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反腐的实践成效与借鉴意义
2018-12-19潘金娥
潘金娥
【关键词】越南反腐 制度建设 实践成效
【中图分类号】D333.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20.011
引 言
关于腐败与越南反腐。腐败有许多不同的方法来界定,但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腐败概念是《联合国国际反腐公约》(1969年)的定义,即腐败是“滥用国家权力以谋取私利”。腐败问题对政治系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乃至个人生活质量都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其中包括越南。越南2005年颁布了《反腐败法》,该法明确:“腐败是指有职务和权力的人滥用其职权谋取利益的行为。”显然,这里指的有职务和权力的人仅限于政治系统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因此,多年来越南的反腐对象仅限于就职于政治系统的公职人员。然而,过去几十年的经验证明,腐败并非仅限于公权机关,非公有经济领域的私有企业与腐败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近两年召开的越南国会对《反腐败法》进行了讨论,有望将反腐范围扩大到非公有经济领域。但截至目前,越南反腐的重点对象依然是越南国家公权机关,包括党的系统、政府系统、国会、司法系统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等。
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17),2017年在180个样本国家中,越南排名为107位(越南得分35,满分100),较之前已有所改善,(2012~2015年为31分,2016年33分)[1],越南与坦桑尼亚、亚美尼亚、蒙古等国得分相同,属于腐败指数较高的国家。而根据越南企业家联合会(VCCI)主办的“廉政经营”(KDLC)网[2]发布的数据,在越南各行业腐败指数排名中,警察、土地管理、医疗卫生、公共行政干部、司法、教育、企业和政党位居前列,其中警察和土地管理部门极其腐败率超过(37%),而宗教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传媒机构的腐败率最低(极其腐败比例为5%以下,不腐败比例接近30%),政党、军队和国会极其腐败比例超过7%(见图1)。由此可见,当前越南公权部门的腐败非常严重。越共认为,腐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损害党的威信和名声,导致人民对政府和国家失去信任,为敌对势力破坏国家提供了便利。
越南提出反腐新目标:打造不能贪的预防机制、不敢贪的威慑惩治机制和不必贪的保障机制。越南革新3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当前越共的领导依然面临腐败带来的巨大压力和挑战。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当前党建工作若干紧迫问题的决议》,阐述了当前越共面临的紧迫形势: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党建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弱点,其中一些存在已久但仍未得到改正,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这些问题关乎政治制度的生死存亡,如不克服改正,将威胁到党的领导。[3]文件提出,贪污腐败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十二大以来,越共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十二届四中全会重点讨论加强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会议中作出的决议强调,党内风气日渐蜕化,贪污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越南共产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被严重削弱,危及到了政权的稳定。越共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潘庭镯撰文指出,腐败将造成公共资源的损失,损害国家组织机构的正当活动,扭曲社会公平和正义,侵蚀人民群众的信心,阻碍国家的发展。[4]实际上,贪污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得到越南全国上下的高度认可,一致认为腐败已经成为“內寇”,要想保住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成果,就必须铲除这一“国难”。在2018年6月召开的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在谈到反腐败斗争工作时,阮富仲再次对选民将腐败视为“內寇”的说法表示赞同,他呼吁全民应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工作。他说,这是一场很艰难的长期斗争,必须下大决心和努力去做。[5]实际上,针对贪污腐败问题,越共总书记阮富仲在2014年召开的全国反腐工作会议上就已提出,要通过建立一整套政策制度来预防腐败、依靠法律来威慑惩治腐败、通过提高思想水平来根除腐败的反腐路径和目标,即“通过长期坚持努力,打造不能贪的预防机制、不敢贪的威慑惩治机制和不必贪的保障机制”。[6]
目前,反腐还在深入开展过程中。虽然越共的做法在很多方面借鉴了中国反腐,即打造“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反腐制度建设和“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做法,但也有其自身特点。了解越共在反腐问题上的体制建制建设及其实践方面的成败得失,对深化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强化对反腐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打造“不能贪的预防机制”
越共认为,反腐败是党、政府和全国人民共同的事业和任务,而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主力军,因而反腐工作要从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等多个渠道全面抓,筑牢防止腐败的高墙。
改革中央反腐工作指导机构,加强党对反腐的全面指导。腐败问题在越共十大前引起越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决议。越共十届三中全会决议、十一届五中全会第21-KL/TW号结论和党的十二大文件中都对反腐败的目标、观点、主张、任务和措施做了全面明确规定。[7]为了加强对反腐工作的力度,2004年上半年,越南成立了以时任政府常务副总理阮晋勇为主任的政府防治犯罪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进行综合治理。2006年8月,越南国会常委会批准成立中央防治腐败指导委员会,并由政府总理阮晋勇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2007年8月,越南国会通过的《反腐败法》(修正案)73条规定,允许各省和直辖市成立反腐委员会。然而,自2006年以来,越南的贪污腐败问题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严重和突出,群众的不满情绪更加明显。由于政府反腐工作指導委员会工作不力,不少人提出应该由党来直接领导。于是,2012年5月闭幕的越共中央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成立由中央总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的党中央防治腐败指导委员会,旨在加强党中央对反腐工作的指导。与此同时,重新组建越共中央内政部,作为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参谋机构,也是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考虑到贪污贿赂等问题而导致的大批国有企业亏损、公共投资部门浪费严重以及房屋和土地问题突出的现象,政治局决定重新成立中央经济部,以加强对经济部门工作的直接指导。越共还在此次全会上明确了旨在加强反腐的六项任务,即:一是提高各级党委、党组织、地方政府以及各机关单位和组织对防治贪污腐败、浪费工作的责任,并发挥其作用;二是继续完善防治贪污腐败、浪费的经济—社会管理机制;三是继续完善和严格落实防治贪污腐败、浪费的干部组织工作机制;四是加强和继续完善检查、监察、调查、追诉和审判机制,以提高防治贪污腐败和浪费工作的效率;五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和人民群众对防治贪污腐败、浪费工作的监督作用;六是改革和提高防治贪污腐败、浪费工作的领导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参谋机构的能力。[8]文件要求各部门根据这一任务目标,制定具体的反腐配套措施。2013年2月,越共中央防治贪污腐败指导委员会(简称“反腐指导委员会”)成立,阮富仲担任主任。2016年4月27日,越共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公布了政治局关于新一届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阮富仲继续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为中央委员和内政部长潘庭镯,还有5位副主任和9位成员,共计16名成员组成[9]。5位副主任分别为: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丁世兄、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原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国旺、政府副总理张和平、国会副主席汪朱刘和公安部部长苏林。9位委员分别是范明正、武文赏、梁强、阮和平、胡德福、黎明志、潘文六、陈清敏和黎氏娥,他们分别来自中央组织部、宣教部、军队、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政府监察总局、审计局、祖国阵线、国会司法委员会等机构,实现了党政军的全方位覆盖。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主席陈大光和政府总理阮春福被从副主任的位置上调出。根据中央第162-QD/TW号决定第三条规定,中央防治贪污腐败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越南全国的反腐败工作,并对政治局和书记处负责。
2018年6月25日召开的全国反腐会议对委员会成立五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计划。据反腐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潘庭镯透露:从2014年至今,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共对840多个党组织和58120名党员进行了纪律处分,其中近2720名党员因腐败或故意违反纪律而受到处分。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加强对特别重大、复杂的贪污腐败和经济案件的指导、起诉和审判工作,力求做到反腐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充分发挥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贪污腐败行为的查处。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作为越南共产党监督检查工作的最高执行机关,承担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党内纪律监督和检查工作。越共十二大以来,越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新形势下的反腐实践的新要求,制定和完善了多项规定,如: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的工作规定,关于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关于检查监督越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干部财产申报工作的规定以及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等。自越共十二大至2018年5月,越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召开了24次会议,其中2017年就召开了10次会议,处分了18名党员。[10]截至2018年6月,通过检查和审计工作,已提议收回国库170万亿越南盾和超过1.2万公顷的土地,并对300多分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更换或撤销;建议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多起集体罪犯的责任,并将近200起案件移送主管部门依法查处。[11]据阮富仲2018年6月25日在全国反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透露,党的十二大通过决议实施两年多以来,各级党委和检查委员会共对490多个党组织和3.5万名违纪者进行了纪律处分,其中近1300名党员因腐败或故意违反纪律而接受纪律处分。[12]
与此同时,政府也调整监察部的职能和任务。2018年初,越南政府对政府监察部的职能、任务和权限作出规定:政府监察部是部级部门,履行国家对监察、接待公民、解决全国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和防治腐败工作的管理职能,并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监察活动,解决检举、控告和防治腐败等。关于防治腐败,政府监察部的任务是:组织指导监察防治腐败法律规定落实工作,防治监察工作中的腐败;按照职责权限或政府总理的指示,监察政府各部和部级机关及政府直属部门、省级人民委员会执行防治腐败法律的工作;主动与各职能部门配合,发现腐败行为;监察有腐败苗头的事件;督促按照法律规定、党与政府干部分级管理制度,处理腐败行为人。
各单位还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制度,保证干部、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检查和审计部门集中力量对容易产生违纪行为、消极现象和贪污腐败等敏感领域进行检查和审计,每年都发现和处理不少案件。2014年以来,各部门共对971起案件涉及2010名被告提起了诉讼,对1060起案件涉及2444名被告进行追诉;共审理了968起案件,其中2297名被告涉及腐败。在中央指导指导委员会管辖下的35起案件中,对440名被告进行了调查、起诉、审判和判决,其中共有11起案件中的10名被告被判处死刑,20起案件中的19名被告人被终身监禁,7名被告被判30年监禁。阮富仲在2018年全国反腐工作会议闭幕式上发表讲话指出,几年来,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组织了31个检查组在全国63个省市对贪污腐败和经济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并提起起诉和判决。通过检查,提交了452起经济和腐败案件。阮富仲说,可喜的是,在河内、胡志明市等主要城市,反腐工作“上热下冷”的现象正在改变,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尽管过去几年反腐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满意于反腐斗争所取得的成绩还为时尚早”[13]。他要求本届委员会继续努力,在任期内完成建立“不敢贪”反腐机制。
发挥国会和祖国阵线各级组织的监督作用。一是充分利用和发挥国会和地方议会的监督和问责职能。国会是越南最高权力机构,同时也是人民的代表机构,各省市县乡设有同级议会。《反腐败法》第74条规定,国会及其常设机构应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反贪污腐败工作,各级地方议会也具有监督同级地方反贪污腐败的职责。2002年以来,越南国会实行了质询制度,国会代表有权在会上对政府领导人和部长们进行质询,要求其对本职工作内的问题进行书面或现场答复,国家电视台对质询进行现场直播。地方议会也效仿国会实行质询制度。质询制度对政府部门的领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些领导坦言这一环节让他们感觉非常紧张。无疑,质询制度对执政的透明和公开性提出了高要求,从而有利于防止腐败的发生。2017年参加国会质询与答复质询活动的国会代表数量创历史之最,国会对话及辩论活动得以加强。
2012年11月,越南国会通过了《对由国会和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领导人投信任票的决议》。根据该决议,越南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应根据各级政府官员履行职责情况、权限的执行、政治素质、道德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对同级官员进行信任票表决,即对官员投信任票。信任票包括“高信任”“信任”和“低信任”等三个等级。规定每届政府的五年任期内要进行两次表决,对那些获得“低信任”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官员或连续两次获得半数以上“低信任”票的官员,将启动“不信任”投票,如果“不信任”票超过半数,将请其辞去职务或由上级免除其职务。那些连续两年未能赢得超过50%“信任”票的官员,也可能被解职或被要求辞职。
2013年6月10日和2014年11月15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次会议分别对包括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和副总理、各部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等政府最高级官员进行过两次信任投票表决,并公布了各位领导得票比例。在2013年的第一次投票中,主管经济工作总理阮晋勇以及各位经济部长得到的低信任票比例偏高,这反映了国会代表对经济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的不满。2014年的第二次投票中,國家主席张晋创和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获得的高信任票较多,而政府总理阮晋勇获得的低信任票较多。信任投票工作有助于提高国会和人民议会的监察活动效果,并提高国家组织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但从两次投票结果来看,所有官员得到的信任票都超过了60%,还远远达不到需要不信任表决或者罢免的要求。因此,信任投票表决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此举对越南政府官员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为了提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官员们必须注意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关心和接近百姓,并且保持清廉的作风。
二是发挥祖国阵线和人民团体的监督和“社会反辩”作用。越南祖国阵线是越南的政治—社会组织,其成员包括越南共产党、越南祖国阵线、越南共青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工会总会、越南退伍军人协会、农民协会等行业协会和宗教团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目前登记注册的共有44个成员。越南祖国阵线是越南的统一战线平台,也是社会和人民参与监督政治系统工作的重要途径。越南祖国阵线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月6日通过的《越南祖国阵线2018至2020年阶段落实防治腐败浪费工作的行动计划》强调,防治腐败浪费一贯是一项紧迫任务,要求整个政治系统和全社会的经常参与和坚持、坚决落实,其中需要越南祖国阵线的积极参与。该计划旨在发挥人民对干部、公职人员廉政和服务人民的监督作用。为完成好该任务,需要注重采取发挥人民作用的措施,加强越南祖国阵线内部各部门以及越南祖国阵线与党和国家机关间的行动配合。该行动计划强调的具体任务措施如下:越南祖国阵线主动、积极参与防治腐败浪费政策、法律的起草和社会反辩;动员人民参与防治腐败浪费工作,研究建立人民主动、积极、有效参与干部、党员、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并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加以落实;组织落实好社会监督和社会反辩工作;建立接收和处理有关祖国阵线系统内贪污浪费举报信息的程序;在反腐斗争中主动与新闻机构配合等。
充分发挥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一是发挥媒体的曝光作用,抑制腐败行为。越南的新闻媒体较为发达,仅中央一级的报刊就数以百计。越南通讯和互联网络也发展很快,网民比例很高。越南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愈来愈大,越共积极利用媒体渠道进行反腐。首先,越南开通了政府监察部网站、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网站,让百姓了解与反腐有关的政策和信息。其次,越南鼓励媒体对腐败现象进行报道和揭露,通过网站和报纸的公开报道和调查,牵出了不少案件。这些举措使领导干部的管理透明化,对抑制贪污腐败行为产生了积极效果。
二是發挥群众举报和信访的监督作用,并对举报有功行为进行奖励。对于国家事务,越南共产党提出了“民知、民议、民办、民检查”的方针,鼓励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举报和信访等途径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越南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设立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信访接待单位,欢迎群众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对举报贪污腐败行为的人进行保护和奖励。目前,从数量上看,不少贪污腐败案是通过群众举报的途径得以发现,之后相关部门做出了处理。根据越南政府监察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2017年,中央公民接待部门共计接待14297人次反映的4689起申诉和405团次集体申诉。[14]在6月25日全国反腐工作会议上,阮富仲援引胡志明的话来教育党员说:“要让群众鄙视和厌恶贪污腐败、浪费、官僚主义,把千百万群众警觉的眼睛和耳朵变成照亮每一个角落的聚光灯,不让贪污腐败、浪费、官僚主义有藏身之地。”[15]
越南财政部还允许省市级反腐指导委员会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买情报,以帮助其打击腐败。为了鼓励对贪污腐败的举报行为,越南还成立中央政府反腐基金,其资金来源为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捐赠,以及没收到的违法资金和赃物的拍卖所得等,其中30%可用来奖励举报。[16]越南政府监察部和内务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重奖反腐举报有功人员。通知规定,根据举报人在反腐行动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分别获得由国家主席颁发的勇敢奖章、由总理或由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奖状,奖金分别是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40倍和20倍。此外,举报人帮助追回当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倍以上赃款时,可获得赃款价值10%的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3000倍。[17]
此外,为了避免“关系网”“裙带风”等消极腐败现象,越南还实行干部轮换制度。越共规定:总书记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县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个地方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任期。
加强反腐机制和法律建设,打造“不敢贪的惩治机制和威慑机制”
不断增强和完善党内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拉起反腐高压线。越共首先从颁布党的相关决议并加强党内规章制度着手,采取多项措施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主要包括:中央委员会2011年11月1日颁布的“关于党员禁止行为”的第47-Q?/TW号规定、中央书记处2012年6月7日“关于党员干部尤其是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带头示范责任”第101-Q?/TW号规定、十一届四中全会和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党的建设和整顿的决议、中央政治局2015年12月7日“关于加强党对发现、处理腐败案事件的领导”第50-CT/TW号指示等。其中,2011年颁布的《关于党员禁止行为的规定》即“党员禁令19条”,明确了党员不得从事的十九条事项,其中涉及到贪污腐败的条款内容有:不允许党员以任何形式进行贿赂、受贿或者充当贿赂中介,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谋取利益;不得让亲属利用自己的职位谋取私利;不得超标使用公款和办公设备;不得未经组织许可而让亲属接受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助,到国外学习、旅游或者治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举办各种纪念庆典活动;等等。对于违反上述事项者,将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18]2007年3月,越南政府颁布了“关于财产收入透明的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按照规定申报和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以及其它财物。这项规定已被列入2013年开始修订的《反腐败法》(修订案)。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和惩治贪污腐败行为提供法律保障。为了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法律约束,2005年越南通过了《反腐败法》。《反腐败法》规定了腐败的种类及其内涵、如何预防、调查和处理腐败,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在反腐败行为中的责任等。越南国会于2012年11月对《反腐败法》进行了修订,并从2013年2月1日开始生效。新的《反腐败法》(修订案)中加入了有关公职人员必须申报财产并进行公示的相关规定。2017年,越南国会再次讨论了《反腐败法》(修正案),计划主要围绕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展到非国有领域、关于填报财产对象的规定、没收贪污财产机制三个问题再次就该法进行修订。主要内容有:对非国有经济和社会组织、企业内的腐败行文做出规定,包括:实行组织内的公开透明;对负责人的权益进行约束;对公司、信用组织、投资基金的财产、收入进行监督。据此,越南政府将开创性地将私人企业领域引入反腐败斗争,通过政府、私人企业乃至的合作共建,尝试从制度和腐败重灾区等源头上杜绝官商勾结行为。这将有利于防止私有领域少数人腐败对多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越南《反腐败法》的新亮点。与此同时,越南政府与联合国反腐败机构和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等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加强合作,加强对腐败问题的研究和信息公开,例如,越南企业家联合会还建立企业廉政网(KDL.VN)[19],旨在帮助企业了解腐败问题、腐败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如何防治腐败等,引导企业在防止腐败行为的同时又能顺利经营。越南还在《刑法》中补充了《反腐败法》所规定的贪腐行为,对贪腐者要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惩处措施,其中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为终身监禁甚至死刑。以上法律制度的出台,为越共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保证。
目前,越南关于反腐的法律已有《反腐败法》《信息获取法》《干部公务员法》和其他范性法律文件。在6月25日召开的全国反腐工作会议上,阮富仲提出要求,进一步要加强制定和完善以下各项规定:关于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的规定,为确保民主、公开和透明度的权力约束和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关于防止有权有位的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规定,关于解雇、免职、辞退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规定,关于对某些表现消极、有贪污腐败行为、失去群众信任的官员进行撤换或降职的规定,以及鼓励和保护敢想敢干、敢于突破、敢于为集体利益承担责任的官员的相关规定等。阮富仲还要求国会和政府尽快补充并讨论通过新的《反腐敗法》(修正案)。[20]预计这些法律法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贪污腐败行为的惩治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完善优秀干部的选拔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腐败行为的处分和制裁。越共九大提出,各级党委的主要领导人对所管辖的单位或地方出现贪污腐败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强各单位首长的责任。阮富仲在2018年全国反腐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选拔干部的具体要求:要建设一支有能力适应新形势、有水平、有声望的干部队伍。2018年5月15日,越共十二届七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建设有素质、有能力、有威信能够胜任工作的干部队伍尤其是战略级干部队伍”的第26-NQ/TW决议,为越南应对工业4.0、电子信息时代和全球新变化的到来,为实现2045年越南成为现代化工业国的目标而提出相应的干部工作规划的5个突破和8项要求。[21]本次会议还选拔了610名干部作为战略级干部进行培养,以期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此次会议决议的亮点是注重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工作中的客观和准确性,关注权力监控机制,打击钻营职权、个人主义、地方主义、任人唯亲、公权力异化、蜕化变质,巩固民众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其中,打击“跑官要官”,任人唯亲现象,是一项阻止公权力异化的重要措施。七中全会后,越共中央将规划十三届及后续几届中央委员会战略干部工作。该规划分为三个年龄层次,并将对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国会主席、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中央委员等所有职位作出规划。越共已经组织约500人参加了6个后备干部培训班。[22]
与此同时,越共中央要求继续做好党的建设工作,防止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的蜕变,防止“自我演变”和“自我转化”的发生;反对个人主义,自私自利和搞利益集团斗争;要求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和监督;采取“自上而下”和单位领导责任制的方式,加强党内检查、监督,严格党内纪律;同时加强党内纪律约束和国家法律的惩治,不能以党内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严厉公开及时处理违规违法者。阮富仲还要求,要提高发现和处理腐败案件的效率,特别是地方和基层单位要提高效率;要杜绝和有效防止坏“微腐败”,还要加强对腐败资产的追回。2016年,腐败案件的财产追回率达到26%,2017年达到29.45%,2018年前六个月达到19%。[23]从2014年至2018年6月,通过检查和审计,已经收回超过260万亿越南盾,对340起案件涉及436人转移给调查机关并提起行刑事诉讼。[24]
提高党员干部的精神修养和物质待遇,打造“不必腐的保障机制”
加强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为党员干部防腐抗变提供思想保障。首先是通过党校培训接受思想教育。越共成立了专门培训领导干部的中央党校,即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并分别在北部、中部和南部设有分院,其宗旨是培养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其中,学习胡志明思想和胡志明道德榜样是一项重要内容。胡志明道德榜样的主要内容包括:为实现救国和民族解放的理想而奋斗终身;全心全意热爱人民,自始至终依靠人民,“以民为根”;大公无私、私生活清白,极其简朴、谦逊;终生学习和磨练等。2001年召开的越共九大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每一级党组织都要开展落实“胡志明遗嘱”,提高革命道德,反对个人主义、反对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经常性和制度性地定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发动群众对党员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越共十届中央政治局从2006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学习和践行胡志明道德榜样运动”。越共十一大决定,把“学习和践行胡志明道德榜样运动”作为经常性工作长期进行下去。越共十二届中央政治局2016年5月15日颁布关于学习实践胡志明思想、道德和作风的第5号指示,并将此确定为既有当前现实意义、又有长期基本意义的任务。按照规定,所有处级以上干部都要到中央党校进行轮训。除在国内接受培训外,越共中央还通过国际交流,选派各级干部到国外学习和培训,例如,每年都要派出数量不少的干部到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上海浦东干部学院等干部院校进行短期培训。在培训中,还包括提高党员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对实际工作的管理能力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反腐倡廉方面的教育。
其次是按照中央精神开展党风整顿运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越共经常性地开展党风整顿运动,号召党员干部经常性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当前国内外形势,2016年10月,越共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建设和整顿党,防止和遏制内部思想政治、道德、生活方式蜕化和“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的决议》。决议指出了思想政治堕落和道德与生活作风堕落以及内部“自我演变”和“自我转化”的九大表现,将“建设”与“反对”紧密、和谐地结合起来,以“建设”为基本、战略、长期任务;以“反对”为重要、迫切、突破性任务。对于贪腐的主要防范手段之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越共要求全体党员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腐败侵蚀。越共十二届六中全会上,总书记阮富仲要求所有党员干部要常“修炼自己,要经常照照镜子,自我整改,自我戒勉,远离物质和欲望诱惑,避免重蹈覆辙。”
改革公务员的待遇制度,让工资成为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越南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远远低于一般企业职工待遇水平,而物价总体水平较高,公务员工资几乎难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不少公务员,包括警察、海关官员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了该国的公职人员成为腐败高危地带。而群众了解干部和公职人员工资太低,因此对公职人员索要贿赂有一定的容忍度,久而久之办事送礼蔚然成风。
然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越南的形象和投资环境,不利于越南的发展。为了杜绝贪腐和减少这些现象,越南多次改革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提高干部工资待遇。但总体来看,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依然处于很低的水平,补贴的工资远远赶不上物价增长的幅度。2018年5月召开的越共十二届七中全会,专门讨论了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问题,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议,就薪酬政策改革问题提出具体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实现诸多突破。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改革工资政策的决议,按照国家实际情况科学透明地建立国家薪酬政策体系,建立一个廉洁、精简、有效,促进高效的政治体系,有利于预防、打击腐败和浪费,促进社会进步。新的薪酬结构和奖金提供了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之间更合理的比例。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会上提出:工资政策是社会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必须是工薪阶层及其家属的主要收入来源。由此,让公职人员可以主要依靠工资来满足生活需要,而不必去从事第二职业或者通过贪污受贿来维持生活。
十二届七中全会通过的薪酬政策改革决议包含许多突破性和可行性的改革内容。其中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在企业层面,国家将规定企业劳动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在国家公职人员层面,在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国家将根据国家财力和公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职称、领导职务建立一套新的薪资系统。目标是从中央到乡村的干部公职人员采用同一种工资标准体系,全国没有行政职务的专业和技术人员采用同一个工资标准体系,武装部队的就业人员采用3种薪酬系统。重新调整的津贴制度,确保总津贴占比小于工资总额的30%。各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有权利用年度分配的年度薪金费用来聘请专家和特殊人才。根据提案,最低干部、公务员的工资(中级水平)为414万越盾(约合1227元人民币),部级干部的工资可以达到3300万越盾(约合9780元人民币)。[25]从越南现行物价水平来看,该工资水平能较好地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与此同时,十二届七中全会还通过了保险政策改革提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使社会保险真正成为民生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解除公职人员、企业职工和老百姓的后顾之忧。无疑,薪酬政策和社会保险改革将同时促进反腐和维护社会公平,从而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不想贪”的一个物质保障。
结语:越南反腐的实践成效评析
越共通過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了“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的反腐路线,过去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然而,越南的反腐工作依然形势严峻,前面有很长的路要走。
越共十二大以来反腐力度加大,反腐斗争成为越南全社会运动。近年来,尽管越共反腐力度不断加强,并且查处了大批案件。特别是越共十二大以来,越南反腐明显加力。在越南反腐斗争中,许多以前办不了的事,现在也办成了。2017年以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在多次讲话中强调反腐的决心和意志,反复要求反腐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反腐的“炉火一旦烧旺,生柴也要燃起来”。“所有的部门都参与,谁也不能例外,谁都不可置身事外,个人不想参与都不行,只有做到这样,反腐才能取得成功。”[26]在6月举行的全国反腐工作会议上,阮富仲提出,反腐斗争已经成为越南全社会运动和趋势,得到老百姓的欢迎和国际社会的认可。阮富仲强调,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让贪污腐败和浪费行为无处藏身。
宣判多起重大腐败案件,反腐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越共十二大以来,越南反腐不仅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案情复杂、金额巨大、舆论关注的大案,而且还将反腐利剑指向越共高级干部。2016年9月,越南检察部门对越南油气集团子公司越南石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四名前高管提起公诉,警方对另外一名在逃高管郑春青发出“红色通缉令”,之后将其绳之以法。通过对郑青春的审理,牵出了越南石油和金融系统重大腐败案,大批高管涉案,其中包括原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志明市委书记、原越南油气总公司总裁和越南交通部部长丁罗升。2017年底和2018年初,通过两次审判,丁罗升被判处30年监禁,这是越南有史以来最高职位的官员受到的审判。而郑春青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侵吞财产”的罪名被2次判处终身监禁,同时还对大批石油和金融系统的高管进行了宣判,没收巨额贪污所得。
据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13次中央反腐委员会常委会议透露,仅2018年前4个月,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就完成调查5起案件,起诉3起案件,完成7起案件初审,判处2名被告终身监禁,55名被告12个月至18年有期徒刑。会议确定了年内要完成12起案件的立案工作,其中社会舆论关注的三大经济腐败案件(包括PVP Land贪污案、越南油气施工股份总公司[PVC]腐败案件、大洋股份商业银行范功名腐败案)以及Mobifone收购AVG股权事件、越南公安部原警察总局局长潘文永和高科技局局长阮清化涉案的特大非法网络赌博案件等案件的真相正渐渐浮出水面。
腐败问题依然严峻,根源未消除,反腐工作在路上。据世界著名非政府组织国际透明组织发布的《2017年全球清廉指数报告》(CPI)显示,越南2017年的排名较上年上升6位,可见其反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从上述排名可以看出,越南的清廉指数仍位居后列。在全国反腐工作会议上,阮富仲也指出当前反腐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仍然是“上热下冷”,逃避问题和矛盾,对腐败问题的检查和处理仍然达不到要求,单位内部的自我检查、自我处理仍然薄弱;行政部门依然存在对百姓和企业的索要或不作为等现象。[27]
尽管采取了很多措施,但越共的反腐斗争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其中直接原因有如下四点:一是越南社会总体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不健全,且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人情社会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二是干部管理体制和工资待遇制度存在问题,难以解决;三是党员干部对反腐问题的认识不到位,党内检查和监察工作不彻底,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四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常常有复杂的背景,甚至与政治斗争和权力有关,因而难以解决。而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越南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其中,为了使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生产关系相符合,越南过于关注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而忽视了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这是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
越共十二大以来,越南加大反腐力度,表现出为了挽救党的生死存亡而不得不施以猛药以治沉疴的决心。从当前局势看来,越南反腐斗争仍将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越共希望通过党内建设和法律建设来加强制度约束,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随着几个大案被破获,越南的反腐斗争进入更加复杂、困难和敏感的阶段。越南要实现建设“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反腐机制的目标,从而保证越南社会主义制度和越共的领导长治久安,前面还有很长而艰难的路要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研究系博士研究生周增亮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https://www.transparency.org/news/feature/corruption_perceptions_index_2017.
[2][19]http://kdlc.vn.
[3]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625/c365100-21967823.html.
[4][越]潘庭镯:《在党的十二大决议精神指引下展开反腐败斗争》,越南《共产主义》杂志,2017年2月,第892期。
[5]http://tapchiqptd.vn/vi/tin-tuc-thoi-su/hoi-nghi-toan-quoc-ve-cong-tac-phong-chong-tham-nhung/11988.html.
[6]http://www.tapchicongsan.org.vn/Home/Tieu-diem/2014/27141/Phat-bieu-cua-Tong-Bi-thu-Nguyen-Phu-Trong-ket-luan-Hoi.aspx.
[7][越]潘廷镯:《在党的十二大决议精神指引下展开反腐败斗争》。
[8]http://www.qdnd.vn/qdndsite/vi-VN/61/43/305/305/305/193240/Default.aspx.
[9]http://vietnamnet.vn/vn/thoi-su/chinh-tri/16-thanh-vien-ban-chi-dao-tu-ve-phong-chong-tham-nhung-301838.html.
[10][越]陈国旺:《党的检查部门的工作印迹》,2018年1月11日,越南《人民报》网站。
[11]《阮富仲总书记:让贪污腐败、浪费和官僚弊端无藏身之地》,2018年6月26日,阮富仲在全国防治贪污腐败工作会上的讲话。
[12]http://tapchiqptd.vn/vi/tin-tuc-thoi-su/hoi-nghi-toan-quoc-ve-cong-tac-phong-chong-tham-nhung/11988.html.
[13]http://tapchiqptd.vn/vi/tin-tuc-thoi-su/tong-bi-thu-nguyen-phu-trong-khong-de-cho-te-tham-o-lang-phi-quan-lieu-con-cho-an-nap/11990.html.
[14]http://www.thanhtra.gov.vn/ct/news/Lists/TinThanhTra/View_Detail.aspx?ItemID=2913.
[15]http://tapchiqptd.vn/vi/tin-tuc-thoi-su/tong-bi-thu-nguyen-phu-trong-khong-de-cho-te-tham-o-lang-phi-quan-lieu-con-cho-an-nap/11990.html.
[16]http://www.baomoi.com/Home/ThoiSu/sggp.org.vn/Co-quan-chong-tham-nhung-phai-doc-lap-voi-hanh-phap/9683662.epi.
[17]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03/19/c_1114700955.htm.
[18]《越共中央關于党员禁止行为的规定》,许宝友主编:《世界主要政党规章制度文献》,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12月,第237~239页。
[20]http://tapchiqptd.vn/vi/tin-tuc-thoi-su/tong-bi-thu-nguyen-phu-trong-khong-de-cho-te-tham-o-lang-phi-quan-lieu-con-cho-an-nap/11990.html.
[21]http://www.cpv.org.vn/xay-dung-dang/nghi-quyet-so-26-nq-tw-ve-tap-trung-xay-dung-doi-ngu-can-bo-cac-cap-484322.html.
[22]http://vietnamnet.vn/vn/thoi-su/chinh-tri/can-bo-cap-chien-luoc-quy-hoach-cac-chuc-danh-tu-tong-bi-thu-449364.html.
[23]http://tapchiqptd.vn/vi/tin-tuc-thoi-su/hoi-nghi-toan-quoc-ve-cong-tac-phong-chong-tham-nhung/11988.html.
[24]http://tapchiqptd.vn/vi/tin-tuc-thoi-su/hoi-nghi-toan-quoc-ve-cong-tac-phong-chong-tham-nhung/11988.html.
[25]http://vietnamnet.vn/vn/thoi-su/chinh-tri/luong-bo-truong-co-the-tang-but-pha-hon-33-trieu-dong-450306.html#inner-article.
[26]http://www.tapchicongsan.org.vn/Home/Thoi_su/2017/46168/Phien-hop-thu-12-Ban-Chi-dao-Trung-uong-ve-phong-chong.aspx.
[27]http://tapchiqptd.vn/vi/tin-tuc-thoi-su/tong-bi-thu-nguyen-phu-trong-khong-de-cho-te-tham-o-lang-phi-quan-lieu-con-cho-an-nap/11990.html.
责 编/杨昀赟