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企发展壮大应坚持竞争中性原则
2018-12-19葛丰
葛丰
银保监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近日发表题为《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文章,提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从全局、长远和战略的高度,认识服务好民营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银保监会的这篇文章,从自身专业角度道出了高度凝聚的社会共识,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就是支持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行动是最好的宣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于民营企业面临的短期和长期问题,密集出台了一大批精细化、有针对性的措施。例如,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目前业已推出的专门举措就包括:建立和完善对民营企业“敢贷、能贷、愿贷”的考核激励机制,成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各类地方政府专项基金,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支持工具等等。
这些举措敏锐地捕捉到了民企发展中的“痛点”,有效缓解了民企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振了民企发展的信心。接下来,预计随着认识深化及政策举措不断落地、落细与落实,民营企业还将迎来更多期盼中的利好因素。
当然这些利好因素不会超越“竞争中性”原则框架。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可此前民营企业遭遇到的各种问题,根子在于政策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偏差,致使现实中确实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所有制歧视,那么,当前以及未来支持民企发展壮大的基本方向应该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同一个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而不是矫枉过正地继续按所有制进行分类,然后给民企补偿性地施以超中性待遇。
仍以民企反映最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例,事实上,民企之所以相比国企更多遭遇融资约束,原因除了说不清道不明的所有制歧视,亦与其更多集中在小微企業及轻资产行业不无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的高风险性,与银行放贷的审慎性原则存在冲突,同时,又由于小微企业的信息通常是分散的、不规范的,规模与之极不相称的商业银行即使没有信贷歧视,实则也很难承担过于高昂的交易成本。因此,这实际是一个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对于这个难题的解决,应该更多地从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入手,依托普惠性的金融创新、科技创新,以及多层次投融资体系建设去逐步求解。
实践充分表明,债务软约束并不利于国企长远发展。基于同样的道理,对民营企业的选择性保护(如果有的话),也同样不利于民企长远发展。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一路行进至此,应该明白所有企业最需要的,是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相信那些真正优秀的民营企业,应该会对这一点由衷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