸引力得以增强。近年来,在自贸区内金融贸易、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等领域,经济犯罪风险持续加大,并逐渐成为区内犯罪类型的主要增长点。笔者赴某自贸区某片区所属公安机关调研发现,该自贸片区自设立以来,刑事发案率总体状况趋于平稳,近年来未发生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案件,但是经济犯罪案件在刑事发案中所占比例却逐年上升,从2014年至2017年年均上升2.3%。在自由贸易区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违反自由贸易区法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经济犯罪,这类犯罪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其后果也相对比较严重,在立法上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以威慑违法犯罪活动,保证自由贸易区顺利发展。[16]因此,涉自贸经济犯罪往往成为国外执法部门重点打击案件范围。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之基本职责,自贸区建设中经济犯罪案件日渐增多,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随之上升,也无疑会使警务工作面临更大压力。

自贸区所属检察机关发布的“检察白皮书”相关内容,从另一角度体现了此种趋势。例如,2018年5月,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发布的《2017年度涉自贸、科创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浦东检察院在2017年共受理涉自贸和科创经济犯罪案件168件、229人,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21件、27人(占比17%),金融诈骗案46件、49人(占比38%)。这些案件主要表现为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及销售伪劣商品等五类。同年6月,成都双流区检察院发布《涉自贸刑事检察白皮书(2017.4-2018.4)》,分析涉自贸案件呈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向高价值商品领域蔓延并日趋产业链化;二是金融、保险、航空等企业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况渐现。由于这些案件皆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自然不能不对警务工作产生深刻影响。

实际上,自贸区建设中的金融创新在创造经济利好的同时,也带来较高的经济犯罪风险。笔者收集的一件某公安局《关于服务保障某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应顺应自贸区特殊管理体制,审慎对待金融税收等领域创新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创新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这一要求反映出自贸区金融创新的两面性及执法实践中把握的导向与困难。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件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某逃汇案,作为涉自贸区首例逃汇案件,清晰反映了自贸区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经济犯罪风险。本案采取了与传统逃汇犯罪不同的方式⑨,引发了司法界对逃汇行为认定的争议,具体表现为:本案不法分子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先行存入等额人民币保证金,再采取外汇贷款形式套取大量外汇资金,以进口名义将外汇汇出境外,再以出口名义将外汇流回境内,实现利用境内外利差跨境内外市场套利之目的;与传统逃汇的区别在于,其犯罪动机不是将外汇汇出境外,而是赚取利率差,犯罪结果是汇出境外的外汇最终仍然回到境内。[17]由此可见,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使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通过借助离岸公司以虚假转口贸易实施逃汇犯罪,损害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

调研中有经侦民警告诉笔者,从近年案件侦查情况看,自贸区设立后一些典型经济犯罪逐渐浮现出来。例如,自贸区试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使用、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等方面金融制度创新,可能诱发金融诈骗、跨国洗钱等新型经济犯罪;自贸区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政策突破,不排除企业或个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钻税收政策空子实施骗税、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自贸区电子信息、互联网软件、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的兴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案率显著提升。⑩而这些犯罪也日益呈现出网络化、智能化之新趋势,如传统销假类知识产权犯罪与网络平台相互结合;在融资领域出现了利用P2P网络平台、网络商城等手段实施非法集资案件等。这些充分说明,自贸区建设进程中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多样化、网络化等新特点,给公安经侦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需要公安机关着力加以应对。

此外,笔者收集到公安机关侦办的一个案例,基本案情为: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自2013年以来,以其公司在广州某市城郊开发建设“某生态养生度假公社”和准备在上海自贸区成立子公司为名,面向社会高息借款,承诺借款时间半年、半年利息为11%-15%,借款时间一年、年利息为24%,后支付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关门跑路。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正是以“上海自贸区”(发展前景好、预期收益可观)为诱饵,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据此,自贸区建设中还可能伴生出其他经济犯罪,这也是警务工作在经济犯罪防控方面需加注意的。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到,中国自贸区建设对警务工作全面而深刻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贸区建设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要以自贸区建设为突破口,努力构建高标准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充分表明,自贸区战略下我国改革开放还将持续推进,对警务工作的影响亦是长期而深远的。美国学者奎斯特弗·斯顿曾提出“警务改革新专业化”应包含承担责任、有效执法、改革创新和改革整体性四个要素。[18]这对理解自贸区警务工作无疑具有启发意义,公安机关唯有正确认识自贸区建设对警务工作的多维影响,探索实践自贸区警务机制改革创新,方能有效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发展。

注释:

①这12个自贸区分别为:2013年9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上海自贸区;2015年4月,成立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区;2017年3月,成立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自贸区;2018年4月,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贸区,支持海南探索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②表中自贸区警务机制实践创新情况来源于笔者收集的新闻报道、公安机关文件资料和调研所获信息。

③负面清单是指仅列举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都属于法律允许的事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扩大市场主体准入自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政府管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参见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第26页。

④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答问时指出:“‘放管服’改革实质是政府自我革命,要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计利当计天下利,要相忍为国、让利于民,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参见《李克强谈“放管服”改革:用政府权力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08-06/8297210.shtml,2017-08-06。

⑤这些警务实践是笔者根据收集的公安工作简报和发表的论文整理而成。

⑥源自2018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18年7月13日第2版)。

⑦这十项措施包括:推行“单一窗口”服务;实行“自助通关”服务;推行“移动验放”服务;推行鲜活产品优先验放制度;推行全天候通关服务;推行旅游团快速通关机制;简化船员调换手续;推行海港登轮证件“一证通”制度;跟进对接口岸扩大开放;推行大型经贸活动通关保障机制。

⑧譬如,2014年9月,台湾“移民署”破获双北地区最大卖淫集团,逮捕了20余名大陆女子(百度百科词条“大陆女子在台湾卖淫事件”有详细记载)。可见,海峡两岸人蛇集团从事组织卖淫并未停止,而福建自贸区的设立将缩短两岸距离、密切人员往来,可能致使此类色情业滋生蔓延。

⑨我国《刑法》第190条对逃汇罪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⑩前些年,有学者对自贸区潜在经济犯罪风险作了归纳,主要包括:金融领域犯罪风险,如洗钱、非法集资、贷款、保险、票据诈骗、内幕交易、信用卡类犯罪风险;商贸领域犯罪风险,如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职务类犯罪风险;税收领域犯罪风险,如偷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风险。参见程一平、黄敬敏等:《浅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潜在犯罪风险及防范对策》,《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1期,第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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