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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实务问题思考

2016-02-01蒋帛婷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持有人款项

蒋帛婷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实务问题思考

蒋帛婷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随着我国一些列推动经济发展的举措开展,而在现有银行卡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信用卡,这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带给人们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例频繁出现。针对于这一现象,本文旨在对现已发生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事例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出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中常出现的错误示范,从而加强人们的防范意识以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事件加以风险控制。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风险控制

一、信用卡的概念及信用卡透支的类型

(一)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

关于贷记信用卡,是“先消费,后还款”,允许透支是重要的特征。

关于借记信用卡,是“先存款,后消费”,但在经审核确定属于善意透支并且还款有保证的前提下,也允许持卡人在急需用款时在较短时限内透支适量金额。透支利息一般比同期银行贷款高得多,发卡机构还有一整套措施防范和追索透支风险损失。

(二)信用卡透支的类型

信用卡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无资金时,根据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者得到发卡银行的批准,超过自己的信用卡帐户内资金余额支取款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

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二、针对现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例的分析

早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阶段初期,就已开始针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惩治决策中出现了“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而相继出现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恶意透支’一词作出了解释: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旧将信用卡透支金额超过信用卡超出透支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并且超出还款期限(一般为发卡机构催收3个月内)逃债的行为即属于恶意透支。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事例作出的情况说明分析:

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大型推广,甚至于许多金融部门将信用卡发行量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指标,造成金融员工对办卡人审核的基本信息、消费情况、信用程度审查不严,甚至于有的人直接忽略了办卡前置审查环节,导致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无法获取真实确认,而事实也证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的信用卡持有人无法还清款息的大多是无业人士。通过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数据作出分析可以发现透支金额较大(5000+)的占有很大比例,之所以会出现此类事件发生,是因为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办理及催收制度不够完善。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我国明文规定了在超过规定限额以及还款期限的透支行为是属于恶意透支的条件。当信用卡持有人透支的金额超出规定的额度时,或者信用卡持有人在超出还款期限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愿意偿还透支款项,则构成恶意透支行为。

(二)如果发卡机构没有进行过两次有效透支款项催收行为而没有归还的,或者经发卡机构催收后归还的,均不属于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犯罪。同理,信用卡持有人如果接受过两次通过发卡机构的催收透支款项通知时没有在有效期间内归还透支款项也是构成恶意透支的必备要件之一。

(三)当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越大时,其恶意透支责任罪责的划分也会随之有不同的定义。因为当透支款项金额较大时,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持有人的款项催收无效才可能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而罪责定义划分主要是单张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金额较大。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责任推断主要是结合信用卡持有人的主观意识以及客观行为来作出评判的。当信用卡持有人在超出发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是规定的期限透支于发卡机构催收款项行为构成后3个月内没有还清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则基本可以确定信用卡持有人存有恶意透支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之所以会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事故多发情况出现,除开金融从事人员的不负责任性外,更多的是因为人们对法律知识的薄弱,而且,发卡机构不应只为求“量”而忽略“质”与“制”,因此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并且在信用卡持有人透支行为发生后进行有效催收款项的行为,力求将恶意透支行为风险降到最低。

[1]朱积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实务问题的思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4:32-33.

[2]邓广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与认定[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刘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基本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2011,10:142-145.

[4]姚晓琴.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J].知识经济,2013,02:77-78.

D

A

蒋帛婷(1992-),女,安徽铜陵人,南昌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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