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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和协议无效

2018-12-20李德志李德勇

长寿 2018年12期
关键词:蒋某法定继承继承权

文/李德志 李德勇

2008年5月,74岁的李某与62岁的保姆蒋某再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蒋某在李某百年后不继承李某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这也是李某的遗嘱。2018年8月李某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其女儿所有。蒋某要求分割李某的存款遗产,也遭到李某女儿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李某再婚时签订涉及遗产处理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属于无效,蒋某对李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遂判决蒋某与李某女儿分别继承李某一半份额的房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定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这是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而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我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是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也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因此,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遗嘱。本案中,两位老人再婚时签订协议约定蒋某不继承李某遗产,该协议内容因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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