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内容要全面
2018-12-22汪增平
汪增平
安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是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在完成了某个合同所赋予的全部施工任务,并经过自我竣工预验后,由建设单位邀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方面参加,会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要求后,向施工单位颁发《竣工验收证明书》,以此证明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的一种书面证明材料。
笔者发现:目前,各基层单位对竣工验收内容的记载各不相同,在同一基层单位中,也会因项目经理的不同,导致所填写的验收内容大相径庭,没有一个统一的书写要求与标准。有的仅是简单的一两句话,把合同承包范围的内容简单罗列;有的则是照章全抄合同中的工程内容与范围,往往漏抄或少抄。其结果,有时会给后期的清收工程拖欠款工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在曾发生过的一起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而引发的一场诉讼官司中,被告律师就辩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内容简单,有不全之处(与施工合同中的施工范围进行对比后发现),尚有如管道、公共部份等分项工程尚未办理验收。说明本案纠纷工程尚未结束,仍属在建工程之列;或请求法庭休庭,让原告回去对漏项项目再去办理交验手续……”
经过一番质证,本案法官未采纳被告律师的意见,最终,原告打赢了这场官司,并全额回收了欠款。但结合本案的审理过程,我们得到一个启示,那就是在记载《竣工验收证明书》的交验内容时,其完整性与准确性是相当重要的。
笔者认为,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所记载的交验内容,至少要含盖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如期完成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二是施工质量符合合同及设计规范要求;三是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共同验收,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合同未要求的写合格);四是即日起,同意将该工程整体移交给建设方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