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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效应与优化策略
——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国际比较和上海案例的模拟测算

2018-12-22袁中美郭金龙

西部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限额养老金养老保险

袁中美,郭金龙

(1.重庆工商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重庆 400067;2.中国社会科学院 金融研究所,北京100028)

一、引言

在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化背景下,公共养老金替代率不断下降迫使各国积极重塑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愿性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从我国的具体实践来看,自2009年国务院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到上海、天津等地的先后试点,再到2018年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标志着具有“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等特征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落地。作为“锦上添花”的第三支柱,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于解决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以及稳定金融市场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有大量文献通过多期世代交叠模型讨论个人自愿性税收递延型养老储蓄账户产生的经济影响(Imrohoroglu et al,199;Fehr et al,2008;Nishiyama,2011;Kudrna et al,2015)[1-4]。总体来讲,这些研究认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增加国民储蓄、提高资本存量、增进社会福利、推动代际公平、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长期经济增长等均有积极影响,只是基于对政府预算平衡政策的不同假设,影响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鉴于国外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较为成熟,郑秉文(2016)、王翌秋(2016)、徐卫周(2017)等分别对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加拿大的“注册退休储蓄账户”(RRSP)以及英国和德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进行深入剖析,总结出国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实践经验,认为税收优惠制度设计是其成功实施的关键[5-7]。由于不同的税收递延模式会产生不同的政策效果,多数研究认为EET模式是最优的个税递延模式,它具有简便易行、税收杠杆强、能使参保人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最大程度缓解财政压力等优点(邓大松,2003;马宁,2014)[8-9]。但由于保障范围和收入水平的差异,中高收入者既可获得即期低税率优惠,又可获得远期税率差异的收益,因此,个税递延的税收优惠存在累退效应,对收入起逆向调节作用(吴祥佑,2014)[10]。为了在当前累进所得税制下使该制度更具可行性和公平性,彭雪梅等(2014)提出应当限制税收递延额度,并对低收入者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提供财政补贴[11]。

在实证研究方面,尹音频等(2016)基于保险精算模型及上海市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免税缴费率、缴费积累时间、投资收益率等均是正向影响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重要因素;在投资收益率为3.92% 时,要满足10%的目标替代率,税收优惠率需要达到31.66%的,税收宽免额则应为1 485元[12]。沈玉平等(2017)以养老金总替代率期望值为调节目标构建包含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变量的保险精算模型,分析发现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与否主要受主要收入来源性质、月工资水平、投保期年龄、养老金总替代率期望值和性别等因素影响[13]。周海珍(2016)构建最优税收优惠幅度的精算模型对浙江省的实证分析发现,当税优幅度为工资的11%时,税收杠杆的增幅最大[14]。赵春红(2017)建立一般均衡两期世代交叠模型研究发现,基于公平性角度,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纳税抵扣上限应该是企业年金账户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之和,即本人缴费工资税基数的12.33%[15]。周建再等(2012)和仙蜜花(2017)构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式支出模型,分别采用江苏省和全国数据进行测算,结果表明个税递延对财政影响较小,而且政府较小的税收让利可使商业养老保险达到较高替代率水平[16-17]。

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和税收模式的公平性等方面,大多通过精算模型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和制度设计进行探索,且研究结果因模型或基础数据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性。有鉴于此,本文针对我国新出台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通过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和以上海市为案例的政策效应估测,寻求制度优化的路径借鉴与策略启示。

二、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针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缴费、投资和领取三个阶段,若免税记为 E(exempt),课税记为 T(taxed),部分免税记为 pT(partially taxed),则可排列组合出多种税收模式。在EET、ETT、ETE、EEE等前端税收优惠模式中,运用最广泛的是EET模式(如加拿大、芬兰、荷兰、挪威、波兰等)或EEpT模式(如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西班牙、英国等)。而在TTE、TEE、TET、TTT等后端税收优惠模式中,运用最广泛的是TEE模式,如卢森堡、墨西哥、立陶宛、美国的Roth IRA等(Kudrna,2015)[4]。因此,国际上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和领取阶段。

1.缴费阶段税收政策比较

(1)税收优惠标准的差异

从设计初衷来看,在缴费阶段提供税收优惠可通过税收递延产生收入效应,让中等收入群体立即得到实惠,增强制度吸引力,其具体的政策差异主要源于以下方面:

一是个人养老金计划类型。例如,波兰建立了两种个人养老金计划IKE 和 IKZE,分别适用TEE和EET模式,缴费上限分别为预计全国平均月收入水平的300%和120%。

二是个人收入水平。例如,2015年,荷兰个人养老金计划对收入在10万欧元以下的参保人实行EET税收模式,对收入在10万欧元以上的则实行TEE税收模式。而在澳大利亚,尽管实行TTE税收模式,但对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澳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比例税率从15%上升到30%。

三是缴费来源。一般情况下,为扩大个人养老金制度覆盖面,政府通常实行配套缴费政策(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而且都是免税。例如,德国在李斯特计划中的政府补贴,智利对女性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以及对低收入阶层中年轻劳动力人口的配套缴费等。

四是参保人年龄。例如,澳大利亚个人养老金计划对50岁以下参保人的缴费上限设定为3万澳元,对50岁及以上参保人的缴费上限则设定为3.5万澳元。

五是本人或配偶是否参与企业(职业)养老金计划。例如,在美国传统IRA计划中,若夫妻两人联合报税且均没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则不管调整后总收入是多少,均可在缴费限额以内获得全额抵扣;若至少一方参加了职业养老金计划,则调整后总收入在18.3万美元以下时才能在缴费限额以内获得全额抵扣,在18.3~19.3万美元之间仅能获得部分抵扣,超过19.3万美元后则没有抵扣(Holzmann,2016)[18]。

六是超额缴费。绝大多数允许超额缴费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对超额部分按照个人边际所得税率进行征税,如智利、芬兰、法国。而加拿大的PRPP(pooled registered pension plans)则在边际所得税率基础上对每月超额缴费加收1%的惩罚税。此外,部分国家对超额缴费统一制定了较高的固定税率,如捷克和丹麦分别为15%和20%。

(2)免税限额设置的差异

从国际经验来看,缴费阶段免税限额设置可防止产生逆向收入再分配,避免使其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手段,其具体设置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比例限额。例如爱尔兰,雇员缴费限额为每月应税所得额的4%。

二是定额限额。例如日本,雇员缴费限额为每月23 000日元,自雇者为每月68 000日元。

三是比例限额与绝对定额限额相结合。例如荷兰个人养老金计划,雇员缴费的限额为年收入的13.8%加10万欧元减公共养老金的门槛。

四是比例限额与相对定额限额相结合。例如法国PERE计划(popular retirement savings plan),自愿养老储蓄免税限额为上一年个人总收入的10%加当年社会保障缴费上限的8倍;而墨西哥个人养老金计划中雇员缴费的限额为应税收入的10%加最低工资的5倍。

五是组合设置。例如瑞士个人养老金计划,对已拥有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参保人,免税限额为6 768瑞士法郎;而对没有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参保人,免税限额为年收入的20%,最高为33 840瑞士法郎(OECD,2015)[19]。

在个人累进所得税制下,若所有收入阶层的递延额度上限相同,则高收入人群将享受到更多税款递延,不利于社会公平。而如果采用税额式的递延额度上限设置方式,即所有参保人享受相同的递延税款额度,则中低收入阶层将获得更多税基递延额度,从而调动其参保积极性。由此可见,第四种免税限额设计更为灵活,不管相对定额是以最低工资、平均工资还是社会保障缴费上限为基准,都可以在保障相对公平的同时增强制度弹性,避免因制度朝令夕改降低社会公众的信任度。

2.领取阶段税收政策比较

对个人养老金计划而言,领取方式包括一次性提取、按计划领取和终身年金三种方式。一次性提取提高了参保人消费、投资和退休决策的灵活性,增强了养老储蓄的使用功能,比如偿还房贷或应对健康风险冲击等;但提取比例受公共养老金计划可获得性或公共养老基金运行情况的影响,许多OECD国家允许将个人账户余额中25%~33%的部分一次性领取。按计划领取则主要考虑了年金的可获得性和年金价格的不确定性,满足了人们的遗赠动机,在拉美国家比较盛行。终身年金相当于为参保人提供了长寿保险,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有助于减少老年贫困和降低政府承担的长寿风险。

因此,绝大多数采取EET模式的国家都根据不同给付方式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表1所示),主要目的是鼓励个人尽量延长养老金领取期限,减少长寿风险对老年收入保障充足性的影响。在领取时间上,遵循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原则,对不符合特殊情况的提前领取制定惩罚措施(例如美国规定在59.5岁以前领取加收10%的额外税),或对退休后延迟领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例如法国规定70岁以后领取则仅对其中30%的部分征税);在征税额度上,则遵循部分免税的基本原则(例如日本规定的免税数额取决于总养老金收入,剩余部分则按边际税率征税)。相对于终身年金和按计划领取,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数额较大,将显著提升参保人领取当年的边际所得税率。因此,在另两种领取方式按照养老金总额征税的情况下,允许一次性领取时获得部分免税才能在不同领取方式之间实现税收中性(例如英国对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25%免税,剩余75%则按边际税率征税)。

表1 部分国家个人养老金计划领取阶段的税收政策比较

三、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效应评估

1.模型构建

(1)个人福利水平的变化

对个人而言,参加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其福利水平的影响主要在于参保当期的税收减免、整个参保周期内的总税收效用和养老金替代率的变化。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缴费率是28%(个人8%+单位20%),实行EEE模式;第二支柱是12%(个人4%+单位8%),实行EET模式;第三支柱是6%(个人,最高1 000元——相当于月收入为16 667元),实行EEpT模式。假设试点初期正规就业部门参保人同时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企业(职业)年金(4%)和住房公积金(7%),简称三险二金,而非正规就业部门参保人仅缴纳三险,且每年年初连续缴费直至规定领取年龄,整个缴费期间工资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保持不变,不考虑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以2018年为基期,Wm为参保人在m岁时的年工资,m为参保年龄,w0为个税起征点,g为年工资增长率,θ为三险或三险二金缴费率,c为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率,C为缴费限额,r为税前名义投资收益率,b为养老金领取年龄。

参保前个人所得税为:PIT前=[(1-θ)Wm/12-w0]tc,mi-QDi

参保后个人所得税为:

参保当年税收减免额为:

其中,tc,m为缴费阶段个人所得税率,QD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i和j表示不同所得税级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累积额为:

其中,情况1为缴费期间工资收入始终低于缴费上限,情况2为缴费期间工资收入先低于后高于缴费上限,情况3为缴费期间工资收入始终高于缴费上限。

领取时首年养老金实际替代率为:R=P/[Wm(1+g)b-m(1-θ-c)-PIT后×12]

其中,tt为养老金税率,ω为极限年龄,tpb为参保人自b岁领取时还可存活t年的生存概率,ρ为贴现率。

(2)政府税收成本的变化

在EET或EEpT模式下,假设参保人数为N,年人均缴费额为cWm,则政府每年在缴费阶段承担的税收成本为:

TCEET=NΔPITEET=NcWmtc,m

其中,tr,m+i为第m+i年投资收益所得税率。

若按15年分期领取养老金,则:

政府每年承担的税收成本净现值为:

2.模拟测算:以上海市为例

(1)变量设定

假设开始投保年龄分别为35岁、45岁和50岁,男性和女性分别在60岁和55岁退休;由于2007—2016年我国企业年金平均收益率为7.57%,2017年为5%,因此假设商业养老保险收益率分别为5%和7%;所得税率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考虑到个税起征点即将调整,取3 500元和5 000元分别进行测算;商业养老保险收益率适用税率为20%,贴现率为2.5%;极限年龄和生存概率根据《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的养老类业务表确定;个人工资收入以上海市为准,2017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 132元,假设2018年投保人月平均工资为5 000~50 000元;年工资增长率参照2008—2017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增长率(9%);2018年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4 279~21 39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 996元。

(2)当期税收激励效应

基于不同工资收入和个税起征点,本文分别计算了现行政策对同时缴纳三险二金和只缴纳三险的两类参保人的当期税收激励效应(见表2)。

表2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当期税收激励效应测算

注:节税比例=当期节税额/参保前个人所得税

从测算结果来看,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当工资收入低于16 667元时,只缴纳三险的参保人享受的当期节税额均大于或等于同时缴纳三险二金的参保人。从表面上看,该政策对非正规部门就业者的税收激励效应似乎比正规部门更大。但由于企业(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都是税前缴费,在工资收入相同的情况下,除因参保使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等级发生改变外(如收入水平为10 000元),同时缴纳三险二金的参保人所获得的节税比例都明显高于只缴纳三险的参保人。因此,该制度将使正规部门就业者获得更多的“隐性税收补贴”。当工资收入高于16 667元时,两类参保人在同一纳税等级享受的当期节税额相同,且纳税等级越高当期节税额越大。从节税比例来看,即使当期节税额相同,同时缴纳三险二金的参保人所获得的节税比例都高于只缴纳三险的参保人,但两者之间的差异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逐渐缩小,这充分表明该制度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吸引力更大。

在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 000元但纳税级数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低于起征点的参保人将无法享受到当期节税。当工资收入低于12 000元时,两类参保人享受的当期节税额均明显下降,而节税比例却大幅提升。当工资收入高于20 000元时,两类参保人享受的当期节税额与个税起征点为3 500元时并无差异,但节税比例增长幅度明显下降。综合来看,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将有助于增加该制度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激励效应,但减少了对低收入群体的吸引力,不利于扩大制度覆盖面。

(3)对个人福利水平的影响

表3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效用和替代率测算

表3显示了在不同收入、年龄、性别和投资收益率情况下,参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个人福利水平的影响,可以发现:

第一,保费累积值、总税收效用和商业养老金首年替代率均与参保年龄负相关。政府可针对不同年龄阶段(50/45岁前或以后)制定不同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宣传和引导,以激励年轻人尽早参保。

第二,总税收效用与收入水平正相关,但与投资收益率负相关。对于中高收入群体而言,若一直按最高限额缴费,相同缴费期间和投资收益率下的保费累积值也相同,但边际所得税率差异使得其在商业养老金缴费和领取阶段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第三,在参保年龄、工资收入和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女性的商业养老金首年替代率始终低于男性,且参保年龄越大差距越明显。考虑到长寿风险对女性老年贫困发生率的影响,提高女性退休年龄、扩大女性参保的缴费来源、鼓励其采用延期终身年金方式领取将是提高其总税收效用和保障力度的关键。

第四,工资收入(低于缴费限额对应工资)和投资收益率与商业养老金首年替代率正相关。在相同收入水平下,参保年龄越小则投资收益率对商业养老金首年替代率的提升空间越大[注]以工资收入为两倍社会平均工资(15 548元)的男性参保人为例,当参保年龄为35岁时,投资收益率从5%提高到7%将使得商业养老金首年替代率从3.02%提高到4.07%,但随着工资收入的增长提高幅度逐渐缩小;若参保年龄从35岁延迟到45岁,则投资收益率从5%提高到7%将使商业养老金首年替代率差额从1.05%(4.07%~3.02%)下降到0.52%(3.45%~2.93%)。。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第三支柱养老金替代率在10%~20%最为合适。若我国将目标替代率设为10%,在领取方式为终身年金的情况下,工资收入为社会平均工资(7 774元)的男性参保人自35岁开始连续缴费25年,也仅能获得6.03%的商业养老金首年替代率。因此,适度提高缴费比例对增加中低收入群体养老保障的充足性十分必要;而对中高收入群体而言,缴费限额的设置和是否允许超额缴费将是影响其个人福利水平的关键。

(4)对政府税收成本的影响

假设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市场销售存在乐观、中性和悲观三种情景,即上海市城镇职工(1 548.22万人)和城乡居民(78.83万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参保率分别为50%、30%和10%。2018年,首批投保人平均年龄为40岁,平均缴费水平分别为600元、1 000元、1 200元和1 500元,在个税起征点为3 500元时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20%和25%,并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表4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成本测算

从测算结果来看,2018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的税收成本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例介于0.16%~5.06%之间,表明财政负担波动较大。2017年,上海市个人所得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10.42%。若要使实施该政策的税收成本不对当期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冲击,将其控制3%左右较为合理。因此,将缴费限额从1 000元提高到1 200元是完全可行的。而从整个参保周期来看,税收成本净现值明显高于缴费阶段的税收成本,其占当年财政收入比重在0.4%~11.0%之间。由于领取阶段7.5%的所得税率显著低于20%的投资收益税率,导致政府的税收成本净现值随着投资收益率增加而增加[注]以1 000元缴费为例,在市场销售情况从悲观转为乐观情景时,投资收益率从5%提高到7%将使得税收成本净现值增幅从0.4个百分点上升到2个百分点。。同时,当投资收益率相同时,缴费额越高对应缴费阶段的所得税率越高,税收成本净现值也越高[注]以r=7%为例,在市场销售情况乐观时,月平均缴费额从1 000元提高到1 200元再到1 500元,将使得税收成本净现值增幅从1.3个百分点上升到3个百分点。。

若将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 000元且对应税率保持不变或小幅下调时,政府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将明显下降,此时增加缴费限额将进一步提高政府税收成本和税收成本净现值的增幅。由此可见,缴费限额设置得过高(如超过1 500元),将导致政府因此承担的税收成本压力过大。然而,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将缴费限额从1 000元提高到1 200元(对应缴费比例提高到7%或8%)时,税收成本增幅相对较小,还有利于大幅增加第三支柱养老金,从而减少老年贫困,节省未来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促进长期财政收支平衡。

四、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化策略

随着养老理念逐渐从“家庭保障”转向“社会保障”再转向“自我保障”,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而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又是促进该制度的市场覆盖和市场发育的关键。从国际实践来看,EET模式和EEpT模式是采用最为广泛的模式;在避免税收累退效应和保障相对公平方面,缴费阶段采取“比例限额+相对定额限额”、领取阶段根据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给予部分免税的税收优惠制度设计更为合理。从上海市的试点政策来看,其对同时缴纳三险二金的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激励效应更大;参保人的保费累积值、总税收效用和商业养老金首年替代率因收入、年龄、性别和投资收益率不同而具有较大差异;当缴费限额在1 000~1 200元时,制度实施的当期税收总成本和税收成本净现值均在政府财政的可承受范围内,但高于1 500元时将使财政收入波动过大,如果个税起征点调高则政府承担的税收成本将进一步增加。考虑到我国人口结构、收入结构和就业结构等的实际情况,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优化:

1.采取EET与TEE相结合的税收递延模式

从适用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EET模式相当于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递延,非常适合正规部门就业群体(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然而,我国仅有2 800万左右纳税人,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再次调高,绝大多数劳动者将属于非纳税人,EET模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便与他们无缘。此时,采用TEE模式更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补充养老需求,有助于将其预防性储蓄转移到个人养老储蓄账户中。他们每月独立缴纳“本金”,不仅可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投资收益率,还可在投资和领取阶段享受免税,从而长期增进社会福利。因此,采取EET与TEE相结合的税收递延模式是未来在全国范围扩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有效路径。

2.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的税收递延限额

在EET模式下,不同的年龄、收入和职业群体的养老需求和税收敏感度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负税能力相对较差的老年群体,适当提高税收递延限额有利于充分挖掘其潜在的补充养老需求。例如,美国政府给予50岁以下IRA计划参保人的最高缴费限额为5 500美元,50岁以上则可再追加1 000美元,以保障不同年龄参保人之间的公平性。同时,由于不同职业群体的养老融资来源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生跨职业累退效应。特别是我国仅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拥有第二支柱养老保险,而收入低且不稳定的失业者、自由职业者等大多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为避免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像企业(职业)年金一样成为“第二富人俱乐部”,可根据是否参与企业(职业)年金制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和税收递延限额,或将企业(职业)年金与个人养老保险合并后制定一个总的税收限额,并允许劳动力在流动过程中将其他养老金计划的资金自由转入其个人养老储蓄账户。

3.对低收入者和女性等弱势群体给予缴费补贴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替代率较低,第二支柱发展滞后,第三支柱的定位不仅是“锦上添花”,更应是“雪中送炭”。考虑到个税起征点调高的影响,可针对城乡居民中最缺乏养老保障且无法享受参保当期税收优惠的低收入群体,提供配套缴费补贴以鼓励其参保积极性。例如,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计划规定,只要参保人将税前工资的4%(加上政府补助后最大额不能超过2 100欧元)存入其李斯特储蓄账户,便可获得政府每年154欧元基础补助;如果参与者不能存入收入的4%,政府将会按其存入比例进行补助。同时,随着我国二胎政策全面放开,为生育一孩、二孩等的女性参保人提供不同金额的缴费补贴,既是国家层面对女性生育价值的认可,也是促进养老保障制度性别平等的重要手段。例如,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计划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出生的孩子,可以得到每年每个孩子185欧元的补助;之后出生的孩子,可以得到每年每个孩子300欧元的补助;补助期间为生育孩子父母领取生育津贴的期间,补助一般发放给母亲,但若夫妻双方都同意也可以发放给父亲(Steffen,2017)[20]。

4.扩大个人养老储蓄账户的功能

对于年轻的中等收入群体而言,购房需求和防范健康风险冲击的需求远比养老需求更为强烈。根据《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7)》[21]统计,房产净值在家庭总资产中占比为65.99%,而“应付突发事件及医疗支出”和“为养老做准备”在家庭储蓄的原因中各占41.9%和34.19%。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极低的情况下,将个人养老金计划与住房政策相结合不仅能提高参保积极性,还有利于实现“居者有其屋”。例如,德国2008年实行的住房李斯特计划(Wohn-Riester),参保人在整个合同期内(包括存款期和贷款期)可获得与其他养老储蓄产品一样的政府补助,但购买住房仅限于自身居住。截至2017年12月,1 651万份李斯特养老合同中住房储蓄合同约占11%。而我国目前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仅允许在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时一次性领取。未来可考虑放宽领取限制,允许一定年龄范围内参保人将部分账户资金提前领取,但须用于购买首套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否则加收惩罚金。在退休时允许将30%~40%的资金一次性领取,剩余按计划领取,并对一次性领取制定单独税率,以增强账户灵活性和公平性。此外,可在领取阶段提高延迟领取的免税额度,或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引入长寿保险,从而增加参保人的总税收效用,更好地实现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消费平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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