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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体腐败的基本特征与类型划分

2018-12-24吕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反腐败

摘 要 本文认为集体腐败是相对于个体腐败而言的一种腐败形式。其基本特征主要有:涉及人数多,范围具有广泛性;组织性较强,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成员是被动的,行为具有滞后性;破坏力非常大,对党的形象具有损害性。本文从主要领导是否参与、集体腐败发生形式、集体腐败来源方向、集体腐败结构模型四个角度对其做出类型划分,以期对正确认识集体腐败有所裨益。

关键词 集体腐败 个体腐败 反腐败

作者简介:吕瑞,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层治理与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64

一、集体腐败的基本特征

腐败行为在政治生活时常可见,从参与腐败者的数量多少,可将其划分为个体腐败和集体腐败。前者是指拥有公权力的个人,运用手中的权力,为其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而后者则是指手握公权的多名官员结成同盟,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参与腐败的违法行为。经研究,笔者认为集体腐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涉及人数多,范围具有广泛性

集体腐败与个体腐败的根本差别在于其参与腐败的行为主体不是单个的人,而是许多人。所谓的集体是指许多成员根据一定的习惯或规则组合而成同盟体,这种同盟体的成员可能是同一单位、同一系统的身处不同岗位、手握不同权力的多个成员,也可能是跨单位、跨系统的多个成员。就其成员的分布状况来看,可能某一单位的所有成员,也可能是不同单位、不同领域、甚至不同地域的多个成员其跨度非常大,范围极其广。

(二)组织性较强,行为具有隐蔽性

集体腐败行为是一种集体成员相互协作、密切程度非常高的一种腐败行为。首先,在这种集团中,一般都有一个领导核心,通常由本单位本部门的一把手或一些拥有实权的副职领导充当。其次,这个集团会明确制定,或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形成一系列的组织生存和发展必须予以确定的行为准则,来解决集体之间如何协调行动、如何分配利益、如何抵制风险等一系列关键性问题。再次,在开展共同行动时,他们紧密配合,订立攻守同盟,官官相护,掩盖腐败事实,排斥外来成员参与腐败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这样外人就难以进行有效监督,若无外来力量主动强力介入,其腐败行为的发生过程就很难为外人所知。此外,这种腐败集团的成员,一般身处不同岗位,手中握有不同权力,有能力打通腐败行为各环节,善于运用手中权力将腐败过程纳入合法化的程序轨道,使这种非法的行为以一种合法的形态表现出来,这就极大的加深了腐败行为的迷惑性,使一般人无法察觉。因此,集体腐败行为隐蔽性很强。

(三)部分成员是被动的,行为具有滞后性

当前解释集体腐败发生过程的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腐败行为个体在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前,会就是否参与集体腐败进行斟酌,进行独立自主的决策;第二,腐败行为个体在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前,已经形成了肯定态度 。针对这两种主流观点,笔者更认同过程模型的理论观点: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初始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前,事先并没有形成对该腐败行为的肯定态度,就已经涉入其中了 。因为,集体腐败行为有一个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从一个由腐败个体到腐败集团,由普通违纪到严重违法,导致腐败面积越来越大、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存在部分成员一开始对腐败行为并不知情,而是在毫无意识、毫无抵抗能力的情况下陷入其中的,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时,腐败行为已然发生,在巨大的腐败利益诱惑下,又面临腐败行为暴露会带来惩罚性后果的恐惧,他们才倾向于加入集体腐败阵营,开始更频繁地接触腐败行为,并呈现出越陷越深的态势。所以,部分成员是被动加入到集体腐败过程中的,他们的行为具有滞后性。

(四)破坏力很大,对党的形象具有损害性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是其执政合法性的来源,腐败主体的泛化、腐败行为的复杂化、不良影响的扩大化等严重抹黑了党的光辉形象,人民公仆若集体堕落为国家蛀虫,会给其执政的合法性蒙羞。与个体腐败相比,集体腐败具有涉及人数非常多、涉及范围非常广、组织性及隐蔽性非常强等特征,这些特征使集体腐败行为查处难度异常大,会对社会造成严重而持续的危害。因此,它会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严重损害党的形象,成为致命性的危害。

二、集体腐败的类型划分

从集体腐败行为中的集体发生联系的纽带来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以利益为纽带结成的分利联盟,以上下级关系为纽带结成的下级对上级的人生依附关系,以共同价值观为纽带结成的腐败集团,以血缘、学缘、地缘等为纽带结成的“命运共同体”等四种类型。本文拟从不同角度对集体腐败进行类型划分,通过本文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把集体腐败划分为四种类型。

(一)从主要领导是否参与谋划可划分为主导型和自发型

改革开放以来到2013年底54位省部级、177位地市级、544位县市级“一把手”腐败案的调查,一把手主导的集体腐败占近七成 ,在目前集体腐败的案例中,多数都是在部门“一把手”的主导下进行的,“一把手”往往是掌握实权的领导,手握下属官员职务晋升的关键性权力,和本部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权,对政治决策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拥有最后决定权,任何重大腐败行为的决策出台和实施,都必须经其拍板,而一旦权力行使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一把手”将会为所欲为。当主要领导参与到集体腐败的过程,在他的领导与组织下,下属各级官员通常会在上级领导压力下,无力反抗,只能随波逐流參与到集体腐败之中,这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被称之为主导型集体腐败。当主要领导没有参与到集体腐败的过程,而是在初始阶段,在部门成员的某些行为尚未构成腐败时,在“一把手”的失察、纵容或默许下逐步演化成的集体腐败,或是本部门部分拥有一定实权的成员结成利益同盟集体抵制“一把手”的领导,自发结合形成腐败集团,把“一把手”的权力架空,然后利用手中权力谋取小集体私利等等,这种没有“一把手”参与的集体腐败,可以被认为是自发型的集体腐败。

(二)从集体腐败案件发生的形式可划分为窝案和串案

所谓窝案,通常指一群掌握实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集团,依靠手中权力非法获取私利的“利益共同体”。在2014年的山西省官场地震中,该省省委班子有半数以上参与了腐败行为,形成了强大的腐败集团,如果不是中央从外部介入、逐个突破,掀起反腐风暴,将该省腐败集团连根拔起,该省的腐败根基将难以撼动。所谓串案,则是指对于一系列不同的案件,通过分析它们的联系纽带、作案方式、作案手段、痕迹与证据,发现他们之间存在联系,并将这些原本不同的案件放在一起,一举侦破。山西省的官场地震是多年积累的结果,各个案件之间联系纽带多样,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查处贪腐案件之初,往往是先查处一个案件,再牵出另一个案件,环环相扣、串串相连,这些案件之间往往存在时间的先后性。窝案与串案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这些腐败分子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包庇,共进共退,案发的原因往往是由一个孤立的案件被发现后,发生连锁反应,牵出那些原本很难被发现的案件。窝案与串案之间的区别在于,窝案多指腐败集团共同犯下的腐败案,这些案件没有时间秩序,而串案通常是指存在联系的腐败案件放在一起同时被侦破,有时间和次序上的先后之分,一串连一串的。

(三)从集体腐败的来源方向可分为内生式和外传式

从集体腐败的来源方向的角度划分实际上就是看腐败源头是集体内部还是集体外部。因此所谓内生式就是指由腐败源头是在本部门,然后往本系统蔓延,然后逐层由内而外的进行渗透,最终导致整个大集体全部腐败。当集体腐败的源头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时,腐败行为的发生便成了一个由内向外拓展的过程,通常是由一个单位的一个或少部分实权人物最开始进行腐败,然后逐渐影响自己的亲信、朋友,并逐步向外部更大范围进行渗透。而外传式则与内生式相反,其腐败因子是由外而内渗透的,其腐败源头是在本单位的外部,这通常是拥有一定权限的,且与本单位联系较为密切的部门,因业务联系,人员往来频繁,合作机会众多,这样一来,外部人员与本单位(部门)人员就很容易达成腐败共识,并进一步结成腐败同盟。

(四)从集体腐败的结构模型可以分为同心圆型、链条型和网状型

所有的集体腐败行为产生和发展都是一个从个体腐败到集体腐败的过程,这与集体腐败的三种结构模型是十分吻合的,这三种结构模型实际上是腐败源由“点-线-面”扩展的三种不同形态,三种结构模型的演化过程实际上反映了腐败面积逐步扩大的过程,也是政治生态逐步恶化的过程。所谓同心圆型是指腐败源是某一部门、地域的某个核心人物,以自己的腐败行为为核心呈环形往自己四周扩展,并最终辐射到一定范围的腐败行为。如福建省周宁县“三光书记”卖官案就是以林龙飞为中心进行卖官活动,其辐射范围至整个周宁县,涉案人员达1000多人 。所谓链条形则是指以某单位、系统、地域的上下级垂直隶属关系为纽带,组合成腐败团伙,进行集体腐败的行为。如周永康案中的“石油帮”、“秘书帮”、“四川帮”等腐败团伙皆是以上下级人生依附关系为纽带结成的从上至下的腐败集团。而网状型的结构模型则是同心圆型、链条型两种结构模型的嵌合而构成的,是前两种结构模型形成后的结果,这是集体腐败发展的最高境界和最后阶段,山西省全域性的塌方式腐败可看做网状型的集体腐败结构。

三、结语

本文认为集体腐败是一种不同于个体腐败的一种腐败形式,同个体腐败相比,既有区别,也有联系。集体腐败发生的起点是个体腐败,这个过程是从个体腐败扩散到系统腐败再到全社会腐败的自然演化,相对于个体腐败,它的涉案主体更多,范围更广,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此外,集体腐败智力更高,表现出来的类型也更加多种多样,这就决定了集体腐败是一种持续时间长、查处难度大、恶劣影响十分深远的腐败形式,对于党风、政风、社风和民风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必须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从近几年媒体的曝光度来看,集体腐败的增量已明显减少,一方面要看到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另一方面也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集体腐败行为的反弹。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政策制定,都不能简单地把集体腐败归因于腐败分子的道德低下和意志不坚,应该在明确集体腐败基本特征、基本类型的基础上,找出不同的腐败类型缘何产生,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应对之策,才能真正构筑反腐倡廉的铁篱笆,持续有效地遏制住集体腐败的增量。

注释:

Palmer D,Ma her M W.,Developing the process model of collective corruption.Journal of management Inquiry,vol 15,no.4(2006),pp.363~370.

喬德福.改革开放以来市“一把手”腐败案例研究报告——基于142个市“一把手”腐败案例分析.理论与改革.2013(5).

张旭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集体腐败案例的分析.广州:暨南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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