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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2018-12-24边小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

摘 要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频发,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的比例最大。认定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就是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从客观的行为方式认定主观的故意,本文以实践中作出不起诉(存疑)处理的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

作者简介:边小娟,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40

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现在年轻人消费的重要方式,而在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也经常能够看到银行工作人员向大众推销办理信用卡。笔者曾向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办理信用卡的条件,工作人员称需要填写表格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并且办卡就赠送礼品。银行鼓励大众使用信用卡消费,甚至向资质不合格的人发放信用卡,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用卡透支行为。

信用卡消费本质上是银行提供的透支消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并在固定期限内还款,这种善意透支是信用卡消费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银行鼓励持卡人善意透支信用卡,刑法追究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那么如何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呢?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案情分析

案例一:2013年3月,贾某某从中国某某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额度为5万元。同年6月,贾某某正常使用该卡并按时还款。贾某某经营一家五金配件中心,信用卡主要用于进货、购买材料等。后因五金配件中心对外有大量的欠款未收回,贾某某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每月只能归还一部分欠款,至2016年8月信用卡欠款共计48000元。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后银行报案。2017年1月1日,贾某某被拘传到案,家属替其归还全部欠款。

案例二:邓某某于2012年4月6日向中国某某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并激活使用,额度为2.53万。邓某某刷卡消费期间,大部分月份均能按时归还欠款,个别月份只还欠款的一部分,所以此卡一直可以正常使用。2016年1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400元后未再归还欠款。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后银行报案。2016年11月18日,邓某某被传唤到案,家属替其归还全部欠款。邓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有工作,有固定收入来源,2014年2月20日生一子,之后一年的时间在照顾孩子,没有出去工作,在这期间邓某某信用卡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存在个别月份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要求经过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案例一中,贾某某符合恶意透支的形式要件,那么将信用卡透支的钱用于生产经营,能否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案例二中,邓某某也符合恶意透支的形式要件,那么在哺乳期间没有正式工作使用信用卡,能否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认定恶意透支的争议焦点

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数量众多,但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状态,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很难直接作出判断和证明。因此,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包括信用卡资金的消费场所数额、工作状态及收入记录、还款情况、在其它银行申请信用卡情况、是否逃避催收、催收后是否与银行协商还款等情形作出全面、综合的判断。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六种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其中前五种情形有具体的情节条件,第六中属于兜底性条款,不易扩大使用。

案例一中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贾某某经营不善,大量欠款无法收回,致使未能及时足额进行信用卡还款,期间贾某某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欠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贾某某是否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调取贾某某的信用卡还款记录可知,贾某某每个月都归还欠款,足额或者部分归还,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将近一年之久。而贾某某自己称:五金店每个月都有收入,自己也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等欠款收回,就能还上信用卡的钱,所以自己一直很放心的使用信用卡透支,像民间借贷一样,没有想不还钱,不是诈骗。最后通过调取贾某某经营的五金店的纳税证明、贾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书等文书、贾某某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卡消费支出明细等材料,仔细分析相关书证材料,发现贾某某确实有欠款未收回,且五金店一直都有收入,不能认定贾某某没有还款能力。虽然一年的时间,贾某某不能按时归还全部欠款,但不能因此认定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贾某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存疑)处理。

案例二种邓某某信用卡诈骗案,邓某某在哺乳期内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一直使用信用卡用于生活消费,虽然每个月都在还款,但一年中只有部分月份足额还款,其他月份只能归還部分欠款。因此是否能认定邓某某属于恶意透支的第一种情形即“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主观上能否认定邓某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侦查机关以邓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收到案卷后,承办人认真审查案卷,发现表面上邓某某确实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还款能力,但是信用卡还款记录显示,邓某某每个月都在还款。而且,邓某某在申请信用卡之初,有固定工作有收入,也一直正常还款,可以推定邓某某此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此期间邓某某之父因病住院,邓某某称:从信用卡取钱用来给父亲治病。而且,邓某某没有逃避银行催收的情形。综合分析上面的信息可知,哺乳期内邓某某确实没有固定收入,但其一直都在按期还款,因此不能认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邓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邓某某作出不起诉(存疑)处理。

这两个案子只是众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一部分,笔者结合具体案情认真分析了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类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比较复杂,主观故意方面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诉与不诉的关键和重点。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法律规定,法律适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准确、规范适用《解释》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关键。

第一,实践中办理该类案件存在的误区。认定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前提是确定持卡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是以“仍不还款”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大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前,持卡人不能按时归还全部欠款的,即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未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扩大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面,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不依据《解释》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经过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来认定,存在风险。近年来,法院作出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的无罪判决也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考虑还款情况的基础上,要综合分析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进行全面判断。可以从申请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还款说明三个阶段分析:首先,在办卡时是否伪造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欺骗行为,存在上述行为,证明没有还款能力。

其次,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方式、用途、数额等,信用卡消费是用于日常消费、生产经营、奢侈消费还是违反犯罪活动。如果透支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则不能直接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需要进一步探究未能还款的原因,如果有充分合理的未还款原因,则不能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案例一种的贾某某,主观上有还款意向,客观上资金周转不灵影响了其还款能力。持卡人透支信用卡用于进行购买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或者购买远远超过个人消费能力的奢侈品,可以认定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后,持卡人经银行催收后的做法。正常情况下,经银行催收后,持卡人都会及时还款以保持良好的信用。相反,如果持卡人经银行催收后,迅速更换住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拒绝接听电话等,有类似逃避银行催收行为的,可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变更通讯方式后忘记通知银行的,但是其住址、预留的亲属联系方式均没有变更的,不能认定逃避银行追究。如果违约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偿还,不能视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建议区分信用卡透支的民事违约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信用卡的本质是透支再按时还款,信用卡恶意透支首先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可以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当民事法律调整失效时再通过刑事法律进行调整。银行直接通过刑事法律追究持卡人的责任,固然可以及时追回欠款及利息,但是也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

第四,法律规范对如何认定“不归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持卡人主观上有还款意愿,受客观经济条件限制,只能归还一部分欠款,是否认定为“不归还”?持卡人有还款的经济能力,经银行催收后,不定期的归还一部分欠款,应付银行,这种情况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能否认定为“不归还”?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时,需要综合全案材料分析。

综上所述,辦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关键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遵守《解释》的规定,认真分析案卷全部证据作出准确的判断。

注释:

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十三版).法律出版社.2017.

王志远、沙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基于吉林省269份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净月学刊.2017(4).

朱宝斌.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日报.2016年7月13日,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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