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初探
2018-12-19钱君尹舒逸
钱君 尹舒逸
摘 要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已从一般性要求转变为制度约束,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案件信息公开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就如何深化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案件信息公开 监督制约机制
作者简介:钱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尹舒逸,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65
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也是检察机关新增的一项重要业务。实行案件信息公开不仅是民主司法的必然趋势,也是深化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检察院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构建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阳光检务机制,彰显司法公信力,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推行案件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检察权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有权力,同样需要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正常行使。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如何实现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深化,让检察工作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中进行,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保公正,是司法实践中倍受关注的问题。只有让检察权得到科学、有效的制衡,才能保证法制统一实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有了长足的进步,许多公众关心的政府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查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案件信息是否公开,并没有强制包括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但即使如此,“两院”信息公开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比如法院建设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网上查询系统、公开庭审等;检察机关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实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也全面提速。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规定要求全面推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健全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机制、加大法律文书公开力度。这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已从一般性要求变为制度约束,司法公信工作得到大力推进。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建立了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随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运行,检察机关将相关案件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了检民沟通渠道,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除此之外,各级检察机关还积极拓展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多种案件信息公开方式,不断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创新。
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一方面,检察权在阳光下的运行,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有效杜绝了案件的暗箱操作,在促透明、保廉洁、提公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又便利了诉讼参与人,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密切了检民关系。但我们仍要看到,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第一,部分检察干警对信息公开存在抵触心理。原因主要有:一方面,部分干警认为信息公开会使检察机关家丑曝光,会干扰办案的正常程序;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实行 “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机制,导致部分干警怕出错,怕担责。
第二,给承办人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导致公开不及时。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需要公开的案件数量较多,无论是办理案件还是案件文书公开,都需要承办人把关,就会使原本就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承办人对于案件办理期限比较重视,对于文书公开期限却易忽视,导致应及时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况。
第三,文书制作质量有待提高。文书复核中,因不符合公开要求而被退回的文书并不少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被告人姓名、家庭住址、非公共场所等应屏蔽而未屏蔽;文书格式不规范;上传文书仍为屏蔽痕迹等等。
第四,可能引发案件争议。由于办案时间紧张,一些终结性法律文书存在说理比较简单、用语不够严谨等问题。随着案件公开、文书上网,案件的每个细节都会曝光在公众面前,某些办案瑕疵可能会引发案件争议,给承办人造成“自找麻烦”的困局。
第五,个别息诉案件可能重燃。办案实践中,不起诉案件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决定,未必每个案件都能做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绝对均衡。这些案件信息被公开后,可能会依据直观感受来判定对错,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因此感觉上当吃亏,从而引发信访等不良后果。
第六,对某些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带来不利。如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由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捕时一般正是案件侦查关键时刻,此时公开案情很可能会不利于案情的进一步侦查。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公开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案件信息公开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办案人员业务素能和廉洁公正办案,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检察人员要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转变。
第二,要着重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性。如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干警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和公开审查案件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真正让文书的释法说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群众的评判。
第三,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培训,严格落实责任。对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法律文书的屏蔽规则、审核复核要求、如何操作发布等内容进行全员培训,使每一名检察干警都能熟练掌握,规范操作;同时,对于违反规定导致案件信息公开出现错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倒查追责机制。以此确保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每一项案件程序性信息均及时准确,每一份法律文书均严谨规范。
第四,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理,加大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建设,利用官方媒体发声,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在信息社会中,如今的办案,已经不是关起门来办案,由于媒体和网络的关注,我们的办案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敏感案件,很容易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这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介在强化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培养检察干警接觸公众、应对媒体的能力,以及面对媒体失实情形下的抗压能力。
第五,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规定不同的发布时机和内容。正在办理的案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和近亲属提供信息查询;正在办理的重大案件,可以发布办案进程,但不得发布具体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待案件办结以后,再公开具体案情。
第六,抓好督促落实,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执法档案。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下,予以梳理汇总,建立奖惩机制。如对于未及时公开或公开信息有错误的,进行定期通报,并将此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范围;及时总结推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做法,提升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