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及对策探析——以浙江省为例
2018-12-22沈琳玲黄聪毅陈佳楠包妙霞
文/沈琳玲 黄聪毅 陈佳楠 包妙霞
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及对策探析——以浙江省为例
文/沈琳玲 黄聪毅 陈佳楠 包妙霞
嘉兴学院
1 浙江P2P网络借贷行业现状分析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借贷模式。P2P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本质是民间资本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建造网络信贷平台并提供相关理财金融服务。
从近年发展来看,2011年—2015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逐年增长,并于2015年达到峰值,数值为2262家。受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趋紧的影响,P2P准入门槛提高,2016年P2P网络借贷行业新增平台数明显减少,数量仅为653家,至201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数量仅为186家,不到2015年的十分之一。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应该对各P2P平台加强监管,以防止由于平台内部结构而导致的平台问题,促进P2P业务的健康发展。
2 新监管条例下P2P网络借贷风险
2.1政策性风险
自2016年8月24日网贷行业的“基本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部分难以为继的平台选择了退出。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整改的这一年以来,有882家平台退出网贷行业,其中恶性退出的问题平台225家,良性退出的停业和转型平台657家,占比超74.5%。
根据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严禁“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明确了“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2.2征信风险
征信的价值在于通过对借款人的历史信息和目前收入水平评估,反馈其具备的还款能力和未来的还款意愿,通过数据分析,提高信息透明度,避免造成逆向选择。由于资金需求方为个人与小微企业,对于信用风险的管控采取线上审核的模式,不要求抵押品。其信用风控核心归结为一点,“线上审核”,但是央行征信对外不开放,即使开放其本身也没有类似于美国FICO的完备体系。当然在银行业的围剿下,P2P业内的征信系统也在逐步完善,安融惠众上线的P2P征信系统已经对数十个平台开放,对于线上电商的信用评价也是线上P2P的强项,此外,拍拍贷主推的分散投资能对个体的信用风险起到有效的风控,但是对系统性风险仍然无能为力。如果未来经济萧条,整体的信用风险将会加大。
2.3挤兑风险
当一个P2P平台流出远大于流入,提现率高、续投率低,而且持续多日的时候,就可以确定100%发生挤兑了。挤兑是投资人集体撤资平台的一种行为,也是大部分平台爆雷的主要原因。挤兑发生的越突然,规模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平台越不好应对。当平台遭遇负面新闻、技术故障、错误决策、政策影响和行情波动的时候,都很容易发生挤兑,P2P行业的挤兑无时不刻都在发生,每年还会有一波大的挤兑潮,造成洗牌效应。
3 针对P2P网络借贷产生问题的相关对策
3.1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升监管实效
现有网络借贷监管框架实行属地管理,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机构监管,相对于原有的以中央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有了创新,但在进一步明确划分监管职权,加强监管部门联动,避免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的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尽快解决金融监管信息分割、功能分离的局面,努力实现由防范局部风险向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转变,切实提升监管实效。
3.2提升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水平,以应对市场挤兑
2016年正式发布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建议,监管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应该定期进行知识共享。对P2P网络借贷监管而言,应建立新闻发布、专家讨论、行业开放等多样化的沟通机制,形成金融机构、科研机构或企业以及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沟通交流中把握金融科技的优缺点,共同解决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为监管规则的建立、创新方案的改进等提供有益的思路或方法。
3.3落实穿透式监管,杜绝私设资金池现象
在行业发展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容易违规改变信息中介的性质,变性为非法集资平台。因此对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应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突出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目前需要依据《指导意见》落实“穿透式”监管办法,特别是,针对资金在不同机构之间流动中容易脱媒,无法实现资金的穿透和监控的问题,监管机构应通过协调,联手使用“穿透式”方法,消除非法资本的套利空间。
沈琳玲(1996—)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本科在读,嘉兴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