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完善

2018-12-19尚洪剑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摘 要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逮捕案件公开审查适应司法改革新要求,有助于提升审查逮捕质量。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面临着制度依据不足、司法理念滞后、程序设计不科学、律师参与程度低、审查配套不完善等问题。本文认为完善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应当着力于加强顶层设计、更新法治思维、优化审查程序、促进律师参与、创新审查配置、增强制度衔接六个方面。

关键词 逮捕 公开审查 律师参与 智慧检察

作者简介:尚洪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66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供给侧改革为遵循,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努力让民众在司法过程中拥有“麦克风”,提升检察公信力。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部署了未来五年的检察工作,在纲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审查机制”。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思想的新实践,核心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促成“控、辩、裁”三足鼎立的诉讼化格局,增强检察官的亲历性,体现检察机关对于程序公正的保障。当前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尚处于探索发展过程中,增强制度建设是推进公开审查的重中之重。由于顶层设计不完善、思维理念滞后、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当前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推行缓慢,笔者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

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规则》。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但《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尚未能出台,应当及时制定。在最高检相关规定出台前,地方检察机关可以出台相关工作文件,为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提供指引。基层院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具体的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开审查的范围、参与人员、程序规范、保障举措等,打造公开审查的亮点品牌。

二、更新法治理念

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调研时提出“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谋发展重自强,首先要有正确理念的指引”。检务公开被提倡多年,但多数检察机关依旧停留在结果公开阶段,最高检提倡的动态公开落实并不理想。在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推行过程中,应当加大审查逮捕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认清公开审查的制度意义,另外,要加强与公安的沟通协调,在促进公开审查新模式的过程中,形成合力。各地检察院应当加大对公开审查的学习交流。通过召开侦查监督部门会议转变检察官在公开审查方面的思维,认清“形式”的载体意义。另外,通过组织座谈会的形式,向公安机关、当地律师宣传介绍公开审查的相关内容。

三、规范审查程序

规范公开审查适用的案件范围。逮捕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部分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取证,可能涉及到追究同案犯刑事责任等问题,所以逮捕公开审查应该注重侦查秘密保护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查。对于存在适用法律分歧的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审查。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应当进行公开审查:一是辩护律师对社会危险性提出意见,申请公开审查的;二是承办人发现社会危险性存有争议,需要充分听取意见求证的;三是案件影响较大,媒体关注度高,公开审查有助于风险化解或释法说理的。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提前进行评估,设定评估指标,从而判断案件是否适合公开审查。

规范公开审查的参与主体。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区别于法院的公开审判,其所面向的群体有所限制,参与案件侦查的公安民警和辩护律师需要到场,也可以创造条件让犯罪嫌疑人参与,但由于目前我国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宜与其家属或涉案的其他当事人会见。被害人主动要求参与公开审查的,也应当允许被害人参与。另外,为了监督公开审查听证的公正性,检察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或关联集体的代表参与 。

审查程序应当体现公平和公开。首先,公开审查程序的启动可以由检察官自行决定或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后启动。侦查监督部门在受案后要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申请公开审查的权利,对于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公开审查的,要及时告知参与公开审查人员公开审查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启动公开审查前,检察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充分把握案情。公开审查中,检察官应当处于中立视角,体现出“控、辩、裁”三方构造。公开审查过程应当记录在案,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对于公开审查的结果,可以当时告知,也可以在公开审查后以书面方式通知辩护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批捕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

四、促进律师辩护

为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搭建平台。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以向负责案件的检察官提交辩护意见,在实践中,一般通过案管部门进行接收,承办人在收到律师辩护意见后,应当将意见听取情况及时反馈给辩护律师,并说明相关法律依据。另外,律师申请向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案管部门应当配合律师联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律师进行接待,检察官对律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并告知律师可以提出公开审查的申请。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很少有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因此,要发挥法律援助功能,需要在讯问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另外,公安局、检察院和司法局应当加强沟通,完善法律援助的工作衔接,建立稳定、便捷的法律援助程序。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区别于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能够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服务,由于申请法律援助有严格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在侦查阶段得不到法律援助,而值班律师制度则弥补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要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的内容,告知其可以获取值班律师帮助;另外一方面要与值班律师主管部门相互协调,提前告知值班律师公开审查的相关要求。

五、创新审查配置

创新审查配置文书。当前,审查逮捕环节以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为通常标准,该文书具有标准化、内容严谨的优点,但灵活性不足,很多看似简单易定的案件,也需要摘录卷宗,制作数十页甚至上百页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因诉讼化审查一般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所配套的新文书应当聚焦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选择和说理,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记载着重关键证据,其他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应当简化。

硬件技术的更新。各地基层检察院要树立创新理念,积极进行“智慧检察”的升级。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公开审查室”,该场所可以仿照法院法庭的构造,体现一定的对抗性。对于诉讼化审查的案件,应当辅之以电子卷宗、全程录音录像等手段,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基层院的科技投入,为远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创造条件。

六、加强制度衔接

制度創新中的各个环节存在密切关联,只有制度之间衔接得当才能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在推进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过程中,要建立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律师的沟通机制,掌握工作开展方法,增强公开审查过程中的实效性;加强公开审查制度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制度的对接,旨在把握公开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说理性;增强公开审查制度与律师会见、阅卷制度的衔接,旨在把握律师了解案情与侦查保密之间的平衡;增强公开审查制度与检察释法说理制度的衔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释:

陈永生.论侦查公开.法学论坛.2000(2).

许全勇、陈星亮.审查逮捕阶段公开听取意见的实证分析.人民检察.2014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