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逮捕必要案件跟踪监督制度完善
2018-12-19路朋霞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监督机制缺位,易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违规处理情况。此类情形监督过程中,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监督意识较弱、信息获取缺位、检公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文认为提高对此类案件的监督认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配合,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消除侦查监督监督工作盲点,取得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侦查监督工作 无逮捕必要 跟踪监督
作者简介:路朋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6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未来诉讼制度改革作出顶层设计,要求着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改革。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机关要聚焦法律监督主业,要把监督寓于办案中,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法律监督。对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其中不批捕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往往难于获取,因此此类案件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六个月内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此种情形应予以重视。
一、无逮捕必要案件跟踪监督的实践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十)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作出规定,因此,对刑事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更是发挥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无逮捕必要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经评估无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实践中,无逮捕必要不捕多是轻刑犯,或者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的案件,案件不捕后,由于检察机关监督的缺位,加之调解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免于追究,案件最终是否被提起公诉不会受到被害人的持续关注或控告。在实践中,存在此类案件被长期拖延,犯罪嫌疑人长期被取保候审或者直接撤案的情形。以蓟州区检察机关为例,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蓟州区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六个月内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5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六个月内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人,再查发现该11人截止到撰稿时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仍未移送审查起诉。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侦查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二、无逮捕必要案件跟踪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监督人员监督意识不足
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在7日内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后,对于案件的后续情况往往都疏于甚至不予关注,对侦查机关是否及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基本不会主动去跟踪监督,甚至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后流程也不能获悉。
(二)侦查监督缺乏细化性指引
由于当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不批捕案件执行情况的知情权,未详细规定公安机关不执行案件时检察机关该如何具体进行监督。没有具体的程序获知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没有实际能够运行的程序或措施保障监督意见落到实处,督导和保障被监督主体正确适用法律的职能便形同虚设。
(三)捕诉衔接机制不畅
无逮捕必要不捕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案件从侦查监督部门流出,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办案件的自顾不暇导致其很难再去想要事后跟踪监督已办案件的进展,因为案件还未进入公诉部门的视野,公诉部门自然也无暇超前监督。现在捕诉合一后,该因素仍旧难以避免,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与审查移送起诉阶段间隔时间过长,加之发现需监督案件渠道的困难,仍然会导致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的双重缺位。
(四)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审查逮捕期限只有七天,七天内需完成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核实相关证据、联席会议讨论、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走程序等工作,再加上一些会议、培训、行政性事务等工作,使审查逮捕阶段变得匆忙不堪,此外公安机关要求提高破案率、接连开展各种专项打击行动等,更加剧了审查逮捕阶段的工作量。而开展无逮捕必要不捕后跟踪监督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该项业务不开展也无相应的惩罚性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侦监干警疲于应对,难免为了减轻工作负担而放弃事后跟踪监督工作。
(五)检察人员缺少信息渠道平台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缺乏具体的设定程序,无逮捕必要不捕后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往往难以或无暇获知,缺乏专门的、衔接有序的跟踪平台或主体去发现待监督案件,导致侦查监督权的职能作用无法发挥。
三、无逮捕必要案件跟踪监督完善建议
(一) 增强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
审查逮捕工作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一般性业务,监督工作才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责、主业,充分发挥侦监部门的监督职能方能体现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当前处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须再一次回问自身,拷问定位,抉择出路。积极适应改革,必须打破以往重逮捕轻监督的思维惯式,在思想认识上充分提高对监督工作的认识,有效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
(二)制定政策性文件和内部规范
针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后续跟踪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梳理调研发现的问题及问题原因,制定专门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制定可以由省级检察机关制定,也可以由基层检察机关进行制定。规则性文件应当明确监督的方式、监督人员、监督者责任,并出台相关的配套机制促进制度落实。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配合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院所有案件的流程监控管理,侦查监督部门要建立与案管部门定期的案件通报制度,充分利用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程序性监控中的便利,完善无逮捕必要不捕跟踪监督事项的预警功能,确保案件管理部门每月将侦监部门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后,公安机关超期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通报予以反馈,并监督侦监部门的跟踪落实情况,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完善捕诉衔接机制,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捕诉合一的趋势背景下,应建立不捕案件登记跟踪制度,从便于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发现与跟踪监督的角度出发,由承办人和内勤分别制作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台帐,对不捕案件逐一登记,责任落实到人,方便监督与查询。
(四)加强检察人员的专业化配备
针对案多人少的问题,应当完善编制管理和人員分工,适当增加助理人员和书记员的岗位,优化人员分工,具体专人负责。另外,通过建立台账机制,定期盘点无逮捕必要案件的审结数量和办结的日期,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与公安机关沟通相关问题,并如实记录在案,实现数据可查。增强检察人员对案件结论把关的能力,对于公安机关存在违法侦查活动情形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查或移送相关线索。
(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
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相对较轻,案件不捕后较少有待查事项,因此公安机关无须再花费较长时间进行补证。检察机关可以与公安机关会签相关文件,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进行协商配合,从而加强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结案监督,明确公安机关对此类不捕案件应限期侦查终结, 在15日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杜绝“石沉大海”现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张有成、路祎、郭潜.河南南阳:五项机制试解侦查监督难题(第9版).检察日报.2009年8月21日.
参考文献:
[1]李乐平.防范错案须着眼动态规制侦查权(第3版).检察日报.2015年5月29日.
[2]罗向阳、闵丽娜.捕前提供证明 不捕跟踪监督(第2版).检察日报.2013年4月14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