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夫妻财产制度
2018-12-19步向洁
摘 要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是被广为关注的一个重大民事问题,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度成为民众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但不得不承认,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很多在以往的婚姻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都作出了确切的规定,并在当前社会的新形势下,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做了更深入更详细更具体更符合实际的解读。本文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入手,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有关夫妻财产制度有大体的印象,从而引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条文和具体内容,并认识其出台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财产制度 共有财产
作者简介:步向洁,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69
2001年,我国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这之后,针对在司法审判以及实际生活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在适用这部法律上的各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实践中出现争议的问题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几年,随着人民物质水平的不断提升,房地产市场“水涨船高”,婚姻生活中关于买房子、卖房子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这些都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密切相关。在这种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千呼万唤中颁布出台。该部司法解释共十九条,其中有十二条均涉及到夫妻财产制度,如何正确认识该部司法解释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显得极其重要。
一、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主要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下面我们来具体说明这两类夫妻财产制度。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私有财产。
1.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法》第十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看得出来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指的是在夫妻结婚以后所得到的各项收益的共同所有制。夫妻结婚以后所得到的各项收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法定的,是不被任何人或情形所剥夺的,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般来说,根据上述我们针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定义来讲,夫妻结婚以后所得到的各项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拥有的财产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还包括法律另有规定的,在夫妻结婚以后也应当归于夫妻个人所拥有的那部分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不仅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也基于对个体的保护同样保护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特别是针对婚后仍属于一方私有的财产,则是着重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体利益,又不侵犯继承、赠与等意思自治的表示。一方专用的物品,如衣服、鞋子、化妆品等等生活用品,也不适用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民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法也同样继承了民法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而这项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制度上面,则主要是指夫妻的财产制度除了法定之外,还可以以约定的形式存在,并且,并不限定于以婚前协议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同样可以在婚后进行协议,不论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我们都认为是有效的,并且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约定的夫妻财产效力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效力。
但随着我国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基础等的不断提升和变化,整个社会发生了重大改变,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也会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逐渐产生改变。
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有关夫妻财产制度条文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集中体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化趋势。
(一)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重大理由,权利人可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況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一方管理并实际占有夫妻共有财产,使得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主要为弱势一方)对夫妻共有的财产丧失了占有、使用和支配权力的情况。但是弱势一方又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不愿意通过离婚分割财产,仅针对财产分割向法院提出诉求。这条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此类问题,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不违背夫妻双方公平平等原则。
(二)明确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根据上述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虽然能够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那部分,结婚以后再次产生的收益该如何界定的问题。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可能会产生孳息、自然增值或因经营或投资所获得的利益等,根据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若因婚后经营或投资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孳息和自然增值,还是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存款)存入银行,在婚后因这笔存款而产生的利息,仍属于婚前该财产所有者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房屋产权等可能会随着市场经济和时间而自然增值的财产,这些自然增值的部分也都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
(三)明确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父母为子女买房,双方不会找相关的证明机构证明,更不会签订协议,对于新购置的房屋一般也会直接把产权登记在其自己的子女名下。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了,此类情形中的不动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其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夫妻双方父母均对购买不动产出资,而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子女名下,这时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认定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四)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属
对于不动产,还有一类情形,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开始以前,用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并申请了贷款,在结婚以后,贷款尚未还清,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上述情形,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夫妻的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结合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在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当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且合理的补偿。
(五)明确了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
针对解释三中第1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民法当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影子。我们可以想到,第三人在想要购买不动产时,应该是会严格审查并且小心注意的,并且要想使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不动产交易合同生效,第三人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且在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因此,在考虑交易安全的同时,我们想到了民法上一个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站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持社会诚信的角度,但同时又避免给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另一方(即夫妻中无辜一方)造成损失,规定给另一方在离婚时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进步
(一)偏重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保护占了很大的篇幅,不论是婚内财产分割还是解释三中关于不动产的各项规定,都体现了当前法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保护。特别是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的这条规定,在子女的婚姻关系中,对房产的需求明显增强,父母往往会给与子女一辈子的积攒和积蓄为子女买房,且在购买房屋后往往会登记为子女名字,也不与子女签订产权归属合同。一旦夫妻双方离婚,法律又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的父母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解决了各种财产纠纷,更避免了一方想通过结婚不劳而获骗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合理保护了一方财产,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二)偏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
在上述司法解釋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有效体现了保护交易安全精神。
可以看出,不论是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内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还是对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产权问题归属的规定,还是对父母出资购房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规定,还是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问题规定,还是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规定,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规范统一的,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态,更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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