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打车法律问题探究

2018-12-24解志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互联网

摘 要 近年来,互联网思维打破了人们对原有产业固有的产业格局的认识,在出行方面,“互联网+出行”的时代已然到来。人们在享受到现代技术带来出行福利的同时,互联网打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成为互联网打车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所在,本文立足于当前出现的一些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发展对策,与各位共同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 打车 出行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解志雨,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03

一、互联网打车的相关法律概念

(一)互联网打车

在互联网出行的时代,互联网技术作为第三方手机APP的支撑,将闲置的出行资源(司机及其车辆)与有出行需求的用户通过信息分享的方式,实现了资源的再分配,这种出行方式,不仅缓解了日益严重的交通压力,而且经济实惠,方便快捷。

(二)互联网打车平台

当前,滴滴快车是互联网打车平台中的典型代表。所谓互联网打车平台,就是通常所说的手机打车软件(APP)。具体来说,是指在智能手机上安装相应的应用软件,此款应用软件的主要功能在于连接具有出行需求的用户和有闲置资源的司机。所以说,互联网打车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架起了用户与司机之间的桥梁。根据2016年颁布的《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来看,互联网打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认同,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新的出行方式日益为人们所接受。互联网打车平台提供的打车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快车、专车和顺风车。

(三)出行共享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已经成为鲜明的时代产物,出行共享服务便是共享经济的一种形式。出行共享服務,从字面意思便可以看出,其目的在于出行,核心在于共享。出行共享服务,立足于互联网平台,其分享的实现方式在于产权的分离,最大程度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二、我国互联网打车法律制度的现状

主要分析了互联网打车法律制度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互联网打车平台的准入及其规定,驾驶员的准入条件,驾驶员的准入条件等等。

(一)互联网打车平台的准入及其规定

作为一个互联网打车平台,在进入市场时,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才可以。第一,平台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获得法人。第二,要熟练掌握相关的互联网技术和具备信息处理能力,这是核心的条件所在。第三,通过签约的形式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为用户的资金提供安全保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互联网打车平台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可以。在行政审核的过程中,互联网打车平台需要提供一些必备的审核材料。由于目前尚未专门的审核部门,平台的材料暂由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没有问题的,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行政许可证。在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在政策的引导下,有利于平台的良性有序发展,更多程度上保护用户的利益和安全。笔者认为,目前平台的管理方式,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管理明确有序。

(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

根据《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驾驶员有着严格明确的要求。对于驾驶员有着硬性的要求,需要具备至少三年的驾龄,要有个人的无犯罪证明,个人没有酒后驾车记录等。以上三个条件是互联网打车平台在录用驾驶员必要条件,更好的保障乘客的安全。与此同时,平台需要建立完整合理的评价系统,对于乘客投诉多,评分较低的驾驶员,应该取消其在平台上的驾驶员资格。

(三)车辆的自身的准入条件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车辆要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申请,自身硬件条件必须过硬。在行程方面,车辆行驶在60万公里以内,在使用年限为8年以内。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为用户的安全提供更好的外在保障。

三、我国互联网打车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互联网打车出现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下:传统行业与互联网打车的交织碰撞,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要合理,平台垄断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等。

(一)传统行业与互联网打车的交织碰撞

互联网打车作为互联网时代下新式出行方式,是对传统出行方式的创新发展。新的出行方式的出现,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更好的实现资源的社会价值。作为新的产物,在创造社会财富,带给人们舒适便捷生活的同时,势必对原有的行业产生较大的冲击,特别是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作为传统的出租车而言,是由出租车公司统一配备,一般而言,同一家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的型号和种类都是统一的。而互联网平台上的车辆,以个人的私家车为主,用户可以有着多元化的选择。而且,相比较而言,私家车在服务质量和舒适度方面也有着一定的优势。并且最重要的一点,平台需要向网约车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而不用像出租车一样,要向出租车公司交高额的份子钱。显而易见,网约车在类型、舒适度和价格方面,有着比出租车大的优势。

在新旧行业的交替过程中,矛盾的出现和激化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做好蛋糕,更好分好蛋糕。笔者认为,作为新兴的出行方式,政府需要更多的鼓励支持,为新业态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氛围。同时,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要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比如说,出租车公司可适当降低出租车的份子钱,给予出租车司机一定的自主权等。

(二)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要合理

网约车出现可以推动出行共享的实现,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作为一个有发展前景的新行业,互联网打车需要一个有序、合理和宽松的准入条件。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对互联网打车规定过于严格,如户籍限制、外地车限制等,导致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过高,这也出现一些大城市在车站等地方打车难的问题再次出现。

(三)平台垄断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在几年的时间里,滴滴公司通过兼并等扩张的方式,规模迅速扩大,资产数额达到百亿美金,当之无愧的成为中国最大的打车软件,几乎了垄断了中国的打车市场。虽然垄断一说尚未形成共识,但大的竞争对手的缺失,给滴滴的垄断提供了很好的条件。笔者认为,一旦垄断局面出现,势必会损坏用户的利益,平台可以根据需求加价或者提高“抽成”的比重。从长远来看,对滴滴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为避免互联网打车垄断的出现,政府应在政策方面进行引导,进一步规范打车市场,与此同时,用户要通过自身的体验,不断完善平台的功能。

四、结语

近年来,互联网思维打破了人们对原有产业固有的产业格局的认识,在出行方面, “互联网+出行”的时代已然到来。人们在享受到现代技术带来出行福利的同时,互联网打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成為互联网打车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所在,随着互联网打车软件更加的便利,人民享受市场便利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参考文献:

[1]宋国印、徐潇.“互联网+”时代网络约车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17).

[2]李捷.“滴滴打车”案背景下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大研究生.2016(1).

[3]芦长星.互联网约租车法律问题研究.安徽大学.2016.

[4]程彦培.互联网打车软件的法律风险.法制博览.2015(21).

[5]李仁杰、汪彩华.互联网交易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手机“打车软件”为例.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2).

[6]于婕.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农家参谋.2017(21).

[7]严新龙.“互联网+”时代的行政法律规制.重庆社会科学.2017(7).

[8]刘海.沪政法高校首建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报.2017-06-23(A08).

[9]黄志荣.中国互联网立法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17.

[10]郭少青、陈家喜.中国互联网立法发展二十年:回顾、成就与反思.社会科学战线.2017(6).

[11]王晓君.我国互联网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实践.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3).

[12]吴嘉彤、温汉宗、林志宏、赵燕燕、江莹莹、李菁怡.“互联网+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与创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0(2).

[13]欧阳晓娴.“互联网+税务”相关法律制度问题探析.税务研究.2017(3).

[14]王晓君.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学理论.2017(1).

猜你喜欢

法律问题互联网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对传统图书出版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从“数据新闻”看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以高品质对农节目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