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机制探索
2018-12-19蔡煜
摘 要 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很多都存在着涉案财物无法及时救济的问题,不仅救济范围不明确,救济程序相对复杂,而且救济责任分配相对模糊,导致现有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机制无法发挥出预期效果。本文对当前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救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相关救济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有效处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涉案财物 救济机制
作者简介:蔡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83
刑事诉讼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非常重要,如果涉案财物损毁或者丢失,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财物采取不当强制措施,则会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侵犯,也可能导致公共财产损失,滋生相应的贪污腐败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而言无疑是一种削弱。针对这样的问题,构建合理有效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机制,能够发挥出不容忽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机制现状
(一)救济范围不明确
在我国,除《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外,很多涉及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概念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就其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也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不同的概念,给案件处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法律的严谨性及权威性无法体现出来。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引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务管理规定》,并以之取代了2010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而在此之前,其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中,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定义存在一定区别,前者使用了“涉案款物”,后者则是“涉案财物”,而对比可知,两者所包含的财产范围具有一致性。甚至,在同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表述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在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中,明确提出对于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被用来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等,应该扣押或者查封,反之,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则不能扣押,对比之前的《刑事诉讼法》,以“财物”代替了“物品”,如果这样的修订是为了提升相关概念的严谨性,在第126条和134条中依然出现的“物品”则会让人感到费解。纵观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财物”、“物品”、“财产”的概念反复出现,令人难以从法律意义上对其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也使得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机制在实践中无法做到有的放矢 。
(二)救济程序复杂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机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救济程序,一是刑事诉讼内部救济程序,二是申请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程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无论是国家赔偿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就救济程序提出了明确规定,不过結合实践分析,当面对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情形不同时,以上两种救济程序可能会出现彼此交错的状况,导致法律适用不够明确,例如,对于“未经立案就非法查封、冻结的财物”,应该如何救济?这种违法查封冻结财物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如对没收存在异议,则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以及其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提出上诉,若经判定后,发现没收判决的确存在错误,则应该将财物返还或者作出赔偿。而事实上,上述程序的启动和救济存在相当的难度,部分区域刑诉诉讼程序中,一些民营企业财物被没收的案件体现出了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如果想要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进行严格规范,就必然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三)责任划分模糊
在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于相应的救济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范,同时政府立法机构也不断出台新的规定,但是事实上,涉案财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始终没有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分析原因,主要是救济责任的划分相对模糊,而且在责任追究方面缺乏力度。2014年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第八次会议中,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分析,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包含了三种责任形式,分别是处分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在相关法律中,“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却并没有指出处分的内容和形式,追究主体、追究程序以及执行程序都相对模糊,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出现违法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涉案财物的行为后,无法进行有效追责。另外,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而言,会出现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如果其出现损毁或者缺失,可能会涉及多个机关部门,如果进行责任的追究和分配,同样缺乏明确规定 。
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机制完善建议
(一)明确救济范围
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财物、物品类型繁多,在不严谨的语境中,可以使用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称呼,但是如果考虑救济问题,则必须对其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在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范围进行确定时,需要关注三个核心内容:首先,主体特定性。所谓主体特定性,主要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有关部门开展侦查、审判等具体活动中所形成的,救济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向侵犯了涉案财物权利的公权力提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以此来完成对于案件当事人乃至案外人的有效救济;其次,涉案专指性。并非所有出现在刑事诉讼中的财物都可以被划归到涉案财物的范畴,这里所说的“涉案”,强调必须与案件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嫌疑人是否有罪,其中包括了案件侦查环节无法完全排除是否与定罪有关的财物,如果经过侦查、询问并核实证据后,查明相关财物并非违法所得,同时不具备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的作用,不能作为相关证据使用;然后,外延丰富性。依照不同涉案财物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分成集中,一是相关取证活动涉及的物品,承担证物的功能;二是取保候审保证金等,承担担保功能;三是犯罪工具、违法所得以及违禁品等,违法所得投资后获取的财产是否应该纳入到违法所得的范畴,目前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
(二)厘清救济程序
一方面,应该厘清刑事诉讼内部对于涉案财物的救济程序。立足我国司法实践,考虑到相关财物救济机制并没有非常完善的后续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适当借鉴刑事诉讼特备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回程序,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财物同案件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关联,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则应该尽早返还;二是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经调查无法确认是否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需要继续扣押,对于一些性质特殊,无法长期保管储存的财物,可以先行拍卖或者变卖。另一方面,应该厘清救济界限。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属于侵犯涉案财物权力的重点领域,其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而《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对于违法采取的财产查封、扣押等措施,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相比较而言,前者属于刑事诉讼内部救济,后者则属于行政诉讼救济的范畴。
(三)强化救济责任
一是必须对责任主体与追责主体进行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若公安机关在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处理中,侵犯了涉案财物权力,财物受侵害人可以向其申诉控告,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则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但是如果缺乏合法性审查,无法进入司法裁判程序,则无法强制性开展责任追究,导致责任主体和追责主体形同虚设,因此,明确相关主体的核心,是必须构建合法性审查的司法裁判机制;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在实践中,对于公检法机关侵犯涉案财物的行为,一般都是在机关内部追究处分责任,但是其缺乏相应的标准和监督,实践效果不佳。因此,应该对程序法相关的责任追究进行强化,通过无效化宣告来完成责任追究,也可以通过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利益的方式,遏制和消除其错误思想。现阶段,可以通过认定为非法证据阻却涉案财物的证据效力,扩展责任追究适用范围,以较低的司法成本取得较高的收效 。
三、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机制包含了救济范围、救济程序和救济责任追究三部分,在实际运作中,应该明确救济范围,完善救济程序,做好责任追究,确保救济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应该立足长远角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从根本上对问题进行解决,推动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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