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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立体式反腐体系探析*

2018-12-20陈志宏徐玉生

江淮论坛 2018年6期
关键词:腐败体系腐败权力

陈志宏 徐玉生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 214122)

基于博弈论的分析和中国近年来反腐败的实践经验,腐败的发生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道德及反腐强度等诸多因素。单维度的反腐败举措无法有效遏制腐败的产生及蔓延,应当在多个层面、多种维度有机结合起来构成反腐败体系。这个体系有三个关键因素:文化(Culture,表示为“C”)、制度(System,表示为“S”)和组织(Organization,表示为“O”)。中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在实践中建构了多维度合围的治腐“笼子”——CSO反腐败体系,实现了对权力运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取得了反腐败的显著成绩。

一、博弈论视角下的腐败基本要素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在具有斗争或竞争性性质的对弈中,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以及它们的优化策略。局中人、策略和收益是最基本的要素,博弈就是通过不断较量,做出自己收益最大的策略选择。从博弈论角度分析腐败,腐败行为是通过成本和收益的比较而作出的选择。可以说,腐败行为也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只有当腐败取得的收益大于腐败需要的成本,腐败行为才会发生。基于博弈论进行具体分析,腐败发生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腐败动机

一般来说,在人的自由还没有得到充分释放之前,也就是如马克思所期望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还没有实现之前,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每个人都在为争取生存或更好生活条件而进行劳动,而且个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总是力图追求自己劳动报酬也就是收益的最大化。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S·贝克尔创新性地提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的理论观点,即犯罪行为就是犯罪者在理性计算“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后理性选择的结果。“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因此,利益驱动是犯罪的重要根源。公共权力的掌权者其实也是在从事一项劳动,会基于自己的利害分析而做出自我认识中的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行为选择,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前所述,如果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控权失灵”甚至无监督时,腐败成本被大大降低,腐败行为产生的“盈余”就会诱使掌权者“前腐后继”。

(二)腐败主体

公共权力“委托-代理”模式失灵产生了腐败主体。在政治体系中,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力的所有者应该是人民。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并不直接行使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某种方式,将权力委托给政府,由政府来行使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权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构成了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

图1 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模型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者,在制度设计上,其目标应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 “委托-代理”模式合法性的前提。但现实中具体掌握和使用权力的“掌权者”具有的“经济人”属性,其存在的选择——“个体利益最大化”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违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揭示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内部人控制”,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就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也会降低代理人的积极性,最后影响自身的利益。当代理人违背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时,腐败就出现了。因此,权力“委托-代理”模式下,掌权者选择个人利益最大化甚至罔顾公共利益时,腐败行为就“应运而生”。

(三)腐败条件

权力运行的信息不对称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空间,亦即现实社会中腐败的产生还必须有一个条件就是信息的不对称。腐败行为实际上是“委托人-代理人(掌权者)-寻利人(行贿者)”三者之间的一种不完全信息的博弈关系,如图2。

图2 委托人、代理人、寻利人之间的关系

博弈的特质就在于局中人互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关系中,代理人选择了什么策略(腐败或是不腐败),委托人并不完全清楚,因为信息的不透明,构成了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问题。在代理人与寻利人之间也是如此,寻利人的纯策略是行贿或者不行贿,而代理人也会在经过“成本-收益”计算之后才会做出决策是否为寻利人服务,从而在代理人与寻利人之间也构成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问题。在这两个博弈问题中,信息的不对称是关键。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谁拥有的信息越多,谁的决策就越能满足自己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公共权力及其运行中蕴涵的信息就是资源和财富,而政府作为国家和社会具体事务的管理者,管理人员在信息上具有绝对的优势。正是这样的空间存在,腐败才可能发生。

二、博弈论视角下的反腐败策略

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内外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因素都影响着反腐败的成效。那么,在反腐败的实际工作中是不是这些因素一个都不能少?当然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后果必然是“剪不断,理还乱”,反腐必须“牵牛鼻子”、抓关键节点。基于博弈论对腐败行为的分析,可以从文化(Culture)、制度(System)、组织(Organization)三个角度出发来消除腐败行为的发生动机、主体要素和空间条件。

(一)制定反腐败策略的基本原则

如何牵住反腐败的“牛鼻子”?首先要对反腐败的性质和目的进行探讨。从性质上说,反腐败是“形而下”的实践活动,反腐败理论或体系的建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或将来会出现的问题。从反腐败的目的来说,尽管中外有所不同,但客观上最终都是通过反腐败斗争,营造廉洁的政治生态。因此,建构反腐败体系应遵循有限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所谓有限性原则,就是在制约反腐败成效的诸多要素中,找出那些关键的元素。如果把立体反腐体系形象地称为“笼子”,那么从工程学的角度来说,这些关键元素就是“笼子”的骨架。唯物辩证法揭示出,推动事物发展过程的矛盾运动中,各种矛盾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有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分,同一矛盾内部又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在观察和处理各种问题、推动事物发展过程中,必须善于找出和抓住主要矛盾——问题的关键和重点,即所谓“牵牛要牵牛鼻子”。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在矛盾内部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在认识事物或针对问题采取解决方案时,对矛盾双方的主次作出评价与判断,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顺藤摸瓜,往往“事半功倍”。

所谓有效性原则,就是运用这些关键元素建构的治腐“笼子”——立体式反腐败体系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的发生和蔓延。在CSO体系中,文化具有自律和自觉功能,自律对于反腐败来说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自觉对于反腐败来说是一种自我约束;制度发挥挤压腐败空间和挤出腐败收益的功能,“挤压腐败空间”是一种反腐败的前馈控制,“挤出腐败收益”是一种反腐败的源头治理;组织是反腐败的实施者,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反腐败,以国家机器作为坚强后盾,监督权力的运行,进行过程控制,对于腐败的发生和蔓延是一种正式约束。这三者之间还互为补充、有机结合为一个“体系”:制度(法治化)是反腐败的根本之策,文化是用人性“善”的精神与理性的价值判断作为制度的“补丁”,反腐败组织机构则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并对偏离行为进行纠正。文化、制度和组织三者合围构成反腐败的CSO体系,又两两协同分别构成反腐败的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

(二)CSO三维策略分析

1.基于博弈视角的文化反腐策略分析

所谓文化反腐就是以廉政文化建设为核心,通过廉洁观、价值观、道德观、权力观、民主观、法治观等因素的构建来塑造人们正确的偏好体系,从思想动机上拒绝腐败,使公职人员达到“不想腐”的境界。个人理性行为的选择是追求在一定条件约束下的个人效用最大化,但是效用的评估取决于个人的价值偏好,而价值偏好是通过文化来塑造的。文化反腐的策略选择就是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加强思想教育来改变意识形态、价值偏好和行为倾向。正确的价值偏好使人们选择洁身自好,廉洁从政。同时对意识形态建设进行投资,长期灌输廉洁从政的价值观念,使个人产生自律行为,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自律。

2.基于博弈视角的制度反腐策略选择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理论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是对人的一种外在约束。在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中,委托人为了实现自身公共利益需求,要设计一定的制度规则来限制或制约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人为了更好地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理性的选择是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监督,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提高代理人的合法收益,同时增加了腐败的边际成本,从而能改变个人行为选择。全面的监督机制能提高腐败的案发率,增加腐败的风险成本,从而能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制度设计就是要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机会预期,来影响人们对各种策略方案的“成本-收益”计算,从而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腐败或不腐败)。

3.基于博弈视角的组织反腐策略选择

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信息不对称,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具体管理者的政府官员很容易利用信息的优势,利用对权力的占有和资源的控制来从事权力与 “好处”的交易,“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从这一角度出发来治理腐败的途径是要从政府组织出发,通过组织反腐的策略选择来防止“权力异化”。

在政府的组织机构中,由于政府官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具有对国家和社会具体事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并且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和独占性。因此防止“权力异化”,尤其是防止组织内部的人通过手中权力和信息优势来进行寻租活动,是组织反腐策略选择的必然要求。

(三)CSO立体反腐体系的结构解析

以 C(文化)、S(制度)和 O(组织)三者合围建构立体式反腐败体系——关住权力的“笼子”,构成的三维空间如图3所示。

图3 CSO立体反腐体系

从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出发,一个系统的运行需要硬件、软件和操作三个子系统,在CSO构成的反腐败立体体系的有机系统中,制度是硬件系统、文化是软件系统、组织则是操作系统。值得说明的是教育与文化(或说反腐败文化),既相辅相成,又有区别,对于握有公权力的公务人员来说,教育只是外在的元素,教育所传授的内容可能被接受,也可能没有被接受;文化则是通过教育形成的公务人员行政伦理价值观的体现,他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起着导引作用,在公务人员的内心形成哪些事不可以做(自律)、哪些事应该做(自觉)的价值判断。监督对公务人员来说是外在监督,这就需要反腐败组织机构来执行,而且组织还可以通过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使腐败分子失去腐败的空间和机会,通过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透视保障腐败行为的不易发生或将腐败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因此组织作为构建反腐败体系的维度更符合新时期反腐败的要求。

这只“笼子”还应该是透明的,以便于从外界随时观察了解权力在其中的状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的运行越透明,腐败的几率就越低。权力的运行越是“暗箱操作”,在权力货币化的原生动力推动下,异化的可能性就越大。清廉指数排名靠前的国家和地区,无不都是建立了较为严格的法律和行政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行,甚至要求运用权力的人成为透明人,其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必须公之于众。

运用剖面分析法解构“笼子”的结构可以看到:(1)CSO体系通过廉政文化建设(C坐标)即通过文化的教化功能使权力主体树立 “崇尚廉洁、鄙弃贪腐”的行政伦理价值观,以价值理性构筑自觉内省的反腐败“防火墙”,形成反腐败的非正式约束机制。通过反腐败制度建设(S坐标)健全规范掌握权力主体的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提高腐败成本,挤出腐败收益,形成反腐败的正式约束机制。C和S协同构成了反腐败的保障机制。(2)CSO体系通过反腐败组织机构(O坐标)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既打老虎也拍苍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通过廉政文化建设(C坐标)使权力主体知晓腐败产生的严重后果,培育权力主体廉政价值的理性判断,建立起廉政自律机制。C和O的协同构成了反腐败的惩戒机制。(3)CSO体系通过反腐败制度建设(S坐标)“治权”,把权力涂上防腐剂,完善民主政治体制,强化权力公开运行,创新廉政风险防控技术,形成“不能腐”的前馈控制机制。通过反腐败机构建设(O坐标)发挥其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违反制度的状况并加以纠正,全方位透视权力运行,形成“不能腐”过程控制机制。S和O的协同构成了反腐败的防范机制。

总之,CSO体系的整体功能就是通过正人治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府。廉洁政府在我国的基本要求就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如图4所示。

图4 CSO立体腐败体系整体功能示意图

三、CSO立体反腐策略的中国实践

(一)中国建构多元反腐败体系的实践探索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维护自身的纯洁性作为最重要的任务,在党的机关成立监察委员会,监督党员的行为是否背离党的宗旨,是否有贪腐行为发生。执政以来,更是把反腐败鲜明地写在自己旗帜上,对贪腐分子绝不手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治理腐败作为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2005年提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2008年提出“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党的十八大则提出了教育、改革、制度、防控、监督等反腐败系列基本要素。2013年又提出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党章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这里把党章要求、作风建设、反腐败态度等加入了建构反腐败体系的基本要素。2017年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反腐败斗争又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可见在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构实践中,尽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选择,但始终没有脱离反腐倡廉教育和建设廉政文化、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加强反腐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等三个方面,也就是文化(culture)、制度(system)和组织(organization)始终是建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要素。以文化、制度和组织三个维度建构CSO立体反腐败体系,不仅符合博弈论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反腐败的实践要求。

(二)中国建构CSO反腐败体系的实践举措

1.廉政文化建设的举措

公务员良好的职业操守是保障行政行为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必须把思想道德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并举,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党的事业与民心所向紧密联系;组织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组织纪律性提出更高要求;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强化党员思想信念教育,健全规矩意识,提升党性修养。

2.廉政制度建设的举措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视党内法规的制定,完善问责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效、有错必追究。坚决查处山西塌方式腐败问题、辽宁省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严肃处理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全国共有7020个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430个纪委和6.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通过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使各省区市党委、纪委增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制定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形成层层传导压力的氛围,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党中央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在理念、制度及实践等层面上,将强化巡视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推向纵深发展。

3.廉政组织建设的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落实纪委监察合署办公。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中纪委成立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即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并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双规”,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效与展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打虎”无禁区,“拍蝇”无例外,“猎狐”无懈怠,实现重拳反腐的“天网”全方位覆盖,合力构建CSO立体反腐败体系,有效地实现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取得了反腐败的显著成绩。截至十九大前夕,立案审查中管干部440人,处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在海外追逃方面,红色通缉令、“天网行动”、“猎狐行动”成效卓著,将外逃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对意欲逃亡海外的腐败分子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新增外逃人员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的31人、2016年的19人,2017年1月至9月为4人。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高压态势依然没有改变,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68.3万件次,立案30.2万件,处分2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0.1万人),其中: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8人,厅局级干部1500余人,县处级干部1万人,乡科级干部3.7万人,一般干部4.5万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败实践成效赢得了人民群众信任。一系列重拳出击的反腐实践,厚植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中央的信心、信任、信赖。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分别为2013年的 81%,2014年的88.4%,2015 年的 91.5%,2016 年的 92.9%,比2012年分别提高9.9、21.3、10.2个百分点。这样的局面来之不易,也充分证明党中央作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抉择是深得人心、顺应潮流的重大举措。图5所示的CPI(透明国际编制的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廉洁程度的指标,也称为 “清廉指数”)排名的变化也反映了中国近年来腐败治理成果在国际上得到了正向的承认与认可,从2012年的80位上升为2017年的77位。

图5 中国CPI指数排名走势

随着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政治生态持续向“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优化和重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战略,并根据不同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重点,始终抓住CSO这三个最重要的“关键要素”,即倡导和建立廉洁文化生态,“廉荣贪耻”的廉洁价值观成为广大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内心审判和自觉维护;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广大公职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逐渐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深化廉政组织的改革,充分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运用“四种形态”管党治党,夯实“两个责任”,定能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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