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运用“枫桥经验”参与社区治理
2018-12-19浦雪章董思毓
浦雪章 董思毓
摘 要 本文以新时代社会矛盾转化为基点,对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时代变化、发挥自身作用进行深入、符合实践的探讨。本文认为,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检察职能,创新、发展“枫桥经验”,通过社区矫正监督、刑事和解、公益诉讼、教育培训等途径,全方位、一体式参与解决社区(矛盾)治理。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枫桥经验” 社区治理 检察产品
作者简介:浦雪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董思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
中圖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18
五十五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形势变化,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相应变化,“枫桥经验”也应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①,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要在新时代探索和发展好检察职能,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坚持和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
一、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应对新时代社会矛盾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准确认识和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发展变化,是我们化解矛盾、实现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基础。
现阶段人民群众在安全、民主、法治、环境、公平等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和经济、文化、法治发展水平、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以及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化解这些矛盾受到政治体制、法律政策、法制观念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不是单靠一个部门、一种手段、一项机制所能达成的。人民群众的新需求,谁来服务、谁来提供?张军检察长认为,党和政府要提供,我们政法机关、检察机关也要提供。我们必须立足本职本业,努力提供更多更好更实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需要。
二、运用枫桥经验,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充分认识新时代社会矛盾转化的大前提下,结合自身检察职能,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减少矛盾生成,优化矛盾化解,同时提升社会矛盾化解能力。
(一)发挥社区矫正监督职能,从源头减少矛盾生成
在社区中,社区矫正和5年内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员一般文化程度较低、专业技能缺乏、竞争意识较差,容易成为社区不稳定因素。但是,上述人员也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往往牵涉更多利益诉求,容易滋生更多矛盾,需要我们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更多关注、帮助和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监督的法律职责,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或者派驻检察室与社区矫正执法部门处于同一平台,在监督的及时性、深入性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共同做好上述重点人员监外刑罚执行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检察机关一是可以统一制作社区矫正人员检察台账,全面掌握社区内服刑人员底数和基础材料;二是经常性参与社区矫正列管宣告、教育矫正等工作现场检察,保证矫正对象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掌握,与综治工作中心信息共享,预防矛盾生成;三是充分运用台账检察、现场监督、约见谈话、走访调查等多种手段,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矛盾问题,善于向劳动、司法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将社区矫正矛盾问题减少到最低。
(二)参与刑事和解,先行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新需求,对人身自由权益愈加重视,片面强调犯罪打击的传统刑事诉讼理念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刑事和解制度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专注及时解决社会矛盾,更多考虑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是新时代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选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或部分过失类轻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和解②。这为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奠定了现实的法律基础。另外,在当前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和解,使符合和解条件案件在诉讼前期达成和解,还有助于分流案源,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首先,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和解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或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其次,对和解未达成协议(以及事后不履行协议的),情节轻微且有证据证明的,建议被害人直诉,已经立案的,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起诉;再次,审查调解文书的规范性、合法性,经审查确定之后再由当事人及调解参与各方签字确认;最后,对调解案件跟踪监督,及时掌握和解双方履行协议情况,巩固工作效果。
(三)突出公益诉讼职能,优化矛盾化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民群众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领域,需要检察机关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触及的利益较为尖锐、矛盾更为突出,需要我们有政治智慧、法律智慧。
一是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开展公益诉讼要能顺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要能取得地方基层党委、政府支持,要注意减少与监督对象的对立面,不能光暴露问题,硬性监督;二是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公益诉讼的结果要有助于基层稳定,帮助解决懒政、怠政等问题,要能使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能经受法庭审判和法律检验;三是谨记“三个不要”,即不要搞光暴露问题的对抗式监督、不讲效果的强硬监督、单打独斗的封闭式监督。
(四)加强检察教育培训,提升矛盾化解队伍业务素能
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大调解工作格局中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基础防线,是综治工作中心矛盾化解工作的中坚力量,担负着本辖区内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与此同时,基层社区调解干部一般兼做其他工作,兼职过多,难以集中精力学习专门知识,提升业务素能。另外,调解干部大多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社会阅历、工作经验丰富,同时年龄老化,文化素质不高,研究性不强。还有多数调解干部没有专业背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更是凤毛麟角,难以适应新时期调处多样化、复杂化矛盾纠纷的需要。提升基层人民调解队伍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迫在眉睫。
检察机关要积极回应社区矛盾化解现实需求,搭建基层法治联络平台,做好法律业务素能培训长、中、短期规划,做到“定期定时定点”,以法律法规讲解、案例指引等方式,强化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法律业务培训,突出诉讼实践技能指导,锻造基层人民调解干部法律、经济、心里干预等综合素能,适应新时代矛盾化解新的要求,发挥人民调解更大作用。
三、结语
根据十九大会议精神,我们检察机关也要做好“检察产品”供给侧改革,丰富“检察产品”内涵,提升“检察产品”品质,真正参与到为人民群众服务中去,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丰富、更高水平的需求。
总而言之,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要传承和发展“枫桥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区矛盾,加大基层社区社会矛盾化解力度,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注释:
①习近平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2013年10月。
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