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军民融合下国民经济动员立法的意义
2018-12-24刘瑞强
摘 要 军民融合已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动员作为军民融合中极为重要的领域,其基本法律《国民经济动员法》已进入立法论证程序。十九大强调,要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及政策法规。加快国民经济动员立法,对完善国防动员制度、实施军民融合战略、落实文件精神、提升国防现代化和保障私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军民融合 国民经济动员 立法 意义
作者简介:刘瑞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12
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机制、国家安全局势和未来战争形态都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与调整,国民经济动员在积极应对此种变化与调整的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制度建设和规范体系上,与《国防动员法》及其他领域的动员法制建设相较,国民经济动员立法已经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很难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急需出台国民经济动员领域的基本法——《国民经济动员法》,以完善国防动员法律体系,规范和保证国民经济动员活动,对国防现代化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民经济动员立法符合法律体系化的要求,将极大地完善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制度
《宪法》规定了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制度,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动员令。”
《国家安全法》详细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在动员领域的职权、实施程序以及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可以采取的特别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国防法》规定了国家要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并将国民经济动员等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完善动员体制;《国防动员法》全面规范了国防动员的一般性制度。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任务,首先要求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尤其是体制机制的完备;其次强调行政机关要依法动员,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另外,还要赋予公民、社会若干国民经济动员的义务。因此,国民经济动员领域的立法极为必要。而获取当下国民经济动员体制设计、机制运行、规范实施的全面信息,找准客观存在的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环节,对《宪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法》、《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协调,更是构建规范国民经济动员领导、联动、組织、协调、责任等内容的有中国特色完善制度体系的必备工作。
二、党的若干重大决定要求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军民融合发展、国防经济、国防动员领域的综合性和专门性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健全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完善平时征用和战时动员法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十九大报告要求全面贯彻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必须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
国民经济动员立法能够为国民经济动员法律规范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指导与借鉴,而其基本法律《国民经济动员法》还没有出台,必须加快国民经济动员领域的立法进程。研究国民经济动员立法,探究国民经济动员立法的内容、模式、原则等,能够更好的指导国民经济动员立法实践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的完善。
依法动员是国内外的共识,法治化是国民经济动员准备与实施的主要手段。推进国民经济动员立法,探讨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的构建,规范国民经济动员的准备、实施、复员活动,以期优化国民经济动员体制机制,形成快速、高效的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国民经济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进行国民经济动员立法是基于整体的国防动员制度机制下,能够更好地推进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国防动员整体水平的考虑。
三、加快国民经济动员立法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贯彻实施“十三五”规划和《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实施,发表了一系列讲话,尤其强调要搞好顶层设计和战略筹划,推动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改革,加快国民经济动员立法是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他强调了法治对于军民融合发展的意义,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共同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着力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十三五”规划,要求必须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着力构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立法,尤其要在太空、海洋、网络空间等领域推陈出新,构建军民融合新型创新示范区,增强基础设施、先进技术、产业产品等军民共用共享的协调性。
《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重点领域融合有重大突破,进一步增强先进技术、产业产品、基础设施等军民共用的协调性,到2020年基本形成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体系。
实践证明,凡是国民经济动员立法完善的国家,其国民经济动员必然有效运行,就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而言,凡是国民经济动员比较顺利的时期,也是动员立法比较完善的时期。在军民融合的背景下,国民经济动员也面临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把国民经济动员纳入法治的轨道,从法治的视角探讨国民经济动员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经济建设与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关系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家由平时体制向战时体制转化过程中保持快速、有序、稳定的需要。
因此,坚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扎实做好国民经济动员立法,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全面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也是提高国防动员和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四、加快国民经济动员立法,推进国防动员法制现代化,是国防动员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防动员现代化无疑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大报告强调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要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
信息化战争战场消耗巨大,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只有实行国民经济的整体转化,才能适应战争的需要,进而取得战争的胜利。国民经济动员能力,不是国家管理者头脑中固有的,而是后天学习的,是工业时代的战争动员造就的。古往今来,那些在国家安全上成就显赫的国家领导人,林肯、俾斯麦、丘吉尔、罗斯福、斯大林、毛泽东,无一不是国民经济动员管理的翘楚者,同时也造就了众多国家危机管理的有用之才。
施莱辛格曾说:“尽管未来动员的范围可能不会那么广泛,但是,其影响却可能出奇的大。这可能说明,我们再继续按照过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经验去准备未来战争,将是一个错误。”国民经济动员是实现国家安全战略政策的基本工具,是筹集经济资源、保障战争需要的手段,是国家应对战争和军事威胁的基础手段。依法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个工具和手段,是国家现代化对国家领导者和管理者提出的客观要求。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快国民经济动员立法,是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五、加快国民经济动员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刚性需要
我国在国防动员给私人造成损失时,政府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使行政型国民经济动员向法治型国民经济动员转变。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和实施过程中,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需要采取限制、剥夺甚至克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诸多强制措施。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等事项必须制定法律。
国防动员是非常法律状态,是国家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调动各种资源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战争顺利进行和国家安全。动员物资的征用其实就是限制私有财产权,这种强制权力唯一来源就是基于国防安全的考量,只有法律才是这种权力唯一正当依据,缺少严格的约束和规范,就会出现公权力的泛滥和误用。国民经济动员具有国防动员强制性的特点,而强制措施实施完毕后要及时予以补偿。《国防动员法》规定造成征用物资毁灭或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因此,加快國民经济动员立法是规范国民经济动员活动、保护私权利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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