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地位
2018-12-20李叙华
李叙华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10-333-01
摘要 我国市场目前唯利性缺陷尤为明显,这一点必须由国家投资经营法来进行调节改善。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发体系三大重要构成部分,三者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协调。但目前,大多数经济法教材没有将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有企业法纳入到经济法体系中,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法体制改革中有至关重要作用,可以说是精装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法,因此必须纳入到经济法体系中。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法 混合所有制改革 经济法体系
现在学者普遍认为国有企业法应该分为不同部分,并不是都能纳入到经济法当中,这种错误认知使国有企业法地位遭到忽视。因此加强对于国有企业法正确认知,意识到国有企业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国有企业法认知错误现状
国家直接投资开办企业成为国有企业,是我国参与经营投资活动主要方式之一。目前,关于国有企业法的具体归属,经济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很多学派认为国有企业中问题需要划分成不同部分,有部分能夠被纳入到经济法结构中。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法是经济法中国家投资经营法核心组成部分,虽然不能归人到宏观调控法中,也不能归入到市场规制法体系中,但绝对不能轻质于经济法体系外。国家投资和经营都是国家对于国家投资经营过程与其他主体间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有利于去克服市场唯利性现状,是一种连贯性活动,在这方面二者是无法分开的。而且,对于国有企业特性也不能忽视掉,只有重视国有企业特性才能准确把握国有企业法在经济法中重要作用。
二、国有企业法纳入经济法体系的依据
(一)市场唯利性是国有企业法生存根源
从经济法产生里程来追溯,市场缺陷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国家调节是针对市场失灵采取的救急措施。市场存在市场障碍、市场调节被动性和滞后性以及市场唯利性等三大固有缺陷,因此,国家采取针对性调整措施,国家通过直接投资经营、国家干预和引导调控等方式来恢复市场正常调节功能,这就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经济法三构成。国有企业法是国有投资经营法中最为核心部分,其独特地位取决于针对市场缺陷。而且结合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各国经济法体系逻辑起点普遍为市场缺陷,美国第一部《谢尔曼法》就是国家针对市场障碍授权政府干预的经济法案,同样德国经济法构建也如此。市场缺陷研究起源于经济学,市场缺陷研究始于市场失灵,并力求政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来改变市场现状。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是相关连的概念,一个体现现象,一个反应本质,不能混为一谈。国有企业法作为国家投资经营法核心内容对市场唯利性缺陷加以控制,因此国有企业不能独立于经济法体系之外。
(二)国有企业法性质和特征
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有其独特性,国有企业特殊的调整对象和方式决定了必须设立相关法律来加以调控。国有企业具有四大特性:一、国有企业与国家关系密切;二、国有企业兼有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共性;三、国有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监察下具有相对自主权;四、使用法律相对独特。
三、国有企业法在经济法地位
(一)国有企业既是国有投资主体又是国有投资客体
国有企业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投资管理,实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企业是投资经营者,是国有投资的主体。同时国有企业又是国有投资的客体,国有企业投资需要正确利用外部环境进行投资经营,那么国有企业在竞争力和活力上会进一步加强。
(二)国有企业改革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处于至关重要她往
我国是属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长期处于领导地位的是国有经济,尤其是众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相当于把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对于许多生产和流通起到控制作用。所以说关于这一方面进行立法在整个国家经济立法中都占据非常关键作用,所以国有企业法作为国有投资经营法核心部分在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方面都占据非常关键地位。
(三)完善国有企业未来展望
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实际上主要靠国家政策推动,根据出台相关法律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治理模式上还不够完善,对于国有企业法的完善就变得尤为重要了,这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国有企业法可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增长,对改革经济体制起到巨大推力作用。我国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经济主体地位不能动摇,而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主要构成部位,是其他经济不能代替的。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上还在不断优化,这种转变是间接性管理、专业集中性管理、市场导向转变,这需要我国进行长时间努力才能完成。从经济体制改革角度上来看,国有企业改革成效是判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与否的重要评判指标,如果国有企业不能解决市场唯利性缺陷,国家调节经济职能就没有办法实现,那么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不能得到完善了。
四、结语
国有企业法是国有投资经营法核心内容,这对于我国在经济体制进一步作出完善起到关键性影响,我国对于国有经济法必须转变认知上错误,正确认识到国有经济法作用和国有经济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关建胜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